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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监本等拟注,止依历一十二界。至大三年例后,创入钱谷人员,及正从六品七品取荫子孙,亦依先例升转,不须添界外,其余杂进之人,依今次定例迁用,通历一十四界,依上例升转。
至元九年,部议:“凡总府续置提控案牍,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检例同考满转入从九。缘从九系铨注巡检阙,提领案牍吏员文资出职,难应捕捉,兼从九员多阙少,本等人员不敷铨注。凡升转资考,从九三任升从八,正九两任升从八,巡检提领案牍等考满转入从九,从九再历三考升从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巡检依己拟,提领阙易就。都、吏目,拟吏目一考,转充都目,一考转充提领案牍,考满依上转入流品。都、吏目应升无阙,止注本等职名,验理升转。”
二十年,部拟:“提控案牍九十月升九品。”
二十五年,部拟:“各路司吏实历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历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升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历一考与都目,余皆依上升转。”省议:“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咐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定例迁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踏逐历案牍两考者,再添资迁除。”
三十年,省准:“提控案牍补注巡检,升转资品,不相争悬,如已历提控案牍月日者,任回止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三十一年,省议:“都目、巡检员阙,虽不相就,若不从宜调用,似涉壅滞,下部先尽到进巡检,余阙准告铨注,任回各理本等月日。”
大德二年,省准:“京城内外省仓典吏,例于大都路州司、县典史内勾补,二周岁转升吏目。除行省所辖外,腹里下州并杂职等衙门,计设吏目一百余处,其籍记未注者,以次铨注,俱拟三十月为满,任回本等内不次铨注。”
三年,部拟:“提控案牍、都吏目有三周岁、二周岁、一周岁为满者,俱以三十月为满。”
八年,省准:“和林兵马司掌管案牍人等,比依下州,合设吏目一员,于籍记吏目外发补,任回从九品迁用,添一资升转。司吏量拟四名,从本司选补通吏业者,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九年,部呈:“都、吏自己于典史内铨注,宜将籍记案牍验历仕,以远就近,于吏目阙内参注,各理本等月日。”
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捉控案牍改受敕牒,不见通例。”部照:“江北提控案牍,皆自府州司县转充路吏,请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升都目,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与九品。今议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牍,合依于散府诸州案牍、都吏目并杂职钱谷官内,行省依例铨注,通理月日升转,之后行省所设提控案牍、都吏目,合依江北由司县府州抟充路史,通理月日,考满方许入流。”
凡选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拟:“六部奏差额设数目,每一十名内,令各部选取四名,九十月与从九品,余外合设数目,俱于到部巡检、提领案牍、都吏目内进取,侯考满日,验下项资品铨注。”省准:“解由到部,关会完备人员内选取。应入吏目,选充奏差,三考与从九品。吏目一考,应入都目人员,选充奏差,两考与从九品。都目一考,应入提领案牍人员,选充奏差,一考与从九品。巡检、提领案牍一考,选充奏差,一考与正九品。”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出身,历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转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
二十九年,省议:“行省、行院宣使于正从九品有解由职官内进取,如是不敷,于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门三考典吏目选取。不敷,于各道廉访司三考奏差内并本衙门三考典史内进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内外诸衙门宣使,以色目、汉人相参,九十月为满。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凡内外诸衙门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宜使有阙,于台院等衙门一考之上宣使、并有解由正从八品职官内选补,如系都省直选人员,不拘此例,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枢密院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选用。自行踏逐者,亦须相应人员,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御史台宣使,正从九品职官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例降一等,须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宣政院宣使,选补同。宜慰司奏差,于本衙门三考典史内选取。自行踏逐者,考满降等叙,须色目、汉人参用,历九十月,方许出职。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于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七年,省准:“巩昌等处便宜都总帅府令史人等,已拟依各追宣慰司令史人等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叙,有阙于本司三考典吏内选取。”
八年,部呈:“各寺监保本处典吏补奏差,若元系请俸典吏、本把人等补充者,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叙。”
九年,拟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补宣使。并所辖寺监令史。
十年,省拟:“中政院宜使于本衙门三考之上典吏及正从九品职官内进用,以色目、汉人相参,自行踏逐者降等。”
十一年,省拟,“燕南廉访司奏差,州吏内选补,考满于都目内迁用。”
延佑三年,省议:“各衍门典吏,须历九十月,方许转补奏差。”
