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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一出,顿时众人有些无语。
什么叫做正确有效的沟通?
这根本就是一个未解之谜!
医院的辩护律师直接起身说道:“主管医生李越曾经多次就本次事情向家属提醒,而且多次建议转到ICU,可是家属拒绝,对于这一点,我们否认我方责任。”
此话一出,死者的律师儿子直接把一份病历送了上去!
第1514章 陈沧出马
看见这一幕,顿时众人有些皱眉!
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之后,当即请求有关部门封锁了病历。
病历记录很重要,这是医生的诊疗记录,也是保护自己的有力证据!
可是,有时候急诊抢救真的是争分夺秒,对于病历的书写有几个人没有任何问题?
这不可能的。
果不其然!
审阅现有送鉴材料及听证会了解情况之后,当即认为: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之过错。
当这个宣布出来以后,患者家属顿时兴奋起来。
因为这是一个不争事实!
其实,他们也没有想过完全胜诉,只是希望赔偿。
即便是200万赔偿不够,给多少算多少!
医闹不就是这样吗?
因为有利可图,才会有各种可能。
当然了,也有医生有责任的时候,甚至不少。
医务人员不能过度美化。
但是最起码人家真心努力的抢救之后,你还反咬一口。
这种昧着良心的钱,你花的下去?
而就在这个时候,医院的律师似乎早已料到这种情况。
起身缓缓说道:
“法官大人,病历记录是法律依据,急诊发生病历记录不全面是常有的事情,我相信任何一个急诊医生都是明白这一点的。”
“李越医生并非是对工作不负责任,而是因为急诊瞬息万变,各种各样的事情太过复杂,疲于应付,而病历的相关医嘱却已经可以正确表达清楚患者的治疗过程,我认为构不成错误!”
“而且,李越医生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病历记录,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灵活判断,否则急诊科所有的病历都可能被患者作为告上法庭的依据,因此,李越有情可原。”
不得不说,金律师真的是搞医疗的,对内部情况了如指掌,各种条例信手捏来。
医院的法律顾问可不便宜。
他们哪一个不是专业出身?
金律师的一番话顿时让现场众人眼睛一亮,而法官也的确开始认真思考这件事情。
而就在这个时候,金律师忽然提出一个问题!
“法官大人,我有一个疑惑,希望对方可以解答!”
“对方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我们李越医生和急诊值班医生不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并且认为诊断治疗有误。”
“抛开这个暂且不谈!”
“但是,我想知道,为什么患者死亡后,其子女未进行尸体检验?
本次事件中,患者死因待定,未取得确切的死亡原因,我是否认为对方家属有以下嫌疑?
第一:对方在患者病危期间多次拒绝送入ICU监护病房,对其比较针对性的检查也再三忽视,为什么?
第二:患者家属在患者死去之后,未作任何尸体检验,反而告医院诊疗技术不合格,为什么?”
两个问题,字字珠心!
众人听见之后,纷纷看向原告一方的众人。
这些都是患者的家属。
他们生前对老人如此这般,死后却虚情假意惺惺作态。
这副面孔着实让人心生厌恶!
精神损失费赔偿大几十万……
你们说不定自己偷着乐呢,毕竟一个负担走了。
事情发展到现在,已经到了白热化的阶段。
双方你来我往,见招拆招。
但是,单凭这些琐碎的问题,根本难不住专业技能丰富的金律师。
毕竟作为医院的法律顾问,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问题不知道处理了多少。
这业余的患者家属根本不是对手!
但是,对方现在手里捏着一张王牌。
那就是有一个问题对方死死咬的不放口!
那就是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达标,对老人造成了这样的后果。
也就是说,对方经过鉴定机构和医调委鉴定结果,认为医生在患者病情稳定后,未针对病因治疗,防止再出血,使患者丧失了避免再次出血的机会。
而且,两次发生大出血以后未按照普外科意见进行处置,也使患者丧失了得到救治的机会。
所以,当前最难的问题就在这里!
如何证明李越和值班医生在处理患者情况的过程中处置正确!
一番争执之后。
法院最终作出鉴定意见认为: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该过错使患者未能得到及时的必要的治疗,与患者最终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医方的过错、资质和该疾病特点以及自身因素等分析认为,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这话一出,顿时现场沸腾起来。
为什么?
什么是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就是责任程度40%——60%!
一旦被认定为同等责任,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按照50%来判决!
如果这样的话,医院将要承担起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费用,也就是一百多万!
这和敲诈勒索有什么区别?
这样一来,重头戏出现了!
那就是医院对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
如果存在,占多少比重?
承担多少责任?
这个时候,金律师直接起身反驳!
“我方对本次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法庭就是这样。
你可以质疑,但是你必须要提供有力的证据。
法官听完之后,顿时说道:“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请问被告有什么问题要问?”
这个时候,陈沧缓缓起身。
终于!
到了需要他的时候。
医院和患者的矛盾很大程度上就是治疗方案上的问题。
如果可以证明治疗方案完全正确,医生自然是不存在问题的。
但是,恰恰这个过程却很难。
看见陈沧站起来,鉴定中心的众人顿时愣住了!
陈沧?!
而且患者家属似乎没有做足功课。
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却有些头疼了。
陈沧是谁?
世界消化外科领域的会长啊!
甚至毫不夸张的说一句话:
只要陈沧说,治疗过程没有问题。
仅仅只需要这么一句话。
法官绝对会认可!
为什么?
真当中华医学会消化外科学会的会长是闹着玩呢?
