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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科尔特自动手枪,在左眼上方有唯一的一个枪创。
没有警察的现场照片支持“自杀”这种说法,因为当警察到现场时,所有东西都已被无可挽回地“清理”过了。
首先进入卧室的是国王的母亲。她十分悲痛地倒在他儿子身上,摇他。她哭泣、呜咽,“我亲爱的南德,我亲爱的南德!”国王的老奶妈跟着进来,摸了他的脉搏以后,拣起手枪放到床头柜上。王子布密波尔听见这个不幸消息后跑进来,然后是布特,他把手枪放进抽屉里,“为了安全”。因此将他的指纹加在奶妈的指纹上。布特被派去叫医生。他回来以后,王子布密波尔,加上王后母亲、奶妈和两个侍从就在洗尸体,把它放在干净的被单上,用冰块和风扇使尸体冰冷以延迟腐败。因为那里的热天气会在几小时之内使尸体腐败。
同时,大小官员也到了:宫殿卫队长杜莫少校、普罗塔果尔秘书长和由首相普利迪·彭诺买安带领的高级官员和内阁部长。这位首相在泰国政治生活中,长期以来是个暧昧的人物。1932年当普利迪还是个年青的律师时,就曾同一个年青的炮兵官员彼珀尔·桑兰一起密谋推翻君主制度。革命很快就平息下去。普利迪被流放。但他回来后重新获得宠爱,同他的朋友彼珀尔在一起。后者到国王死时已晋升为陆军元帅。
带着可以理解的激动的样子,普利迪踱来踱去,用英语对秘书长说,“国王是自杀的”,——这是对内·切特宣布国王之死评语的翻版。
最后警察到来,事实上这是警察总监本人。他挤过那群混乱不堪的官员而接近尸体。就在那时,他也无法做什么事。遵照礼仪规定“任何人不准触摸神圣的躯体”,国王的叔父不准检查伤口或国王的手。不允许任何人去触摸尸体是否变硬或变冷。警察总监能做的事就是寻找手枪。当找到时,又将他自己的手纹加上去。他注意到手枪没有上保险扣,只少了一发子弹。没有发现弹头,但内·切特拿出一个用过的弹壳,他说是在尸体左边的地板上拣到的。
给国王的尸体涂抹香油,在举行正式葬礼仪式之前,允许邱位朗康医院的医生检查尸体。他们发现尸体后头部还有一个创口,比第一个创口要小。根据错误的假设:射出口总是较射入口大,外形较不规则,他们就断定子弹是从后头部射进去的。谣言很快就传遍了曼谷。“国王是被人暗杀的”,有的更加明确地说:“普利迪杀死了国王。”要不是普利迪,就是他的手下人。有两个人特别受到怀疑:一个是瓦查拉查中尉,被称为“图”,是国王的一个前任随从参谋,最近被清洗。另一个是查里奥,是国王的前私人秘书。
枪击事件后三天,内·切特给警察看国王头后床垫的一个窟窿,发现了一个弹头。
是意外、自杀或他杀?成立了一个公开的调查委员会寻找真相。由一个十分臃肿的医学辅助委员会协助——共16名医生组成——有普通开业医生、外科医生、一位精神病学家、一位毒理学家、一位解剖学家和仅仅一位法医病理学家——曼谷大学法医学讲师奈盎森。委员会在6月22日开始听取意见,直到8月开始普选时仍在开会。普利迪的党获胜,但显然觉得自己已被证实无辜,普利迪辞去了首相职位。10月调查委员会报告国王的死不可能是意外,但既不能满意地证明是自杀,也不能证明是他杀。
1947年11月,谣言、阴谋和秘密斗争之后差不多18个月,坦克随着军队隆隆地驶过曼谷古老的街道,在彼珀尔元帅的领导下举行了一次军事政变。普利迪乘一条舢板逃走,瓦查拉查中尉也失踪了。前秘书查里奥和侍从布特、内·切特一起被拘留。他们三人被指控阴谋杀死国王。一个新的警察总监弗拉费尼克·钱卡迪少将得到指令收集审判的证据。总检察长决定寻找对医学鉴定方面外界人士的意见,这就是找我的原因。1948年5月13日,少将带着一个翻译到伦敦来找我。
问题仍然是相同的:意外、自杀还是他杀?
