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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小师爷-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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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谋叛】

    凡谋叛(谓谋背本国、同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余条言皆者、并准此)。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并剌字。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

    ○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剌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皆是)。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剌字、革前革后、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锁钥、皆杖一百。并剌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其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墙二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台池者、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于凤阳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各该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从重究治。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托此妄拏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盗官(钱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余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宁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余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俱依律并赃论罪。仍各计入已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于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征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系监守盗者、斩。系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去处、枭首示众。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如系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着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剌。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以一主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为首、该杖一百。余人为从、各减一等、止仗九十之类。余条准此)。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窃盗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剌字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为盗、虽免剌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后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后又犯的、淮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产】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御马者、问罪、枷号三个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个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为三等。持仗拒获者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为二等、不论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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