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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军阀史话-第1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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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蒙的内向,给徐树铮一个发挥野心的好机会。徐树铮是一个极有政治野心的人。北京局势的混乱,使他不能施展抱负,而他一举一动又容易引起政治风波,加上段祺瑞的督办参战处已不见容于国人。刚好他担任西北边防筹备处处长,正遇上外蒙古内向问题,因此他便于8年4月17日提出了“西北筹边办法大纲”,6月10日经国务会议议决照办,6月13日政府特任他为西北筹边使,6月24日又命他兼任西北边防军总司令。
当时总统徐世昌非常赞成派徐树铮筹边,以调虎离山。因为他留在北京搞风搞雨极为不妥,倒不如请他向边疆发展,少一个麻烦。
西北筹边使的官制于7月18日公布,其职权如下:
(一)政府因规划西北边务,并振兴各项地方事业,特设西北筹边使。
(二)西北筹边使由大总统特任,筹划西北各地方交通、垦牧、林矿、硝盐、商业、教育、兵卫事宜,所有派驻该地各军队,统归节制指挥。关于前项事宜,都护使应商承筹边使筹助一切,其他长官佐理员,应并受节制。
(三)西北筹边使办理前条事宜,其有境地毗连,关涉奉天、黑龙江、甘肃、新疆各省,及其在热河、察哈尔、绥远各特别行政区域内者,应与各该省军政最高长官及各都统妥商办理。
(四)西北筹边使施行第二条各项事宜,应与各盟旗盟长扎萨克妥商办理。
(五)西北筹边使设置公署,其地址由西北筹边使选定呈报。
(六)西北筹边使公署之编制,由西北筹边使拟定呈报。
当西北筹边使新命甫下时,北京派驻库伦的都护使陈毅,正和蒙古王公交涉撤消自治的问题。陈毅字士可,湖北人,是晚清中兴名将陈湜的孙子。张勋复辟时被任为“邮传部侍郎”,复辟失败,逃出北京,在黄村车站被捕,当地驻军剪去他的辫子,叫他具结,永不参加复辟才放他走。民国6年8月他被任命为都护使。
外蒙古的政制是王公管政,喇嘛管教,界限分明;迨自治后,活佛哲布尊丹巴为政教领袖,于是喇嘛专权,王公受排斥,只因喇嘛有俄人为靠山,可以为所欲为,迨俄国内乱,无力兼顾,王公乃发动撤销自治,其目的不是在归附中央,而是在恢复前清的旧制,借以重掌政权。代表蒙古公王集团来和陈毅接洽的,是外蒙古自治政府中的外务总长车林多尔济。
陈毅和车林从8年1月中旬商谈撤销自治问题,一直没有具体的发展。到了8月4日,库伦大会开会,王公喇嘛之争益烈,王公们为了重掌政权,决心牺牲自治,故授权车林与陈毅具体磋商,双方决定了两项原则:(一)恢复前清旧制,五部直属驻库大员(以代替活佛)。(二)设置地方自治议会,由王公组织之(以排斥喇嘛)。以上的协商和条款,均系秘密进行,俄人及喇嘛毫不知情。
陈毅把交涉情形电告北京政府,国务院于8月21日提出阁议讨论,当时对于条件内容并无任何意见,不过认为在程序上必需由外蒙王公先用全体名义呈请政府恢复原制,然后政府根据外蒙的请求再与磋商条件。国务院根据这个意见训令给陈毅,陈却没有办到,只是继续和王公们磋商条件,同时敷衍政府说外蒙古希望先以非正式商妥协商各项条件,才能安心撤消自治。
陈和车林商妥的条件,于10月1日派秘书黄成垿把条件草案送到北京,这就是外蒙善后条件六十三条,其中重要的事项如下:
一、中央政府无论何时何事,不能更改外蒙原有之分盟分旗制度。各盟旗沙毕,盟长、将军、扎萨克,高卓特巴等原有之管辖治理权,永远照旧。中央政府并不得施行殖民事项,将蒙旗土地改归他人所有。
二、设驻札库伦办事大员一员,乌、科、唐、恰,可设参赞人员,帮办参赞一员。正副人员,必须一蒙一汉,并且轮流更换(如第一任汉正蒙副,则第二任蒙正汉副),而汉员必须以文职为限。即在北京之蒙藏院,其正副总裁之一,亦必须以外蒙王公任之。