这就是权威!
其实,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中,最终鉴定中心也会邀请中华医学会的专家。
但是,这已经是最后的鉴定结果了。
只有鉴定中心等等得不到解决办法的才会邀请。
第1515章 胜利!
这也是为什么协和、华西、湘雅等等这些级别医院医疗纠纷比较少的原因!
因为这些医院内,可能就有一些都是这个领域的最顶级人物。
你对协和心外科主任,也就是王通说你的治疗方案有错?
别闹了好不好!
人家本身就是中华医学会心外科分会的会长。
你说人家错,你算老几?
好,错了也行,证据在哪儿?
什么是证据?
证据就是专业等级高的论文!
你去哪儿找?
太难了!
千万不要认为社会职务和学术职务作用不大。
只有到了关键时候,这些职位的隐藏价值才能被发现出来。
而伴随着陈沧的出现,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开始犯愁了!
毕竟……
陈沧问的问题该怎么回答呢?
回答不回答?
如果陈沧忽然说一句:“我认为是正确的怎么办?”
这根本不知道怎么去反驳啊!
看见鉴定中心这个样子,患者家属顿时愣住了。
你们这是怎么了?
还没开始就怂了吗?
这可不能啊!
他们当然不知道此时鉴定中心众人内心的心理压力有多大!
就在这个时候,陈沧起身说道:
“大家好,我在这里说两点,也就是关于本次治疗过程中主要疑惑点。”
“第一,患者本身就是溃疡出血住院。
一般溃疡保守治疗是可以治好的,但有一部分涉及多发大溃疡的,保守治疗效果不好,后期会选择切除。
相关理论依据详见《急性非静脉曲张性上消化道出血诊治指南》和《协和急诊抢救手册》,所以呢,医方,主治医生李越应在缓解期对患者进行手术。
这一点治疗方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其次呢,就是第二天,急诊科规定的留观期是1…7天。
当时医方,也就是主治医生李越明确告知患者没有床位,住不进去院,患者坚持则由患者承担后果。
而且,李越曾和患者家属多次沟通过择期手术,但家属拒绝,甚至当时退而求其次要求送往ICU,对方也拒绝,这些在知情同意书上对方也进行了签字,病历中也有记录。”
“所以,按照这些依据,李越及其值班医生在本次治疗中,没有治疗过失,甚至没有出现专业技能不靠谱的情况。”
鉴定中心看见陈沧没有用觉得。
终于松了口气。
你要是用我觉得,真的这个庭审就没必要开了。
你一句你觉得,法官就能宣判了。
其实,说句良心话。
法官愿意为难这些会长吗?
他能保证自己每个三长两短大病小患的?
其实,也不要觉得鉴定中心就是唱对立面的。
鉴定中心需要提出一些问题,让医院答复和解释,和医调委这些一样,重在解决矛盾。
医调委的专业性不如鉴定中心,鉴定中心会针对患者疑惑,帮着患者提出一些疑问,尝试让医院来解决。
毕竟,其实很多时候,我们也不能否认一个事实。
那就是患者和医生在长期的过程中,其实患者是弱势躯体。
这两个机构是变相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也是对医疗机构的一个督促。
如果真的是患者的问题,他们提出的问题根本不成立。
如果真的是医院的问题,他们也会尽量帮助患者维护权益。
其实有时候,这些机构成立的出发点是很好的。
只能说……
被有心人士利用成了牟利的工具。
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开始提出来最后的一番答复:
“1。抗溃疡药物治疗是针对十二指肠溃疡等治疗。本例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已侵袭血管,大出血的病因是被侵袭破坏的血管,预防被侵袭破坏的血管再次大出血才是本案的关键。
2。患者当时“稳定期”是有外科手术指征的。
3。根据病历记载,外科会诊意见认为手术风险极高,死亡率高,预后极差。所以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大出血稳定期及时行针对病因治疗是关键。”
对方的意思还是,医院没有积极组织开展手术治疗。
但是,其实谁也看得出来,现在鉴定中心也只能尽力去给出一些建议,让医院来回答。
结局已经越来越显而易见。
医院的责任不断弱化。
这让患者家属也越来越焦急。
就在这个时候,陈沧作为医院专家辅助人出庭正式作证:
“各位好,针对鉴定中心的问题,是这样的!
第一,针对消化道出血患者,首先应以内镜处理为主,在内镜处理效果不明显后再考虑介入治疗和手术治疗。内镜治疗已经止血的情况下,二次出血是概率事件,没有指南规定此时是否需要实施外科手术及实施外科手术的时间,医院不能实施预防性手术。
第二,对患者实施手术需要同时考虑患者是否需要手术以及患者是否能够耐受手术两个方面的因素。在患者自身患有较重自身性疾病、营养不良等的情况下,外科手术的风险会远远高于内镜治疗。
第三,医生对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案应当告知患者及家属,但没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只有在患者及家属同意手术并且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情况下才能进行手术!”
“综上所述,我认为,急救中心医院急诊科以及李越医生在处理本次事情的过程中,没有犯错。”
鉴定中心这个时候也开始点头:“接受!”
看见鉴定中心这样子,患者家属顿时蒙了!
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现在。
医院不是应该妥协吗?
怎么会这样?
就在这个时候。
最终法院判决书指出:
“根据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发展过程、手术难度、生存率等因素,法院认为患者的死亡结果主要原因应为其自身疾病转归所致,亦认可承担2%轻微责任,法院认为并无不妥。
判决医方赔偿患方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