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羚羊牌电动车一辆;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及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连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孙连鹏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女法官看向孙连鹏。
“听清楚了,我没有异议。”孙连鹏态度很好。
这也是之前他跟方轶讨论过的策略,孙连鹏认罪,方轶做无罪辩护。即便法院真判被告人有罪,也会考虑孙的认罪态度,给予轻判。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女法官接着道。
“不需要询问。”宋监察员道。
这种案子简单,检察院每年不知道要办多少个,到了法院不过是走个程序,有什么好问的。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女法官看向方轶道。
“需要。”方轶看向孙连鹏:“被告人,事发当天被查时,你骑的是什么车?”
“电动自行车,我花了二千多在店里买的。”孙连鹏道。
“你买车时,有人告诉过你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吗?”方轶问道。
“没有。”孙连鹏道。
“有没有相关部门找过你,要求按照机动车的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方轶继续问道。
“没有。”孙连鹏道。
方轶停止了提问,看向法官:“我问完了。”
“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羚羊牌电动车照片,该车目前存放在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就是骑着这辆车在村口被查的;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在被查前喝了大量白酒,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第三份证据,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及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当时属于醉酒状态,他骑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宋检察员一份一份的宣读着证据。
“被告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女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孙连鹏道。
“被告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法官问道。
“没有意见。”方轶道。
“被告辩护人有需要提交的证据吗?”法官问道。
“没有证据。”方轶道。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不在证据上,而在于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辆。如果不属于机动车辆,自然孙连鹏就构不成危险驾驶罪,反之则构成犯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争议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法官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应属于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人骑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在非机动车范围内,应属于机动车。
第二,从技术上看,超标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的技术条件相符合,应属于机动车。
根据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施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12)将摩托车界定为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并将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等四类车排除在外。
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普通摩托车。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条件,故属于机动车。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技术标准,应属于机动车,因此,被告人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完毕。”宋检察员道。
“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看向孙连鹏。
“我认罪。”孙连鹏一脸诚恳道,此时的他只想早点回家,不想再在看守所待下去。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说完,看向方轶。
方轶酝酿了下,说道:“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孙连鹏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不应属于机动车,对于‘机动车’的概念不应随意做扩大解释。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第109章 还是做刑事案子更有成就感
“虽然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符合摩托车的技术条件,但上述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只是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摩托车。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应对机动车做扩大解释,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归入机动车。
退一万步讲,即使《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该文件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也存在疑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但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发布的程序、体系结构、名称内容等形式要件判断,《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属于部门规章,也不是行政法规,具体属于什么,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本案仅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只有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人民法院才能据此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在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不应仅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排除在机动车之外,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技术条件为由,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我们认为,这种认定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
二、从公众的认知角度讲,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
被告人在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前后,均未被告知过需要按照机动车的标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在被告人的意识里,超标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根本不用考本,事实上也的确如此。
既然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那么就应该对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的要求更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而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要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进行综合判断。
之前我们已经提到了,国家未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普通大众认识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是不现实的,甚至可以说是强人所难。
因此,对醉酒状态下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
三、被告人认罪属于认识错误
本案被告人孙连鹏到案后认罪,并非是因为其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而是基于“醉酒驾车一律要受刑事处罚”的错误认识。故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简单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我们认为被告人孙连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道。
“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女法官皱了皱眉头,问道。
“没有。”双方回复道。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孙连鹏现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女法官道。
“我认罪……”除了说认罪,孙连鹏不知道该说什么,他的心一直提着,身体都在微微的颤抖。
……
“本法庭经过公开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
现在休庭十分钟,稍后进行当庭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女法官敲响法槌后,退出了法庭。
庭审时方轶说的口干舌燥,休庭后,他立刻从公文包中拿出矿泉水,大口喝了起来。
就在此时,女书记会员走了过来:“方律师,您回头给我们提交一份辩护意见。”
“好的。”方轶微笑道。
方轶走出法庭时,在庭下旁听的孙连鹏父母跟了出来。
“方律师,谢谢您。我觉得您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我儿子一定能被无罪释放。”孙连鹏的母亲信心满满道。
其实方轶在庭上说了什么,她根本没听太懂,但是方轶那股子劲头让她感觉很给力。
方轶一阵心颤,暗道:大姐啊,你可别这么信心满满的,外一法官判你儿子有罪,我怕你挠我。
“方律师,我就服你,法庭上咱啥证据都没有,你居然能嘚啵嘚嘚啵嘚的说半天,我看法官都给听傻了。”孙连鹏父亲一脸佩服的看向方轶。
方轶一阵凌乱:好家伙,这是来看我表演的,难道你就不关心自己儿子是判有罪还是无罪?心真大!也许在这位父亲心中,喝酒开车根本就不叫事。
十分钟很快过去了,书记员让大家就位。又等了一会儿,女法官才快步走进法庭。
全体参加庭审的人员起立,女法官宣读判决结果:“……被告人孙连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本院判决:被告人孙连鹏无罪。五日内法院会送达判决书。”
宣判完毕后,法警当庭打开了孙连鹏的手铐,他的母亲满眼泪花的走过去,与孙连鹏抱在了一起。
他父亲咧嘴大嘴一个劲的说:“我就说没事,你们非不信……”
方轶长出一口气,这下不会被挠了,就不知道检察院会不会提出异议,抗诉。
从法院出来,方轶给云梅发去微信,告诉了她判决结果。孙连鹏的家人拉着方轶不让走,非要请他去吃饭。
方轶看了下时间,已经晚上六点多了,肚子也确实饿了,盛情难却,便跟着去了县城里最高档的饭馆——泰悦居。
一路上,孙连鹏父亲的电话不断,都是打听消息的,看来孙家的人缘不错。待他们到泰悦居时,大包间内已经坐了不少人,孙连鹏云雾茶庄的同事也来了不少。此时的孙连鹏已经换了一身新衣服,众人庆祝一番。
方轶看着孙连鹏一家笑的合不拢嘴,心中暗叹:还是做刑事案子更有成就感。
第110章 愁眉不展的钱琳琳
孙连鹏的案子拿到判决书后没几天,方轶得到了京城那边海淀法院的通知,李书明买卖合同纠纷案将于一个月后开庭。方轶没想到海淀法院会这么快通知他开庭时间,有点惊讶。
周五上午,方轶给一位上门咨询的老太太和她的子女解答完遗产分割的问题,刚坐下来准备喝些茶水润润嗓子,兰姐的电话打了过来,约他晚上去泰悦居谈之前提到的那个合同诈骗的案子。
之前兰姐跟方轶提过有个合同诈骗的案子,但是后来没信儿了,方轶以为事情黄了,没想到兰姐真给约来了。
说起来,方轶最近也比较郁闷,自从接了几个自己的案子后,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