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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方,我会尽力支持你,无论是粮饷械弹,我都可以尽我的力量。”
陈炯明劝唐的话是有他的立场,他这是时广东第一号军人,而唐继尧无论从那方面讲,都在他之上。唐如留粤,他便不能为所欲为,所以他希望唐继尧离粤,而劝唐回滇唐是听得进的。
唐绍仪和陈炯明的话,有形无形之间使唐继尧受了影响,事实上,唐自己何尝不明白他有多少实力。当他还在广州的途中,他的劲旅便在昭通发出通电,宣布反顾,拥护唐联帅,这是由胡若愚旅长领导的第五混成旅。这一旅装备精良,是唐的基本武力,原先驻防叙府,当顾品珍率军回滇时,胡旅奉到唐的命令,也撤回昭通,即驻防昭通,唐的本意是以备紧急之用,不料后来顾军突然疾进,胡旅来不及掩击,遂致顾军冲进昆明近郊。唐继尧仑卒出亡后,胡部在昭通才知道消息,得知唐已过蒙自赴越南,于是发表通电,宣称全旅仍拥护唐联帅,同时自称靖难军,胡若愚即以靖难军总司令发布命令。民国初年的军人都喜欢自立名目,这个“靖难”不知何典,可能即是明燕王由燕京进攻当时的明都,曾称为“靖难之役”,可是燕王分明是夺位犯上,无难可靖,胡若愚拥唐反顾倒是有靖难意义存在。
胡部不久即自动撤离昭通,径向广西边境移动,他们行军顺利通过贵州,贵州方面既不欢迎,也不阻止,让他们从容过境。胡部开拔后,在滇南的李友勋一旅也经百色向广西前进,这一旅以龙云的一团为基干。
由于胡若愚、李友勋两旅分别向广西移动,都高举拥唐的大旗,这两旅有5000多人,均极富战斗力,这一来更让唐继尧在广州声威大振,因为他已不是空着两手的流亡政要,而是有实力有资本的合伙人了。
3月31日唐继尧首次出席了军政府的政委会议,现在广州军政府的总裁已有四位,即孙中山、唐绍仪、伍廷芳、唐继尧。四位总裁中,有武力的只有唐继尧一人。
这次会议通过了任命顾品珍为云南总司令,卢焘为贵州总司令。
中国国民党早于2月间即决定在广州成立办事处,派张继为干事长,田桐、周露麟等为干事。3月间正式开展党务。
同时于2月15日任命孙科为广州市长。
从各方面看来,除陈炯明暗中不听命令而外,孙中山这时在广州还算是得心应手,尤其是唐继尧抵穗后,军事上多了一个力量,至少不必处处迁就陈炯明,更使形势为之转变。因此,加强了孙主张选举总统的决心,孙久已主张把广州的军政府正式化,正式之途径就是选举总统,改变四不像的总裁制。过去唐继尧在云南时是不赞成的,现在也由反对派变成了赞成派,于是七位总裁中,现在已有四位总裁站在同一阵线上,孙的选举总统主张就很容易实现了。
唐继尧身在广州,心在云南,尤其是唐绍仪的泄气和陈炯明的鼓励,因此他在广州暗中部署的,是如何组织他的旧部,安排回滇计划。
一七四、联省自治运动
“自治”运动是南北战争和直皖战争后的一个新兴主张,首倡自治的是湖南省,湖南是南北战争中兵家必争之地,身受战火洗劫最为浩大,因此逐渐地产生一种“保境息民”的愿望,希望不介入国内政争。
“自治”的性质和“独立”或“自主”完全不同。湖南首倡自治,提倡制定省宪法,不受外力干涉,反对中央集权,反对客军侵入湖南。
这个运动以后支配了北洋时代若干年,以后的若干年中,中央集权和联省自治一直是两个不同的观念在互争长短。
联省自治运动的创始人之一,赵恒惕氏曾回忆当时倡议的经过如下:
“湖南主张联省自治,谭公组庵实首倡斯议,日后余等之积极推行,实以完成谭公未竟之意旨而已。缘护法战争,湘省首当其冲,受祸最烈。张敬尧之荼毒三湘,尤令省民身受其痛。故九年夏湘省光复,谭公即于七月十七日以湘军总司令名义发布筱电,宣告湖南省自治宗旨,冀超出南北政争之外,予省民休养生息之机会。当时上海北京各界名流多表同情。至于省治之初步展开,则在是年冬季翦除反侧,安定全省之后。首先成立省宪筹备会,分湘中、湘西、湘南三路,挽省议会议长彭兆璜、国会议员吴景鸿、钟才宏分任三路筹备委员。复敦聘名流专家王正廷,蒋方震、彭允彝、李剑农、汤漪等十一人为省宪起草委员。假岳麓书院开会草拟宪法,自民国十年三月中旬,迄四月中旬,前后凡一月,谢绝访客,悉心起草。以后复召集审查委员会,详细审订修正。审查会由大县推举代表二人,小县推举一人组成。惜因种种关系,宪草之审查迟迟不能完成,而援鄂战事又告发生。省宪之正式订定与联治运动之具体进展,乃在援鄂失败之后。然而联治之说已风行全国。国民苦于南北兵事有年,联治运动有时雨之望。名贤纷纷撰论阐扬,川、滇、浙诸省相继仿效,而鄂人且乞湘援手,助成其省治之实现也。
