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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1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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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使华北平原非军事化外,王朝还想出其他平定全国的办法。595年,文帝下令没收帝国的全部武器,并以法令规定私造武器者将被惩办;但隋的策动一切军事行动的地区关中又不受此限。为了防止水上叛乱,文帝在598年下令没收南方所有长三十尺以上的船只。
军事制度第二个大改革是炀帝在605年下令进行的。这一改革旨在把兵力进一步集中,归中央指挥机构控制。命令的主要特征是,总管府统率的所有部队从此直接归京师12个卫和府控制。平定南方后,总管府的数字已经减少,但在604年仍有36个,其中兵将最多的府集中部署在北部和西北边境。除了把这些部队纳入中央军事机构外,炀帝又下令把仪同府的名称规范化;从此地方军事单位都称鹰扬府。②在第二次军事制度改革后,隋已牢牢地控制了国内的部队。王朝在军事上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依然是来自北方的外患。在王朝最初几年,北方边境遭到突厥和吐谷浑的严重袭扰,所以那里需要大批军队。为了缓和供应问题,文帝下令在长城外设屯田以供应军粮。他命令一个以严酷闻名的高级将领负责此事,据说屯田进行得很成功。在利用沿西北边境的要塞化的村落来对付边境游牧民入侵的努力方面,文帝则没有那样幸运。他只能采用另一种由来已久的边境政策:疏散草原的游牧民和保持军事前哨网络。对付游牧民族威胁华夏的传统防线当然是长城。在前人做了大量事情之后,隋的统治者继续大力对它进行整修和延伸,并派人驻守。这项工程在文帝登位时就开始,当时本地的“夷狄”被动员每年需在城上服20天徭役。同年,文帝命一名心腹大臣动员3万名劳工建造(或重建)一段长城。但这只是开始,因为在586年,被动员的劳工达11万人;在587年,达10万人;在607年,有100多万人建造鄂尔多斯和今陕西省之间的一段由北向南的新长城;在608年,被动员的劳工超过20万人。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进行每年必需的20天强迫劳动;大部分长城都是在以前残留的基础上重新修建的。建筑材料是传统的夯实的土和晒干的土砖。
隋朝的军事建制是令人瞩目的。它能轻而易举地应付小规模的入侵和骚乱,又能部署精兵进行大战役。612年集合兵力并供应100多万大军远征高丽的能力证实了这一制度的效率,虽然这次远征的结果是灾难性的。产生这种效率的关键在于集文武大权于京师和隋帝本人手中。隋的两代皇帝深知以前分裂时期的几个世纪的历史教训,这最明显地反映在他们的军事政策方面。
隋朝的律令
凡是具有想在中国永保基业这一雄心的王朝,都必须采取步骤重订法规。从很早时期起儒家人物就争辩说,如果统治者及其代理人确具美德,法律就成为多余。但他们发现这类情况甚少,于是也像持其他主张的人那样认为,为了有条不紊地行使权力,当局必须编制法律。当隋朝掌握政权时,它就采取长期以来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这种妥协办法。隋朝制订的法典对以后的几个世纪仍产生影响。
在开皇元年,隋帝就下令负责法律和礼仪的朝廷大臣修改原来的法规,并制订新法典。他们的报告上呈隋帝,随即在同年阴历十月,共有1735条条款的新律被及时颁布。新律减免了旧律中许多最苛惨之法,如枭首、车裂和鞭刑。诏令在最后以威严和充满希望的语气写道:“杂格严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吾此怀。”①两年后,隋帝又命令尽量简化新律,于是原来负责的官员将条款减到500条,这就是开皇律。在负责这一工作的官员中,要算裴政学识最广,影响最大;他原在南朝的梁从事司法工作,江陵失守他被俘后又在北周掌司法之职。白乐日认为,在把南朝和北朝的法律传统综合成可行的开皇律时,他的渊博学识和经验起了主要的作用:开皇律的基本结构采用北齐律,内容则从魏、晋、南朝的齐,特别是从梁的法律中吸收。②因此,从它的新颖和简化的形式及其内容的历史渊源来看,它作为重新统一的中国的法律是很合适的。
