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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生涯四十年-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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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桩案件发生在曼斯菲尔德,一个四个月婴儿的父亲受到同样的判处,因为他烧了孩子的脸,打断了一条腿和一条臂,并割掉他的舌头以制止他的哭喊。这人告诉一位侦察警长说:“这孩子从来不亲近我;他老是打扰我,弄得我发了脾气;我不是故意那样做的;我还是爱我的娃娃。他偏要继续哭叫”。

如果对这些父母的处罚不当,哪里还谈得上对儿童的安全保障呢?在走向我生命的尽头时(七十年代中期),虐待婴儿的发生率明显地下降了,主要是由于对这种令人不安的犯罪,在大多数医生、护士、保护儿童中心等组织中引起了高度警惕的结果,也可能是由社会工作者,而较少地由精神病学者去处理那些可能拿自己孩子出气的精神上受压抑的双亲的结果。我也尽了自己的努力,公开演讲和向杂志写稿,以使人们正确认识其真正意义:一种严重的犯罪潮流,即使不能完全制止,也必须被控制下来。

问题继续存在,婴儿们仍然受虐待,有时是致命的。据国家预防虐待儿童协会1977年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估计前一年有约8000名婴儿受到虐待,其中约有100人因伤致死。

(郭朱明 郭景元)

23。蛆虫之谜

根据警方记录,解决凶杀案,几乎没有比英格兰和威尔士更有成绩的了:他们每年约有150宗凶杀案——不包括从法律上看的他杀——只有少数几宗未解决。但是警方不知道的凶杀案有多少?受害者被埋掉,或者,更糟糕的,被当作自然死或灾害死而火化的又有多少?将尸体藏匿得永远不能被发现或永远不能辨认为人的遗体的又有多少?

当然,这不过是猜测罢了。可是,的确有一些凶杀案逃脱了侦察,因为有一些案件的揭露纯属偶然。例如,彼得·汤玛斯的尸体只是浅浅地埋葬在布勒克尼尔树林中,直到两个13岁小孩寻找钓鱼饵时才偶然被发现。

他们寻找的鱼饵是蛆虫,这是在动物尸体上产卵的苍蝇的幼虫。1964年6月28日星期天,金汤尼和华保罗这两个小孩来到布勒克尼尔树林,希望能象先前一样找到死鸽子或死兔子。

他们来到离树林小道几步远的一个用草皮胡乱堆起的小土墩旁——其上松松地盖着山毛榉树枝,发现有一堆正在翻滚的又肥又白的蛆虫。他们高兴极了,立即用手扒开草皮,根本没有闻到什么臭味。可是,突然他们发现了一条腐败的前臂,一端连着一只手的残余。

钓鱼的计划没有开始就终止了。他们是有头脑的孩子。他们丢下所有的东西,包括这些珍贵的肥白蛆虫,跑到最近的警察所。他们以很值得称赞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向值班巡官报告:“树林里埋着一具死人.。”

很快,警方就把我从在特灵别墅里星期天的午睡中叫醒。下午5时,我和伯克郡探长阿瑟·劳生一起到了现场。立即着手用比较科学的方法挖掘松松掩埋的尸体。当我移开草皮块和山毛榉小枝时,每做一个步骤都进行拍照。环视周围,附近并没有见到山毛榉树。劳生告诉我,在布勒克尼尔树林中也没有山毛榉树。这具尸体是否在别的地方死后被移到这里呢?探长很仔细地勘查现场,却未发现相应的轮胎痕迹或脚印。

这是一具男性尸体,仰面躺着,衣服齐全,头上缠着毛巾。他被丢在那里有多长时间?或者,说得更准确一点,他死了多长时间呢?靠测量尸温来判断已经太迟了,尸僵也已经发生过而且早就缓解了。尸体正在腐烂。警长估计其死亡必定有六到八周时间了。

我告诉劳生:“至少已经死了9到10天,但大概不超过12天。”他怀疑地凝视着我说:“奇怪,蛆虫会那么快就吃掉这些肉。”我提醒他:“我见过一具尸体10天就变成这个样子。”

我认为这些蛆虫是一种青蝇的幼虫。从肉眼看这种苍蝇的幼虫与其他的青蝇的幼虫并无异样,但仅仅孵化时间略有不同。因此当即把这些标本保存起来。这种青蝇的生活史很简单,通常在白天阳光下产卵,天气温暖时,第一天即孵出幼虫。幼小的“一龄幼虫”8~14小时后蜕皮,再过2至3天“二龄幼虫”蜕皮。“三龄幼虫”即“渔夫蛆”,经5~6天狼吞虎咽地取食后,变为蛹。这里所看到的幼虫是成熟的,实际上是老的、肥的、懒洋洋的三龄幼虫,但还不是蛹。因此,我估计蝇卵是9至10天前产下的。外加育蝇到达尸体需要一点时间,如此计算死亡是发生于6月16日或6月17日。

