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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3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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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变来变去,咱们这种底层的合伙人不过是人家手里的筹码,用完了该干什么干什么。
  上面喝酒吃肉的时候从来都是关起门来的,只有纷争起来了,才会讲情义,搞道德绑架,利用你我去实现人家的利益。
  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人心叵测,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出现。你心里有数就行。
  平心而论,我是不希望看到内斗两败俱伤,让场外的资本得利的。但是咱人微言轻……不说了,还是先干好自己的事吧,自己的团队硬气了,别人自然不敢小看你。
  实在不行,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处处不留爷,咱自己干,只要团队还在,渠道还在,肯定不会饿死。”马义边吸烟,边发牢骚。
  马义心里有怨气,方轶心里也有怨气,他们不理解律所的上层为什么这么搞,自己的业务刚有点起色,结果就出现了这种事。
  其实这就是人性,在风平浪静之时,大家拼命的捞钱,你好我好大家好。一旦平衡被打破,有人跳出来搅局,每个人的小心思就会逐渐显露出来。
  时也,命也,运也!
  正如马义说的“人微言轻”,方轶争不了,也没办法争,他能做的只是不断的让自己的团队发展壮大,增强自己的实力。这也正是万可法希望看到的,可发展、壮大团队,又岂是说说那么简单。
  马义离开办公室后,方轶坐在沙发上想了许久,他不得不为自己和团队的将来考虑。
  不久之后,谈培才故意伤害的案子开庭了。方轶和云乔早上八点半便赶到了县法院,彭华雁和田彩英也来了,旁听案件的庭审。
  ……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看向公诉人席上的两位男检察员,说道。
  “……被害人卫润泉等三人为覃雷明排班一事,在下班路上,围堵被告人谈培才,随后双方发生斗殴。被告人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中被害人胸部,致其重伤。
  被告人谈培才在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并为斗殴准备了凶器,被害人虽有不法侵害的行为,但其不法侵害行为不具有伤害人身的严重性和急迫性,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防卫性质。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员板着脸,语气严厉的宣读着起诉书。


第711章 我当时被抽懵了
  “被告人谈培才,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谈培才。
  “听清楚了。我对罪名无异议,但是对案件事实有意义。
  我与被害人之间不是斗殴,我被对方挟持到小树林后,是对方先打的我,我没想跟他打架。我完全是为了自卫才用刀扎的他。”谈培才辩解道。
  此时的谈培才并未像其他被告人那样,精神崩溃,之前他一直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而且跟他关在一起的那帮人,听说他是捅人进来的,也没有难为他,甚至有几位多次进宫的“资深人士”,还时不时的开导他,大有一回生二回熟,以后跟着大哥保平安,收马仔的意思。
  看守所也是一个小社会,人来人往的,不断人。
  谈培才不是榆木脑袋,相反他初中毕业后就跑出来打工,见过的人和事不少,深知社会底层的潜规则,否则他也不会选择相信弹簧刀。
  对于“资深人士”的话他是一概不信的,小弟、马仔是用来干什么的,那就是新时代的炮灰。但是他不会说出来,因为有些事看破不说破比胡咧咧更有利于保护自己。
  如今上了法庭,谈培才的逻辑思维还是比较清晰的,只是心很慌。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谈培才,被害人卫润泉等人将你挟持进小树林后,都发生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那个叫卫润泉的上来就打我嘴巴子,连续抽了好几个,我当时都被抽懵了。后来我才知道他是在替覃雷明出气。我被打急了,掏出刀捅了他。”谈培才略显淡定的看着检察员,说道。
  “你捅被害人用的弹簧刀是哪来的?”检察员问道。
  “是我自己的,之前一直放在抽屉里。”谈培才回答道。
  “为什么你下班回家会随身携带弹簧刀?以前你也带刀上下班吗?”检察员盯着谈培才接着问道。
  坐在方轶身旁的云乔听了检察员的问话后,暗暗的撇了撇嘴,心道:带刀上下班,你以为被告人是皇上的御前带刀侍卫啊!
  “没有,以前我从来不带弹簧刀上下班。我带弹簧刀是因为覃雷明扬言要找人弄我,我是为了防身。”谈培才解释道。
  “找人弄你的‘弄’字,你怎么理解,是什么意思?”检察员问道。
  “‘弄’就是打的意思,我理解他的意思是想找人打我,收拾我。”谈培才解释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席。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后,看向被告席:“被告人谈培才,被害人等三人挟持你进入小树林后,是谁先动的手?”