国王爱好小型手枪,他常常与瓦查拉查一起射击。他的床头柜抽屉里经常放着一支0。45型美国军用科尔特自动手枪。会不会在他检查手枪时意外走火?一个很熟悉手枪的构造、性能的聪明人会不会打开保险扣,装满弹盒,躺在床上,头搁在枕头上,手枪指着自己的前额来检查手枪?这种看法似乎是又荒唐又牵强。更何况国王的视力很差,以致在没有戴眼镜时他不能检查任何东西,而在国王死时他的眼镜是放在卧室的桌子上。
尸体的位置也同样使自杀几乎不可能。根据二十年经验,我从没见过直挺挺地躺着开枪自杀的。据我所知没有这样的案件存在。自杀者都是坐着或站着向自己开枪的。
还有别的指征证明不可能自杀。手枪在国王的左手边发现,但国王是惯用右手的。创口在左眼上方既不是一般自杀者常选择的位置,也不是一个“接触“射击。射击的方向不是向着头的中央。而且国王从没有向任何人暗示要自杀,死前也没有表现出消沉、烦恼、沮丧。
这样就只剩下他杀的可能,这一点有很充分的证据。我认为几乎可以肯定是在他打盹时被枪杀的,接着就丧失知觉。显然枪口靠得很近,但没有接触皮肤,以致国王没有得到警告或任何机会保护自己。我的结论是:“这不是自杀或意外枪击的案件,而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枪杀案件。”
三个月后,1948年8月,开始审判查里奥、布特和内·切特。法庭由四位法官组成,法院院长主持,起诉事实得到124个证人的支持。这样大量的文件证据使得被告辩护律师要求休会给他们时间进行考虑。当这个要求遭到炬绝时,律师辞职。找到新律师前耽搁了一段时间。后来,审判以从容不迫的速度进行。当然被告不准保释。
检察当局断言,在蚊帐外面、国王身边发现的那支手枪——是国王自己的所有物——不是杀他的凶器。布特被说成是开枪以后把枪放在那里的人,很可能是愚笨地企图使人看起来象自杀。
1949年1月,我再次被邀请会商这个案子。这一次是由曼谷大学的奈盎森大夫前来邀请。他是第一调查小组的法医病理学家,他在伦敦逗留9天,给我提供了第一手补充资料。这些资料更加加强了我原先的观点。血迹的位置和弹头的地点证明当他被枪击时,他的头肯定是搁在枕头上的。在进一步的报告里我还指出:如用比较显微镜检查,很易证明从被褥上发现的弹头和从地板上拣到的弹壳是否是从国王尸体旁发现的手枪里发射出来的。但这个检查没做。
奈盎森大夫问我是否愿意出庭作证。我说我要呈请外交部批准,外交部又要得到内政部的同意,保证我能受政府官方的委派(我是“内政部的顾问”)。奈盎森大夫说他认为我会在4月中旬被请去曼谷。但是在3月,每个人都感到惊奇,普利迪和瓦查拉查从中国坐船上到湄南河,企图在曼谷夺取政权。他们占领了电台,但被珀尔元帅的军队很快控制了叛乱。普利迪和瓦查拉查再次失踪。审判因两个被告的辩护律师被杀而延期。奈盎森大夫在信中告诉我,在8、9月之前不大会传唤医学证据。“审判时间很长,使人厌烦沉闷,”他写道,“一个证人可以被问一个星期。整个案件可能要拖一年。”这些都是有倾向性的拖延战术。
9月,奈盎森再次写信给我,当时被告已被监护了将近二年。“每隔一周开庭一次,每次持续三整天。”科学部长作证说,在国王身边发现的手枪在枪击发生前起码有一周时间没有发射过子弹。他还说他的实验室没有装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来检查我所提议的弹头和弹壳是否与手枪相配。然而一个警官说:弹头和弹壳肯定与手枪相配。警察当局的其他“专家”宣称,被褥上发现的弹头不可能是穿过国王头部的弹头,“因为弹头通过头部时撞击颅骨,必定会变形,而这颗弹头却没有变形”。这些专家还进一步考虑肌肉痉挛,说弹头经过脑中某些部位刺激脑组织会引起肌肉痉挛。这一点是比较中肯的,因为发现国王死时好象在睡觉,而没有由于痉挛所致的扭弯或紧握武器。这样,辩论就没完没了地继续下去。“我估计到明年才会轮到我们作证”奈盎森写道。他有东方人的耐性。
