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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庸说完后,方轶从桌上拿了一根香烟递给了杜庸,后者接过香烟后,方轶又从烟盒中抽出了一根,杜庸急忙拿出打火机帮他点上。
方轶吸了两口香烟,思索片刻后,说道:“这个案子确实有些特殊。
《刑法》仅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情形可以排除社会危害性,其他行为,比如自力救济的行为、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行为等是否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目前据我所知仅在理论上探讨过,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法院这么判过。
目前来说,个人可自由处分的合法权益,包括个人的财产权、劳动权、隐私权等等。只要经权益人本人同意,毁坏其财产,披露其隐私等均不构成毁坏财产、侮辱等罪名。
但是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尤其是生命权,他人能否在权益人本人自愿同意下的情况下,给予损害或剥夺,在理论界却未能达成一致。
从目前的案例及司法实践来看,他人是不能在被害人的自愿同意下剥夺其生命权利的,否则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这案子该怎么辩护,或者说从哪个点出发更合适?我一直觉得这案子有律师发挥的点,但是现在我脑子里一团雾水,实在理不出头绪。”杜庸一脸茫然的问道。
方轶想了想,在烟灰缸中掐灭了烟头,抬头看向他:“本案中,尽管被害妇女田佳凤自愿同意被告人佟忠来将其转卖,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可视为是其真实意图的反映。
但是换个角度看,田佳凤的自主选择权是受到当时主客观情况限制的,且佟忠来对田佳凤的转卖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我认为对被告人佟忠来以拐卖妇女罪定罪是合适的,法院大概率也会这么判。
虽然在普通人看来佟忠来不是一个好人,与人口贩子是一丘之貉,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
但是鉴于被告人佟忠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田佳凤后,曾表示愿意将田佳凤送回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应田佳凤的要求才将其转卖给他人的具体情节。
我觉得,你可以建议法院,在具体量刑上,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我觉得这是个点,罪名是不可能改的。
不过……”
“不过什么?”杜庸追问道。
“这种案子,如果你真这么做了,有可能会被广大群众骂。你最好有个心理准备。”方轶补充道。
“嗯,从接这案子时起,我就想好了。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判被告人死刑,我绝对不会为了钱去胡搅蛮缠。但是如果法律根本就判不死被告人,是法律之过,非我之过。我做的就是这份工作。
嘴是别人的,爱说什么就说什么吧,我挡不住。做这份工作,挨人骂是大概率事件。”杜庸一笑。
“嗯,想的开就好。我见过一些律师,因为接了非常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子,后来案子判的不符合大众预期,律师和法官被骂的不敢出门,精神抑郁……你能想的这么透彻,很好,不过在办案子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我保护。”方轶语重心长道。
“嗯,我会的,谢谢方律师。”杜庸说完,收拾起案卷,离开了办公室。
……
周四的时候,米家鸿偷税的案子,终于开庭了。因为是单位犯罪,所以该案的第一被告人是医药公司,第二被告人是米家鸿。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米家鸿在任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打白条的形式从医药公司取走本公司生产的风湿膏药,交给业务人员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未入帐,也未向国税局申报纳税,涉嫌偷税额达七百六十多万元,占同期应纳税款额的54。62%。
公诉人认为,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及被告人米家鸿的行为均构成偷税罪,提请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对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及被告人米家鸿定罪处罚。
“第二被告人米家鸿,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皱着眉头看向被告席上的米家鸿。
被告席上的米家鸿很坦然,他觉得自己活了半辈子了,遵纪守法,从来没干过缺德事,结果快退休了却莫名其妙的成了被告人,而且还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这让他感觉很委屈,很愤怒。
“我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认可,我从来没有从公司取走过产品,也没有指使业务人员这么做。我对销售款项未入账的事根本不知道。”米家鸿辩解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米家鸿,你在医药公司担任什么职务?”检察员问道。
“我是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研发部的总监,首席专家。”米家鸿自豪的说道。
“在公司,你都负责哪些方面的工作?”检察员问道。
“公司医药产品的生产、库存、销售以及申报纳税等相关部门都由我管理,但是实际上不是由我负责……”米家鸿想解释下,但是却被检察员打断了。
“被告人米家鸿,我问什么,你回答什么,如果你有相反证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提出来,听明白了吗?”检察员冷冷的说道。
“但是你问的话不是实际情况,我需要解释,你凭什么不给我解释的机会?你们嚷嚷的公平公正在哪?……”米家鸿怒了。
本来莫名奇妙的成为被告人他就心里窝着火,现在直接爆发了。
“被告人,你冷静下,冷静下!”法官见被告人急眼了,急忙拿起法槌,敲了两下呵斥道:“注意法庭纪律。”
法警见状急忙走到了米家鸿身旁,用手按着他的肩膀,避免他有过激行为。
第722章 甩锅!