三、中央在外蒙驻军,其计划布置及额数,由驻库大员及帮办大员会同商定。遇有紧急事项,增派军队,事定仍须撤回。
四、内地人民建筑房屋,经营商工等业,以及开垦,种菜,伐木,割草,必须先取得该管扎萨克之许可。
五、开发矿产,兴办铁道,电报,邮政,必须由驻库大员及帮办大员会商办理。如必须借用外款,并必须先得外蒙地方议会通过,始得办理。
陈毅和外蒙古王公们的交涉有个最大的阻碍,就是陈毅所选的对象根本没有力量,外蒙古自治政府的一切,完全操纵在喇嘛手中,而外蒙古人民的偶像是哲布尊丹巴活佛,也就是自治政府的领袖,活佛只信赖喇嘛。现在陈毅和王公商量外蒙古撤消自治就是对抗喇嘛,王公们想借北京政府的力量来推翻喇嘛,喇嘛既然有势力,当然不会轻易就范,所以成功的希望不会太大。
陈毅想透过王公去说服喇嘛,又透过喇嘛去说服活佛,可以说只是一厢情愿;而王公们又不断供给陈毅错误情报。8月19日陈毅给北京外交部电报说:“至喇嘛方面,王公既愿,彼必无词。且活佛亦久向中央,殊无可虑。”9月26日陈毅又有电报说:“喇嘛方面,经王公竭力疏通,亦全体通过,册封一事……复经回禀活佛,亦奉允许。”可是这封电报发出后的第五天,10月1日,哲布尊丹巴活佛却写了一封致徐世昌总统的信,叫墨尔根堪布等五个喇嘛于10月9日带到北京,信内略云:“今突由中国驻库办事大员陈毅,提出取消自治……并提出所拟60余条前来……于是本外蒙大众,咸以单独破坏协约……徘徊犹豫,本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亦多忧虑,实深不安。”这封信很明显地看出活佛是不同意六十三条的。
哲布尊丹巴接着又于10月24日给徐世昌第二封信:
“大总统钧鉴:顷据库伦陈都护使声称,给予请求取消我外蒙自治公文,并编造蒙古以后遵行条件六十余条,与各赛持私室传观会议等情。本处当以如果大总统知悉此事,宜暂候如何平定谢米诺夫所招之乱党,并招集本蒙古各王公扎萨克会议,解决内患等情,函至大总统去后,今蒙古各扎萨克大致尚未到齐,间有来者,不但不愿取消自治,希望仍旧存在,即库伦所有众蒙古喇嘛民人所属人等一闻知此举,亦议论沸腾。据此以观,非惟本外蒙各官民等,咸称仍旧保存旧制,难于迫其遵从。即取消自治之举,亦非出自我蒙赛特等之本意,只系陈都护使授意,借边患未平宜取消自治等词,迫令出此。
本呼图克图汗至再思维,我外蒙不惑谢党谄言,一意恪守三方协约,保持自治。今复违反协约,请求取消自治,实多不合之处。而库伦陈都护使对于此案,异心不息,反根据与各赛特私议事件,不体众议,再三勒迫,近日益甚,由应在买卖城驻扎之防兵内,拨出支队,分驻逼迩库伦学经及喇嘛等地点,擅占外国商人房院。似此种种滋事情形,委实有拂众议,鄙心殊抱不安。深信前此我大总统密谕亲王朝克图尔巴达尔胡之仁谕,为此列举情形,密请鉴核。特派萨密迪巴克什诺门罕北勒岗禅呼图克图达木唐巴札尔,前去与我大总统献帛请安。恳将在我边地内人地不宜之陈都护使立予调任,自治官府仍旧存留有效。若是,则黄教益形尊重,逐渐扩张,永昭仁慈。中华大国与外蒙古之睦谊,益觉敦重无极矣。谨呈。
哲布尊丹巴特派地位仅次于他的嘉亨尊活佛,亲持这封信,送往北京,嘉亨尊于26日启程,11月1日到京。
哲布尊丹巴既然表明了反对撤治的态度,于是陈毅和王公们只好片面进行了。王公们决定单独具名递送一件呈文,由陈毅于10月29日、30日电达北京。这时的王公们已势成骑虎,在外蒙的自治政府看来,王公们这项向北京政府请求撤销自治,无异是外蒙自治政府内部发生了政变。
北京方面,这时的国务总理已是靳云鹏,他在收到陈毅专人带来的六十三条后,立即召集各部开会商讨,并于10月20日电告陈毅说:“徐筹边使日内赴库,抚视所有军队,对蒙方面并无直接任务,蒙事仍由都护使完全负责,以明权限。”
在段系中,靳云鹏和徐树铮是不合的,因此靳内阁当然不愿意见到徐树铮在蒙事上立功。陈毅以为外蒙撤治交涉,始终是自己一手经营,当然不愿徐树铮干涉,所以陈当于收到靳阁20日来电后,立即复电询问国务院:“前送条件,徐使曾否得阅?”
