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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野下的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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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延伸责任。DSD是一个提供包装废物回收利用服务的公司,基本定位是代为履行EPR,与项目中的所有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废物管理产业、地方政府公平合作。它接受企业的委托,组织收运者对企业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分类,然后分送到相应的资源再利用厂家进行循环利用,能直接回收的则送返制造商。DSD拥有绿点标志。希望加入DSD项目的企业通过付费取得在其包装材料上使用绿点标志的许可。德国政府对DSD的运营实施严格的监管,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设定了一些限制措施,并对其与原有收集系统的衔接作了必要的协调安排。包括:①设立全国性的赔偿基金。②设定常规的收集明细表,收集箱的设置要便于消费者利用。③整合DSD与州和地方的公共废物收集体系,使之一体化。④强制达到法定的包装物收集和循环利用目标等。(47)DSD的实践表明,该制度以其强大的组织能力和规模化的优势,促进了成本降低、资金筹集、先进技术采用以及与政府和公众的沟通,是生产者个别履行EPR的有效替代方式。

  三、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

  欧盟是一个特殊的政治经济组织,其循环经济立法也比较发达。目前,欧盟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以推动和保障其循环经济发展,同时彰显其在欧洲乃至全球的环保先驱形象。

  欧盟循环经济发展的特色一直是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和处理以及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控制等方面。目前,对欧盟循环经济发展和推动较大的立法主要有:《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指令,简称RoHS指令)、《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指令,简称WEEE指令)和《用能源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2005/32/EC指令,简称EuP指令)。

  (一)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历程

  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的发展历程,是与“欧盟环境行动规划”的发展历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体来说,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实践可以分为三个阶段。(48)

  1。雏形期(1973—1993)

  1973年,《欧共体第一个环境行动规划》(1973—1976)出台,这一行动规划是欧共体的第一个统一环境政策。197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二个环境行动规划》(1977—1981)对第一个规划进行了确认和扩展。它确认对水、气和噪声污染领域的控制行为给予优先控制。而且同时强调欧共体环境政策中的预防政策,特别注意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1983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欧共体第三个环境行动规划》(1982—1986)。“综合污染控制”这一概念出现在该规划中,并出现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原则:预防原则——在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原则。在具体的行动计划上,该规划强调将环境政策纳入共同体的各部门政策的必要性。《欧共体第四个环境行动规划》(1987—1992),在控制污染的思路上有重要突破。比如多种介质方法,从原材料着手的方法,直接针对污染源的方法。该规划重申需要将环保要求纳入到其他欧共体政策(如农业、工业、运输等)中去。由单个企业的末端污染控制,到从源头削减污染,环境法从单独的法律,到在经济社会大政策领域的渗透,到“第四个环境规划”为止,欧盟循环经济立法的雏形已现。

  2。发展期(1993—2000)

  1993年获批的《欧共体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1993—2000)出台恰逢“世界环发大会”之年,其规划也称《走向可持续性规划》。其中对欧盟的环境管理提出严格要求:“增长必须是环境可持续的增长,共同体必须管理好自己的内部事务,并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做出表率。”欧共体将规定最低要求,各个欧盟成员国可以自由地确定比欧盟标准更高的国家标准,强调改善对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包括与综合的污染防治方法相联系的许可证制度。“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选择五个目标领域来特别关注:工业、能源、运输、农业和旅游。在此阶段,清洁生产在欧盟已经成为环境立法的铁律。(49)

  在《欧共体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中,出现了几个特色鲜明的循环经济管理制度,促进了欧盟经济由传统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的大跨越:①综合污染控制。1996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综合污染防治指令》,标志着循环经济在企业管理层面,全面运用了清洁生产的思想,是循环经济立法发展的关键一环。②生态管理和审核法案。1993年7月欧共体公布的这一法案成为著名的ISO14000前身,它的出台,证明欧盟在“第五个环境行动规划”期间,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化成为现实,这是循环经济理念向全社会企业推广发展的战略步骤。③“生态标签”制度。欧盟于1992年通过第EEC880/92号条例出台了“生态标签”制度,逐渐推动各类消费品的生产厂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欧盟生态标签的产品类别,要求都是在欧盟市场上有庞大的销售与交易量的消费品,生态标签条例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从商品流通与市场营销的角度,给“绿色产品”带来了极大的商机。

  3。深化期(2000年以后)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通过了《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2000—2010)。该规划在考虑到经济与社会环境的情况下,把环境放在一个大远景里进行考虑,强调了里斯本和哥德堡的各个目标。在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中,欧盟重申废弃物处理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并提出了具体的废物管理目标是:至2010年,要将最终处理的废物量和有害废物的产生量分别相对于2000年的水平减少20%,至2050年,分别减少50%。

  从欧盟(欧共体)六个“环境行动规划”不难看出,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脉络是从末端到源头,从局部到整体,从各行业到整个社会,这反映了欧盟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稳健推进其循环经济发展。

