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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28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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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日一早,方轶送小志去学校后,直奔火车站,乘上了北上的高铁。
  周慎的律所在德发集团旗下的写字楼内,紧邻地铁,有一千多平的样子,装修高端大气上档次,出来进去的律师各个职业装,非常正规。
  听完周慎的介绍方轶才知道,整个律所现在有四十多人,除了合伙人外,全部工薪制,因为以非诉业务为主,所以全所百分之八十的律师都是非诉律师,剩下的诉讼律师也是按照业务比例配制的。
  刑事部门一共有三位男律师,一位姓赵,五十多岁,据说是从南方某省的检察院退休的,来京城做律师有二三年了,周慎主要是利用他的经验和曾经的特殊身份谈案,他很少办案子。
  因为是系统内出来的,所以赵律师天然带有一丝体系内的气质,算是所里刑事领域的“权威”。
  另外两位是执业三四年的刑事律师,一个姓王,一个姓孙,是周慎从原来的律所挖过来的,应付一般的刑事案件没有问题,碰上复杂的刑事案件就差点意思了。
  这两位律师给人的感觉有点像是拿到车本后开了一两年车的司机,大有一种“律证在手,天下我有”的气势。
  了解完所里的大概情况后,方轶跟着周慎去了会议室。
  宽敞明亮的会议室内,坐着六个人,周慎、年轻漂亮的女助理、团队的三位刑事律师及方轶。
  “我先给大家介绍下,这位就是我的师弟,方轶律师。之前你们找的五个案例中有二个就是他这两年办理的刑事案件。
  方律师一直在外省执业,这次我把他请来,大家一起分析下之前咱们承接的刑事案子。”周慎介绍道。
  话音落下后,会议室内响起了比较热烈的掌声。
  虽然说“文无第一”,文人相轻的毛病在律师圈里也很盛行,但钱压奴背手,艺压当行人,会议室内的众人都是法律圈里的人,众人都看过之前方轶办的案子的判决书,对他的专业能力还是很佩服的。
  “咱们长话短说,方律师下午还要赶回去,现在就开始吧。”周慎道:“赵助理,你给大家介绍下案情。”
  年轻漂亮的女助理拢了一下头发,打开了投影仪,开始介绍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高起原与被害人曹文学曾合谋,在东北绑架了一位富豪,勒索五百万人民币(该绑架案已经另案处理)。
  在绑架实施前,被告人高起原与被害人曹文学约定由高起原实施绑架行为,由曹文学出面向被绑架人家属索要赎金,收到赎金后,再由曹文学将其中的百分之五十分给高起原。
  两人得手后,逃到了京城避风头,在城南的DX区城中村躲了一阵子后,曹文学见风平浪静,便起了黑吃黑将所有赎金据为己有的念头。
  从城中村出来后,因为曹学文迟迟不分赎金,引起了高起原的强烈不满,高起原给曹文学打电话索要应得的那份赎金,曹文学却抵赖说风声太紧,那笔钱不方便动用,让他再等等。


第538章 三足鼎立
  见曹文学不分钱,被告人高起原顿起疑心,随后他又进行了多次索要,然并卵。
  高起原一怒之下,便打算绑了老搭档索要钱财。此后他携带匕首、辣椒水、电击棒等工具,至曹文学藏身的小区守株待兔,准备绑了曹文学后将其带至事先在郊区租的一处地点偏僻的库房,实施拘禁“讨债”,索要属于自己的那二百五十万。
  在蹲守了几天后,高起原终于见到了提着烧鸡,哼着小曲回来的曹文学,后者见到蹲在楼门口吸烟的高起原后,心中一惊,刚想开口说话,就见高起原眼露凶光向他走来,他立刻大惊失色,向大门口的保安跑去并大呼救命。他的呼救声惊动小区里的居民和保安,高起原踹了他一脚后,见事情败露只得逃走。
  曹文学知道高起原是什么样的人,一旦他认准的事,肯定会干到底,此后曹文学惶惶不可终日。
  最后他想到了“借刀杀人”,想借警察之手干掉高起原,以解燃眉之急。曹文学之所以敢这么做,是因为他认定即便高起原被抓也不会把绑架的事说出来,因为他们两个是一条绳上的蚂蚱。
  随后他向警察报案,说有人要绑架他。绑架可是大案,于是警察根据监控锁定了高起原,并开始排查。
  而此时的高起原日子也不好过,之前干了一票,结果钱都被曹文学拿了去,他手里的钱连下个月的房租都不够。正在他借酒消愁,合计着怎么找曹文学算账之时,警察闯进了出租屋,一举将他抓获。
  高起原做梦也不会想到是曹文学报的案,他以为是之前在东北的绑架案事发了,于是被抓后一直闭口不言。后来警方问来问去,高起原听出了门道,感情警察找自己不是为了东北的绑架案,是为了曹文学的事。他恨不得将曹文学大卸八块。
  就在京城警方准备将案子移送检察院之际,东北警方发来了协查函,京城警方一看,立刻笑出了“鹅”声,没想到刚破获的绑架案犯罪嫌疑人高起原和被害人曹文学居然是绑匪。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
  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以非法拘禁罪,将被告人高起原起诉到了区法院。
  高起原这人虽然不起眼,但是他有个哥哥在一家大集团公司手握实权,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虽然兄弟两个关系一直不好,但终归是兄弟。于是高起原哥哥将兄弟的案子交给了周慎。
  “好了,案情就是这样,之前大家也都看过案卷了,现在说说你们的想法,各抒己见,这个案子咱们怎么辩护对当事人最有利。”周慎道。
  “周律师,方律师,我先说说我的看法,抛砖引玉。被害人曹文学报案称高起原要绑架他,但是检察院认定高起原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高起原并未实际实施拘禁的行为,甚至连扣押行为都未完成,是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标准的。所以我建议做无罪辩护。”王律师道。
  “我同意为高起原作无罪辩护,但是我的理由与王律师不同。
  我认为,被告人高起原向曹文学索要的并非是合法债务,而是二人绑架他人所得的赎金。因为二人之前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所以赎金不能算是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应当以非法拘禁论处,而不能定性为绑架罪。
  但是上述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是指与高利贷、赌债相当的债务,不应包括因触犯刑法而分赃不均,产生的所谓的债务。
  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被害人曹文学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债务的情况下,高起原无法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约定或者存在债务,所以不应认定两人之间存在债务,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头发花白的赵律师一脸严肃的说道。
  “孙律师,你怎么看?”周慎问道。孙律师是他团队中最年轻,资历最浅的刑事律师,属于人微言轻那种,但他却不这么认为。
