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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当时
实有其事也。如复道之望、坐沙而语,是说者敷演,妄溢其端耳。
又《东观汉记》曰:赤眉降后,积甲与熊耳山齐云云。所难之指,文中已足。“云云”字疑衍。
难曰:案盆子既亡,弃甲诚众。必与山比峻,则未之有也。昔《武成》云:“前徒倒戈”,“血流漂杵”。孔安国曰:盖言之甚也。如“积甲与熊耳山齐”
者,抑亦“血流漂杵”之徒欤?
又《东观汉记》曰:郭伋为并州牧,行部到西河美稷,有童儿数百,各骑竹马,于道次迎拜。伋问:一有“曰”字,“儿曹何自远来?”对曰:“闻使君始
到,喜,故奉迎。”伋辞谢之。事讫,诸儿送至一作“出”,郭外,问:“使君向日当还?”伋使别驾计日告之。既还,先期一日。伋为违信,止于野亭,须期
乃入。
难曰:盖此事不可信者三焉。案汉时方怕,仪比诸侯,其行也,前驱竟一作“蔽”。野,后乘塞路,鼓吹沸喧,旌棨填咽。彼草莱稚子,龆龀童儿,非唯羞
赧不见,亦自惊惶失据。安能犯驺驾,凌棨帷,首触威严,自陈襟抱?
其不可信一也。又方伯案部,举州振肃。至于墨绂长吏,黄绶群官,率彼吏人,颙然伫候。兼复扫除逆旅,行李有程,严备供具,憩自有所。如弃而不就,
居止无恒,一作“常”。必公私阙拟,客主俱窘。凡为良二千石,固当知人所苦,安得轻赴数童之期,坐失百城之望?其不可信二也。夫以晋阳无竹,古今共知,
假有传檄它方,盖亦事同大夏,访知一作“诸”,商贾,不可多得。况在童孺,弥复难求,群戏而乘,如何克办?其不可信三也。凡说此事,总有三科。三科属
《汉记》言。推而论之,了无一实,异哉!补注:“传檄”恐当作“转致”。
又《魏志。注》:《语林》曰:匈奴遣使人一无“人“字。来朝,太祖令崔琰在座,而已握刀侍立。既而使人问匈奴使者曰:“曹公何如?”对曰:”
曹公美则美矣,而侍立者非人臣之相。”太祖乃追杀使者云云。二字亦赘。
一本止一“云”字,亦衍。
难曰:昔孟阳卧一作“坐”。床,诈称齐后;纪信乘■,矫号汉王。或主遘屯蒙,或朝罹兵革。故权以取济,事非获已。如崔琰本无此意,何得以臣代君者
哉?且凡称人君,皆慎其举措,况魏武经纶霸业,南面受朝,而使臣居君座,君处臣位,将何以使万国具瞻,百寮佥瞩也!又汉代之于匈奴,其为绥抚勤矣。虽
复赂以金帛,给以亲姻,犹恐一脱“恐”字。虺毒不悛,狼心易扰。如辄杀其使者,不显罪名,复何以怀四夷于外藩,建五利于中国?
且曹公必以所为过失,惧招物议,故诛彼行人,将以杜兹谤口,而言同纶綍,声遍寰区,欲盖而彰,止益其辱。虽愚暗之主,犹所不为,况英略之君,岂其
若是?夫刍荛鄙说,闾巷谰旧作“谄”,或作“阔”,并非。言,凡一作“诸”。
如此书,通无击难。而裴引《语林》斯事,编入《魏史。注》中,持彼虚词,乱兹实录。盖曹公多诈,好立诡谋,流俗相欺,遂为此说。盖曹公十七字,一
本失去,一本缀注节末。细按之,定是正文。应置于此。故特申掎摭,辩其疑误者焉。
又魏世诸小书,一讹作“事”。皆云文鸯侍讲,殿瓦皆飞云云。二字赘。
此事列《晋阳秋》之前,亦指曹魏时。
难曰:案《汉书》云:项王叱咤,慑伏千人。然则呼声之极大者,不过使人披靡而已。寻文鸯武勇,远惭项籍,况侍君侧,固当屏气徐言,安能一多“使”
字。檐瓦皆飞,有逾旧作“喻”。武安鸣鼓!且瓦既飘陨,则人必震惊,而魏帝与其群臣焉得岿然无害也?