  (二)欧盟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在欧盟,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理一直是其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欧盟成员国每年要产生近20亿吨的废物,并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长,堆存这些废物不可行,焚毁又会带来废气排放和残留物问题。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减少废物产生,在经济可行和生态友好的情况下将废弃物在生产中再次使用。(50)为此,欧盟通过制定有关废弃物控制和处理的法律来解决废弃物带来的环境问题。其先后通过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废油处理指令(1975)》、《危险废物指令(1991)》、《包装与包装废物指令(1994)》、《废物填埋指令(1999)》、《报废车辆指令(2000)》、《废物焚烧指令(2000)》、《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用能源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2005)》、《废物运输指令(2006)》、《综合污染防控指令(2008)》等。(51)这些立法着眼于废物的管理和利用:首先抑制废物产生。其次对废物进行回收使用;最后对废物进行焚烧产能和填埋处理。欧盟及其成员国以预防优先和回收利用作为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国际上被简化为“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这些法律文件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循环经济发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约束力,起指令性或指导性作用,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形成和蓬勃发展。(52)下面重点介绍对欧盟循环经济发展和推动较大的三项指令:

  1。RoHS指令

  RoHS指令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显著减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并寻求这些物质的安全有效的替代物。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基于以上考虑,RoHS指令要求2006年7月1日开始,电子电器中禁止使用铅、汞、六价铬、镉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其中镉限量指标100ppm(0。01%),另五种限量1000ppm(0。1%)。RoHS所规范的电子电气设备有: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信息技术及通讯设备、消费类电子电气设备、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企业出口欧盟的产品都需符合以上的限量要求,并且要展示相应的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会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53)可见,欧盟对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非常具体严格。

  2。WEEE指令

  WEEE指令的目的在于提高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率及再循环率,从而降低最终处理的废旧电子电器数量,以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根据WEEE指令,自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器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承担起支付自己废旧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订自己的电子电器回收计划,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回收设施,以方便电子电器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处理废旧设备。(54)WEEE指令的实施将迫使电子电器生产商加快绿色环保产品的研发、设计和产业化生产。

  WEEE指令共包含19个条款和4个附则。WEEE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在2005年8月13日前(有特殊安排的个别成员国除外)将此指令转换成各国的法律、法规,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系统、收费(生产商责任)系统开始运作。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要有分类收集的符号标识,生产商还要对自身产品的废弃物负责,并提供资金保证,资金保证的形式可以是证明参加了某一回收体系,或提供回收保证,或冻结银行账号。生产商要负责的资金多少按其市场份额及产品的类型来确定。

  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WEEE指令是依据欧共体条约第175条制定,只对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处理做了最低的要求,由于各国回收体系发展的差异,指令转换成各国的法律法规后,具体要求会有所差异。同时又由于各国回收途径、回收成本的不同,届时各国对生产商需支付的回收费用及方法也会有所不同,企业应就出口目标国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出口策略及价格政策。但此指令只要求在欧盟市场销售贴有自己品牌的制造商需直接承担回收责任,来料加工(OEM)的企业不用直接承担此责任,但长远来说也会通过供应链来影响此类企业的制造成本及出口价格。(55)以上措施,大大提高了欧盟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率及再循环率,减少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环境危害。

  3。EuP指令

  EuP指令是在原电子电气设备(EEE)指令和终端用电设备(EUE)最低能源效率要求(EER)框架指令基础上提出的,综合了两个指令草案的内容。EEE指令由欧洲委员会企业局提出,EER指令由运输和环境局提出,两个局管理的范围不同,但上述两个指令都针对同类产品,内容不免存在重复和交叉,存在实施困难,不符合欧洲的综合环境政策(IPP)。EuP指令的出台将两个指令合二为一,改变了欧盟环境保护政策,从原来单一和孤立的管理目标做法,转向全面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负面环境影响。目的是统一生态环保设计,要求在设计阶段,综合考虑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环境因素,保护资源以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生产商采用先进的有利于环境的设计技术来生产低耗能的产品。(56)

  该指令首次将生命周期理念引入产品的设计环节,旨在从源头入手,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后期处理这一周期内,对用能源产品提出环保要求,全方位监控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该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原则上涵盖所有耗能产品,但主要是针对用电和固体、液化及气体燃料的产品。该指令不仅影响到成品的制造商,还会影响到零部件的制造商,这也是该指令与WEEE指令的主要区别。零部件的制造商要负责提供有关材料及能耗的基本资料。所有WEEE指令规范的产品都同时要遵循EuP指令的规定,与WEEE指令一样,机动车除外。该指令要求制造商必须考虑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生态评估。评估包括对所用的原材料、产出物、生产过程、包装、运输及销售、安装及维修、使用、寿终的分析。评估包括原材料及能源的消耗评估、对环境的影响评估、预计的废弃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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