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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这儿所说的已不是一种在本来意义上的物质问题,因为这东西被认为是以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律性来与其他东西相区别。这一理论就其本身而言虽是可以被接受的,但由于我们在自己的经验中找不到对之进行检验的办法,因之它仍然是悬而未决的。按照这一理论,使活的原生质与死的原生质相区别的乃是不同的组成。
对于支配有机界的定律的形式,我们能说些什么呢?首先,在回答有机界与无机界的定律是否相同这一问题时,提出了一些建议,但并没有能导致问题的解决。
很多人从能量原理出发,探讨该原理对于有机体的情况是否为真。对于科学来说这虽然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但对于哲学。这类研究并无多大意义。因为我们既已从经验中知道有机体并不是一台永动机,那么有机界是不可能不遵从能量原理的。现在实验已经表明这一原理对有生命物体确实是真实的。达到这一结论的第一次实验是1894年由鲁布纳在动物身上和1904年阿特沃特在人体上作出的。总的说来,这些实验确立了能量原理对于生物的真实性。但由于所比较的只是相隔较长时间的初始能量效应及最终能量效应,因此有可能在短时期内,能量既创生了又消灭了。从大尺度的观察也不能演绎出任何关于小尺度事件的结论。
与这些研究相关,唯能论的代表者们主张这样一种观点,认为生物中存在着称为活能的特殊类型的能量。即使唯能论并不是早已过时,这种观点也不会具有什么科学上的重要性。只有在知道了度量活能的方法之后,活能这一假设才是合理的假设。但从来也没有过这种方法的影子。根本不可能提出活能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能量。而且假如真的是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活能,生物学就将只成为物理学的一个特殊分支,而我们也还是没有权利把有机定律与无机定律对立起来;二者之间的区别将和物理学各分支间存在的区别具有相同的性质。
有一些生物学家致力于在支配生物的定律中发现某种无机界所没有的要素。这一要素和有目的性的概念一起被当作有机体的特征。大多数活力论的生物学家,带着他们的目的论观念,追求的是一条妨碍他们回到物理学领域里来的思路。他们的论点粗略地说就是:一切有机体的终极目标是个体及种族的保持。有机体内所有过程都是以一种使该有机体得以维持下去的方式而互相联锁着。有机体的再生能力可以被当成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但我们在没有有机体(个体)的无机界里却找不到类似的情况。当然,我们可以把行星系看作一个个体,甚至就看作是一个有机体,它具有再生的能力,——这里,再生能力一词应指受干扰时的恢复能力,例如,当有彗星通过时的情况。但对于有机体,自我保持的能力则远过于此。有机体内的过程是相互协调的,一旦受到伤害,某些排除损害的过程会自动开始作用。这些过程可以被称为是目的论的过程。现在,很多生物学家断言目的论的概念包涵了意图的概念。
但“意图”是一种在意识中预期的行动结果,因此,只有当有意识存在时,谈到“意图”才有意义。事实上,有些活力论者主张只有在存在意识的地方才能提出目的论来,并因此而主张一定要把意识归之于有机体。对此,我们可以反驳说,即使不先假定一个意图,也还是有可能定义目的论的概念并加以应用。观察仅能告诉我们,当有机体的平衡被破坏时,某些过程就在该受影响的有机体内开始动作,其动作的方式正好造成这样的最终结果,即使得该有机体或种族在外来干扰下得以保持。这一事实成为试图在机器与有机体之间寻找一种根本差别的基础。这也就是杜里舒的思想。