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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1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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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丁大山的防卫行为,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有明显的差距,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法院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丁大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无罪辩护是肯定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如果方轶一味地避重就轻,很可能会招致法官的反感,更不利于法官对丁大山的量刑。
  既然如此,不如实事求是,往防卫过当上靠,说不定丁大山能被少判几年。这是方轶的真实想法。
  ……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丁大山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丁大山用尖刀刺伤周龙致使其死亡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丁大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丁大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审判长道。
  方轶心里凉了半截,合议庭并未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十五年有期徒刑,丁大山这次进去恐怕就再也出不来了,不!还有机会,上诉,上诉是最后的机会。
  旁听席上的丁婉秋听到判决结果后,一下瘫坐在椅子上,心如刀绞,泪水一下涌了出来。
  她都不知道是怎么走出的法院,满脑子都是“十五年”。
  方轶对一审的判决很有异议。
  虽然他是律师,但是他对于一些刑法的规定却不敢苟同,就拿此案来说,过份的追求所为的行为正当性,势必会忽略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非法侵入住宅难道住宅的主人只能做无力的口头抗议,就不能奋起反击吗?
  老话说得好:相骂无好口相打无好手。一旦奋起反击,真打红了眼谁能控制得住,超过了所为的“度”构成防卫过当(或者直接被认定故意伤害),又要被处罚。方轶不信谁能在这种情况下控制住自己的行为不过“度”。
  方轶从心底里不服一审的判决,难道真的等到周龙把尖刀抢到手,伤害一家老小后,再谈正当防卫吗?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但制止不法事态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才应该是第一位的。
  律所的会议室内,方轶看着对面萎靡不振的丁婉秋,不知该如何劝慰她。
  “方律师,您刚才说上诉,上诉能赢吗?”丁婉秋期盼的看向方轶。
  “上诉是唯一的出路,我无法向您保证什么,但是我会尽全力。我不信高院的法官也会这么判。”方轶心中不服气,这个案子明明可以按照防卫过当处理,为什么不认。他心里也憋着一股劲,想要上诉翻案。
  “嗯,那就试试吧。那律师费?”丁婉秋有气无力道。
  说实话,丁婉秋心里对方轶的信任已经打了折扣,之前她觉得方轶出马,自己父亲就算是被判刑,刑期也不会太长,可现在一审判了十五年,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自己老父亲已经六十八了,再蹲上十五年……,她不敢再多想,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态度,接受了方轶的建议。
  “二审律师费一万元。开庭前缴纳就行。”方轶道。
  他想检验下自己的判断是否正确,他需要二审的判决来佐证自己的判断,支撑自己的信心。所以此时即便丁婉秋跟他讨价还价,要求降低律师费,方轶也会同意。他的心里压力也很大,这种心里压力来自于职业的责任感。
  谢友和曾说过,一个没有责任感的律师,是不会成为好律师的,但不一定不赚钱。
  “好。”丁婉秋没有多说什么,签完委托手续后,离开了律所。
  就在方轶拿到法院判决书的第三日,方轶拿着上诉状会见了丁大山,丁大山表现的比较镇定,法院已经判了,他也没有什么好说的,上诉是他的唯一希望,所以他很痛快就同意了方轶的方案。
  从看守所出来后,方轶去了中院,提交了上诉状,接下来就等高院通知了。


第280章 只要利益足够大
  这一日早上,方轶刚到律所,谢友和便端着大茶杯,笑呵呵的凑了过来:“还记得上次刘芳给咱们的那个刑事案子吗?就是你退回去的那个。”
  “是不是李道林故意伤害那个案子?”方轶想了下道。
  “对,就是那个被告人一审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子。昨天早上二审判下来了,真跟你说的一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了。
  昨天下午当事人跑到所里来找刘芳,吵吵了一下午,最后刘芳把合办那个案子的赵律师叫来了,想让赵律师一起退费,赵律师不干,刘芳又跟赵律师吵了一顿。”谢友和低声道。
  “最后怎么处理的?”方轶问道。
  “退钱呗!当事人叫来了一群人,在会议室堵着刘芳一直到晚上不给钱不让走。报警都没用,警察来了一看人家也没闹事,就是要说法,根本不管,露了一面就回去了。
  最后实在没办法,刘芳自己掏钱把律师费给退了。你当时没接那案子就对了,否则以刘律师的人性,肯定得把咱们团队也拽进坑里。”谢友和一脸的幸灾乐祸道。
  “赵律师那边怎么解决的?”方轶接着问道。
  “之前为了防止自己的当事人被别的律师挖走,刘芳都是单线跟当事人联系,她给人家拍胸脯,赵律师又没拍过胸脯,只是正常办案而已,所以赵律师不怕。
  现在案子都做完了,当事人要退费,这官司打到哪赵律师都不怕,自然一分钱不可能退给刘芳。”谢友和道。