又《晋阳秋》曰:胡质为荆州刺史,子威自京都一作“师”。省之,见父史有“停厩中”三字。文当摘一“停”字,乃成句。十余日,告归。质赐绢一匹,
为路粮。威曰:“大人清高,不审于何得此绢?”质曰:“是吾俸禄之余。”
难曰:古人谓方牧为二千石者,以其禄有二千石故也。名以定体,贵实甚焉。设使廉如伯夷,介若黔敖,恐当作“娄”。苟居此职,终不患于贫馁者。如胡
威之别其父也,一缣之财,犹且发问,则千石之俸,其费安施?料以牙筹,推以食一作“之借”。箸,察其厚薄,知不然矣。或曰观诸史所载,兹流非一。原注
:如张堪为蜀郡,乘折辕车;吴隐之为广川,货犬待客。并其类也。“张堪”,旧作“张湛”,“货犬”或作“贷米”,并误。必以多为证,则足可无疑。然人
自有身安弊古通“敝”。镪,口甘粗粝,而多藏镪帛,无所散用者。故公孙弘位至三公,而卧布被,食脱粟饭。汲黯所谓齐人多诈者是也。安知胡威之徒,其俭
亦皆如此,而史臣不详厥理,直谓清白当然,一脱“当然”二字。缪矣哉!
又《新晋书。阮籍传》曰:籍至孝。母终,正与人围棋。对者求止,籍留与决。史有“赌”字。既而饮酒二斗,举声一号,吐血数升。及史有“将”
字。葬,食一蒸豚,饮二斗酒。一本“酒”字在“二斗”上。然后临穴,史作“诀”。直言“穷矣!”举声一号,因复吐血数斗。史亦作“升”。毁瘠骨立,
殆致灭性。
难曰:夫人才虽下愚,识虽不肖,始亡天属,必致其哀。但有旧误作“以”。
苴绖未几,悲荒遽辍,如谓本无戚容,则未之有也。况嗣宗当圣善将殁,闵凶所钟,合门惶恐,举族悲咤。居里巷者犹停舂相一作“杵”。之音,在邻伍者
尚申匍匐之救,而为其子者方对局求决,举杯酣畅。但当此际,曾无感恻,则心同木石,志如枭獍者,安有既临泉穴,始知摧恸者乎?求诸人情,事必不尔。又
孝子之丧亲也,朝夕孺慕,盐酪不尝,斯可至于癯瘠矣。如甘旨在念,则筋肉内宽;醉饱自得,一作“支”。则饥肤外博。况乎溺情豚酒,不改平素,虽复时一
呕恸,岂能柴毁骨立乎?已上两驳,理解皆得,苦其烦絮。盖彼阮生者,不修名教,居丧过失,而说者遂言其无礼如彼。又旧讹作“人”。以其志操本一作“尤”。
异,才识甚高,而谈者遂言其至性如此。
惟毁及誉,皆无取焉。
又《新晋书。王祥传》曰:祥汉末遭乱,扶母携弟览,避地庐一作“卢”,误。江,隐居三十余年,不应州郡之命。母终,徐州刺史吕虔檄为别驾,年垂耳
顺,览劝之,乃应召。于时,寇贼充斥,祥率励兵士,频讨破之。时人歌曰:“海、沂之康,实赖王祥。”年八十五,太始五年薨。
难曰:祥为徐州别驾,寇盗充斥,固是汉建安中献帝第三改元。徐州未清时事耳。子玄粘看在此,疑端从此生。有魏受命,凡四十一作“三十”,误。五年,
自丕至陈留王,全魏之数也。陈留即常遗乡公,后谥元帝。上去徐州寇贼充斥,下至晋太始武帝初元,五年,当六十年已上矣。祥于建安中,年垂耳顺,更加六
十一多“六”字。载,至晋太始五年薨,则当年一百二十岁矣。而史云年八十五薨者,何也?如必以终时实年八十五,则为徐州别驾,止可年“年”字一在“五
六”下。二十五六矣。又云其未从官已前,隐居三十余载者,但其初被檄时,止年二十五六。自此而在,安得复有三十余年乎?
必谓祥为别驾在建安后,则徐州清晏,易代频仍,么么窃发,固亦时有,史不悉载耳,胡可臆泥?何得云“于时,寇贼充斥,祥率励兵士,频讨破之”
乎?求其前后,无一符会也。
凡所驳难,具列如右。盖精《五经》者,讨群儒之别义;练《三史》者,征诸子之异闻。加以探赜索隐,然后辨其纰缪。如向之诸史所载则不然,何者?其
叙事也,唯记一途,宜论一理,而矛盾自显,表里相乖。非复牴牾,直成狂惑者尔!寻兹失所起,良由作者情多忽略,识惟愚滞。或采彼流言,不加铨一作“诠”。
择;或传诸缪说,即从编次。用使真伪混淆,是非参错。
盖语曰:君子可欺不可罔。至如邪说害正,虚词损实,小人以为信尔,君子知其不然。又一无“又”字。语曰:信书不如无书。盖为此也。夫书彼竹帛,事
非容易,凡为国史,可不慎诸!