劳生打电话给伦敦警察厅失踪人局,得知一个名叫彼得·汤玛斯的人6月16日在格罗斯特郡莱迪尼家里失踪,而且警察厅的探长法伯已去那里帮助地方警察调查。法伯对布勒克尼尔树林的尸体很感兴趣,尽管远隔100多英里路,他于当天下午也赶到现场。

由于尸体高度腐败又有大量的蛆虫,我决定先检查暴露部分——头、颈和手。在检查颈部时,看见喉头左侧有一小滩血,其他部位没有。这是体内唯一的一滩血。喉部同侧的小骨被压碎,很容易取出。

我对警察说:“他的喉部受了一击,不是勒扼而是打击。”

“是那一类型的打击,大夫?”法伯探长问。

“拳打,脚踢,一个酒瓶……”

“可不可能用手掌侧劈?”探长己在模仿当时的动作。法伯在战争中曾受过突击队训练。

“很象!”

当我在验尸室里继续检查时,发现在气管和支气管里都有血液。心脏表面有少量窒息性出血点。颅骨和其他骨都末见骨折。脑组织已经腐败液化,所以不可能证明是否有其他打击引起神志丧失。由于未发现其他阳性体征,我认为死因是在喉部受钝性暴力打击造成出血进入气管,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并将血液吸入肺里,几分钟内死去。

但是,这个死者是否就是那个失踪的彼得·汤玛斯呢?我估计死者的年龄在40至50岁之间,汤玛斯是42岁。摊开尸体时测量身长为5英尺3英寸,据说汤玛斯是5英尺3英寸或4英寸。此人平时并不注意牙齿(没有请牙科医生看过)因此牙齿的资料无用。但据说他年青时跌断过左臂,作尸体X线检查显示左前臂有陈旧性骨折。他有过犯罪的履历,因而有他的指纹卡。专家们成功地从尸体手指剥离的皮肤获得其指印,证明与档案及从他家里找到的指纹是同一的。在死者的男装茄克衫中有一张裁缝帐单也说明他就是汤玛斯。这样法伯探长就确信无疑地认定,莱迪尼失踪的那个人就是布勒克尼尔树林的这个死者。那他又是怎么死的呢?

汤玛斯的生活很简单,住在威尔斯镇外一问摇摇欲坠的木头平房里:只有他的一只狗作伴。三年前,他从他父亲那里继承了约5000英镑的财产,但他还在装穷,领取失业救济金。从他的房子发现的信件证明,最近他借了2000英镑给威廉·布利特尔。后者是汉普郡供暖设备的推销员。汤玛斯失踪的这个月,正是预定还债的期间。这是一种明确的商业债务。布利特尔曾在加地夫报纸上登广告要求提供一个“短期偿还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借款。汤玛斯不听他的律师和银行经理的劝告,借钱给布利特尔,利息为百分之十二点五(当时放债者的利率),为期六个月。

法伯审问时,布利特尔说6月16日他曾开车去莱迪尼,并把欠汤玛斯的债务还清了。就是这一天汤玛斯失踪。但不能证明汤玛斯已经收到这笔钱。法伯要布利特尔说清楚他是如何得到这一大笔钱的。布利特尔承认钱不是从务农获得的。他说:“我是在赛马场赌搏时逐渐积蓄起来的。”法伯问他获胜马的名字是什么,但他说:“不记得”,而且他也不能举出当地任何一个以赌赛马为业者或是赌搏场的任何人认识他的照片。为了证明6月16日他曾到过莱迪尼,他提及回途中给一个搭便车者坐上他的汽车。

在地区法医科学实验室,将布利特尔的汽车拆开检查,只发现驾驶坐垫底下有一张山毛榉叶子,没有其他可疑东西。布利特尔的家附近并没有山毛榉树生长。在布利特尔的外衣袖子上发现少数散在性的血痕:血型O型,与汤玛斯的血型相同,但碰巧也与布利特尔本人的血型相同。警察继续调查发现,布利特尔在军队时接受过徒手搏斗的训练,很可能包括使用“手掌侧劈”。这样的一种拳击需要训练,却不需要很大的力气。在审问他时,他那厉害的律师轻蔑地问:“什么,被这个人杀死?象牛受到一击那样倒下的吗?”

