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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第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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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表达。政治的正义观念之第三个基本特征是,“它的内容是通过某些基本的理念而表达出来的,这些理念被看作是隐含在一个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罗尔斯把一切合理完备性学说都看作现代市民社会的“背景文化”或“日常生活文化”,而非“政治文化”。对于现代民主社会来说,“背景文化”不可忽视或偏视,这是现代文化多元化对社会宽容的基本要求。但在这里,“政治文化”(政体、制度、结构和组织、等等)更为根本,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础。在“政治文化”的背后,隐含着“一种民主思想的传统”,它“被视为是一种隐含地为人们所共享的理念和原则的根基(fund)。”民主思想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为“世代永久相传的公平之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这一中心组织化理念是与两个相伴随的基本理念一起展开的:一个是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理念(他们介入合作);另一个理念是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有效调节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
“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理念”与“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有效调节的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是罗尔斯“最合适之政治正义观念”的两个基本要素。为了论证这两个观念,他一方面重新阐释了《正义论》曾经设置的“原初状态”理论;另一方面又进一步对这两个观念(“公民观念”与“社会观念”)做了更具体的界说。对前者,罗尔斯为他遭受的各种指责和批评提出了辩护。“原初状态”及由此衍生的“无知之幕”等观念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为其正义之社会结构论题及两个正义原则所设定的前提性预制理论,它的基本理论原型是西方近代出现的“社会契约论”。尽管罗尔斯反复申明“原初状态”学说不再依赖于近人所热衷的纯粹人性论假设,但他的这种所谓“新社会契约论”仍然被指责为一种缺乏充足理由和实践基础的“形上假设”,与卢梭、康德等人的道德形上学并无不同。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再次强调指出,“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没有任何关于自我本性的形上学含义”,而不过足一种必要的理论前提预制,即作为一种“代表设置”(device
of representation)”。向作为一种代表设置,原初状态的理念起着一种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手段之作用。”要消除对这一理论设置的误解,关键是区别三个不同的观点:“原初状态中各派的观点;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公民的观点;最后是我们自己的观点——即把现在详细阐述着公平正义和把它作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考察的你和我的观点。”在此,“原初状态”的设置仅仅是为了确保社会各派在缔结一公正的社会结构或制度原则之初有一种公平的起点,它所意味的不过是一种无任何个人偏私性的观点。如果人们在寻求社会公平的原则之初要达到最初的一致,它就是一种必要的“中介化理念”(mediating
idea)预设。而它所赋予的基本意义只是一种“代表设置”,决无更高的本体论优先意味,甚至也不同于建立公平之正义社会以后某个公民的观点,或人们论证公平之正义观念的正当合理性时所采取的观点。
对于后一方面,罗尔斯分别具体界说了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和自由平等之公民理念。他指出,“公平合作系统”(社会)理念包括三个具体因素:第一,由公共认可的规则和程序引导的合作;这种合作不同于由某种“中心权威制定的秩序”所指导的那种社会协调活动,其基础不是政治权威,而是公共的规则和程序。第二,在“相互性”(reciprocity)基础上设定的为每一个所接受的公平合作项目或条件;这一要素的主要内涵是具体指定各参与合作的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并让每一参与者都能得利。第三,每一参与者须持合理的善观念,即他们都要对自己想从合作中获得的利益持有合理的价值期待。在这里,所谓“合理”,就是既无须持某种利他主义的普遍善观念,也不能持某种利己主义的自我观念,而是寻求公平互惠、正当合理。依公平合作系统之观念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才可能成为秩序良好的社会。所以,与之相联系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也包含三个要素:一、它必定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和“公共的政治正义理念”(的有效调节)相关联;二、它具体包括(甲)大家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乙)社会基本结构能够满足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丙)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正常有效的正义感;三、这种社会既不是什么共同体,也不是任何形式的联合体,而只是一种合理的民主社会。在罗尔斯看来,民主社会与所谓共同体或联合体的基本区别就在于,首先,前者是一自足的封闭性的社会合作系统,因而有着确定的社会认同界限;而后者却是漫无边际的。无法确定其认同界限的共同体。其次,前者没有也无必要假定某种终极的社会目的,它所需要的只是一种正当合理性的证明;而后者恰恰是以某种形式的社会终极目的为假设前提的,因之难以获得公共理性的证明。最后,前者建立的理念基础是公共理性和基本政治的正义观念,而非任何一种完备的形上学说。后者却依据于(且由于它对终极目的的期待而不得不依据于)某种完备的形上学说。反过来,人类固有的对完美理想和绝对真理的渴望往往诱使他们产生对某种更大更深的社会联合的理想。可惜的是,这种社会理想无法得到理性的证明。罗尔斯说:“一种对完整真理的热望诱使我们趋向一种更广阔更深刻的联合,而这种联合是无法得到公共理性证明的。”
有效的社会合作和秩序良好的社会还必须以理性的社会公民为前提条件。因此,与政治正义观念相应的公民观念或个人观念也有着具体的规定: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民主社会公民,必须具备两种最基本的道德能力,即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以便能够参与社会合作并有效地调节自己的合作行为;必须具有“理性的力量”,即“判断、思想的力量、以及与这些力量相联系的推理的力量”;必须具有道德认同和公共认同的能力,在享有向社会制度提出其合理要求之权利的同时,也能承诺对社会公正的义务;此外,他还必须具备必要的政治美德,即公民进入社会合作所必需的自我美德条件。作为对麦金太尔批评的回应,罗尔斯明确指出,政治的正义观念并不排除美德的观念,它需要美德观念的补充。所有这些要求的组合,便是罗尔斯的所谓“公民理想”(the
