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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物价常用货币来表现,因此为了征税,货币是土地、房屋、车马等的价值。这样,就存在一个价格结构以决定各种不同货物的相对价值。这可从《史记·货殖列传》所举出的一系列货物清楚地看出,它表明为了取得一定的利益所必须卖出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①进一步说明相对价值的材料,可以在多半为征税而制定的一些财产估值的断简残篇中看到。②价格结构不仅因时因地而不同,而且依据战争和丰歉引起的供需的波动而变化。特别是日常的必需品,如粮食。在秦亡以后的动乱时期,一石(20公升)粮食的价格高达100万钱,而在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年)的和平时期则低到10钱左右,在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的丰收时期低到五钱。紧接的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发生了灾荒,粮价又上升到500钱。在中央和外地的各郡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价,一个奴隶的价格在1。2万钱和2万钱之间,这取决于年龄、性别、技术熟练程度等的不同,但在哀帝时期(公元前7—前1年),限制土地和奴隶数量的法令颁布后,奴隶的价格暴跌。因此很难指明汉代货物的正常价格。但从上面提到的《史记》所举一系列货物看来,可以推测出前汉初期的1石粮食的平均价格是120钱左右。前汉后半期看来是接近100钱,而且在后汉初年还保持着同样的价格。③① 有一些人口数字是根据户数计算出来的,《汉书》中没有。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112页以下。
② 毕汉斯:《东汉的洛阳城》,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76),第19—20页。
③ 见上面第3章《京都》。
① 见《汉书》卷一下,第6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18页);《汉书》卷二,第88—9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9—183页)。
② 这些数字和论断,大部分来自王仲殊在1957—1958年的研究。对长安城规划的最近研究,见古贺登:《汉代长安城的建设计划:以与阡陌、县乡制度的关系为中心》,载《东洋史研究》,31:2(1972),第28—60页,《汉长安城和阡陌、县乡、亨里制度》(东京,1980);斯蒂芬·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载《通报》,64:1—3(1978),第1—46页。后者是对王仲殊的论断的批评和改正,说明那时世界上最大的有墙城市长安,是按方格的体系布局的,每一格500步(690米)。城区估计为33。5平方公里(8200英亩),长安是由160个里和4个大小不同的宫殿禁区组成的。见上面第2章,地图4。
③ 见王仲殊:《中国古代都城制概况》,收于西嵨定生编:《奈良、平安的都城和长安》(东京,1983)。
① 关于洛阳的城市,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8—59页。
② 详见下文。
③ 见《汉书》卷三八,第2000页。这些可疑的完整数字是用以作为专门抗辩的一部分,所以只能看作是一种浮夸的说明,而不表示精确的价值。应该记住的是,对关于临淄居民有10万户之说(《史记》卷六十,第2115页)也应持保留态度。
④ 见《史记》卷一二九;《汉书》卷九一。英译文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05—464页。
① 见张晏(公元3或4世纪)注,《汉书》卷六,第205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08页)。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66页)。
③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62页以下)。关于这一段文学的校勘,见加藤繁:《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译注》(东京,1942),第143页。
① 《史记》卷一二九,第3281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62页)。
② 《史记》卷一二九,第3274页;《汉书》卷九一,第3686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1页以下)。这一段文字说明每一种货物达到20万钱标准收入所需的交易或生产数量。
① 关于丝绸贸易的实际意义,有一系列的看法。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伯克利,1967);鲁惟一:《香料和丝绸:公元头7个世纪的世界贸易概观》,载《皇家亚洲学会会刊》,1971。2,第166—179页;何四维:《汉代丝绸贸易考》,收于《戴密微纪念文集》(巴黎,1974)第2卷,第117—136页;曼弗雷德·拉斯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研究》,收于《罗马帝国的兴衰,罗马历史与文化之镜的新研究》Ⅱ, 9(柏林、纽约, 1978),第2部分,第604—1361页;上面第6章。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一篇),第4页;盖尔:《盐铁论》(1931),第9—11页。
② 见《后汉书》卷四九,第1646页以下。
① 李悝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400年,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25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41—142页)。
② 渡边卓:《墨家集团及其思想》,载《史学杂志》,70:10(1964),第1—34页;70:11(1964),第40—74页。
③ 这些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1—735页。
① 这些地方上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地理志》各郡县下;如广汉郡的工官见《汉书》卷二八上,第1597页。
② 关于盐铁收入从少府转归大司农的情况,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49—50页。
③ 使用这些数字时应该注意,因为这是来自贡禹在大约公元前48年提出的关于经济政策问题的论战性的自白书。见《汉书》卷七二,第3070页。
① 见《史记》卷一二九,第3277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3690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52页以下)。
② 见《史记》卷一○六,第2822页。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六篇),第42页(盖尔译:《盐铁论》,第35页)。
