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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晨归类在杨的案子里,结果只能是更加恶劣,正面意义的证明人已经死了,反面的证明人全部收监,其中那个女人的口供也会是十分关键的。好在晨的案子与杨不是一个案由,但事情是错综复杂的。
晨不准备聘请律师,只是委托我做案件的代理人,但是按照规定,代理人不能阅卷,所以我们只能按照自己的思路抗辩。
法院开庭之前,检察院又一次找晨补充材料,因为晨提出了新的证据,没有想到,他居然说杨了解一些真相,于是检察院的人又补充了笔录。
“你为什么要这样,这等于是引火烧身,何况杨未必了解你,如果他一旦说了对你不利的话,等于雪上加霜,你不知道?”检察院的人走后,我着急的对晨大叫。
“不对,当初杨派你照顾我,说明他了解一些东西,不然怎么会这么善良?他实际上是让你诱供,并且监视我。”
“你怎么知道?”我气短的说。
“怎么分析不出来?我是傻子吗?”
“是的,他给了我窃听器。”我如实的说。
“嗯,这就对了。”
“什么这就对了?”
“证明他知道我,也怀疑我知道他,于是怕我说出来,所以让你接近我。”
“有道理,但是晨会替你说话吗?”
“会!这个时候他希望有立功表现,他打击我没有意义,而且我跟他并没有仇恨。对吗?”
我点点头,承认晨的分析是对的,也许晨掌握晨的情况,甚至知道晨的朋友的死因,而一旦杨检举毒枭集团的罪证,对自己是有利的,但愿杨清楚这个道理。
按照晨的分析,我来到检察院,传达室的法警问我找什么人,我告诉了他办案人员的名字,他打了电话,之后让我接了过来,我说明了来意,一会儿,那个瘦瘦的检查官下来了,我只知道他姓孙,他带着我走进办公楼,并且让我在会议室等他、会议室的桌子和椅子上落满了尘土,我捡了一个椅子用包里的湿巾擦了擦,坐下了,作为证人,我的目地是将我所了解的情况以及窃听器的问题做个陈述。不一会儿,孙和另一个人进来了,不是上次我见过的那个,孙介绍说,这是杨处,我点点头,反正我是证人,管他谁呢,我毫不紧张。他们也同样找了一块破毛巾擦了桌椅,然后突然问我是否喝水,我说不渴。他们每人将一部手提电脑放在面前,似乎非常重视的问了我许多问题,特别是有关杨的,我慎重的回答着。笔录做了很久,将近中午,他们给了我一个盒饭,我胡乱吃了几口,为了早点儿结束。直到签完字按了手印之后,我终于解放了。走出检察院的大门,看看表,整整五个小时。我感觉他们的打击力度更注重司法队伍内部的犯罪问题,当然从罪名定性来看,晨的案子不属于重大案件。从检察院出来之后,我仿佛松了一口气。
第二章(十五)
我从检察院回到林场,天已经完全黑了,楼道里安静异常,晨住的地方实际上是在医护人员办公区里腾出的一套房间,远离那些戒毒的病人,而且相对安静,到了晚上,除了值班的人员,基本上没有其他人,我回来的时候从楼下发现窗口的灯是黑的,心里一阵紧张,他不在?赶紧上楼,被值班的小李喊住了,告诉我,晨跟苏出去了?出去了能到哪里?我马上给苏打了电话,他说,正等你,在门口的餐厅。原来,他们两个人在喝酒。
晨喝得满脸通红,一见我,迫不及待的喊道:“宝贝儿,回来了?”
“喝多了你。”我答道。
加了一张椅子,我坐下了,餐具是早就准备好的。我内心回想着晨的宝贝儿的称呼,十分的反感,以前他一直这样叫我,那时是幸福的感觉,而现在像赌了什么东西在心里,我马上反馈到他也这样喊着别的女人,一种厌恶油然而生。一直以来,我们虽然这样在一起依傍着,但是没有亲昵,包括语言上,因为我有心里障碍。过去没有见到他的时候,我不知道自己会这样的排斥他,以为只要他回来我就会接受他,他最终是我的我就满足了,事实上不是这么回事,我的脑子里总是有别的女人的影子,想象着他跟他们亲昵的效果,所有他对我的示爱,我都会纳入同样的想象,我无法克制自己这种情结,而且似乎越来越重。
在我愣神的时候,苏碰了碰我说:“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晨今天自己走了200米。”
“不错。”我由衷的说着。
然后我把去检察院的情况跟他们复述了一遍,苏说:“你简直太棒了,完全是个女强人。”之后举起酒杯,我没等他说什么,将自己的一杯酒一饮而尽。我不想听什么,只想喝酒。
“知道我们在说什么吗?”苏看着我说。
我摇摇头。
“晨想跟你结婚。”
我看了晨一眼,看到的是期盼的目光,我不忍摇头,只好面前的点点头,面无表情。
“你不愿意?”苏说。
“我早已是他的妻子了。”我语调低沉的说。
“没有婚礼吧。”苏还在问。
“我不要婚礼,永远不要。”我艰难的说着。
“为什么?”
