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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1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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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男检察员看向吕晨:“上诉人吕晨,你是用什么将别害人邹明龙刺伤的?”
  “弹簧刀。”吕晨道。
  “你平时有带弹簧刀的习惯吗?”男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没有。”吕晨答道。
  “既然你没有带弹簧刀的习惯,为什么案发当晚身上会带着弹簧刀?”男检察员追问道。
  “我是为了防万一。”吕晨道。
  “防万一?防谁?”男检察员问道。
  “是为了防洪方舟,之前我跟他在酒吧有些矛盾。我怕他报复我。”吕晨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男检察员道。
  “上诉人吕晨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吕晨,你认识被害人邹明龙吗?”方轶问道。
  “不认识。”吕晨道。
  “你知道邹明龙为什么带人殴打你们吗?”方轶问道。
  “之前不知道,后来一审时才知道,邹明龙是受洪方舟的指使对我进行报复。”吕晨道。
  “案发当时是什么情况?”方轶问道。
  “当时大约凌晨两点多,我和几个朋友从酒吧出来,去饭馆吃夜宵。结果刚下车就有一帮人挥舞着棍棒打我们。当时我身边的一个朋友被对方一棍子打倒在地,我们都蒙了,后来我们双方就打在了一起……”吕晨将当时的情况简单的说了一遍。
  “也就是说是被害人邹明龙带人先动的手,你们的目的是去吃夜宵,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突然你的同伴就被打倒了,对吗?”
  “是的。”吕晨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道。
  方轶的提问很明确,就是在告诉审判人员,上诉人吕晨是在唱着歌,聊着天去吃夜宵的路上,被一帮不认识的人突然袭击后,实施的自卫反击,从而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本质上就是防卫过当,根本就不是什么扯淡的互殴。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控辩双方和上诉人有新证据要提交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回答。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我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一审法院判我十五年,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吕晨道。
  “上诉人吕晨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请允许我对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毕竟死者为大,又是公开审理,必要的表面工作还是要做的,以免拉仇恨)。
  根据一审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在去饭馆吃夜宵的路上,突然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攻击,为了自保,不得不反击,从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惨剧。
  但就事论事,上诉人的行为确实是为了自保,不是有意与对方发生冲突。所以上诉人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而不是有预谋的互殴。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吕晨判处缓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即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而上诉人吕晨持刀连续刺扎被害人胸部数刀,在被害人逃走后还对其进行追打,故吕晨具有明显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男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我们认为,吕晨在酒吧与洪方舟发生矛盾后,返回车内取弹簧刀带在身上,然后回到酒吧,其行为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意图。其后,吕晨等人与受洪方舟指使的邹明龙等人发生冲突,吕晨拔刀刺扎被害人邹明龙,其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应为互殴。所以吕晨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第342章 大脑处于断线状态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上诉人吕晨预先携带刀具,是在察觉到洪方舟可能对其侵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防卫准备。上诉人吕晨只有防卫的意图,而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其预先携带防范性工具,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使用该工具展开防卫的行为,仍成立正当防卫。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吕晨携带刀具,其目的也是为了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抵制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本案上诉人吕晨在酒吧与他人发生摩擦后,为防对方报复,返回车内携带刀具防身,这是一种预防措施,是行为人为了防范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在侵害发生之前作防范的准备,预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目的也是为了防卫。
  但这种预防措施并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与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产生条件并不完全一致,但其目的依然是为了防卫。
  在案发时,上诉人使用弹簧刀反击不法侵害,其行为及结果均表明他携带刀具的目的是抵御不法侵害,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人。因此,不能因为上诉人违法携带管制刀具,就否定其行为的防卫性质。
