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思想,为后来列入儒、法两家的思想家所共有。
春秋战国时代的这些社会经济变革,因统一的秦帝国的建立而圆满完成,秦帝国的统治特色是以皇帝为首的集权的官僚体制,对个体农民的统治是通过郡、县行政机构来进行。
这个新的国家的抑商政策的观念,可举其对盐商的课以重税和征服东方之后把东方的冶铁业者强迫迁到四川的例子为证,它还以兵役和劳役的形式加给农民以沉重的负担,后者的显著例子是长城、宫殿和陵墓的修建。秦始皇死后不久,就发生了广泛的农民反抗,使秦帝国在建国以后仅16年就灭亡了。
继之而起的汉帝国,承袭了发生在前几个世纪的社会、经济、行政等变革的成果。它从秦的统治中汲取教训,获得了一个它的前辈求之而不得的稳定局面。这样,它就建立了一个其间只有一次严重的中断的持续大约400年的国家,它更进而形成一个其后两千年的中国历代社会经济的部分原型。另一方面,具有汉代特色的某些新的社会经济成分,也证明了违背和破坏了既存的秩序,终于导致了汉朝的灭亡。本文以下各节将试图通过对汉代农业、商业、产业、财政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叙述来探讨这个过程。
在进一步研究以前,有必要说一说有关汉代社会经济状况的史料。主要的史料当然是那个时代的正史即《史记》、《汉书》、《后汉书》中的财政方面的专篇,如《史记》卷三○的《平准书》、《汉书》卷二四的《食货志》,①这几篇对前汉的经济和财政状况有详细的论述。宣帝(公元前74—前48)时桓宽编的《盐铁论》,②非常详细地记录了关于武帝(公元前141—前87年)的新财政政策尤其是对盐铁专卖政策,是否应在他的继任者那一朝继续执行的争论,此外,此书还揭示了那一时期的总的问题。还有两部论述汉代农业技术的著作,即氾胜之(活跃于成帝时期,公元前33—前7年)的《氾胜之书》和后汉崔寔的《四民月令》。这两部书原文都不存在了,但我们可以从现存的著作的引文中推测其内容。③其它的有用资料还见于作于公元前59年的王褒的游戏文《僮约》;④作于公元1世纪的王充(约公元27—100年)的《论衡》⑤中的某些篇;王符(约公元90—165年)的《潜夫论》中的某些篇;仲长统(约公元180—220年)的文章《昌言》;崔寔的文章《政论》;①应劭(约死于204年)的《风俗通》中的某些部分;荀悦(公元148—209年)的《汉纪》;这些都写于后汉末期。还有反映经济活动的资料,见于公元前1世纪初编集的数学教材《九章算术》提出的一些现实问题中。汉代的金石铭文收于宋代洪适编集的《隶释》一书中。
1930年发现于居延的一万件左右的汉简和随后发现的很多与之类似的文书,也含有大量有关资料。其它的考古发现,如表现日常生活的石刻浮雕、明器、铁具、钱币、陶器、图案刺绣(发现于蒙古和中亚)等,也同样相当清楚地反映了一些社会经济状况。
所有这些资料仅提供了一部分情况,把不同类型的证据互相联系起来以便作一个更综合的研究方面,还需要作很多工作,而且很多问题尚待解决。特别是在《史记》、《汉书》中可得到丰富的前汉资料,而后汉资料则相对贫乏,这种不平衡是由于《后汉书》中没有谈论财政经济的专篇。②结果是,我们关于后汉时期的资料是零碎的,而且资料的很大部分来自2世纪作者的论战著作。
① 本章为西嵨教授在1969年所作。原文未加改动,但编者增加了一些参考资料,给读者提供更多的最近第二手文献,尤其是以西方文字发表的。关于此文更完整的日文本,可看西嵨定生:《中国古代的社会和经济》(东京,1981年)。下面的著作,发表在本书付印期间,也应参考,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6卷,《生物学与生物学的技术》,第2篇,弗朗西思加·布瑞:《农业》(剑桥,1984年)。
① 这个国家的名字,应正确地拼写为英文Hn,虽然在中文里它用了一个不同的汉字表示。见上面第1章注37。
② 即诸侯,他们实际上作为大片土地世袭占有者和统治者,握有施政的最后决定权。诸侯的权力和爵位受自周王的锡命,他们公开宣称是周王的臣属,从而人们把他们称为“封建主”。用公、侯等不同爵位区别他们的高贵的程度,而从很早时期就有一个或更多的诸侯擅自称王。到公元前4世纪为止,中国的大部分领土为这类王国所统治;秦帝国成立于221年,这时,诸侯之一的秦国成功地征服了它所有对手(其过程,见上面第1章《最后的征服与胜利》)。
① 由于这些头衔标志着社会的等级和地位,所以应把它们和帝国时代用作部分国家官吏头衔的相同的名称区别开来。
① 见上面第1章《实行变法》。
① 斯旺译:《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年)。