根据布利特尔的交代找到了搭便车的人,是一个高尔夫球童,他证实布利特尔的说法是真的:那天他是到过莱迪尼。究竟是还钱给汤玛斯还是去杀死他呢?如果法伯的怀疑是正确的,那么,在他将汤玛斯的尸体放在汽车行李箱回家的途中曾停下车来搭载这个搭便车的人。对于这样的案例必须非常冷静,而且正如他的律师所指出的,汽车经过最彻底的、最老练的搜查也找不到放置尸体的痕迹。当然,也有可能用布包裹起来、用麻袋或其他袋子装起来。

法伯对这一案件顽强地工作了四个月。有一个男人名叫丹尼斯·罗伯茨的尼龙纺织工前来报告,他在6月20日见到汤玛斯在格罗斯特汽车站观察时刻表。罗伯茨说他们还互致问候(他们曾在锯木厂一道工作过)。他确信这一日期无错,因为这是他有生以来参加罢工的唯一的一天。

如果汤玛斯6月20日还活着,指控布利特尔的整个案子就垮台了。他有机会杀死汤玛斯的日子是6月16日。而如果汤玛斯6月20日还活着的话,那我在布勒克尼尔树林见到他的尸体时,死后最多8天。

“这可能吗?大夫?”法伯探长焦急地问,他已带了罗伯茨的陈述到我在盖氏医院的实验室来。

“不,不可能!”我立即回答,“在这一点上我已作好准备接受严格的盘诘,如果进行审讯的话。”

看来我已让法伯卸下了很重的思想包袱。要是我回答说这个问题不能绝对肯定,那么,这案子的指控就会垮台,伦敦警察厅就会不信任我——理由很充分。如果我没有真正把握的话,为什么一开始我就满有信心地确定死亡时间呢?

法伯要我写一份书面说明,他可以呈交检察官。我当场就给我的秘书口授,它就象我最初那份尸解报告所推断的那样明确:

 盖氏医院1964年10月21日

今天法伯探长给我看了丹尼斯·罗伯茨的证词副本,大意是说他于6月20日星期六在一个公共汽车站见到他所认识的彼得·汤玛斯。根据在森林里尸体检查所见,还在现场时我最初的推论——“死后9或10天,或者长些”——是一个最短的期限。根据尸体现象可以推论,没有任何特殊情况可能加速蛆虫的侵蚀及尸体的分解。

为了起到“落井投石”的作用,我还补充道:

对于测定死亡时间,我是相当有经验的。可以认为丹尼斯·罗伯茨的证词完全不符合我的检查所见。

起诉还是不起诉?这给伦敦的检察官提出了一个问题。他考虑了好几个星期。他接受了老资格的辩护律师的观点,最后判断该案不够充分。不能忽视罗伯茨的陈述,那会使陪审团为难的。

其后,探长法伯能做的事就是将这个案件转交给布勒克尼尔的验尸官,并且让他的陪审团听取证据,侦讯持续了七天。在检察官拒绝审理这个案件之后,没有人期望验尸官陪审团会判布利特尔犯凶杀罪。然而使人惊奇的是,陪审团判断汤玛斯是在6月17日左右被杀,并认定布利特尔是凶犯。验尸官逮捕了他。1965年的春季巡回审判期间他在格罗斯特受审。

布利特尔的辩护律师与内政部病理学家和昆虫学家商量,要对我的推断进行一次严格的盘诘。好在我已将那个星期天下午在树林里找到的蛆虫装入瓶子里,因为昆虫学家应该检查和核对这些蛆是否真正的红头青蝇的幼虫。

当皇家律师质询时,我尽量清楚而又简短地介绍了这些很肥的三龄幼虫,尚未化蛹。我进一步说明了卵到孵化以及化蛹前蛆发育的三个阶段。把这些时间加起来,我说:“在时间问题上,我毫不怀疑,这个男人已经死了10天左右,最少9至10天。”

皇家律师很快结束质询。这时天已黄昏。他与他的顾问商量,在盘诘我之前,不想给辩护律师讨论我的证据。但布利特尔的辩护律师却同样是一个精明的策略家。

“大夫,”他开始了,“让我假定”’——律师喜欢使用这个词,而不用“我相信”——“对移去树林里那具尸体的覆盖物的各个阶段你都作了记录?”

“是的,我把记录带来法院了。”它们就在我面前。

“阁下,”辩护律师继续说,“我打算要求用复印机将这些记录复制并于明天早上发给陪审团成员。”

法官同意了,辩护律师毕竟能在盘诘我之前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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