  所以,本案上诉人吕晨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只要其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价值之间不明显失衡,且防卫的效果又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上诉人吕晨与被害人邹明龙之间不构成互殴。
  辩护人认为,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关键在于有无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又称‘防卫目的’,也就是防卫人主观上实施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中防卫意图是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互相斗殴中,斗殴双方都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双方都以侵害对方为目的的,并在此意图支配下积极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
  实践中,互殴行为一般具有预谋性,行为人对互殴的时间、地点、相对人比较明确,有相对具体的计划,往往为之做出充分准备,并很可能携带互殴所需凶器等。
  而正当防卫行为一般多具有突发性,侵害事件突然发生,行为人对该侵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对人事先往往并不明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采取措施进行抵御或者反击。
  回到本案,上诉人吕晨在酒吧与洪方舟发生冲突后,去车上取刀并再次回到酒吧,但既未主动伤害洪方舟,也未对在场的朋友讲述曾与洪方舟有过冲突一事,可见其取刀的主观目的与其所说一致,是在察觉到洪方舟可能对其侵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防卫准备,其主观上并无非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且其事先对此后所发生的事件也不知,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互殴。
  被害人邹明龙等人在洪方舟的指使下,尾随至饭馆门口,见吕晨等人下车,随即对吕晨等人进行殴打,当即将一人打倒在地,又殴打吕晨等人,邹明龙等人的行为属于对公民身体健康所实施的不法侵害。
  吕晨在突遭他人攻击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动地加入到反击之中,在吕晨使用所携带的弹簧刀展开防卫之时,邹明龙正在对其实施殴打,其同伙正在对吕晨的朋友进行殴打,此时此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邹明龙受致命伤为刀伤,此伤是吕晨在进行防卫的过程中造成的。因此,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邹明龙在对吕晨实施殴打时,并没有持凶器,而是徒手进行,吕晨却用弹簧刀对邹明龙连刺数刀,并在邹明龙停止侵害且受伤逃走的情况下,继续追赶并踢打邹明龙,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最终直接造成邹明龙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吕晨的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应当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明显量刑过重,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
  经过两轮法庭辩护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宣判。
  方轶拿出公文包中装的矿泉水,喝了几大口,然后瘫坐在椅子上不想说话,不想动,大脑处于断线状态。
  旁听席上的人看着方轶坐在辩护席上,唇枪舌战的发表意见,好像不怎么费力,可他们怎么知道方轶庭前查了多少资料,修改了多少版的辩护意见,又怎么能知道在庭审过程中,方轶大脑不断的飞速旋转,回应公诉人的指控意见。当审判长敲下休庭的法槌之时,方轶感觉浑身一松,疲惫感立刻涌了上来。
  十分钟一闪而过,合议庭的三位法官走进法庭,审判长说道:“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上诉人吕晨带上法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上诉人吕晨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故意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吕晨及其辩护人所提吕晨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市中院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吕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第343章 没有自由、没有尊严
  五年有期徒刑,虽然与方轶建议的缓刑相差甚远,但是也在方轶的预料之内(毕竟防卫过当,死了人了),就是不知道吕晨的父母怎么想。
  听到审判长宣布改判五年有期徒刑后,吕晨的面色一松,五年有期徒刑相比十五年有期徒刑来说,好太多了。如果表现得好,说不定还能减刑,过不了几年就能出来。
  旁听席上的吕弘来和赵兰兰眼看着儿子要坐牢,心如刀绞,但五年有期徒刑总比十五年有气徒刑要少很多。吕弘来甚至已经开始琢磨,后期怎么运作让儿子尽快出狱了。
  在法院大门口与吕晨父母分别后,方轶给欧阳杰打去电话,约他晚上吃饭。吕晨的案子结了,律师费方轶已经提出来了,案件介绍费也该给欧阳杰了。
  当银色的月光撒落大地之时,一家私房菜馆内,两个男人正在推杯换盏,桌上摆着吃了一半的四菜一汤。
  “欧阳,按照圈里的规矩,介绍案子是有提成的,之前吕晨那案子,我一共收了赵兰兰十五万元,给你提了百分之二十。别嫌少哈!”方轶将一个鼓鼓囊囊的建设银行的信封递给了欧阳杰。
  “方律师,您客气了。这钱我不能拿,这单业务就算是我送您的。后面还会有业务,以后只要是您办我推荐的案子,不用给百分之二十,您给我提百分之十就够了。”
  说完,欧阳杰将方轶递过来的信封又退了回去,接着说道:“虽然我在德发集团任个闲职赚不了太多,但是说实话我不缺钱。之前我妈每个月都会给我五万零花钱,那时候我花钱就跟流水似得,总不够,都不知道钱花到什么地方了。现在德发集团每个月给我发一万元工资,我居然能花到月底。
  说实话,上次您跟我说完法律行业的事后,我也琢磨了下。德发集团的工作反正比较清闲,每天也就点个卯,没人管。
  所以我打算利用空余时间,先试试,把人脉关系拓展出来。我的一帮朋友,再加上我父母的关系。我觉得问题不大。
  可能最大的问题在律师端,方律师,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我相信在您身边肯定有不少专业能力非常强的律师。到时候咱们可得多多合作。”
  欧阳总经常教育欧阳杰,做人做事不能仅看眼前利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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