② 一部分的译文有:埃森·盖尔:《〈盐铁论〉卷一至卷十九译注及介绍》(莱顿,1931年);埃森·盖尔、彼得·布德伯格、T。C。林:《〈盐铁论〉卷二十至卷二十八译注》,《皇家亚洲学会华北分会杂志》,65(1934),第73—110页。重要部分的选译有乔治·瓦尔特:《盐铁论》(巴黎,1978)。关于争论的提要,看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3章(伦敦,1974)。
③ 这些文献的全译收于许焯云的《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公元靓206—公元220年)农田经济的形成》,杰克·达尔编(西雅图、伦敦,1980),第280—294、215—218页。亦见下面的注28和32。
④ 关于《僮约》这篇难懂文章的详细讨论,可看宇都宫清吉:《僮约研究》一文,收于他的《汉代社会经济研究》(东京,1955),第256—374页。英译文见韦慕庭:《西汉时代的奴隶制度》(芝加哥,1943),第383—388页和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31—234页。
⑤ 译文见福克:《论衡》第1部分《王充的哲学论文》和第2部分《王充的杂文》(上海、伦敦,1907、1911;再版,纽约,1962)。
① 《昌言》的部分遗文见《后汉书》卷四九,第1646页以下,《政论》见《后汉书》卷五二,第1725页以下。两种文献的译解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一文,收于他的《中国的文明和官僚》,第218页以下、207页以下(纽黑文、伦敦,1964)。
② 关于汇集所有这些资料为这类专篇的尝试,有苏诚鉴:《后汉食货志长编》(上海,1947)。
农村社会和农业技术的发展
农村社会结构
在汉代,农村共同体和都市共同体之间很难作出扎实而可靠的区分,因为城镇里通常有一些农民居住,而农民的村庄从外表看来与城镇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汉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划分按其规模大小依次是,郡、县、乡、里。“里”是最小的单位,它是由垣墙或栏栅包围起来的地区,有一个或两个门口,住有大约百户人家;单个户(平均有五或六口人)围的住地叫作“宅”。一个“里”可以孤立地存在,但更多的情况是几个“里”构成一个“乡”,甚至一个“县”。
汉朝的创业者高祖刘邦是农民出身,生长在沛县丰邑(乡)的中阳里。有关他的一个佚事表明了中阳里和丰乡的关系。当刘邦建立长安为汉朝的首都后,他父亲拒绝住在新的皇宫,为了使这个老人高兴,皇帝在长安附近建筑了一个与丰邑老家维妙维肖的复制品,叫作新丰。把他父亲的朋友和熟人迁到这里陪伴他父亲,甚至把老丰邑的家畜家禽也带来了,当它们被放开,跳进新的圈栅时,它们毫不迟疑地把新环境认同为旧居了。①由这件事看来,中阳里一定是丰乡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里”。
在这时期,一个里的居民无需都是同姓。这可以下面的一事证明:后来的燕王卢绾和刘邦同里同生日,两家的关系很亲密。因此,里中的所有居民拿着酒肉礼物到两家祝贺,后来又祝贺他们二人到了成年还保持着友谊。②这种以里为基础的共同体有它的宗教中心即“社”,在那里奉祀着土地神。与此相同还有国社,每一个县和乡也有它自己的社。宗教性的节日就在里社中举行,参加者可以分到肉食,从而加强了共同体的精神。据记载,刘邦的追随者、后来作丞相的陈平,他分节日的肉食非常公平。③国家用以控制里中社会等级的方法是爵制,它始于战国时代。在汉代,爵有20个等级,最低的8个等级可授给里中除去奴隶的所有男性平民。在皇帝即位、改元、立太子或皇后等重大时刻,皇帝授给所有15岁以上的男性平民一个或两个爵级,在整个前汉时代的记录里大约有200个授爵事例。每一次授爵,都给以得过爵的人加级,因此一个人的年龄越大他的爵级越高。遇到这种情况,每一百户得爵人家的妇女可得一匹牛的肉和一百石(200公升)的酒,同时还允许举行一个大的宴会——大酺(当时,一般无故不得举行三个人以上的宴会)。由于百户组成一个里,所以酒肉可能给与一个里的全体,宴会在社内举行,这样,可使它成为一个宗教性的场面。
这些新头衔的级别决定了人们在大酺上的坐次和以后在里中的社会地位。附属于爵制的其它优惠,包括犯罪减刑、免除法定的劳役等。①实例见于数学教材《九章算术》中所提的几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有五个人,分属于从一到五的不同爵级,他们猎获了五只鹿,他们应怎样按照他们的等级分享鹿肉?