为了刻划出上述过程的特点,他把这些过程称之为“类精神过程(Psychoids)”。通常的论点是这样的:机器的构造方式是每一个零件只完成一种确定的功能,该零件损坏,该功能也就丧失。另一方面,有机体则把受损的部分重新修建起来。我们无法构造一台机器,使它的不同零件能互相代替;机器的每一零件都有其功能,它不能承担其他零件的功能。对此我们可以评论说,即使我们这样定义了机器,我们也只不过是定义了我们所说的机器指的是什么意思,我们并没有因此而陈述了任何东西。下列假定仍然没有得到证明,即认为不可能设想一个物理系统,一方面无例外地遵从物理定律而运转,另一方面又同时具有有机体的再生能力——这一假定仍然没有得到证明。没有一个普遍的超级原理可由之而演绎出上述那种机关或装置的不可能性——甚至连类似于这种证明的东西也没有。只要把我们的各种器械想象为不是由刚性材料而是由象肌肉似的塑性物质构成的就行了。不管怎样,完全可以想象,人类也许会构造出一种装置来,在该装置中每个零件完成几种不同的功能。
在过去关于有机界有目的性的讨论中,常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论点:当我们发现了一件工具,我们就下结论说该工具是为某一确定的目的而制作的;类似地,从有机自然的有目的性这一特点,我们必然要推论到造物者(神,隐得来希)的存在。然而,这两种情况是有区别的。立具的目的在其本身之外,有机体的目的则在有机体本身之内,而且在于其本身的保持。没有证据表明有机体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调节不是由纯粹物理定律决定的。当生物学家对此答复说:物理学的盲目的力和定律对生物学是不够充分的,有机界的力是有目的性的;则我们也可以回答说,用这种方式来区别这些力是荒谬的。
力的原始概念本身就包含了目的的观念,但这种被赋予了人的特点的概念已被物理学的纯化作用所废除了,因为人们认识到,这样做没有能说明任何东西。同样,假定支配着有机物的那种有目的性的力也没有能说明任何东西。有目的性的力这一概念的内容不是空洞无物就是被赋予了人的特点。
虽然如此,某些科学家,就象活力论者约翰内斯·赖因克,仍然保留着这种混乱的观念。赖因克认为当他引入一种生命原理来代替生命力时,他已取得了进展。他的原理不能应用于原子而只能应用于极复杂的结构物。引入了一些新的力,这些力被假定为不同于物理学上的力。赖因克把组织性、生殖和心灵当作生命原理的基本要素,而且认为生命原理与能量原理是等同的。他试图把生命自律建筑在目的论的基础之上,引入了一种目的论的力,这些力造成了特殊类型的事件——目的论的而非因果性的事件。赖因克还谈到支配者,这指的是一些有目的地起作用的力或定律,因果性事件是从属于它们的。身体的每一部分,例如眼睛的每一部分,而且还有整个眼睛,最后以至整个有机体都有它们自己的支配者。但是这种支配定律的观念是不能应用于自然科学的。因为只有当自然律被看作类似于人类的戒律时,才可能对它们应用高级与低级、长官与部属这类相互作用的关系。只要认识到自然律不过是事件实际进程的普遍描述,这种被设想为控制一切其他力的支配者的概念就还是悬而未决的。如果活力真的是存在着,那么它们不是比物理力更高级,可以说,它们与物理力是同等级别的。
杜里舒也认为物理定律用来解释有机事件是不够充分的。他试图用一系列论点来证明生命自律,其中最重要的论点是主张有机体不是机器。他用实验表明,如果把那种处在有机体的某个部位时会发育成眼睛的细胞,移植到另一个通常是生长耳朵的部位去,那么这些细胞长成的是耳朵而不是眼睛。因此,有机体的各个部位是可以互换的。杜里舒把这种系统称为诣势系统。现在,机器可以指两种不同的东西,一种是无例外地遵从物理定律的系统,另一种是其中每个零件都有一个确定功能的系统。杜里舒把一个概念转换成另一个概念而没有证明这两个定义是等同的。而他整个的论证要依赖于这两个概念的等同。