“被告人,法庭有庭审纪律,我们会给你解释和自行辩护的机会。但是在这之前,你要配合法庭调查,遵守法庭纪律,听到没有?”审判长冷着脸说道。
“听到了!”米家鸿稳定了下情绪,回了一句。
“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讯问?”审判长看向检察员。
“需要继续讯问。”检察员琢磨着怎么也得把问题问完:“被告人米家鸿,你是公司的董事长,又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否会将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给你?”
“汇报,每个月都有,但是我只是个摆设,基本上每次都是总经理把各种报表扔在我桌上,我是个搞医药的,对报表看不太懂。
每次我问总经理,他总说公司一切正常,不用我担心。”米家鸿回道。
“你是否会去库房和销售部门了解情况?”检察员问道。
“我每天忙着新配方的研发,根本没有时间去库房。只是偶尔会去销售部门,了解下市场对公司产品的反应。”米家鸿说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看向审判席。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看向被告席:“被告人米家鸿,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日常事务是由你负责吗?我是指公司制度中规定的董事长负责的事务。”
“名义上是由我负责,但是实际上这些部门是由总经理管理,不是由我实际负责。”米家鸿回答道。
“总经理多久向你汇报一次工作?”方轶问道。
“基本上每个月的月初,总经理都会向我汇报上个月的经营情况。”米家鸿答道。
“公司各部门的运营,平时你会插手吗?”方轶接着问道。
“不会。这都是总经理的工作职责,他们只认总经理,我这个董事长说话不好使。”米家鸿苦笑道。
“你说的‘他们’是指谁?”方轶追问道。
“就是各部门的负责人,他们都是总经理的人,我根本指挥不动。”米家鸿解释道。
“你与总经理的关系如何?”方轶问道。
“一般,纯工作关系,因为他是大股东委派的,我跟他不是太熟。”米家鸿回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经过一番举证质证后,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米家鸿在担任医药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医药公司采用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偷税,涉嫌偷税额达七百六十多万元,占同期应纳税款额的54。62%。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偷税数额达七百多万元,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公诉人建议对第一被告人医药公司处二百万元罚款,对第二被告人米家鸿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完毕。”检察员说道。
“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偷税行为系被告人米家鸿个人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行为,应当由被告人米家鸿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完毕。”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是一位带着金丝眼镜,仪表堂堂的男律师。
方轶一听,这是甩锅的节奏啊。
……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米家鸿发表完自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接着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米家鸿虽然是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但其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偷税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将生产的部分产品隐匿,采用销售后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偷逃增值税税款,构成偷税罪,辩护人对此没有疑义。”
你医药公司不是想甩锅吗,我就把这个大锅给你扣上,扣的严严实实,让你翻不了身。
“但能否据此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米家鸿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关键在于被告人米家鸿是否是该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为,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换句话说,在本案中,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被有罪,并处刑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第二,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既不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则不应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
但上述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米家鸿虽然是被告单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米家鸿曾采用批准、授意、指挥、组织企业人员,采用“打白条”的形式,在公司帐上少列收入,偷逃税款。
另外,多名涉案人员证实,其所作所为系受到了医药公司总经理宫兆光的授意。虽然总经理宫兆光称其是根据被告人米家鸿的安排进行的上述行为,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因此我们认为,宫兆光所说的真实性存疑,不应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医药公司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和领导分工,米家鸿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不是偷税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米家鸿在主观方面没有控制医药公司偷税的故意,在客观方面也未实施控制和决定医药公司偷税的犯罪行为。
综上,宫兆光系实际负责公司生产、库存、销售、申报纳税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在生产产品中采取一部分不登记入库,以打白条的形式销售产品,在帐上少列收入,偷逃税款,并且在税务机关通知自查后仍拒绝缴纳税款,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应由总经理宫兆光承担,米家鸿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