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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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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本案,被告人驾驶的无牌照“雷神”牌四轮电动车虽经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不能证明被告人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在国家未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鉴定机构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超出了其权限范围,不应被法院采信。
  另外,被告人购买“雷神”牌电动车后,在使用过程中,未有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要悬挂号牌、购买保险、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各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被告人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老司机,在他的认知里,其购买的电动车速度慢,行程短,充其量是个大玩具,根本不属于机动车。这也充分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无危险驾驶罪的故意。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道。
  方轶虽然嘴上这么说,但是心里却不这么想,因为从这几年发生的电动自行车和老年代步车交通事故来看,一旦操作不当或者酒后驾车,电动车发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一点不低于机动车。
  但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吃着谁就得向着谁,作为一名律师,方轶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胖法官面无表情的问道。
  “没有。”双方回复道。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钱连元现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胖法官道。
  “我不认为构成罪……”钱连元心里素质真不是盖的,说话时底气十足,铿锵有力。
  ……
  “本法庭经过公开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在法庭审理结束……”胖法官并未当场宣布判决结果,其敲响法槌后,退出了法庭。
  钱琳琳和几位亲戚、朋友进行了旁听,见庭审结束,方轶走过来,钱琳琳立刻迎了上去。
  “方律师,什么时候能出判决?”钱琳琳道。
  “这个要等法院通知,案件比较简单,应该很快就能出来结果。”方轶说完,又安慰了钱琳琳两句便离开了法院。
  看看时间已经到一点半了,方轶摸了摸肚子,走进了路边的一家小餐馆,因为已经过了饭点,餐馆内没什么食客,他要了一碗炒刀削。
  正在他秃噜秃噜的吃炒刀削的时候,手机响了,是云梅打过来的。云梅告诉他一个喜讯,她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判决下来了,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方轶恭喜了两句后,挂了电话,继续低头吃炒刀削。
  吃完刀削面后,方轶用纸巾擦了擦嘴,看着桌上的空盘子:二十万啊!现在就剩下一个二审案件了,如果能胜……尽人事听天命,希望一切顺利。
  周日时他去了市里见了李书明,下周一上午十点李书明借名买车的案子开庭,他要过去跟李书明再核实下案情。


第119章 借名买车庭审1
  周一一早,方轶乘坐早上六点多的火车北上去了京城。
  李书明的借名买车案不在海淀法院本院审理,而是在一个派出法庭进行审理。方轶打车费了好大功夫才找到地方,光打车费就花了二百多,也不知道是因为堵车的缘故,还是司机绕路了,反正挺贵的。
  方轶通过安检通道进入法庭时,被告已经到了,是一位三十多岁的中年男人,在书记员核查双方身份时,方轶才知道,这位中年男人是被告四S店的经理,姓程。
  这个案子由一位法官独任审理,法官姓田,是个年轻的女法官,长得五官端正,整个人看起来年龄偏小,如果不知道的还以为是未毕业的大学生呢。
  民事诉讼案子前面的程序都是一样的,书记员核实双方身份,宣读法庭纪律等等。
  田法官敲响了法槌,庭审正式开始,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前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车定金叁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退还定金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因用车需求,前往被告四S店看车。因原告本人没有京城的购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被告四S店销售人员告知,原告可以借用或租用朋友闲置的京城车牌,并以出租方的名义与被告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再与车牌出租人签订协议,约定车辆归原告所有即可。
  此后,原告找到了其好友朱明,以朱明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购车定金三万元。后因朱明不同意出借车牌,拒绝去四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定金事宜,但均遭被告拒绝。迫于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完毕!”方轶将起诉状念了一遍。
  “被告进行答辩。”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原告代替他朋友朱明来我店中买车,看中了一款汽车。后来,原告的朋友朱明与我们签署了《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刷卡支付定金三万元。此后没多久,我们联系朱明提车,朱明拒绝到我们店里交尾款、提车,导致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法履行。
  我们认为,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朋友的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同意退还定金。”程经理道。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田法官看了下案卷,说道。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车辆买卖关系。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证明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刷卡支付了三万元定金。
  第三份证据,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证明被告知道原告无购车资格,建议被告借名买车。
  举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我们认可。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我们也认可。
  第三份证据,我们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是该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被告完全不知情。
  完毕。”程经理道。
  “被告进行举证。”田法官道。
  “被告没有证据。”程经理道。
  “被告,我问下,你们与朱明签署《车辆销售确认单》时,是朱明本人到场的吗?当时都有谁在场?”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时间太久了,我记不太清楚了,应该是朱明本人到场的。”程经理眼神闪烁,看着桌上的答辩状道。
  “《车辆销售确认单》上的签字是原告的吗?”田法官追问道。
  “应该是。”程经理点头道。
  “原告,《车辆销售确认单》上的‘朱明’的名字是谁签的?”田法官察言观色,见程经理表情不太自然,心中生疑惑,转头看向方轶。
  “《车辆销售确认单》是原告代替朱明签署的,原告当时用微信与被告员工确认过,朱明到不了现场,可以由原告代签字。原告刚才提交的证据里有相关内容。”方轶道。
  “被告,你对原告的说法认可吗?”田法官再次看向程经理。
  “嗯……不认可。当时是朱明本人签署的协议。”程经理打死不改口。
  “法官,我们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车辆销售确认单》上的字迹确实是原告写的。”方轶道。
  “被告,我向你释明下,如果笔迹鉴定结果显示《车辆销售确认单》上的签字与原告笔迹一致,鉴定费用由被告来承担。
  我再问你一次,《车辆销售确认单》的签字是谁签的?”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李书明购车前后的事程经理都知道,但是之前他已经说了是朱明签的字,现在直接改口一来他觉得有点面子上过不去,二来他怕法官认为他在撒谎(其实法官已经这么想了),但是如果不改口,鉴定费肯定要四S店承担,四S店肯定会将这笔账算到他头上,他可不想承担这笔费用。眼下他需要个台阶,找个说辞。
  “法官我能确认下吗?这段时间买车的人多,我实在记不清了。”程经理脸上阴晴变化,看向法官道。
  “可以,休庭五分钟,你现在就问下。”田法官做事干净利落,当场给了程经理五分钟,让他打电话询问。
  程经理拿出手机拨了出去:“小高,之前你那个客户朱明来买车,他的《车辆销售确认单》是谁签的字,你还记得吗?”