开皇律保持四种刑罚:一、死刑;二、流刑,通常有强制劳动期(有时到边境服兵役);三、就地强制劳动;四、杖刑。对于一切官员,隋律准许依次以铜的斤数作为罚款折罪。官员可以官俸抵作罚款或以降职折罪。对官员最严厉的惩处是削职为民,以后他们就须按规定纳税和服徭役。因此开皇律保持了古法中官民有别的做法,其源至少可追溯到《周礼》(汉代加以系统化的典籍)。
按照文帝的性格,他不满足于只颁布新律。在586年,他召集地方命官至京,以考核他们是否懂得新律的条款。因为地方长官在其辖区有司法权和行政权,日常的审理和惩处是他们正常职责的一部分。但这种自主权不包括新律规定的几种严重罪行。它们归御史台审理,御史大夫不但负责调查和起诉,而且还全面监督帝国的全部官员。①由高级官员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大理寺则审议严重罪行的书面证词,决定罪行性质,提出最后判决,由隋帝宣判。大理寺可能主要是上诉或受理疑案的法庭,而尚书省的刑部则判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案件。
尽管迅速制订了法典并教导官员们如何应用法律,官僚们仍留恋陈旧的、往往是腐败的方式。文帝试用了许多紧急办法。他一次因有人渎职而大怒,竟废除了地方和京师一切法律专业人员的职务。他一再试图告诫和规定法律程序,对京师的抢劫还试行他自己的那种惩罚性判决:凡抢劫值一个铜钱以上的物品的人,应被公开处决。他杀了有小过失的、拒不揭发罪行的和接受小额礼物的官员。以下行动十分符合他个人性格:他每季复查所有囚犯的情况,在秋分(处决犯人之时)复查各地上报的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件。开皇律虽比以前的法律简单和宽大,但仍不能迫使官员们自觉遵守,更不能遏制大贵族的任性行为。确实,在整个实行过程中,法律经常被滥用。《隋书》在提到大理寺两名喜阿谀奉承的官员时写道,“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他们又深知如何取悦隋廷的心腹谋士杨素,其中一人每次在街上遇见杨素时,“而以囚名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①开皇律现在只存残卷,但人们充分了解,其内容出色地综合了大分裂时期的法律传统;唐律直接以它为样板,并且通过唐律,它又是中华帝国以后法令的模式。王夫之在17世纪对隋律令作了不寻常的评论,他写道:“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政之泽远矣。千余年间,非无暴君酷吏,而不能逞其淫虐,法定故也。”②对治理国土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文献是可能在582年阴历七月颁布的法典化的隋令。它包括与官场、官僚机构办事程序、土地和税收规定及日常行政章程有关的条款。虽然开皇令已不复存在,但在其他著作中仍可找到大量引文。它涉及的范围、篇幅和分类似乎又是624年颁布的第一套唐令的前身。开皇令像其他律令汇编那样,遵照诏令补充和修订。在讨论关于均田制、税制和军事体制的管理时,我们已经提到了具体的规定。
虽然炀帝下令汇编他执政时期的律令(在607年颁布),但它们似乎亦步亦趋地遵循开皇律令的模式,而且主要的编纂者的确也是编纂以前律令的著名人物。炀帝的功绩在于他把隋律500条全面减为200条。但据说由于王朝要应付征伐高丽失利而带来的危机,刑罚的宽大就转为严酷。③边防和领土扩张
