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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这种情况。但是,由于它们互相扬弃,它们不能以任何方式,不能在任何可能的宾词下被一起思维。不是要思维A,也不是要去思维B,而是要去思维A和B两者的结合、联接,而恰恰这个东西是它们的统一点。
(如果你们在物理点X上于时刻A放置光明,并且在紧接着随后的时间B里放置黑暗,那儿,光明与黑暗就彼此截然分开了,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时刻A与时刻B直接接界,它们之间没有任何缝隙。你们可以把两个时刻之间的严格界限设想为=Z,那么,Z上的是什么呢?不是光明,因为光明只在时刻A上,而Z不=A;同样也不是黑暗,因为黑暗在时刻B上。因而既不是光明也不是黑暗。但我们同样可以有理由认为在Z点上既是光明又是黑暗,因为在A与B之间没有缝隙,所以在光明与黑暗之间也没有缝隙,因而光明与黑暗是彼此直接接触的。——有人会说我在第二种推论中依靠想象力本身已把原来只应当是界限的Z扩展成为一段时间了。是的,确实就是这样。〔如果不依靠想象力来作这种扩展,时刻A与时刻B就再也没有别的办法分别出现了。〕因此,我能够依靠单纯的想象力扩展Z,而且如果我要设想时刻A与B的直接交界,我就必须这样——而这就是对我们的创造性的想象力的奇妙能力所作的一个实验。这种能力,我们不久就要说明它,而没有它,人类精神里的任何东西都不能说明上面的问题——人类精神的整个机制也许根本是建立在它上面的。)
a.刚才说明的那种活动规定着我们已经说明了的交替,这意思是说,交替端项本身的会合须以自我的绝对活动为条件,依靠这种活动自我把一个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树立为对立面,并把两者统一起来。现在,它们两者在自我中并且仅仅借助于自我的这种行动成了交替的端项。只在自我中,只借助于自我的这种行动,它们两者才会合到一起。
显然,这样建立起来的命题是唯心主义的。如果这里建立起来的活动就象它在一些限制条件下应该被当成的那样被当成是穷尽了自我本质(如果这个自我是一个有理智的人)的活动,则想象就是这样构成的:自我设定一个主观的东西,并在这个主观的东西的对立面设立一个客观的东西,等等。这样我们就看到经验意识里的一系列表象的开端了。前面我们曾建立过一个设定间接性法则,按照那个法则,正如它在这里仍然还有效那样,如果没有一个主观的东西被扬弃掉就没有客观的东西能够被设定起来,而且如果一个客观的东西没有扬弃掉就没有主观的东西能被设定起来。而凭借这条法则,表象之间的交替就是可以说明的了。这里增加的一个规定是:它们两者应当被综合地统一起来,它们两者应当由于自我的同一个行动而被设定。而凭借这个规定,本身包含着交替的那个东西(虽然交替端项是互相对立的)的统一性就是可以说明的了。这种说明当初凭借单纯的中介法则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大家仿佛仅仅通过绝对自发性就成了具备着自己一切可能规定的一个理智的人了。自我好象天生地就是象它设定、象它设定自身的那个样子,并且因为它设定自身成为这个样子。——但是,人们假如沿着系列尽可能走得远些,最后就一定遇到这样一个已经现成存在于自我之中的东西。在这个现成的东西那里,一部分被规定为主观的,另一部分被设定为客观的与主观相对立。应当是主观的那个东西,它的现成存在虽然能够由自我的设定来加以说明,但是,应该是客观的那个东西,它的现成存在,可就不能由自我的设定来说明了。因为这样一种东西通过自我的设定是绝对设定不起来的。——因此,建立起来的命题并不能完全说明应当予以说明的东西。
b.交替规定着活动,这意思是说,由自我的活动所进行的设定对立面的活动与概括,即使不因对立物的实际存在而成为可能,却因刚才说明过的对立物在意识里的单纯的会合或接触而成为可能:这种会合是这种活动的条件。问题只在于正确地理解这一点。