  “程经理,您说的是那个买丰田的客户吧?”电话中传出小高的声音,可能是程经理的手机质量太好,也可能是审判庭内太安静了,方轶隐隐约约的听到了对方说话的声音。
  “……对……就是那个买丰田的客户。”程经理确认道。
  “你当时不是在场吗?还是你协助对方签的《车辆销售确认单》,你忘了?”小高道。


第120章 借名买车开庭2
  “啊!你别说那些没用的,我就问你是不是他本人签的字。”程经理有些烦躁。
  “买车的不是他,是李书明,朱明是挂名的,《车辆销售确认单》是李书明代签的,这主意还是你出的,你都忘了?……”小高还想说什么程经理却已经挂断了电话。
  “田法官,我刚才问过,是我记错了,《车辆销售确认单》是李书明代签的,当时朱明没去现场。不用做字迹鉴定了。”程经理一脸尴尬的转头看向田法官。
  “好,现在继续开庭。”田法官道:“被告,既然实际买受人没有到场,你们为什么为其办理手续?你们是否知道实际买受人是原告?”
  “不知道。当时原告说是代朱明买车,我们就给他办了手续。”程经理又摆出了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表情。
  “原告有委托手续吗?”田法官问道。
  “原告当时拿了一份朱明的身份证复印件。”程经理道。
  “原告当时是否给你们提交过授权委托书?”田法官继续问道。
  “没有。”程经理道。
  “没有授权委托书,你们就相信原告是在代朱明购车?”田法官道。
  “我们是卖车的,对方是买车的,只要对方付钱,我们就卖,当然我不否认我们在审核上存在瑕疵。”程经理狡辩道。
  “被告,你说实际购车人是朱明,那为什么《车辆销售确认单》上又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原告?不是应该退还给实际购车人吗?”田法官问道。
  “这个……可能是出于财务处理考虑,原路退还款项比较方便吧!”程经理稍一犹豫道。
  “被告,我再问下,朱明从看车到购车均未到场,你们是怎么判断他是否符合购车资格的?”田法官问道。
  程经理语塞了,张口结舌,之前他没想到法官会这么问。憋了半天,他终于想出了一个说辞:“那个……我们是电话询问的。”
  “是你打的电话吗?”田法官问道。
  “是。”程经理顺嘴道,当他意识到什么想要改口时,为时已晚,田法官又问道:“原告,被告的说法你认可吗?”
  “不认可。朱明与原告之间是借用车牌的关系,根本不是委托买车的关系。另外,之前提供的证据里被告的员工在得知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后,建议原告借名买车,原告是听了被告员工的建议才找的朱明商量租车牌事宜的。
  在签署协议之前,被告根本没有接触过朱明,更不可能给朱明打电话询问购车资格。从始至终都是原告在购车,被告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是在借用朱明的名义购车。”方轶道。
  “被告,你们刚才说是打电话与朱明沟通的买车资格问题,是什么时候打的电话?”田法官问道。
  “是在签《车辆销售确认单》的时候。”程经理道。
  “有证据吗?比如通话记录之类的。”田法官问道。
  “我回去找找。”程经理脸色有些紧张,心道:小丫头片子,你问那么多干嘛。
  “不是你打的电话吗?才几个月的时间应该能找到吧。你要是找不到就去营业厅打印一份通话清单提交给我们。
  如果无法提交,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田法官冷冷道。
  程经理答应一声,心中暗暗叫苦:都没打过电话,我去哪找通话记录啊,草率了!
  “被告,你们是否知道原告不具备购车资格?”田法官接着问道。
  “知道。”程经理被法官问的有些底气不足。
  ……
  “原告进行最后陈述。”田法官手中的笔唰唰不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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