  “是那个被我扎的人,他左右开工打我嘴巴子。我当时整个人都懵掉了。”谈培才答道。
  “其他人有动手吗?”方轶问道。
  “没有,那两个人拿着钢管,站在一旁看着我。没动手。”谈培才回道。
  “当时你扎被害人的时候,他是什么状态?”方轶问道。
  “他打了我几个嘴巴子后,停下开始骂我,后来他又要打我,我趁着他走到近前再次打我嘴巴的时候,掏出刀扎了他。”谈培才说道。
  “从他挟持你进入小树林,到后来你扎他,大约持续了多久?你有印象吗?”方轶问道。
  “大约也有五六分钟的样子,我当时特别害怕。他们一共有三个人,除了打我的人外,另外两个人拿着钢管,在一旁看着,吓唬我。
  我是迫不得已才扎的他,如果我不扎他根本跑不掉。”谈培才解释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说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谈培才因给覃雷明排班一事,被被害人挟持,进而双方产生斗殴。
  本案中,被告人在遭到覃雷明威胁后,随身携带凶器(弹簧刀),以备不时之需,由此可见,其本身就有斗殴的目的。
  在被害人徒手对被告人进行不法侵害,扇嘴巴时,被告人却直接用刀捅伤被害人,双方均系有准备的相互伤害,双方的行为应为斗殴,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谈培才处以有期徒刑七年的处罚。完毕。”检察员说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在被告人发表完自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谈培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由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谈培才在下班的路上,突然遭到被害人卫润泉殴打,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掏出弹簧刀刺伤被害人卫润泉,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但鉴于被害人卫润泉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谈培才却使用弹簧刀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卫润泉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属于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属于防卫过当,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公诉席。
  审判长听过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双方对被告人的罪名没有争议,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上,有必要再让双方发表下意见。


第712章 小绵羊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发表的观点如下: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斗殴属于互殴。
  被告人谈培才在得知覃雷明要找人弄他后,应当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以平息事态,或退让回避,而谈培才不但不报告,反而积极准备工具,说明他不惧怕威胁,有一种“逞能”心态——‘你敢找人弄我,我就弄你们’,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因此,其反击行为的性质是互殴而非防卫。
  二、被告人谈培才没有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谈培才被打嘴巴属于轻微伤害,对其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并不是重大、紧迫的,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本可以向周围群众呼救或逃跑,但其却立即掏出事先准备的弹簧刀捅对方,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属‘事前防卫’,不具有防卫性质。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当被告人谈培才受到人身威胁后,其随身携带弹簧刀,并不是为了互殴,而是为了自卫。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不向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反而事先准备工具,说明其主观上有斗殴故意’,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上述意见有失偏颇。
  第一,被告人谈培才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覃雷明称要找人弄他),但尚未实际受到危害前,其准备弹簧刀的行为并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其目的只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来确定,而不能恣意推测。
  根据本案被告人谈培才的供述,其准备弹簧刀是为了防卫,如果覃雷明不找人弄他,他不会主动去找事对付覃雷明。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谈培才得知覃雷明扬言要找人弄他后,并未找人,准备与覃雷明一伙人斗殴,他也不知道覃雷明会叫多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弄(打)他。
  为应对现实的威胁,以防不测,被告人事先准备防卫工具,随身携带弹簧刀,不足以表明谈培才具有与对方打架或斗殴的故意。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谈培才是在下班路上被被害人一伙拦住,并拖进小树林进行殴打后,才反击的,而且被告人扎了被害人一刀后逃走。被告人并未主动出击,也未连续反击。
  由此可见,被告人谈培才准备工具的目的是为了防卫,而不是斗殴。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均不能表明谈培才事先准备工具是为了与被害人等人斗殴。
  第二,公力救济手段毕竟有限,即使被告人事先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谈培才受到的威胁并非确定且重大,对方报复的时间、地点又不确定,在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通常多为事后救济(事前根本就没办法管)。被告人不被打,公安机关恐怕也爱莫能助。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刑法》才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既然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权,当其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就应当允许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
  公诉机关认为,当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只能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而不能作防卫准备,受到不法侵害时,只能呼救或逃跑,只有在呼救或逃跑无效时才能就地取材或夺取对方工具进行防卫,这一观点显然不合情理,也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相悖。
  由上可知,本案被告人谈培才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并无不当,其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在价值取向上,刑法应当弘扬正义,惩恶扬善。
  被告人谈培才面对覃雷明等人的恶意寻衅,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防不测,是自然的反应,对此不应有过度的苛求与限制。
  因此,即便在本案被告人谈培才准备弹簧刀,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也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谈培才的推定,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去恶扬善的刑法本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谈培才事先准备弹簧刀的目的是为了防卫,而不是为了斗殴。
  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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