爵制的作用看来是表明,里被认为缺乏形成它自己的社会等级的能力,同时也表明国家打算通过在里中建立社会等级来统治农民。无疑,这是治理处于正式官僚机构之外的里的补救办法。在郡县中,虽然只有最高级官吏由中央政府直接委派,但有一个实质上控制扩大到乡一级的机制。县里负责乡的行政的官吏有管公安的游徼,管税收的啬夫,和乡中负责教育的年高有德者——三老。他们共同管理乡的事务。尽管里本身没有这样的直接的官僚行政机构,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它的社会秩序是由上述的爵制来控制的。
总之,里的农业居民是汉政府赖以建立的基础。里本身随着春秋战国时代的农业变革而发展,特别是,它是国家通过治水和灌溉来开垦新地的结果。尤其在战国时代的秦国,这类事例很多,里是随着军事征服地区战败的敌人撤出而把胜利者的自己人民迁入而形成的。其结果是,这些共同体是外来人口的多成分的集团,缺乏氏族的团结或任何的内部秩序。于是在秦代就发生了给这样的新居民以爵级的事例,目的是在那里建立国家定出的社会等级制度。
有几个通过水利设施来开垦新地从而形成新的共同体的事例。一个是蜀郡守李冰建立成都盆地(快到战国时代末期已被秦国兼并)的水利设施。另一个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前使韩国工程师郑国开凿的郑国渠。郑国渠灌溉陕西渭河北部的平原,开垦了大约4万顷(45万英亩)土地,大大增加了秦国的经济力量。
汉朝也同样开展了大规模的治水和灌溉工程。在渭河南部开凿的漕渠,方便了通向长安的水运,也灌溉了附近的民田1万顷(11。3万英亩)。在渭河北开凿的龙首渠,穿井相连,从地下排水,以防止堤岸的崩颓。还开凿了几条和长安北部郑国渠平行的新渠,在其它地区也进行了很多与此类似的工程,还有一次开垦多达1万顷(11。3万英亩)土地的一些例子。
在文帝时期(公元前180—前157年),开始实行对黄河下游的洪水控制,当时河岸被洪水冲毁。公元前109年,武帝提出一个筑黄河堤的大计划,据说皇帝还亲自指导。但这不足以避免继之而来的许多次洪水,每一次洪水都需要进行艰难的改造工程。前汉实行的这些设计,都不足以应付一次黄河大改道的主要危险。发生在公元11年随着改道而来的大洪水的灾难性后果,给汉代的历史以深远的影响,已见上述(第3章)。
农民共同体和新开发地区的耕作,依靠过去使它们存在的国家的灌溉和治水工程的支持才能继续下去。由于这么依靠国家的政策,所以这些地区的里不可避免地缺乏自立性。税收和力役也不是完全为了供给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而进行的。由于资助治水和灌溉以及供应进行这些工作的官吏,这些工程使纳税的农民得到相当程度的利益,并给很多人提供了生活来源。因此,当国家的力量衰落和对农民的统治削弱的时候,农民常被迫舍去他们的土地或寻求有力的地方豪强势族的庇护。这些势族可以履行以前国家所承担的职能。这种现象在前汉中期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