② 见《汉书》卷五九,第2652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265页)。
① 汉代农户在衣服方面的自给自足这一复杂问题,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70页以下。
② 关于铸币方面采用的变革,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77页以下和382—383页的图表;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麻省,1952),第20页以下。
① 刘濞,见前文和《史记》卷一○六,第2822页。邓通的情况,见《史记》卷一二五,第3192页。这两人在《史记》卷三十,第1419页上并列;又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5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40页)。
② 关于这个决定的时期的讨论,见加藤繁:《三铢钱铸造年份考》,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195—207页。
③ 有关使用鹿皮事,见《史记》卷三十,第1426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64页以下);《汉书》卷六,第178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64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68页);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第51页。后者的看法是:白鹿皮从来就没有打算流通,因而不能认为是货币。
① 《史记》卷三十,第1434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84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9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91页)。如淳(公元221—265年时人)解释说:“以赤铜为其郭也”。《史记》、《汉书》都说:“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但如淳说:“不知作法云何也”。
① 汉代铸钱的数额,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7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24页)。唐代铸钱事,见《通典》卷九,第53页下;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2版(剑桥,1970),第78页。宋代铸钱事,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8),第300页。
② 王莽的币制改革,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卷,第482页以下、506页以下。
③ “布”从文字上讲是“布钱”,但实际上是指一种铲形的钱(也称布),秦以前中国的一些地方曾使用过这种钱。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王毓铨:《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北京,1957)。
① 见《后汉书》卷十三,第537页。
② 关于黄金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如资源的供应,分布范围和地中海世界可能的影响等。见塔恩:《大夏和印度的希腊人》,2版(剑桥,1951),第104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卷,第510页以下;何四维:《中国在中亚》(莱顿,1979),第134页注333、第218页注814;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探》。第624—625、725页(注305)。
① 《史记》卷一二九,第3274页;《汉书》卷九一,第368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4页以下)。
②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71—72页。
③ 佐藤武敏:《前汉的谷价》,载《人文研究》,18:3(1967),第22—38页;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633—653页。
财政管理
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如果不涉及国家权威的种种作用,就不可能叙述汉代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因为它通过实施各种各样的财政政策对农业、商业和制造业施加了巨大的影响。虽然根据君权至上的集权专制主义,所有的岁入在理论上都应属于皇帝个人,但事实上汉代在财政管理上有一个严格的区分,形成政府的或公有的财政和皇帝宫廷私有的财政两个范畴。前汉时期,这两个财政系统分别由两个具有独立的收入和支出的部门掌管,这就是大司农和少府。①政府财政的主管机关是大司农。②它的岁入主要来源是向人民征收的各种赋税,公元前119年之后,加上盐铁专卖和均输、平准所得的利润。武帝时期还有来自国有土地和卖爵的收入。它的主要支出是首都官员的俸禄、公共工程(如建造陵墓、治水和灌溉工程)和军事费用(供应军需、大规模远征的消耗、给军队的奖赏)。除去这些主要项目之外,也提供国家节日和礼仪的花费。
少府收入的头一个来源是对有市籍商人的课税和对自然界(山、林、河、海、湖泽)的各种产物的税收(所有的自然资源都被认为是属于皇帝的)。这实际上意味着对鱼类、木材和广大的国家公园所有产物的课税。一个例外是,当时专卖盐铁这两个最有利的自然产物的收入归属于大司农。这是武帝大力增进国家财政所作的一个特殊姿态的结果。在开始专卖以前,盐铁的税收一定归于少府。这个财源的损失,在几年后的公元前113年,因少府的一个新的协作机构水衡都尉专管铸钱(如上面所述)而得到了弥补。
少府收入的另一个来源是口赋,即对所有3至14岁(后改为7至14岁)的儿童的人头税。起初是20钱;后改为23钱,其中20钱归少府,3钱供军费。至于这笔钱为什么不归大司农,其理由不得而知。口赋在皇帝宫廷的岁入中是一个很大的项目,这从下面的估计可以得知。
公元2年全国的人口统计是59594978人,假定1/5的人口是7至14岁的儿童,每人交纳口赋20钱,那么总额就是3。8亿钱。①少府还有归它分管的国有土地的收入。确切的数字虽不得知,但从以下的事实可推出其大略,武帝时期河东郡新灌溉的5000顷(57000英亩)土地,预计岁收可超过4000万公升谷物作为国家收入,这些土地归少府掌管。虽然水利设计从来没有完全实现,但岁入一定相当可观。②此外,诸侯王每年奉献的黄金——酎金——也都归少府。奉献者要在阴历八月举行的节日把黄金献上,在此期间,又用八月酿造的酒供奉皇帝的宗庙。名义上用来资助祭祀的黄金数量的征收,是按照王侯的封地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