忤时第十三
孝和皇帝时,中宗初谥孝和。韦、武弄权,母媪一作“娼”。预政。士有附丽之者,起家而绾朱紫,予以无所傅会,取摈当时。原注:一为中允,四载不迁。
会天子还京师,朝廷愿从者众。予求番次,在大驾后发日,此二句“后”字错置,当云“予求番次在后大驾发日”。因古本有“因”字,逗留不去,守司东都。
杜门却扫,凡经三载。或有谮予躬为史臣,不书国事,而取乐丘园,私自著述者。由是驿召至京,令专执史笔。于时小人道长,纲纪日坏,仕于其间,忽忽不乐,
遂与监修国史萧至忠等诸官书求退,曰:仆幼闻《诗》、《礼》,长涉艺文,至于史传之言,尤所耽悦。寻夫左史、右史,是曰《春秋》、《尚书》;素王、素
臣,斯称微婉志晦。两京、三国,班、谢、陈、习阐其谟;中朝、江左,王、陆、干、孙纪其历。刘、石僭号,方策委于和、苞,张;未详。宋、齐应箓,惇史
归于萧、沈。亦有汲冢古篆,禹穴残编。孟坚所亡,葛洪刊其《杂记》;休文所缺,荀当作“谢”。
绰裁其《拾遗》。凡此诸家,其流盖广。莫不赜一作“颐”。彼泉讳“渊”
作“泉”。薮,寻其枝叶,原始要终,备知之矣。
若乃刘峻作传,自述长于论才;范晔为书,盛言矜其赞体。斯又当仁不让,庶几前哲者焉。然自策名仕伍,待罪朝列,三为史臣,再入东观,竟不能勒成国
典,此句当与《正史》篇撰《唐书》八十卷、重修《则天实录》三十卷参互活看。贻彼后一脱“后”字。来者,何哉?静言思之,其不可有五故也。
何者,古之国史,皆出自一家,如鲁、汉之丘明、子长,晋、齐之董狐、南史,咸能立言不朽,藏诸名山。未闻藉以众功,方云绝笔。唯后汉东观,大集群
儒,著述无主,条章靡立。由是伯度讥其不实,公理以为可焚,张、衡。蔡邕。二子纠之于当代,傅、玄。范晔。两家嗤之于后叶。今者史司取士,有倍东京。
人自以为荀、袁,家自称为政、骏。谓刘向、歆。每欲记一事,载一言,皆搁笔相视,含毫不断。故头或作“首”。白可期,而汗青无日。其不可一也。
前汉郡国计书,先上太史,副上丞相。后汉公卿所撰,始集公府,乃上兰台。由是史官所修,载事为博。爱自近古,此道不行。史官编录,唯自询采,而左、
右二史,阙注起居,衣冠百家,罕通行状。求风俗于州郡,视听不该;讨沿革于台阁,簿籍难见。虽使尼父再出,犹且成于管窥;况仆限以中才,安能遂其博物!
其不可二也。
昔董狐之书法也,以示于朝;南史之书弑也,执简以往。而近代史局,皆通籍禁门,深居九重,欲人不见。寻其义者,盖由杜彼颜面,防诸请谒故也。然今
馆中作者,多士如林,皆愿长喙,无闻同“■”。舌。倘有五始初成,一字加贬,言未绝口而朝野具知,笔未栖毫而缙绅咸诵。夫孙盛实录,一作“纪实”。取
嫉权门;王劭一作“王韶”。直书,见仇贵族。人之情也,能无畏乎?其不可三也。
古者刊定一史,纂成一家,体统各殊,指归咸别。夫《尚书》之教也,以疏通知远为主;《春秋》之义也,以惩恶劝善为先。《史记》则退处士而进奸雄,
《汉书》则抑忠臣而饰主阙。斯并曩时得失之列,良史是非之准,作者言之详矣。顷史官注记,多取禀监修,杨令公则云“必须直词”,宗尚书则云“宜多隐恶”。
十羊九牧,其令难行;一国三公,适从何在?其不可四也。
窃一作“切”。以史置监修,虽古无式,寻其名号,可得而言。夫言监者,盖总领之义耳。如创纪编年,一作“创立纪年”,一脱“编”字。则年有断限;
草传叙事,则事有丰约。或可略而不略,或应书而不书,此刊削之务也。属词比事,劳逸宜均,挥铅奋墨,勤惰须等。某帙一讹“表”。某篇,付之此职;某传
某志,一作“某纪某传”。归之彼官。此铨配之理也。斯并宜明立科条,审定区域。倘人思自勉,则书可立成。今监之者既不指授,修之者又无遵奉,用使争学
苟且,务相推避,坐变炎凉,徒延岁月。其不可五也。
凡此不可,其流实多,一言以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