至治元年,部议:“县尉巡检,近年以汉人不习弓马,腹里添设色目县尉巡检。若以荫授人员,不充其选,止于各衙门通译史、奏差人内委用,其考满应注者,百无一二,员阙不能相就,有碍铨选。拟于到选正从八品内,验其历仕根脚,年三十以上,六十以下,不限地方遴选注投。若境内盗息民安,特加升擢,其巡捕不严者,依例黜降。”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验各管户数,二千户之上至一百户之上,随路管匠官品级。省议:除在都总提举司去处,依准所拟。东平杂造提举司并随路织染提举司,二千户之上,提举正五品。同提举从六品,副提举从七品。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至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三百户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户之上,大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同院务,例不入流品,量绐食钱。凡一百户之下营匠官资品,受上司札付者,依已拟充院长。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户之上局使资品递降,量作正九资品。”
二十二年,凡选取升转匠官资格,元定品给员数,提举司二千户之上者,无之。一千户之上,提举从五品,同提举正七品,副提举正八品。五百户之上、一千户之下,提举正六品,同提举从七品,副提举从八品。使副,三百户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户之上,局使从七品,副使从八品。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比同务院,例不入流品。工部议:“三百户之上局副从八,一百户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阙,于一百户之下院长内选充。院长一百二十月升正九,正九两考升从八,从八三考、正八两考,俱升从七。如正八有阙,别无资品相应人员,于已授从八匠官内选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七。从七三考升正七,正七两考升从六。从七三考、正六两考,俱升从五。为所辖司属无从六,名阙,如已历正七两考,拟升加从六散官,止于正七匠官内迁转,九十月升从五。如正六匠官有阙,于已授从六散官人员内进注,通历九十月升从五。从五三考拟升正五,别无正五匠官,名阙,升加正五散官,止于从五匠官内迁转。如历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夺。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宣敕省札人员,依管民官例,拟准已受资品。十三年以后受宣敕省札人员,若有超升越等者,验实历俸月定拟,合得资品上例存一等迁用。管匠官遇有阙员去处,如无资品相应之人,拟于杂职资品相应到进人内铨用。凡中原、江淮匠官,正从五品子从九品匠官内荫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用。以匠官无从九品,阙,拟正从五品子应荫者,于正九匠官内铨注,任回,理等从九月日。”
二十三年,诏:“管匠官,其造作有好务亏少,勿令迁转。”
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门首领官,宜于本衙门内选委知会造作相应人员区用,勿令迁转,合依旧例,从本部于常选内进差相应人员掌管案牍,任满交代迁叙。”
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得自举其人,以名闻朝廷,而后授其职。至元二年,诏以各投下总管府长官不迁外,其所属州县长官,于本投下分到城邑内迁转。
四年,省准:“应给印官员,若受宜命及诸王令旨,或投下官员批札、省府枢密院制府左右部札付者,验户绐印。”
五年,诏:“凡投下官,必须用蒙古人员。”
六年,以随路见伍并各投下创差达鲁花赤内,多女直、契丹、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许叙用,其余拟合革罢,曾历仕者,于管民官内叙用。
省臣奏:“江南诸王分地长官,己令如例迁转,其间若有兼管军镇守为达鲁花赤者,一体代之,似为不宜。合令于投下长官之上署字,一同莅事。”
三十年,各投下州县长官,三年一次给由互相迁转,如无可迁转,依例给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访司体访。
大德元年,诸投下达奋花赤从七以下者,依例类选。
皇庆二年,诏:“各投下分地城邑长官,其常选所用者,居众人之上,投下所委者为添设,其常选内路府州及各县内减一员。”
延佑三年,昭:“有姓汉人达鲁花赤,追夺宣敕。”各投下有阙用人,自于其投下内选用,不许冒用常选内人。
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拟:“都水监并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大德二年。拟考满除从九品。”
凡获盗赏官,大德五年,诏:“获强盗五人,与一官。捕盗官及应捕人,本境失盗而获他境盗者,听功过相补。获强盗过五人,捕盗官减一资,至十五人升一等,应捕人与一官,不在论赏之列。”
凡控鹤伞子:至元二十二年,拟:“控鹤受省札,保充御前伞子者,除充抉卫都直指挥使司钤辖,官进义副尉。”
二十八年,控鹤提控受敕进义副尉、管控鹤百户,及一考,拟元除散官从八,职事正九,于从八内迁注。
元贞元年,控鹤提控奉旨充速古儿赤一年,受省札充御前伞子,历三百三十二月,诏于从六品内迁用。大德六年,控鹤百户。部议于巡检内任用。其离役百户人等拟从八品,伞子从七品。延佑三年,控鹤百户历两考之上,拟于正九品迁用。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拟历三十月至九十月者,并与县达鲁花赤、进义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孰武校尉。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权于州判、县丞内铨注。三年,令依旧例,九十月除从七下县达鲁花赤,任回添一资。
凡蛮夷官,议:“播州宣抚司保蛮夷地分副长官,系远方蛮夷,不拘常调之职,合准所保。其蛮失地方。虽不拘常调之处,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溢。今后除袭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仍以相应人举用,不许预报,违者罪及所由官司。”
卷六十六·志第三十三
卷六十六·志第三十三
○选举三
△铨法下
凡文武散官:
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职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升官职对品,九品无散官,谓之平头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职事,再授职,虽不降,必俟官资合转,然后升职。汉人初授官,不及职,再授则降职授官。必历官至二品,则官必从职,不复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寻复其旧。此外月日不及者,惟历繁剧得优,获功赏则优,由内地人边远则优,宪台举廉能政迹则优,以选出使绝权则优,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举职官:
大德二年制:“各廉访司所按治城邑内,有廉慎干济者,岁举二人。”九年,诏:“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识治体者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五人。”
凡翰林院、国子学官:
大德七年,议:“文翰师儒难同常调,翰林院宜选通经史、能文辞者,国子学宜选年高德邵、能文辞者,须求资格相应之人,不得预保布衣之士。若果才钵素着,必合不次超擢者,别行具闻。”
凡迁官之法:
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以上属中书,三品以上非有司所与夺,由中书取进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