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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在六月份,在人民公园附近有一片树林,树林比较大,植物茂密,环境幽静,是谈情说爱之必选佳地。每当夜幕降临,树林深处也会成为藏污纳垢之地,经常有寻花问柳之人往里面钻。
那一晚,肖松喝了些酒,回家路过那片树林,突发奇想(肖松说是突发奇想,但是方轶肯定不会信)想去树林里弄些钱花。
于是他仗着自己人高马大,一头钻进了树林,在里面转来转去,脚步声惊散了一对野鸳鸯,他走过去时一男子正在穿裤子,于是肖松一声大喝,假称自己是派出所的,正在抓飘唱。见对方害怕,肖松暗笑知道自己蒙对了。
随后,肖松吓唬男子要把他带去派出所关起来,通知他的家人,当然也可以拿钱私了。男子见肖松一身酒气,不像是警察,便向他索要证件。肖松拿不出证件,便一脚将男子踹倒,然后扑上去采用掐脖子、揪头发、拽胳膊等暴力手段,最终从男子身上抢走现金二百一十元和一副黑色耳麦。
事后,被抢男子觉得自己窝囊,咽不下这口气,便找了两个朋友,每晚在树林附近转悠,试图抓住对其实施抢劫的汉子。两天后的晚上,被抢男子发现了肖松,向公安机关报警,肖松被当场抓获。
“抢的钱和耳机你是怎么处理的?”方轶问道。
“钱我花了,耳机是地摊货不值钱,我给扔在路边了。”肖松道。
“案发时,你是否穿着警服或者类似于警服的衣服?你再回忆下。”方轶问道。
“没有,这我可以肯定,之前警察和检察院的人问我时,我也是这么说的,我根本就没有那种衣服。当时正是六月,天气很热,我穿的是一条薄牛仔裤和一件白背心。”肖松道。
“你声称自己的派出所的,有没有拿出什么证件或者能证明你身份的东西给对方看?”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那小子问我要证件,我哪有啊!情急之下我一脚就把他踹趴下了,然后就从他身上翻钱。结果只翻到了二百一十元。早知道会被判十一年……”肖松后悔道。
第269章 儿子不孝!
“对于抢劫的事实,你认可吗?”方轶问道。
“认可,这事确实是我干的,我真的只抢了二百一十元,当时我说自己是派出所的,只是想吓唬对方,我真没想那么多。
再说了,您瞧我这模样,也不像警察啊!要不然对方也不会怀疑我的身份,向我要证件。”肖松情绪有点激动道。
“嗯,我明白了。如果你父亲委托我为你提供辩护,我会再来见你,告诉你最后的辩护方案。”方轶说完,开始收拾公文包。
次日,方轶去中院调取了案卷材料,开始加班加点的埋头分析案情。
周一的下午,肖老师和他的老伴再次走进了金石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
“肖老师,我去见过您儿子肖松了,也去中院调取了案卷材料。
从案卷材料和您儿子的对案件的描述来看,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肖松构成抢劫罪,这一点上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法院认定他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抢劫,存在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针对这一点我是有异议的。”方轶道。
“方律师,您能不能说的更明白些,我听不太懂您的意思。”肖老师皱着眉头道。
“也就是说,我无法为您儿子做无罪辩护,但是可以试着把‘冒充警察抢劫’的情形打掉,为您儿子争取更少的刑期。”方轶道。
“更少的刑期是多久?”肖老师追问道。
“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的抢劫罪,没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刑期应该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具体要看法院的认定和您儿子的认罪态度。”方轶道。
“哦,我明白了,也就是说,您可以让我儿子少蹲几年大牢,是这样吧?”肖老师道。
“嗯,是的。”方轶点头道。
“我儿子做了伤天害理的事,理应被抓,我是个教师,都明白。我这当父亲的从小对他管教少,他母亲对他又比较溺爱……,那就按照您的方案办吧,律师费我们今天都带来了。”一脸纠结的肖老师看了看满眼泪痕的老伴,将自己的手放在老伴的手背上,轻轻拍了拍,然后说道。
方轶心中不是滋味,不知道他们的儿子肖松看到此情此景会怎么想。
方轶再次来到看守所会见肖松,将自己的辩护方案告诉他,肖松出奇的安静,没多说什么,在委托手续上签完字后,让方轶带话给他父母:儿子不孝!
