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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10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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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仍不如北方快捷和方便。公元1世纪中叶一个官员报告,桂阳郡的百姓深居河谷之地,几乎与郡府隔绝,结果是不缴纳税收。官员们坐船旅行,仍然倍感困难。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他劈山开路500余里(200公里)。②后汉时期华北的陆路运输大概和近代以前任何时期一样良好。山地修筑的某些栈道在后来诸世纪中未曾重建。官员和富人骑马或坐马车旅行。未曾使用因道路不好而需用的轿子。墓壁上常常装饰着官员们率领下属骑马行进和官员乘车的图景,艺术家试图抓住大规模行动和气魄的感觉。③因为后汉时期看来在流通领域有大批富人和大量钱币,故必然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们,众所周知,前汉时期商业活动掌握在大商人手里,特别在远距离的奢侈品贸易中更是如此。保留下来的官方史料很少提到大商人,这多半是由于他们置身于政治生活之外。但是它们的确提到了富人。据说梁冀(公元141—149年摄政)惯常查抄富人(推测是商人)的财产,其中一人的财产值7000万钱。④也有证据表明,地主兼商人在后汉时期比在以前时期起着更大的作用。⑤政府的垄断和市场体系在王莽统治(公元9—23年)末年停止活动以后,小商人和昌盛地主似乎常常插手进来,特别是经营地区商业和日用必需品商业。明帝在位(公元57—75年)期间,曾经试图禁止人们兼营农业和商业,但是这一禁令不久就放松,或者无人理睬了。事实上,在后汉时期,人们在“货殖”(以前通常表示商人的术语)与“豪右”(通常表示地方上的地主的术语)之间没有明显区别。例如,光武帝的两个姻亲樊宏,(死于公元51年)和李通(死于公元42年)被记述为出身于“世以货殖”著称的门第,但他们也是与另一拥有土地的名门攀婚的大地主。①再者,豪右有时从事商业活动。当181年政府着手收购大批供军用的马匹时,据报导,“豪右辜榷,马一匹至二百万”。②崔寔(死于170年)是著名文人的儿子和孙子,他在卖掉自己的大部分财产来支付他父亲的丧葬费用以后,开始经营酿造业。他因这种活动而被人责难,但是看来没有人认为这种活动非法。③他的商业嗜好更进一步地显露在他每月给庄园管理的指导中,他的指导提出要把农业活动与食品、织物的交易结合起来。它列举了买卖各种物品最有利可图的时间。例如,必需在八月份卖小麦种子,当时需要播种小麦,五、六月份麦收以后立即收购小麦,因为当时小麦丰饶。④这样经营农业生产将为殷实地主提供许多赢利机会。这种商业完全不同于铁器或精巧制品的长途贩卖,但它却成为一种比较重要的经济成份。
农业的技术进步
地主为了获得财富,无须进行商业冒险。汉代改进农业生产的方法有许多,而且是一个广泛感兴趣的问题。①新型铁犁头能够实行深耕,特别是如果用两头牛拉犁的话。陶砖的采用使得灌溉用的水井的建造较为方便。在选择作物和决定播种时机的时候细心观察土壤的特点就能增加产量,如同选种、施肥和移栽秧苗的方法能够增产一样。
虽然这些进步中有许多在前汉时期已开始采用,但只有当它们在全国各地被采用以后,它们的好处才能被充分了解。例如,公元前2世纪末当赵过接受一项提高农业技术水平的任务时,还没有广泛采用牵引役畜。②公元76年一次毁灭性的牛瘟导致耕作面积大大缩小,这说明那时牵引役畜是农业中的重要因素。③但是,整个汉代在技术水平上有很大的变化,也有关于尚未采用最新技术的落后地区的报导。
