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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5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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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对犯罪构成的不同事实要素,在证明程度上是可以存在差异的。不是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性,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特别是诸如D品犯罪等犯罪行为,实践中对主观构成要素证明标准的把握,相对其他犯罪而言,略显宽松,这是由此类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的,同时也受到从严惩治此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导向影响。
  在此类案件中,案件事实认定并不是一项纯粹的探寻客观事实真相的科学求证活动,而是以追寻客观真相为指引,同时又受价值取向、价值判断影响的事实重构和再现的过程。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


第1020章 心中的痛
  休庭十分钟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陆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仍与其发生X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公诉机关指控陆烨第一、二、三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时已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证据不足,对该部分指控事实不予认定。陆烨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判的刑期是杜庸当初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预估的最低刑期,被告人陆烨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三年有期徒刑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
  判决后,被告人席上的陆烨双手不断的擦着眼泪,抽噎着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虽然这案子的判决符合杜庸的预期,但是就像之前宋荣明寻衅滋事案一样,杜庸心里没有一点自豪感,只有无尽的悲凉和惋惜。
  “杜律师,我儿子的案子怎么样?”杜庸刚走出法院大门,早就在法院大门外守候的陆守庆夫妻快步走了过来,韩玉红心乱如麻没注意脚下,差点被一块凸起的地砖绊倒,亏的陆守庆眼疾手快扶了她一把。
  “法院已经判了,三年!过几日判决书就会下来。”杜庸一脸的严肃。
  陆守庆和韩玉红愣住了,虽然他们心里有准备,之前杜庸也告诉过他们可能会被判刑,但是他们夫妻还是感觉有点天旋地转。
  “陆先生,韩女士,你们先回吧,法院判了陆烨三年有期徒刑,与之前羁押的几个月相折抵,实际服刑时间不到三年。
  如果陆烨表现的好,说必定能减刑提前出来。”杜庸的话音落下,陆守庆一怔。
  “嗯,谢谢,谢谢您,杜律师。”陆守庆眼神一亮。
  杜庸不明白他为什么会如此。但是随后又一想,突然明白了,一定是“减刑”这两个字对他起了作用。
  一审宣判后,陆烨没有上诉,但是检察机关却提出了抗诉,认为指控被告人陆烨强奸幼女四次的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仅认定强奸一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提请二审予以改判。
  陆家人再次委托杜庸为陆烨强奸案的二审提供辩护。
  市中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二审中控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陆烨与被害人发生四次X关系时,均系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故不予采纳。
  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市中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当然这都是几个月以后的事了。
  ……
  这一日上午,孟广达忙完手里的工作,正在与宇文东聊着案子上的事,一位浓眉大眼的年轻男律师走过过来。
  “孟律师,您方便吗?”浓眉大眼男律师微笑着看向孟广达。
  “方便,您有什么事?”孟广达微笑道。
  眼前的浓眉大眼男律师是跟着李明博一起转过来的六个刑事律师之一,名叫耿震,执业有两年了,据说以前是学计算机的,毕业后转行做了律师,平时见谁都打招呼,在团队里人缘不错。只是之前孟广达与他交流比较少,双方之间没那么熟。
  “是这样,谢律师前天分给我一个故意杀人的案子。有些问题我把握不准,想向您请教下。”耿震说道。
  今天一同转过来的几位资深律师不是出去开庭,就是去会见了,都不在所里,他碰到难题正不知道该找谁,放眼望去,正好看到孟广达,便拿着案卷过来了。
  “谈不上请教,共同探讨。方老大去开庭了,咱们去他办公室聊吧。”孟广达说着,起身与耿震一同向方轶办公室走去。
  宇文东好奇,不知道耿震要讨论什么案子,便跟着一同去了办公室。
  三人坐在了茶桌旁,宇文东熟练的给二人泡茶。因为方轶的缘故,他团队的律师大部分都喜欢喝茶,毕竟有人免费提供茶叶,而且喝茶又可以缓解视疲劳,对身体有益,干嘛不喝。
  “孟律师,这是案卷。这个案子有两个被告人,我和李明博律师各负责一个被告人。
  昨天我去看守所见的被告人,但是我和李律师对案件的看法有些不一致,所以我想请教下您。我先给您和宇文律师介绍下案情……”说着,耿震将案情介绍了一遍。
  孟广达一边翻看案卷,一边听他讲案情。宇文东习惯性的起身,拿起笔,站在白板前,默默的记录着案件的关键信息。
  耿震和李明博承办的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是一对小夫妻。男的叫池云发,女的叫祁仁霞,二人均是本地人,家住在偏远山区的村里。
  结婚后的第二年,小夫妻来到县里弄了个早点摊,每日起早贪黑的忙活,除了交房租和各种税费成本,赚不了几个钱。
  去年九月底的时候,被告人祁仁霞在县医院生下了一个女婴,村里人比较重男轻女,池云发看到女儿后,脸拉的老长,一脸的不满。
  在对孩子进行检查后,医生告诉了夫妻二人一个令他们无法接受的消息,他们的女儿被确诊为梅毒携带者,而且治愈后将留有残疾。
  二人听到医生的话后,如同数九寒天一盆凉水浇头,夫妻二人从对方的眼神中看到了震惊、无助和痛苦。
  得知消息的当晚,祁仁霞哭了一宿,池云发跑到病房外,蹲在花坛旁吸了一宿的烟。
  次日一早,当双眼通红,浑身烟油子味儿的池云发低声告诉媳妇祁仁霞孩子不能留时,祁仁霞没有吵闹,也没再哭泣,只是不舍的看着刚出生二天的女儿,心中的痛无法用言语表达。


第1021章 冷暖自知