有人说,有三个地方最锻炼人,一个是大学,一个是军队,还有一个就是监狱,可能从某种角度来说,这句话是对的。尤其是后两个地方,能够让一个男人更快的长大。
在十月一放假前,肖松案子的二审终于开庭了。
中院第八审判庭内,旁听席上坐着十多人,有看热闹的,有被害人的朋友,相互窃窃私语。肖老师夫妻坐在角落里,一声不吭的等着开庭。
公诉人席上坐着两位女检察员,看年纪都不大,一个三十多岁,一个二十多岁,两人正在低语。
审判席上空着,法官尚未入席,书记员正在忙碌着什么,手里的键盘噼里啪啦的响着。
法庭内有五名法警,两名法警站在门口,三名法警审视着旁听席,转来转去,准备开庭。不一会儿三位法官进入法庭,准备开始庭审。
三位法官,居中而坐的是一位四十多岁的女法官,面沉似水,两边的男法官年纪较轻。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肖松抢劫罪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随着话音落下,审判长敲响了法槌:“提上诉人肖松到庭。”
审判庭大门一开,肖老师夫妻转头看向门口,眼神复杂,只见肖松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带着手铐穿着看守所马甲走进了法庭,坐在上诉人席上。
审判长在核对上诉人信息,宣读上诉人权利,下面坐着的肖松一直垂着头,不知道在想什么。方轶手里拿着上诉理由,等待着法庭调查的开始。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审判长说完,拿起判决书开始宣读。
简单的宣读完毕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看向肖松:“下面由上诉人肖松先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我在抢劫时只是口头上说是派出所的,我身上没有任何警察身份的标志,一审法院认定我冒充警察身份进行抢劫,认定错误。我不是冒充警察抢劫。”肖松眼神有些恍惚,不敢看上面的法官。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肖松只是口头称其是派出所的警察,被害人对上诉人身份产生怀疑并多次守侯在案发地点,最终抓获上诉人肖松,说明被害人从始至终并未相信肖松的警察身份。
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肖松存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并从重处罚,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请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肖松,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一审认定的罪名无异议,我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是我不认可冒充警察身份抢劫。”肖松道。
“检察员可以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看向公诉人席。
“上诉人肖松,你认识被害人吗?”女检查员冷冷的问道。
“不认识。”肖松道。
“你是怎么知道,被害人在树林里的?”女检察员问道。
“我走进树林,正好看到被害人在树林里,就过去了。”肖松道。
“你走过去干了什么?”女检察员接着问道。
“我告诉他我是派出所的,在抓飘唱的。”肖松犹豫了下道。
“然后呢?你有出示相关证件吗?或者一些可以表明你警察身份的物品?”女检察员冷着脸追问道。
“没有,当时他(被害人)问我要证件,我没有,情急之下就把他踹倒了,然后抢了他。”肖松低着头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女检察员看向审判长。
第270章 复杂的眼神
“下面由上诉人肖松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肖松,你在案发时穿的什么衣服?”方轶问道。
“当时是夏天,天热,我穿了一跳牛仔裤和一个大白背心。”肖松道。
“被害人听说你是派出所的,当时有什么反应?”方轶问道。
“当时他被吓了一跳,后来他见我穿的不是警服,又一身酒气,就让我拿证件,我没有证件,就把他踹倒了。”肖松道。
“你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手里有没有拿什么东西?”方轶问道。
“什么都没拿,当天晚上我跟几个朋友多喝了两杯,回家时天已经很晚了,路过公园旁的树林时,我知道里面有人搞交易,就是那种不道德的交易,就想进去吓唬吓唬他们,弄点钱。”肖松道。
“你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行为?”方轶问道。
“他用脚踢我,想跑,最后被我按在了地上。”肖松道。
“你后来是怎么被抓?”方轶问道。
“我在街上走,突然警察就把我抓了,后来我才知道是被害人报的警。”肖松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肖松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在抢劫时只是口头宣称是派出所的,没有佩戴任何带有警察身份的标志,一审认定我冒充警察抢劫,属于认定错误……”肖松道。
“上诉人肖松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条件不应过于宽泛,而应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肖松只是口头称其是派出所的警察,被害人在被抢劫时便对其身份产生了怀疑,此后更是多次守候在案发地点附近抓获被告人。由此可见,被害人并不相信上诉人肖松是警察身份。
仅仅以口头声称自己的派出所的,一审法院便认定上诉人肖松存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进而判处其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情节,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应当从字面理解,只要具备下面的两个条件即可:
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第二个条件是在抢劫犯罪中有冒充军警人员的意思表示,而无论冒充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或其他人相信其是军警。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肖松称自己是警察,并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应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情节,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一审法院量刑适当,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女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几个观点:首先针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不应做限缩解释,应该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才能最大程度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
另外,上诉人肖松冒充警察抢劫的行为造成了警察形象和声誉的损害,理应从重处罚。完毕。”女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发言。”审判长道。
“根据检察员的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对一个法律条文中并列规定的几项内容,应进行同类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双重客体,客体受到侵害的程度越严重,行为人所应得到的惩罚也就越重。
上诉条款中规定的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和“抢劫数额巨大”直接体现出对客体侵害的严重程度,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严惩。
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其他六种加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也应与其大体相当。但现实中,其他六种加重情节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有些行为虽表面上符合情节加重犯的构成要件,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