直系王占元主鄂政有年,日事聚敛,所部军队复兵变迭起。当联省自治运动盛行之际,鄂人乃图驱逐占元自治,而苦无兵力,于是推李书成、蒋作宾、何成浚、孔庚等乞援于湘、川两省,以达成其目的。
湖南既倡导省治于先,与湖北又有唇齿之谊,故慨允出兵相助。李、蒋等人并公布湖北省自治临时约法一件,举蒋作宾为总监,孔庚领自治军,而以留湘数年之夏斗寅部鄂军为先锋,湘省则遣宋鹤庚为第一师援军主力。余曾躬赴前线视师。”
9年冬天起,各省都进行争取自治,各省的团体争取自治的通电和各省代表到北京请愿实施自治的新闻,占满了报纸的篇幅,自治运动成为五四运动后规模最大的一项运动。
在北京,自治运动有两个联合组织,一个是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甘肃、广东、四川、福建、湖北、广西、山西12省和北京市代表组成的各省区自治联合会。一个是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四川、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14省代表组成的自治运动同志会。在北京以外,天津成立了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热河五省一区自治运动的联合办事处。上海成立了旅沪各省区自治联合会。
“自治”这时成为时髦的名称,军阀们为了割据一方,要自治,反对军阀希望保境安民的人们也以自治为号召。
自治运动发源于湖南,蓬勃于南方各省,但很快地就蔓延到北京政府的管辖区。长江流域掀起了废除督军和主张民选省长运动:江苏省议会在李纯自杀后,决议废除督军,江西省议会弹劾省长戚扬并通过民选省长案,安徽和湖北两省也有同样的呼声。在北方,直隶省议会建议各省省议会派代表到上海于10年1月17日举行联省会议,讨论制定省自治法的问题;甘肃各团体和旅京同乡,在北京政府任命蔡成勋为甘肃督军后,于9年12月31日发起拒蔡、废督、和“甘人治甘”运动,吓得蔡成勋不敢到任。
北京政府面对这个“离心”运动,也手足无措,例如:已经决定派王克敏为江苏省长,由于江苏团体的反对,又改派了江苏籍的王瑚,已经任命孙振家为湖北省长,由于湖北团体的反对,又派了湖北籍的夏寿康。北京政府的困难是既不敢得罪握有兵权的各省督军,不能随便调动他们,所以只敢做到任命本省人为本省省长,以缓和各省自治浪潮。有军权的督军们当然反对北京政府这种做法,因为有的督军想自兼省长,有的想用自己人为省长,所以常发生北京政府任命的省长,因事先未征求各该省督军的同意而被挡驾。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湖北省长夏寿康因为受到督军王占元的反对,只得在汉口设立省长行署,不久就被驱逐下台。
其实,自治运动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要废除督军,如果督军制不能废除,即使本省人做了省长,这个省长也只是一个傀儡,不可能发生什么作用。即使督军是本省人,也不过是自治其名,军人专政是实。
自治运动是民国初年一项政治愿望,可是这个愿望是和军人野心家的行动背道而驰的。
与“自治”相反的,是北京政府强调“统一”,由于桂系退出广东时,宣布撤销军政府和取消两广自主,因此北京政府即据以宣告“全国统一”。