  “我查了下,非法拘禁罪目前仅有涉及职务犯罪领域的立案标准,对于普通的刑事案件未设定追诉标准。
  参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高起原准备以拘禁手段索要犯罪所得,也就是赃款,从他的动机和已经做的前期准备来看,符合上述规定,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具体如下:
  一、在案证据显示,高起原准备采用捆绑的手段将曹文学劫持到已经准备好的地理位置比较偏僻的仓库拘禁,索要赃款,其行为符合“使用捆绑手段”的要件。
  二、高起原事先选好了拘禁地点,准备将曹文学囚禁直至对方付钱为止,具有限制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犯罪故意。
  三、高起原准备了刀具、电击棒、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具有实施殴打的故意,符合“殴打”等要件。
  所以我觉得本案应该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置。”孙律师道。
  周慎看向方轶,眼神中传达着信息:你看我说对了吧,三个人三个意见,谁都有理,又谁都驳不倒对方,三足鼎立啊!


第539章 债务之争
  “方律师,您怎么看?”周慎的女助理问道。
  “我同意孙律师的观点。”方轶想了下说道。
  赵律师和王律师眼神中露出不解,心里有些不服气,等着方轶做出解释。
  孙律师心中有些惊讶和兴奋,他没想到方轶会赞成自己的意见,大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
  “我认为,‘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可以分为‘非法之债’和‘违法之债’,而这两种债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非法之债,是债权人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所产生的债,其产生是基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高利贷、赌博等。
  违法之债,系源于《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比如本案因分赃不均在犯罪分子之间产生的债务。
  本案被告人高起原索要的是被同案犯私吞的赎金‘分成’,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所以检察院将本案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我认为没有问题。”方轶道。
  “方律师,您说的非法之债和违法之债,我没有意见。而且刚才您提到的那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也看过,但是里面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定义了‘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比如高利贷,赌债等。
  而您刚才所说的‘违法之债’并未在列举的范围之内,所以我认为将本案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有些牵强。”赵律师率先发言道。
  “嗯,您说的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认为,司法解释中所述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重点在于‘债’的真实性,而不是债的性质、名称或起因等等
  从司法解释的本意上看,法律不予保护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解释上所列的赌债、高利贷等违法债务,也包括因犯罪而产生的债务。
  本案中,高起原的目的是为了索债,其目的与绑架案中行为人勒索钱财的目的不同,重点在于有无债务,而非债务是违法的还是非法的。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又或者是违法的,非法拘禁他人,对被害人权益的侵害都是一样的。
  所以,我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最主要的区别之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真的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至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不是重点。”方轶解释道。
  “我认为债是个民法概念,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人高起原无法对是否存在债务、索取金额是否超过债务等履行举证责任,所以无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这案子还是不好定性为非法拘禁罪。”王律师道。
  “我认为,本案是刑事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真的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该根据刑法来确定,而不是按照民法的证明标准来确定。理由是:
  第一,在刑事案件中,不宜将举证责任全部都推给被告人,也不可完全采信被害人的说法,应以是否‘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标准。
  原因在于,民事法律实施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刑事法律实施的是公诉人对犯罪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在本案中,如果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存在合理怀疑,则债权债务关系就有存在的可能性,就不能认定债务不真实,不存在。
  第二,在刑事案件中,判断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应考虑案发时,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双方当时是否对债务认可,而不能听债务人事后的一面之词。
  这是因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可能会因如实陈述违法债务的事实,而受到刑事追究,所以要求被害人全部如实陈述不太现实。
  所以在刑事案件中,仅凭被害人(债务人)事后否认的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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