  办完出院的当日,夫妻二人抱着孩子走出县医院大门的当日便达成了一致,将孩子扔掉。
  当日下午,池云发将女儿弃于县医院北面路边的田地内。后因担心被过路的行人发现,池云发又抱走了女儿。
  随后池云发与祁仁霞商定将女儿扔到县城西面人烟稀少的山上。当晚,池云发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女儿前往县城西面的荒山,途经县城西面的一个小村子时,他发现村旁有座小山,山上有片林地,便将女儿抛弃在了林中。
  次日清晨,村里的一位村民上山捡柴火时,发现了尚有气息的池云发女儿,将其救回,并报警。
  经过摸排,警方找到了池云发和祁仁霞,二人对抛弃女儿的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县检察院以池云发和祁仁霞犯故意杀人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祁仁霞因为正在哺乳期,所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李律师去见过她。我去看守所见了池云发,他与他媳妇讲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他说抛弃女儿的主意是他出的,我问他为什么,他说家里穷,给女儿治不起病,而且即便女儿治好了也会留下残疾,大人孩子都受罪。
  最可怕的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村里人只要知道他女儿得过这种病,基本上家里以后就别想再直起腰杆来,唾沫星子淹死人。以后女儿想嫁人都困难。”耿震说完沉默了,看向孟广达。
  “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孟广达感叹道。
  “嗯,您说的对。其实每次我接到新案子,心里都不太舒服,因为我知道每一个案子背后都是一个残酷的现实。有时候残酷的让我不敢直视,但我还得继续履行律师的义务,还要承受别人的冷嘲热讽,甚至谩骂。”耿震的情绪有些低落。
  “其实你完全不用去管别人怎么说,万事总有一个过程,想开了就好了。人性都是自私的,立场不同,关注点不同,真的没办法做到完全理解和懂得。
  正所谓: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世界上哪有什么感同身受,多的只是冷暖自知。
  站在道德制高点去评论、指责别人很容易,因为评价、指责别人的人从来就没有感同身受过,他们这样做的意义不过是耍耍嘴皮子,打发下无聊的时间,说完就忘了,当有一天相同的事情落在他们身上,他们才会知道什么叫感同身受难。
  我不是在为本案的被告人和刑辩律师辩解,但这是一个事实。你没必要纠结什么。”孟广达劝慰道。
  “嗯,我明白您的意思。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若经他人苦,未必有他善。”耿震点头道。
  “你现在的疑问是什么?针对这个案子?”孟广达微笑着看向他。
  “本案的定性问题。被告人将女儿抛弃在树林中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耿震问道。
  “你和李明博律师是怎么想的?”孟广达问道。
  “我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从法律上讲,作为女婴的亲生父母,他们二人有义务履行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遗弃罪论处。
  但是李律师认为,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二被告人是以遗弃为手段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
  您怎么看这个案子?”耿震问道。
  “嗯,我同意李律师的意见。”孟广达想了下说道。
  “理由是什么?之前李律师的理由不能说服我,我也说服不了他,所以我们两个一直达不成一致。”耿震挠了挠头,眼神中充满了好奇。
  “我个人认为,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遗弃罪和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两罪性质与危害程度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不易混淆。
  但是,对于具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是以遗弃罪论处,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混淆。
  这两个罪名在理论上进行区分似乎不难,但在实践中,行为人在供述其主观意图时往往会避重就轻,所以一定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分析。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个方面,考察遗弃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目前来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遗弃重病婴幼儿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查明行为人是由于何种动机实施的遗弃行为。
  比如,父母将重病婴儿弃于医院或者民政局门口,附上婴儿病历或者介绍病情的字条,这明显是希望婴儿能够得到及时的关注和救治,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遗弃;相反,父母将重病婴儿扔到车辆穿行的高速公路或者荒郊野外,明显表明其主观上不期望婴儿获救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因此,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杀害婴儿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个方面,考察遗弃的客观要件。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的最重要区别在于‘遗弃’行为是否会使被遗弃者面临生命被剥夺的紧迫危险。
  实践中,遗弃既可以采取积极的行为实施,也可以消极不作为实施,如果构成遗弃罪,本质上必须是对作为义务的违反。
  比如,父母将新生婴儿弃于超市入口、车站站台、集市路边等地,这些地方人流量大,婴儿获得他人救助而存活下来的可能性较大,此种遗弃行为就构成遗弃罪;相反,故意将被害人遗弃在不能获救或获救希望渺茫地点的,此种‘遗弃’行为就属于故意杀人。
  第三个方面,考察被告人的案后表现。
  发现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命、健康受威胁后,行为人是置之不理,还是积极施救,抑或二次加害,可以反映其有无致死被遗弃人的主观故意,也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比如,父母将婴幼儿遗弃路边后躲到附近角落观察,直至孩子被人抱走才离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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