刚才在反驳新建立的唯心主义的说明方法时曾提醒过:如果在自我里有某种东西被规定为一种主观的东西,而另外一种东西作为客观的就被这个规定排除于自我之外,那就必须说明,要排除的客观的东西怎么会是现成存在于自我里的,而这一点上述那种推论方式是无法说明的。这个辩驳通过现在的命题作了辩护。据说要被排除出去的客观的东西根本不需要是现成存在的。用我的话来说,现成存在着也许仅仅是对自我的一种障碍,换句话说,不管出于哪一种来自自我活动以外的理由,主观的东西必须不再继续扩展。继续扩展的这种不可能性构成我们所描述的那种单纯交替或单纯联结。
单纯交替并不作为活动着的东西限制自我,但是给自我提出一个限制自己的任务。但是,一切限制都产生于对立,因此,正是为了完成这项任务,自我必须相对于要加以限制的那个主观的东西设定某种客观的东西作为对立面,然后象我们刚才指明的那样把两者综合地统一起来。于是一整套的表象就可以推演出来了。一望而知,这种说明是实在主义的,不过在这种实在主义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比以前所建立的一切实在主义更抽象的实在主义。这就是说,更抽象的实在主义承认有一个在自我之中现成存在着的非我,直至承认有一个在自我之中现成存在着的规定,但只承认自我自己要在自身中进行规定的任务,或者说,只承认自我的单纯的可规定性。
乍看起来,人们也许会以为这种规定任务本身就是一种规定,现在的推论同前面所建立的承认有一种规定现成存在着的那种量的实在主义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指出这种区别来。在那里,规定是给定了的,在这里,规定要通过活动的自我的自发性才得以实现。(如果允许我们再向前看看,则区别就可以更加确切地指出来。因为在知识学的实践部分里看得很清楚,这里所谈的可规定性乃是一种感觉。当然,一种感觉就是自我的一种规定,然而不是作为理智的自我的规定,即是说,不是设定自身为受非我所规定的那种自我的规定。而这里所谈的自我恰恰就是设定自身为受非我规定的那种自我。因而这种规定任务并不是规定本身。)现在的推论有一切实在主义所有的那种错误,错在它把自我看成一个非我,从而没有说明非我向自我过渡这个本该说明的问题。假如我们同意人们的主张,那么,自我的可规定性,或者说自我应该受到规定这个任务虽然设定了,但是,这里没有自我的任何参预。而且由此虽然可以说明自我怎么会通过和为了某种在自我之外的东西而是可规定的,但是,并没有说明自我怎么会通过和为了自我而是可规定的(那种规定任务怎么会成为自我的知识,以至自我会本着这种知识按照任务来自己规定自己)。作出后面这种说明毕竟是需要的。
自我,只有当它设定自己为可规定的时,才由于它的本质的原故而是可规定的,并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才能够规定自己。但是,这点是如何可能的呢,建立起来的那种推论并没有说明。
c.两种推论应当被综合地统一起来;活动与交替应当彼此互相规定。
交替,或者说,一个没有经过进行设定的自我的任何参预的单纯的障碍,给自我提出限制自己的任务,这种说法是不能承认的,因为要去说明的东西没有在说明的根据里。因此,不得不承认,那种障碍不是没有自我的参预而就存在的,毋宁它是在自我对自己的设定中发生的,毋宁是好象由于自我继续向外伸展的活动被返射到自己本身,这才非常自然地产生出自我的限制,并从这自我限制中产生出所要求的其余的一切。
这样一来,象我们的探讨过程所要求的那样,交替与活动似乎彼此规定并综合地统一起来了。当自我是活动的时候(那不是由进行设定的自我所设定的),障碍涉及到自我,因此障碍只有当着自我是活动的时才是一个障碍。障碍发生的可能性受自我的活动所制约:没有自我的活动,就没有障碍。
假如反过来说,自我出于自己本身的规定活动就应该是受障碍制约的:没有障碍,就没有自身规定。——再进一步说,没有自身规定,就没有客观的东西,等等。