“我不想解释。”我说完又拿起酒杯,晨握着我的手,目光痴痴的看着我,我回避了,他喝多了,我不相信他对我的感情了,即使无论他怎么向我表白,我都不会接受了,我的心死了,我只能单向的爱他,如果这一切是爱的话,但是我不会接受他了。并不排出我会跟他生活在一起,但是我拒绝亲近,我接受不了他。
我的表情理智而深沉,苏诧异着,但不再追问。
又喝了一会儿,我见他们没有结束的意思,我说:“今天我想回宿舍看看,总也不回去,丢了东西都不知道。”
晨有些失落,我还是坚决的提前离开了,我真的不想过于介入情感的漩涡了,我好像那个神经已经麻木了,我没有xìngyù,没有情yù的期盼,我甚至厌恶男人的气息。而晨,这些天来我根本没有将他作为一个男人去联系,而是把他当一个亲人,一个朋友,一个病人。
也可能是我病了,严重的心理疾病,我说不清楚。
第二章(十六)
第二天,我直接去了苏的办公室,苏正在网上浏览,最近苏忙得难得有时间上网,他的市内万里行的活动正在着手准备,今年是一个新的创意,汽车万里行是在城市社区里进行的。
晨见我进来,哈哈一笑,从屏前转过头来。
“昨天怎么回事儿?”我问。
“我去看他,因为要了解一个新的毒品的特点,发现他一个人在楼道里站着,是自己走出来的,他身体恢复情况超出了医学想象,我也高兴,他也高兴,他说多亏了你帮她在招待所那两个月的陪练和按摩,他特别激动的非要我陪他喝酒,他说很久没有喝酒了,本来想案子有了好的结果再说,但是他想,健康比其他更总要,我说等你,他说不等,要跟我商量一个事情,于是就提到结婚的事情,我不知道你的想法,这里的人都认为你们已经是两口子了,就算同居吧,已经是公开的事实上,你昨天的态度让我不解,难道你并不愿意?”
“我不想考虑结婚的问题,我可以跟他生活在一起,其实我们就像一个伴儿,对于爱情,我早就对他失望了,我也知道从此以后他不会再伤害我了,可我宁愿他跟他的妻子复婚,我的心态改变了。有些时候,爱情是一种理想和态度,不是现实的,爱情的一万种好都抵不过一次伤害,不是我不原谅他,我已经不恨他了,不恨意味着慈悲,这慈悲里有一种超脱,尽管我们在一起已经习惯了,我对他,过去是崇拜,现在蔑视占了主导,我怎么办?感情上一旦有了这种情绪,剩下的就是亲情了,甚至亲情都参杂了机械的成分,不是那种柔软的东西了,好像是赌博。”
“我懂了。”苏看着我,有些怜悯,大概是理解了我的痛苦。
但苏还是建议我好好想一想,不要这样彼此伤害下去了,毕竟都是好人,走到一起不容易。我告诉他现在的关键是案子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晨的情绪会好些。
从苏的办公室里出来,我径直回家了,我给主任打个电话,我需要思绪的梳理。
主任已经退休了,目前正在家里写写东西,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很是悠闲。我把自己的困惑和苦恼一气告诉了他,以及这些天发生的事情,他说早就耳闻了一些,他一直想嘱咐我,他说让我不要放弃对杨的关心,他似乎对杨更偏爱,对于杨的过错,他痛心,但是他希望杨还有机会,他不认为杨本质上就是坏人。其实主任的态度也许迎合了我的看法,所谓好人和坏人的角度,在社会意义上和情感意义上是两种理解角度的,我深有体会。
过几天杨的案子就要开庭了,而且是公开审理,我也有机会去旁听,我想去看看他。
打开电脑,认真的查阅有关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中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一些内容,我逐条分析晨的情况并对照理解,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明“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近年来学界对“持有”的概念多有探讨,一般认为“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持有”枪支的认定应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持有”的时间持续问题。持有是持续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持有行为的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
2、持有行为的开始、结束。在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枪支而意图对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对枪支形成控制时,“持有”即开始。
3、持有的形式。从广义上说,非法持有枪支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占有、携带、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应包括买卖、运输等行为。
4、在认定非法持有枪支时应注意追查枪支的来源等,如果枪支的来源确无法查清或者来源清楚但来源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犯罪的而占有仍为非法的,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枪支是通过犯罪途径得来的,例如所持有枪支是是通过制造、买卖、盗窃、抢劫等手段得来的,则后持有行为(轻行为)被前行为(重行为)所吸收,这时不再单独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定罪。但是倘若行为人不知是枪支而盗窃、抢夺等,而后又非法持有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5、对于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后又实施其他犯罪如杀人、抢劫等行为的应如何处理,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应该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有的认为应属于牵连犯。笔者认为应按牵连犯处理为宜。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故意而实施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形,实质上应属于数罪但在适用法律上按照一罪“从一重处断”处理。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其目的是为了以后的犯罪,持有行为是方法行为,而后的犯罪是目的行为,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而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形,其本质上是形式的数罪、实质的一罪。
一般认为“持有型犯罪”存在犯罪预备和中止。但是对于“持有型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持有是一种状态,故认为“持有型犯罪”不存在未遂。笔者认为“持有”是一种行为,也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如行为人误把假枪当作真枪加以“非法持有”的即应成立犯罪未遂。
基于这样一种理解,晨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已经构成了,但是这种持有的主观意图是解决晨的问题的关键,也就是晨的身份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各个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法律认定的事实。
第二章(十七)
还有一个关键人物不能忽略,晨的朋友,那个牺牲的卧底人。理解了法律概念之后,我来到晨的房间,晨在睡午觉。
我凿醒他之后他睡眼惺忪的看着我不知所措,我说:“起来,委靡不振的让人讨厌。”
他柔柔眼,然后说:“水。”
我给他倒了水,倒水的时候我想,我怎么做都没有用,他就是拿我当老婆看的,连一点心里郁闷都没有,我昨天晚上走了,今天一上午不来,他还是无所谓,见了我就喊水,真他妈的说不清楚。
他喝着水,迷迷糊糊的看着我,等着我说话。
“你的朋友的情况详细告诉我,他是真正的根源,这个案子一定要让死人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