杜里舒的第二个证据是基于目的论的一个特例,其中,感受性的问题占有一席之地。尸体以一种确定不移的方式发生反应;与此不同,有机体能在不同条件下对外界刺激发生不同的反应。刺激和反应在其各个部分中并不都是均匀同质的,它们只有作为整体来说才是如此。在无机自然中,相同的刺激总是引起相同的反应;在有机自然中,按照杜里舒的说法,情况就不是这样。他用电报作为例子来说明这点:电文“约翰在家过完了一天”引起一种确定的反应,该反应既不依赖于电报的外观,也不依赖于电文的措词:但假如修改一字(把“一天”改作“一生”)就会引起一个全新的反应。对这类例子,杜里舒谈到一种“有机体反应的历史基础”。针对这一论点,我们可以说,这类例子并没有排除用相同的方式在无机领域和有机领域内解释反应的可能性。即使在无机领域,刺激的极小差别也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为了解释有机体中刺激与反应的不同,只要设想一种十分复杂的机械装置也就行了。
杜里舒有一个想法是正确的,而这正是问题的核心。杜里舒认为:在所有证明生命自律的实验中,主要之点是要在十分相似的条件下发育出十分不同的东西来。现在,假如没有可感知的不同——亦即,存在于空间的东西并无不同,那么就必须假想一个新的原因,这一原因由于它的非空间性而与物理事物相区别。任何物理事物都一定处于空间性的坐标系内。假想的非空间性原因被杜里舒指称为生命的内部自律——或者换个名称,叫隐得来希。为了证明生命自律就一定要表明,有机体中在相同的条件下,不同的时刻能发生不同的事情。但是,上面所给出的细胞移植(眼睛——耳朵)的例子并没有提供这种证明,因为该例中决定发育的是不同的环境;因此,这是一种空间性的处理,我们没有理由假定有非空间性因素的存在。
在有机界中,无论我们考虑生殖、遗传、明显自发动作等现象还是考虑任何其他事实,我们找不到什么问题是专门科学——生物学,以及间接地,化学与物理学——所不能解决的。这些问题中没有一个会造成任何原理上的困难——认识论的困难——以至于其解决需要哲学的帮助。对于遗传性的问题,的确有人说过,一个拥有其全部特性的完整的个体如何能包含在象人类精子那样微小的物体之内,那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从认识论的观点看来,这并不难于理解——它根本不是什么奇迹,——因为一切量值的相对性告诉我们,物质的最微小的粒子所可能有的相互区别正如人体所可能有的一样多——亦即具有无穷的多样性。一切所谓的生命现象之谜,可以说,仅仅只不过是量方面的困难:它们并不是由生来分隔的领域之间的联接所产生的。这样,对于自然哲学而言,有机体不过就是一些特殊的具有复杂结构的系统,它们被包含在物理世界图象的完美和谐的秩序之中。
关于量子论与生物学的关系,请参阅石里克的论文《量子论及自然之可知性》(《论文集》维也纳1938;再版于《定律、因果性和概率》维也纳1948)。
附录一 必然性与力(第三章的补充)
在思想史的初期,自然概念的内容更多地用人性的形式来表示。其时,原因被看作是一种努力,一种奋斗;人们认为这种努力或奋斗,可以说,根据必然性从其自身中排出了结果。因果关系被设想成是联结原因与结果的真实环节——这是休谟在他当时即已抨击过的观点。到了晚近的阶段,那种认为结果是由原因通过某种决定之类的东西而不得不产生的神秘观念,被马赫称为拜物教的残余。马赫整个地抛弃了因果概念而代之以“函数的”依赖关系(模仿数学中使用的术语)。但是实际上这仅仅只是名称的更换而已。很难理解,为什么自然中的实在的依赖关系,只能仅仅被当作数学上的逻辑概念性的关系而不能被指称为“因果的”关系呢?特别是原因与结果概念的定义完全可以和拜物教不发生关系。
在我看来,远为危险的是拟人论或拜物教;它们是那么容易和自然津这个词联系在一起。“律”这个字容易引人误解,因为它本来使用于人类社会,指的是一种统治机构的法令,用以强迫被统治者接受某种一定的行为类型。“律”这个字正是在这种用法上被借用过来的。但是自然律则决不是加于自然的一种法令,决不是对事物实施什么所谓强制并要求事物加以服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