近代考古学提供了铁器传播和改进的某种迹象。仅仅在50年代,与前汉的60处遗址相对照,发现了埋藏铁器的后汉遗址100多处。④到1978年,包括现代辽宁、甘肃、四川、贵州、安徽和福建诸省边沿地区在内的50余处地点发掘了汉代铁犁头遗物(在时间上多半为后汉)。这些遗物——与一个木犁模型和六幅人拉犁图画等其他发现物一起——揭示出在后汉时期,犁的结构逐渐得到改进。到2世纪时,犁的主要形式是由两头牛拉和一人操作。①考古材料也证实了保留下来的任何文献未曾提到的技术进步;这些进步包括能够调整犁沟深度的犁头和牛鼻环的采用,牛鼻环使人们能够从后面方便地进行操纵,而无需另一人在前面牵引。②有许多迹象表明后汉时期水利的重要性。已经发现了几处灌溉遗址。安徽的一个例子包括一个水闸和蓄水池,灌溉沟渠可以从蓄水池得到水源。③广东一座墓葬包括一个灌溉稻田的模型。④《后汉书》指出官员承办的十多处水利工程,这些工程或者是他们作为郡守主动承办的,或者是根据中央政府的命令进行的。其中有许多是打算维修现有池塘和水渠体系。有两处提到了禁止地方豪右把持这些水利工程受益的问题。⑤因为地方豪右对于灌溉利益有切身利害关系,故他们必然常常主动建造这样的水坝或进行维修。在华北,用砖砌的井实行灌溉是平常现象。只给小范围供水的井的工程不是政府承办,而是地主本人发起的。
技术知识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增进农业产量。大地主可以栽培种种谷物和蔬菜,每一种按照土壤条件在不同时期种植和收获。因为这样把农事扩展到全年大部分时间,他们能够提高每个劳动者的总的生产能力,因而显示出比个体农民种植者的明显优越性。①小农的贫困化
尽管在工商业和改进的农业技术中出现了经济活力的迹象,但是人们没有什么怀疑,后汉时期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农民问题”。有各式各样的证据说明这一点:短论文章作者的记述、政府进行补救的尝试、农民本身的迁徙与盲流。特别在公元2世纪期间和以后,向南方迁移似乎具有相当规模。在公元140年的人口普查中,已有大量人口在扬子江流域和湖南的几条大河流域登记户籍,在随后几十年间向这个地区的移民仍在继续。②并不是所有处境困难的农民都作为先锋者迁到南方定居。还有大量的、然而种类繁多的失业者,史称流浪者或难民。鉴于政府给愿意定居和登记户籍的人提供奖赏,故从公元57年起,甚至在丰收时节,几乎总是有足够的流浪者。在发生天灾的时候,由于在正常年景时能够自给、而在坏年成时则没有储备的农民的涌进而使难民队伍扩大。
看来许多不能留在原籍的农民可能是技术改良和经济进步的牺牲品③。即使打井用的砖、铁犁刃、铁镰刀和铁锹较广泛地被运用,但是它们的价格超出了勉强维持生活的农民的财力。将近前汉末期的时候,政府着手分配农业工具,以解决这个问题。在后汉时期,似乎没有继续实行这种做法,部分原因可能是由于政府不再继续控制铁的生产。没有能力用得起最好的设备与方法的小地主很容易陷入债务之中,而欠下的债务则可能意味着把自己的土地抵押给地方豪右。豪右可能使这全家人沦为佃户,但是因为采用比较先进的方法,他只需要少数人耕种每一土地单位,因此,他不能把以前的全部住户都保留下来。这样便产生了农村失业大军。
为了对付这些过程,政府采取了若干旨在帮助小农的政策。①按照保护人民生活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少干预人民生活这种传统理论,政府尽可能减轻农业税。公元30年恢复了按照平均年成1/30估算的低田赋,并且安排了重新丈量田地。光武帝费尽心血地务必使这次丈量进行得准确,同时将大地主全部登记。他甚至处决了几十名官吏,因为他们在登记时弄虚作假(公元40年)。官吏们受到的压力是如此巨大,以致在国内几个地方爆发了地主领导的暴动,地主们抱怨他们的田地丈量得不公正。②虽然人们总是以为减轻赋税和劳役将改善农民的处境,但是减轻田赋的主要受益者必然是大地主,因为大地主能够在每一个土地单位上使用最少量的劳动者。这是因为人头税并不因财富或收入而异,而对于技术改进和农民艰苦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他认为农民自己和佃户的小块土地刺激了新技术的发展,因为新技术使他们能够在较小的土地上生产出较多的东西。但是,我作出了相反的论证:较好的犁可以少使用人力,而不是多使用人力,佃户常常受到地主密切监视,决定种植什么和如何耕种庄稼的是地主其人。地主使用少数比较有生产力的佃户比使用许多佃户来对小块土地进行精耕细作要更加有利可图。