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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文写作-第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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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2.冷库或冰箱应经常检查制冷性能,由专人负责定期除霜和除去冰块、清洗和消毒,使其保持整洁,无异味、臭味。

  3.进出食品应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腐败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冷库或冰箱内保存;已解冻的食品工业不宜再次冷冻。

  4.冷库中的种类食品应分开存放,生熟食品不得混放;食品不得与非食品一起冷冻或冷藏。

  5.保证冷冻、冷藏设施正常运转,贮存温度符合要求。冷库或冰箱因停电或故障导致储存的食品解冻,在重新冷冻前要进行清理。

  六、环境卫生及除“四害”制度

  1.食品卫生经营单位必须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2.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滋生,防蝇、防鼠、防尘及灭蟑螂设施有效。

  3.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无积水。

  4.营业场所整洁、无灰尘,墙壁、门窗及天花板无霉斑,无涂层脱落或破损。

  5.有油烟排放设施,并保持排气罩清洁,不滴油。

  七、熟食间卫生制度

  1.制作熟食做到专间专人,专用刀具、案板、容器、抹布、衡器。

  2.每天清洗两次,每周大洗一次,做到无蝇、无尘、无杂物,玻璃光亮、环境整洁。

  3.做到刀板、容器、衡器每次使用前进行清理消毒。

  4.操作人员个人卫生须做到四勤,穿戴洁白工作衣帽,操作前洗手消毒。

  5.熟食勤烧、勤销,做到当天烧当天销售,过夜隔市回同销售,不出售变质食品。

  6.销售熟食做到售货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分开,售货人员的手不准接触熟食,包装材料要符合卫生要求。

  7.工具消毒要求:碱水洗、清水过、消毒水消毒。

  8.熟食间内必须有配备空调机和紫外线灭菌灯。

  八、饮食卫生制度

  1.加工前应检查食品原料卫生质量,不合格原料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及其他违禁食品。

  2.熟食间(冷菜间)做到专室、专人、专用刀板,抹布、容器及餐具都应生熟严格分开。

  3.接触熟食的冰箱、刀板、抹布、盆、秤及操作人员的手必须清洗消毒。

  4.厨房用工具、容器等使用后及时清洗,厨房环境保持清洁。

  5.熟食品应烧熟煮透,当餐未用完的食品应及时冷藏,隔餐隔夜及外购的熟食品应先回锅再出售。

  6.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注意生熟分开操作,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九、食品原料采购制度

  1.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销售发票。批量采购索取卫生许可证、同批次的食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并记录在案。

  2.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3.计划采购,不积压。

  4.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碎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十、消毒卫生制度

  1.餐具、菜具、熟食容器餐后立即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毒一次。

  2.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的专职人员应身体健康、工作认真。

  3.餐具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顺序操作。

  4.餐具消毒应达到下列要求:

  煮沸:餐具浸没水中煮沸10分钟;

  蒸汽:流动蒸汽持续15分钟;

  药物:在规定浓度下浸泡3~5分钟。

  5.消毒完毕的餐具、茶具应立即贮存于清洁的专用保洁橱柜内,防止再污染。

  6.清洗消毒水池不得与其他用途水池混用。

  7.泔脚、垃圾应密封存放,日产日清。

  范文分析:

  这篇《学校食堂管理规章制度》属于条文式,不分章,而分条列项阐述,共分了十个部分。每一部分规定了具体的制度要求,既有规定怎么做、做什么,又有做不到将怎样处理的办法。制度内容具体明确,语言通俗易懂,格式规范正确,很好地体现了规章制度的约束性。

  范文解析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CHINA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S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半导体界从事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半导体材料和设备的生产、设计、科研、开发、经营、应用、教学的单位及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按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半导体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和装备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做好信息咨询工作。调查、统计、研究、预测本行业产业与市场,及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行业情况调查、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市场导向工作。

  (三)广泛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举办本行业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研讨会和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服务。

  (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外团体的联系,促进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国际化。

  (五)协助政府制(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推荐标准。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六)组织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和组织订立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八)编辑出版专业刊物。

  (九)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半导体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研究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和优惠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行业问题和情况。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秘书处开展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荣誉顾问(一)协会荣誉顾问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外半导体行业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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