徐树铮当然知道这个秘约,所以他于11月1日电告北京,对于六十三条件表示有“七不可”。同时要求待他召集一个会议研究后再作决定。靳云鹏对徐电大为反感,提交国务院会议时,靳认为此案已经阁议通过,就唯有决定去做,不可出尔反尔,自损威信。并且对徐要召集筹边副使等开一个会议,认为筹边会议只可在边防范围内讨论问题,而外蒙撤消自治案,已经政府交给陈都护专办,就不必他人越俎代庖;至于后果如何,等办理后再说,纵有不便,再行取消也没有损失。靳且指示照他的这番意见电告陈毅。
原来,陈毅的秘书黄成垿携带六十三条密件到京时,徐树铮尚在北京,黄到后六七天,陈毅有电给徐树铮说:“黄成垿有秘密要务赴京,到时祈面晤”。可是黄成垿由库伦动身时,陈毅又曾嘱咐黄避免见徐,不要让徐知道此事,所以黄在北京尽量避免见徐。有一天黄在国务院碰到徐,黄不知陈毅有电给徐,所以见到徐时支吾其辞,只是说这趟是因私事请假赴奉天,陈都护嘱就近到北京来催队伍。
徐树铮于10月23日由北京启程赴库伦,动身前一天,往谒徐世昌,大徐问及小徐有关外蒙古撤治事,小徐答称没有见到原案,大徐即令他向国务院秘书厅去调卷,卷调来后,原来是陈毅送来的秘件,上面有外交部所加的签注。徐因系奉总统命令,所以携带该件北行,10月29日抵达库伦。陈毅并不知道他送去北京的全案已在徐树铮手中,所以对徐尚支吾其词。而徐则于11月1日电告北京反对这份条件,认为有七不可。
这件案中,陈毅不希望徐树铮介入,是认为已成的功劳不愿徐分享。国务总理靳云鹏则因与小徐有夙怨,自不愿见小徐立功,所以搞得非常复杂。
陈毅可能不懂利用王公和喇嘛之间的矛盾,达成政治上收回外蒙主权的目的,他只是很呆板地和车林商讨办法,所以《外蒙善后条例》简直就是陈毅帮忙蒙古王公向中国“争取”自治,而不是“撤消”蒙古自治。当时外交部对这个六十三条的批评是:“如就条件全文加以研究,则名义上政府虽收回统治之权,仍属有限制。外蒙虽有取消自治之呈请,而按之条件,自治之精神与基础仍属照旧存在。……至于对俄国各条……则俄国在外蒙一切利益,并未因之受有损失。”
徐树铮也向政府就此条例作如下的建议:
“陈使所拟外蒙撤消自治善后条例,中有不妥之处,拟俟恩副使不日到库会同熟商,昨经陈明在案。兹先将管见所及,及连日采访蒙人言论,陈请鉴核。
查原件共六十三条,其紪纇之大而显著者,约有数端……蒙在元金之际,雄武甲欧亚,而一蹶不振,极于今日,病在宗教限严,人口不昌,又土地属人私有,不能以政规法令,使民服习,逐渐昌盛其事业。利弃于地,日即穷困,所谓窖金而食脱粟,政府亦无如之何也,治蒙之要,既欲导之富庶,被以文化,即不得不渐有兴革;纵不宜强拂旧习,要必预留相机因应地步。此项条例乃举其历来锢疾,更从而护以重障,是不撤自治,尚可于中国领土名义之下,因势利导,权宜措施。既撤之后,反无术可进以文明,是曰坚固蔽之障,不可一也。所贵乎撤消自治者,非贵乎其名也,贵乎政府获设治之实耳。今则政权统于中央,不过首条中笼统语,而余数十条皆增重蒙古王公把持之力。或虑深言之蒙人不应,故姑从其情以诱之,然后施以强力,以期得志。抑知国家行大政,胡可诈骗从事?伊古以来,又岂有诈骗而能久者?是曰乖轻重之宜,不可二也。撤消自治之后,关税如何改定?财政如何整理?农商矿业如何振兴?一未计及,但言王公扎萨克喇嘛岁俸念经等费,率由政府支给。树铮诚愚,不知从何处支给?若曰取之于蒙,则蒙民既须供应中央,而喇嘛王公之权存在,自必照旧供应,以蒙民之困苦,宁忍更令增此输纳乎?若曰取之帑储,则今日帑储之穷,自顾且不暇,何暇顾蒙?恐今日制定条例,明日即失去政府威信,蒙情乃他向矣。且帑储即有余力,亦无辇金而瞒漏巵之理。是曰戾财政之情,不可三也。……夫诱掖蒙人撤消自治,美名也;展开地方,浚发民智,美事也;得名而有益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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