  “这事一出,恐怕以后所里的律师不会再跟刘芳合作了。”方轶感叹道。
  “这事可不好说,只要利益足够大,刘芳还是能找到合作的律师的,毕竟不是每个律师都那么正直,都那么惧怕风险。
  有句话叫:树林子大了什么鸟都会有。律师中也有不少人跟商人一样,只要有足够的利益啥事都敢干。每年被法院判刑的律师又何止一两个!”谢友和冷笑道。
  这段时间方轶一直在研究曾学勤的案子,他去市检察院找负责该案的肖检察员沟通过案件情况,肖检察员的意见与方轶的意见大体上一致,曾学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在量刑方面,肖检察员并未表态,方轶觉得对方大概率会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曾学勤十年有期徒刑。
  此后方轶又去中院调了案卷,案卷中记载的案情和提交的证据比较简单,与之前他会见曾学勤时,对方所说的情况基本一致。方轶写完辩护方案后,预约了看守所会见,再次会见曾学勤。
  时间一晃已经进入了冬日,天气冷的邪乎,可即便如此,也没见飘雪。看守所大门外站了一溜律师,有男有女,一个个冻得缩着脖子,紧紧裹着棉外套,时不时的跺跺脚,吸溜下鼻涕,唯一的取暖工具便是香烟。
  有专家说今年是一个暖冬,估计他要是到看守所门口喊“暖冬”,不被打死,也得被骂死。
  有条件的律师坐着车里吹暖风,远远的瞄一眼看守所大门前律师的动态,以判断看守所大门是否已经打开,并随时准备着提包进看守所。
  方轶早早的到了看守所大门外排队,西北风像小刀子似的不时地刮过他的脸,真的冷,仅仅半小时不到,脸已经被冻木了。
  看守所的大铁门终于大开了,吱扭扭大铁门下转轴的声音此时听起来如天籁一般,立刻吸引了众律师的眼球。
  看守所会见室内,方轶搓了搓被冻得已经不太灵活的手指,然后看向对面的曾学勤。
  方轶一直觉得曾总的名字起的好,勤学苦练是为学勤,但是很显然曾总辜负了这个名字,初中没毕业就跟着老乡出去打工了。后来经过一番拼搏,吃了不少苦,受了不少罪,才在水果行业站稳了脚,赚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曾总的经历充分体现了那句话:英雄不问出处,富贵当思原由。没有人能不劳而获,随随便便的成功(当然某些二代们除外)。
  “兄弟,你跟老李是朋友,咱们也是朋友,这么说吧,我这案子得判几年,你直说就行,我有心里准备。”曾学勤的老板派头很足,同时混杂着淡淡的江湖气,给人豪爽、仗义的感觉。
  方轶对他印象不错,严肃道:“曾总,我准备给您做罪轻辩护,我已经看过案卷了,陈志宏的死因主要是冠心病发作,但是您那一拳是诱发他冠心病发作的原因之一……”
  话还没说完,曾学勤挥手打断了他的话。
  “方律师,我信您,您说咋办就咋办。当时要不是我打老陈一拳,他也不会追我,冠心病也不会发作。所以这事我认。
  虽然老陈是我的竞争对手,我们面和心不和,但是毕竟我们斗了那么多年,感情还是有些的。而且当时确实是我媳妇不对,所以我觉得挺对不住老陈的。”曾学勤认真道。
  “嗯,我跟检察院沟通过了,他们的态度比较坚决,可能会建议法院判处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我会做罪轻辩护,争取把刑期减下来。”方轶道。
  “行,就按照您的方案办吧。”曾学勤点头道。
  曾学勤的案子在方轶会见后的第二周开庭了。
  方轶走进中院的大门,心中不禁感慨,上次来这里是为丁大山的故意伤害罪提供辩护,时隔一个来月,再次走进中院的法庭是为曾学勤的故意伤害罪提供辩护,希望这次能有一个好结果。
  第九审判庭内,上面坐着三位法官,正中间的女法官是审判长,方轶看了一眼对面的检察员,肖检察员坐在首位。
  旁听席上坐着曾学勤的老婆元芳,她依旧涂脂抹粉,粉扑的太厚看不出是个什么表情,她旁边坐着不少人,可能是曾学勤的朋友。陈家也来人了,安静的坐在后面。据说曾家给了陈志宏家属不少钱,所以陈家才会选择息事宁人。
  随着法槌的落下,庭审正式开始。曾学勤坐在被告人席上,表情很淡然,脸上的豪气不减,仰着头。
  前面的程序走完后,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


第281章 搁谁谁也不会认
  “被告人曾学勤,男,1970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曾学勤因其爱人元芳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害人陈志宏上前劝阻,被元芳误会进而发生撕扯,后被告人曾学勤赶到,见其爱人与陈志宏撕扯,便冲上去挥拳击打被害人陈志宏的胸口和头部。
  随后曾学勤见陈志宏预拼命,便逃走,在追击曾学勤的过程中,陈志宏倒地,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陈志宏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脑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曾学勤在案发后被民警抓捕,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
  2。被告人曾学勤的供述与辩解;
  3。停车场录像;
  4。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学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学勤因其爱人与被害人陈志宏争吵撕扯,出于报复的目的击打陈志宏的胸部,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肖检察员读完,放下了起诉书。
  方轶心中暗自盘算,看来自己之前的推测没错,看这意思,检察院建议的刑期不会少于十年。
  “被告人曾学勤,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冷冷道。
  “没有异议!”曾学勤仰头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被告人曾学勤,被害人陈志宏与你关系如何?”肖检察员问道。
  “我们都在市场卖水果,关系一般。”曾学勤道。
  “根据对市场管理部门的询问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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