一位8世纪的年代史编者列出了隋朝武力克敌制胜的几个战场:在南方征服了陈朝;在北方成功地打击了突厥;在西方征服了吐谷浑;在远南方占领了占婆;在东方征服了流球。①他应该补充残酷地镇压南方和西南土著及最后极力想迫使高丽投降的记录,但后一个军事行动结果灾难性地失败了。在中国本土树立华夏权力的唯一的军事行动是对陈朝的征战,关于此战役将另行叙述。隋朝部署重兵的另外几个主要场所针对的是这样一些地方和民族:早期的中国决策人认为中国对这些地方和民族的控制对帝国的安全非常重要,而且它们在中国的王朝强盛时期处于它的统治之下。地理决定了对上述的许多地区的行动,但历史也是有强烈影响的因素。如同采取的其他许多政策那样,隋试图重现久已消逝的汉代的武功,重新树立中国在东亚的中心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威。隋在按照汉朝模式重振地区性权威方面做得非常成功。它在许多战线上取得了赫赫战功,恢复和发展了纳贡制,这种制度应被视作中国处理与不同邻邦的关系的一整套灵活的政策和策略。以下是隋朝如何对付中国周边几个较重要的地区和民族的情况。
当未来的文帝仍为北周的官员时,突厥已作为一个严重的威胁出现于北方。他们在眼花缭乱的草原部落战争中引人注目,到了6世纪50年代他们已实现了对从满洲的辽河直至波斯边境一块辽阔地区的松散但令人生畏的控制。他们通过对农耕民族的成功的掠夺和对中国通往西方的丝绸之路的控制而日益富强。他们在政治上分成东西两个汗国,西汗国臣服于东汗国。东汗国之中心在今外蒙古(原文如此。——译者)的鄂尔浑区,西汗国于夏冬之季扎营于西突厥斯坦气候宜人的地方。
西汗国在涉及挹怛、拜占庭和萨珊王朝波斯的一系列复杂的迁移过程中日益富强,而东汗国则蔑视分裂的中国北方,并为自己的利益而对它进行操纵。北周帝卑躬屈膝地请求娶东汗王之女,他在565年攀得这门亲事;每年北周要送给突厥人10万段丝缎。长安的突厥居民受到盛情款待和周到的眷顾。东面的北齐则紧张地倾府库之财讨好突厥人,因为他们担心突厥人会站在敌国北周一边。突厥的统治者从鄂尔浑的大帐,洋洋得意地在打中国天下的主意。据说他几次对他的随从说:“我在南两儿(指北周和北齐两帝)常孝顺,何患贫也!”①582年,在突厥大规模地侵袭今陕西和甘肃的部分地区后,文帝像往常那样明确地分析了当时的形势:“往者魏道衰敝,祸难相寻,周、齐抗衡,分割诸夏。突厥之虏,俱通二国。周人东虑,恐齐好之深,齐氏西虞,惧周交之厚。谓虏意轻重,国逐安危。”②如果这一大突厥帝国的实力继续统治北方的边境和整个中亚,那么隋就不能在那些地区重振华夏的声威,而且很可能被迫采取防守的姿态,就像以后面对契丹的宋朝那样。但命运之神偏袒隋朝。西突厥汗国落到达头之手,此人易冲动而且好斗,在582年至584年期间先发制人地取得原应归东突厥统治者拥有的可汗称号。此后,两个突厥帝国不再联合,双方经常交战。而且由于582年新可汗经过争夺后即位,东帝国提供了中国政治家们长期以来惯常利用的机会。他们时而支持某一可汗,时而支持反这个可汗的一方,因此东突厥人的政治统一被破坏无遗。同时他们又设法不使东帝国瓦解而使达头有可能以武力统一两个帝国。当达头于601年威胁隋都和在602年进攻鄂尔多斯区的一个中国的傀儡可汗时,他企图做到这一点。但当他远离其根据地时,西帝国因一次叛乱而分裂,叛乱者为其主要的部落铁勒。我们可以认为,中国的代理人做了出色的工作;达头在603年消声匿迹。他的孙子只能在其帝国的极西部树立政权。在隋的其余时期,中国人主要对付东突厥的可汗。格罗塞在总结隋的成就时说:“在蒙古,如同在西突厥斯坦,隋朝未采用大军事行动而只用传统的计谋,就粉碎了突厥人的力量,它消灭了桀骜不驯的可汗,而只把那些被册封的可汗扶上台。”①但尽管隋在早期获得一些成功,在北部和西北边境突厥依然是主要的强大游牧力量。在本章的后面的部分,我们将讨论炀帝处理这一问题的情况。
越南 在汉代,交州(今河内—海防地区)是一个繁忙的港口和中国文化在边远南方的前哨。但在6世纪时,以建康为都的几个虚弱王朝再也不能控制这一地区,于是一个有安南和中国混合血统的地方长官就自己建立了王朝。文帝派强悍和久经沙场的将军刘方收复交州,当地王朝的最后一个统治者在602年投降。占婆(林邑)国在近代安南的沿海一带。其国都在今之岘港以南。它也已中断了与建康的虚弱的陈朝的朝贡关系,但在595年,其王梵志谨慎地遣使献方物。但对他来说不幸的是,在5世纪中国人的一次成功的掠夺中产生了一种传说,即占婆多奇宝,取之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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