几周以后,两个辩护律师被捕,指控他们犯叛国罪。剩下两个律师,一个辞职,仅留下一个年青的但却是可敬畏的被告律师费特·内辛克拉。案件接近结束时,查里奥的女儿也参加,她刚刚毕业。
最后传唤医学证据。由15名参加调查委员会所属的辅助委员会医生开始。一个接一个地摆明国王是被杀的观点,但不无担忧。“由于这个国家政治方面的一些危机,不能肯定这一次审判会继续下去,”奈盎森写信给我说,“如果组成一个新政府,审判的面貌可能改变。我们这些证实这一弑君罪的医生还不知道我们的命运如何。我们正期待在某个早晨醒来时有一次军事政变;此外,外界的侵略任何时候都可能到来。”他劝我“暂时”打开我的旅行箱,这对我来说似乎是很有道理的劝告。
泰国既没有发生政变也没有遭受侵略。1950年1月,作了医学证据的结论,我个人没有到场。跟着有许多更为详尽的证据。在被告开始辩护之前,又是一个夏天来到了。这三个被告举出证据否认在这一事件中有同谋关系。内·切特在被告席中处境最糟,部分是因为开枪时他在王宫里的奇怪原因,部分是因为他宣告“国王开枪打死自己。”审判最后在1951华6月结束,从开始以来共经二年又九个月。五万字的判词中法庭裁决国王亚奈达被刺,但没有证实查里奥有罪,两个侍从中没有一个会开枪打死国王。但他们裁决内·切特参与犯罪活动。“对查理奥和布特的指控被驳回。因此命令将两个被告无罪释放。”
内·切特不服上诉,而检察当局却上诉抗议判查里奥和布特无罪。又经过15个月的审议后,上诉法庭在持续14小时的判决中驳回内·切特的上诉,也判布特有罪。
最后上诉到最高法庭,考虑了10个多月,然后宣判查里奥有罪。四个月后,当这三个人坐了将近六年牢后,查里奥、内·切特、布特被判处死刑。
由于没有能够到曼谷去,我感到很遗憾。但我有一个美丽的、雕上王宫的银质雪茄烟盒,作为纪念我在这个案件中的工作。它由费拉费尼克少将在伦敦“代表国王”授与我。
(伍新尧 郭景元)
14.可以写进教科书里的凶杀案
我那本简明的学生教科书《法医学》大部分是在战争期间喧闹之夜写的。第一版在1947年由艾华德·亚诺尔德公司出版。打那以后曾修订和再版过多次。它使我获得了皇家外科协会的斯威尼奖,在全世界交了许多新朋友。“我不认识您,”一封信或一位来自遥远国家的客人说,“但我很欣赏您的书,我很高兴见到您。”接着又接待另一个外宾。
这本书得到西德尼·史密斯爵士的热情欢迎,那时他还在爱丁堡,虽然我的书影响了他自己那本著名的教科书的销路。后来他将号称法医学“圣经”的《泰勒氏法医学理论和实践》的主编职位交给我。在这以前,在将近30年的时间里都是他肩负这重任,并获得了重大的成功。我在法医学领域的成长过程中,西德尼·密斯爵士对我象是一个父亲。
我自己一个非常有趣的,足以在泰勒那本书中赢得一席位置的案件发生于1947年12月。一具男性尸体被发现在一条浅河里。我将他的胃内容物送到首都警察实验室作常规检查。霍尔登大夫发现了砂粒,与我在河床里取来的标本一致。但我已经说过这个男人不是被淹死而是在死后至少一天才被扔到河里的。
可以理解,警察对实验室的报告感到发愁。河砂只能靠吞咽过程到达胃里,死人是不会有吞咽动作的。关于浸水的时间,我会不会搞错?
我回答说,当然我或许会错。但在这一案件,我认为我没错。皮肤浸软的程度还不严重,因此我认为尸体在被发现之前不可能浸泡18至24小时以上。同时,考虑到当地条件和季节,我认为这个人必定死了至少有二或三天的时间。
我的第二个假设很快就得到证实。警察的调查证明他死了二天半。但没有找到证据支持我的第一个看法,即死者被抛到河里之前,至少已经死了一天半。
死者叫威廉·比西特,7l岁。他和一个吉普赛人乔·史密斯在斯乐福的科克酒店喝酒度过最后一个黄昏。酒店关门以后,他们一起步行出来,一直走到晚上。第二天有人报告比西特失踪了。第三天警察询问史密斯。起先他说他们在路岔口分手,比西特在前面,向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