见以上第10章《农村社会结构》节中的讨论。对于耕种小块土地的大多数农民来说,其数量大于田赋。①政府也偶尔努力使农民在新地方定居下来,作为减轻农村贫困的一种方法。例如,公元84年一道敕令注意到了新近对于农业的奖励不够,指出:②令郡国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迁居者〕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政府努力帮助农民的第三种方法是直接救济。甚至在普遍繁荣时期,也认识到某些种类的人民——老人、寡妇、鳏夫、无子女者、严重疾病者、无力养活自己的穷人——需要救济。后汉时期至少给这些人发放过24次救济,通常是2至5蒲式耳(石)谷物。但是政府把这些人群看作经常需要对他们实行慷慨社会救济的穷人。更重要的是给予通常能自给自足、但受到天灾打击的农户的直接救济。在后汉第一个50年间,有记录可查的不能完全由地方处理的天灾只有一次,即公元46年的南阳地震。③但是,从公元76年牛瘟的时候起,几乎总是有某个地方需要中央政府救助。在随后的50年间,政府在应付每一次危机时显然是成功的。在进行评价时很少宽容或讲恭维话的刻薄的批评家王充(公元27—约100年)认为古代没有一位统治者的救济方案胜过年长资深的政治家第五伦(盛年期公元40—85年)在牛瘟时的救济方案。①在和帝在位期间(公元88—106年在位)所作各种努力中可以看出政府保持农民独立性方案的大量困难。和帝在位期间发生的最严重的问题有公元92至93年和96至97年的蝗灾和旱灾,公元98年和100年的水灾,从公元100至103年西北和越南的一些地方性问题。②通常一出现灾情,就发布命令给损失收成40%或更多的任何人减免田赋或稻草税,对损失较少者也予以适当减免,如果情况恶化,则在郡府开仓直接救济,和给不能生活的人发放贷款。定期允许穷人(或者有时是穷人中特殊集团)到国家土地上狩猎、捕鱼或采集食物而不获罪。那时华北地区,特别是黄河与长江之间仍然有大片森林以及许多河流、池塘和沼泽。当突然发生饥荒时,人民似乎很容易想到狩猎、捕鱼和采集,也许不管皇帝是不是允许。
政府有时试图实行新方法。公元94年一道诏令规定返回原籍的离乡者免除一年田赋和劳役。其间不管他们在什么地方,都由地方当局给予救济,如果他们从事小贩生意,他们也不被作为商人而征税。公元101年勾消贫苦农民欠下的食物债和种子债。三年后发布一道诏令:拥有田地、但因“粮罄”而无力自行耕种的贫苦农民,贷给他们种子和粮食。③在和帝时,政府能够用这些不同方法应付突然沦为贫困的人民的灾难,因而使他们不发生叛乱,并使他们尽快回去从事生产劳动。整个说来,国家不贫穷,国库不空虚。曾经三次对所有人普遍减税,而不管是否需要。这些形形色色的灾害从来没有被描述为使地方上的全体居民家破人亡,也没有确凿饿死人的记载。事实上,和帝在位时期救济措施的记录或许可以被看成普遍繁荣的证据,因为政府有能力对国家边远地区的天灾受害者进行救济。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稳定。它取决于气候是否温和、政府的管理是否良好以及是否有牢靠的政府收入。如果广大农民集团贫困到只在好年成才能维持自己生计而当收成不好便成为国家负担,国库便会迅速空虚。和帝统治以后出现了这样的情形。救济措施不大充分了,减税措施不大大方了。中央政府经常命令地方官员自行应付灾害,而又不供给他们应付灾害的手段。公元143年政府的收入如此锐减,以致它不得不减少官员的俸给,禁止酿酒和向王公与贵族借用一年的田赋。公元153年20个郡国遭受蝗灾,黄河泛滥;饿殍载道,据说饿死数十万人。政府简直无法应付这种灾害。地方当局奉命抚慰和救济饥民,但是它们没有得到进行救济所需要的粮食。公元155年报导发生大规模饥荒,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当局向有存粮者征收30%的粮食,以提供救济。①如果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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