让我们设法把我们在这里取得的最重要的和最终的结果掌握得更熟悉些。在对立物的结合中,自我的活动与这些对立物(自在的和抽去自我活动的状态下)的会合应当统一起来,它们应当是同一个东西。——这里主要的区别存在于结合与会合。因此,我们要探讨使这两者统一的可能性,我们就要最深入地领会已建立的命题的精神实质。
会合怎么样自在地必须以一个结合为条件,是显而易见的。对立的东西自在地是完全对立的,它们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如果一方设定了,对方就不能是设定了的:它们只有在它们之间的界限被设定时才是会合的东西。而这个界限既不是由于一方的设定而被设定的,也不是由另一方的设定而被设定的。——但是,界限又不是什么,只是双方共同的东西。
因而说设定它们的界限,就是说结合它们,但双方的这种结合除了通过设定它们的界限之外是再也不可能的。它们仅仅是在结合的条件下,为了结合和通过结合才会合在一起的。
结合,或者用我们现在所能用的更确切的话来说,界限的设定,是以会合为条件的,换言之,是以会合者的活动所遇到的障碍为条件的,因为按照以上所说的,受限制的活动者,而且只作为活动者,应当是会合者的一方。这种情况之所以可能,只能在这样的条件下:会合者的活动是自在自为地并且自觉自愿地向着无限制无规定并且不可规定的即无限的方面走去。假如它不是向着无限方面走去,那就根本不会从会合者的受限制中得出结论,说障碍是在会合者的活动中出现的。那么限制,比如说,就可以是由障碍的单纯概念设定起来的概念(如同在一个绝对地建立一种有限自我的体系里所不得不认为的那样)。这样一来,在会合者的概念给会合者设定的框框之内就可以完全有一些新的足以推论出外来障碍的限制,而这就不得不由别的什么来加以规定了。但是,正如这里所推论的那样,从一般的限制中根本不能够得出这样一种结论。
(这里所谈的对立物,应当是绝对对立的。在它们之间绝不应有任何统一点。但是,一切有限物,它们彼此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在可规定性的概念上是彼此等同的,它们都是彻底地互相规定的。这是一切有限物的共同规定。同样,一切无限物,如果可以有许多无限物的话,在不可规定性的概念上是彼此等同的。因此,根本不存在象有限与无限这样截然对立的、在任何标志上都不相同的东西,因而有限与无限必定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那种对立物。)两者应当是同一个东西。这个命题更简单地说就是:没有无限就没有限制,没有限制就没有无限,无限与限制是在一个东西中综合地统一起来的。——假如自我的活动不进入无限,自我本身就不能限制自己的活动,它就不能象它应当做的那样设定活动的界限。自我的活动构成于无限制的自身设定,而在自我的活动之前就出现了一个障碍。假如它屈服于这个障碍,那么,超出障碍之外的那种活动就应该被完全取消和扬弃。自我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根本不进行设定。但是,自我当然应该即使在这条界限之外也进行设定。自我应当限定自己,就是说,它应当在这种情况下把自己设定为不设定自己的。它应当在这个范围内设定无规定的、无限制的、无限的界限(参见上面β段)。如果它应当这样,那它就必定是无限的。——再者,如果自我不限制自己,那它就将不是无限的。——自我只是它设定自己为那个东西。它是无限的,意思是说,它设定自己是无限的:它通过无限性的宾词规定自己。因此,它限制自己本身,使自我成为无限的基础。它将自己同它的无限活动区别开来(自在地说,这两者是同一个东西)。如果自我应当是无限的,它就不能不这样。——自我将自己与之区别开来的这种趋向无限的活动,应当是它的活动。这种活动应当属于自我。因此,自我必须同时在一个和同一个没有分割和不可区分的自我活动中把这种活动再次收回于自身(通过A来规定A+B)。可是,如果自我把这种活动收回于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