北京政府于9年12月29日任命陆荣廷督办粤边防务,任命谭浩明为广西督军,李静诚为广西省长。30日任命刘存厚为四川督军,熊克武为四川省长,刘湘为重庆护军使,31日颁布对广西及四川的军要授勋令。10年1月31日改派陆荣廷督办广西边防军务。同时对于湖南、云南和贵州三省则派员前往“接洽统一事宜”。可是北京政府的命令,只有广西一省奉行,四川军人除了刘存厚外,一致拒绝接受北京任命。湖南方面赵恒惕一再通电否认依附北方,云南的唐继尧和贵州的卢焘也对北京命令置之不理。
北京方面为了要在国际间造成已经统一的印象,因此自说自话的大作“统一”文章,在国务院下面成立“统一善后委员会”,并定每个星期四接待外国记者,宣布和解答关于“统一善后”的各项问题。
为了促成表面的统一,北京政府于9年11月17日宣布筹办地方自治,这与满清在宣统年间允许筹办立宪一样,只是想拖时间。当然不能满足各方面的要求。由于以前国会被非法解散,因此制宪工作未能完成,各省自治运动的代表以及西南方面都主张,由下而上,由各省制定省宪法“省自治法”,规定一省的职权,实现省长民选,俾将来制定国宪时承认既成事实,将省宪纳入国宪之中。
废督是一个关键,北京各省区自治联合会因为湖北在几个月内发生兵变20余次,人民生命财产都受到极大的损害,所以推举代表请愿罢免湖北督军王占元,废督即从湖北开始。总统徐世昌和国务总理靳云鹏都不肯接见他们,派总统府秘书长吴笈孙、国务院秘书许钟潞代为接见。吴、许两人都很坦白地告诉请愿代表说:“中央政府没有力量裁兵,也没有力度废督。”代表们气忿地说:“那么我们要一个中央政府做什么?我们还不如脱离中央政府”。许钟潞冷笑说:“那也很好,反正中央是个空架子,你们脱不脱离都没有关系。”
江苏旅京同乡在李纯自杀后,推举张一麐为代表,请求徐世昌不要派新督军,乘此机会从江苏开始度督。但是结果如何呢?北京政府不止发表一个新督军,还发表了一个包括江苏地区的新巡阅使。
孙中山领导的广州军政府也反对自治,因为西南各省的自治破坏了军政府,孙在广州恢复军政府的目的,在于出兵北伐,打倒北洋军阀,西南各省的自治正是北伐的阻碍力量。
湖南是首先倡出自治的一省,也是第一个制定湖南省宪法的一省。湖南省宪法内容节录如下:
序言:湖南全省人民为增进幸福,巩固国基,制定宪法如左。
第一章:总纲:湖南为中华民国之自治省,以现有土地为区域,省自治权属于省民全体。
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人民有保护其身体生命权,有保护其私有财产之权,有保护其居宅之权,有营业自由之权,有受教育之义务……等。
第三章:省之事权,包括地方制度及地方自治之监督,制定户籍法及登记法,矿业农林之保护及发电,省内之军政军令事项,省警察行政事项……等。
第四章:省议会以全省公民直接选出之议员组织之,公民年满卅岁以上,皆得被选为省议员,省议员任期三年,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闭会时设常驻委员会。省长有重大犯罪行为,议员可提出弹劾。
第五章:省长及省务院
一、省长:省行政权由省长及省务员行使之。省长由省议会选出四人交由全省公民总投票决选,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当选后得爱国政府之任命。凡湖南公民年满卅五以上在湖南居住五年以上者得被选为省长,现职军人被选为省长时,须解除本职方得就任,省长任期四年,期满改选,可连选连任一次,省长之职权包括:公布法律及发布执行法律之命令,统率全省军队管理全省军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吏。
二、省务院下设内务司、财政司、教育司、实业司、司法司。省务院设于省长署内,省长为省务院长,各司长为省务员。各司司长任期三年。省务院设政务会议,省长依政务会议决定之施政方针对于省议会负其责任。
第六章:立法
第七章:行政包括财政、教育、实业、军事
第八章:司法
第九章:审计处
第十章:县制大纲
第十一章:市乡自治制大纲
第十二章:本法之修正及解释
第十三章:附则:省法律未公布以前,中华民国现行法律及基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