ideal of citizenship)。

理念扩展: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理念”
1.“重叠共识”的理念
如果说,政治的正义理念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基始,那么,在罗尔斯看来,作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哲学体系,政治自由主义的构成还需要一系列的基本理念。我们已经看到,政治的正义观念和与其相伴随的个人公民观念和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一起构成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作为基始性的核心理念,政治的正义表明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及其对现代立宪民主理想的基本理解。它告诉我们,政治的正义所指向的,是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建立一种合理公平而又秩序稳定的社会合作系统,即一种现代立宪民主社会。按照政治的正义理念来理解,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由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调节社会的基本结构;第二,这一政治(的正义)观念是诸种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的重叠共识的中心;第三,当宪法的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处于危险之中时,按照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疏导公众的讨论。”而贯穿这三个条件的核心理念即是政治的正义观念,或者说,政治的正义观念是规导整个民主立宪社会的最基本理念。
但是,对政治的正义理念和与之相伴随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个人)理念”及“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的阐释,以及对《正义论》提出的“社会基本结构”与“原初状态”两个基本概念的辩析,还只是对政治自由主义“基本要素”的原则性分析论证。要全面详尽地论证政治自由主义理论,还需要补充若干“主要理念”的系统证明。因此,罗尔斯以一种近似于黑格尔逻辑学的概念演绎方式,在《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二部分,提出并论证了他谓之的政治自由主义的三个“主要理念”,它们是:“重叠共识”的理念;“权利优先和善理论”的理念;和“公共理性”的理念。
“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nsus)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也是其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建构的支柱性理念之一。正是通过这一新概念的解释,罗尔斯找到了合理解释现代民主社会中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统一之间矛盾的新途径,而在原有的正义两原则之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多元宽容”的原则。罗尔斯认为,上述矛盾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正常现象,而非某种可以很快消失的历史状态。既如此,合理地解释这一现象并探索料理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就成为了政治自由主义哲学的基本课题之一。但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了解民主社会之政治文化的普遍事实。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一部分第一讲中,他阐述了下述三种“政治文化的普遍事实”。(1)“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发现的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不是一种很快会消失的纯历史条件,它是民主之公共文化的一种永久特征。”罗尔斯把这叫做“理论多元论的事实”,它是现代民主社会必然产生的基本事实。与传统自由主义思想家和马克思主义者不同,罗尔斯认为,这一事实并非只是“自我利益和阶级利益的结果”或“只是各民族从一种有限立场来看政治世界的可理解的倾向性结果”,同时也是“自由制度构架内部自由实践理性作用的结果”。(2)“对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或道德学说的持续共享的理解,只能通过压迫性使用国家权力才得以维持。如果我们把政治社会看作是在认肯向一种完备学说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共同体的话,那么,压迫性使用国家权力对于政治共同体来说就是必需的。”这也就是说,如果以某种完备合理性学说而非公共理性(政治的正义观念)作为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共享理念基础,就只能也必然导致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指望任何其他的政治方式都不可能。但这带有违背自由民主政治的根本本性的危险。罗尔斯把这叫做“压迫的事实”(the
fact of oppression)。(3)“最后,第三个普遍的事实是,一种持久而安全的民主政体,即一个不被分裂成为互争互竞的学说自认的和敌对性社会阶层的民主政体,必须获得它在政治上积极参与的公民(至少是大多数公民)的实质意愿性支持。”依罗尔斯所见,不合理的学说一般不可能在社会上普遍流行。而合理的学说之所以具有其合理性,是因为它们必定在某种程度上或某特定范围内获得人们的认可。但问题是,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人们所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性学说必然互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在此情况下,如何确保持不同或对立之学说的公民不致因其所持学说或观点的不同而出现对国家民主政体的意志冲突?答案只能是,在各不同学说(它们是支配公民们不同社会立场的基本学说)之间寻求相互间重叠的共识面,这种共识即是公民之“全体观点”(overall
views),它是公民参与和支持民主政体的意志基础,也是确保民主政体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理念基础。这是与第一个普遍事实相联系着的理性多元跟社会稳定性要求如何统一的现代社会事实。
除这三个主要的普遍事实之外,还有两个普遍事实。一个是可以从“理性(的)”(the
reasonable)与“合理(的)(the ratio-nal)”两概念之分别中见出的普遍事实。按罗尔斯的分析,这两个概念既相互独立,又有联系。前者作为个人的美德,意指个人的理性推理和达于正当观念的能力,它指向公共的领域,但不意味着利他主义;后者意指个人的价值判断和达于善观念的能力,它指向非公共的或个人自我的价值目的,但不必然意味着利己主义。而作为社会性的美德概念,“理性(的)”着眼于社会公共的正当或公正秩序,而“合理(的)”则着眼于社会的实质功利目的或价值实现。这两者的区别当然不是绝对的,但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这样一个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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