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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风暴:苹果与谷歌的科技之战-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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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錾桃挡呗浴Phone里有真正的发明,但我们在这个领域的领先优势并不是很大。那么如果你不是业界第一,你就必须事无巨细地涵盖每一个可能的发明、功能或小创意,因为竞争对手非常多。谁都不知道怎样才能幸免(专利局和法律上的挑战),也不知道这一领域的竞争者会亮出什么别的招数来。”

  苹果诉三星案的裁决,让那些曾起诉苹果为一己之利,不顾一切地扭曲法律程序的律师、企业家和主管们不禁捏了一把冷汗。他们说,在这样的恐吓之下,美国的创新经济将难以为继。问题在于技术的进步出现得过快,尤其是在软件业,其发展的速度已经超出了美国专利局阅读、分析和宣判可信的专利权的能力。

  事实的确如此。专利申请的数量一直在稳步上升。2000年,美国专利及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缩写为USPTO)收到了315 000份申请;2010年这个数字为520 000份;2012年该机构则处理了577 000份申请。尽管2013年积压的未处理专利申请数量有所回落,申请数量也至少在10年内稳定上升。该机构雇用的专利审查员人手不足,难以跟上不断增长的工作量。在三星案裁决之时,专利决定的一般等候时间从2000年的25个月,上升到2012年的32。4个月,专利申请的积压数量也从2000年的158 000份,飙升到2012年的逾600 000份。

  此外,软件获得专利的规则,远比药品获得专利的管理规则蹊跷得多。申请药品专利,必须实际制造出一种新的分子,而软件专利只需想出一个新的行事方式即可,哪怕当前已经有了多种方式实现同样的功能。一个最有争议的著名案例是亚马逊的“一键下单”(one click),亚马逊为此申请了专利,这就意味着其他网站若想让顾客按一次键就下单购买,就不得不向亚马逊支付一笔授权费用。

  “一键下单”专利,也就是“通过通信网络下单的方法与系统”,亚马逊公司是在1999年获得这项专利的。得到亚马逊公司的授权使用这一专利的公司如今遍布世界各地,包括苹果公司在内。苹果在2000年获得了“一键下单”的授权,用于网上商店,此后又获得了在iTunes上“一键下单”的使用权。这一专利甚至经受住了法庭上的挑战。2006年,新西兰奥克兰市的一位专利迷——也是一位演员,向其发起了挑战,此人早在亚马逊提交该专利前一年,便发明了一项“现有技术”(prior art),并由一家名叫“数码现金”(DigiCash)的公司提交了专利申请。当时,演员彼得·卡夫利(Peter Calveley)告诉记者,他之所以要挑战亚马逊的专利,就是“因为无聊”。USPTO再次审查了亚马逊的主张,亚马逊也修订了自己的主张,USPTO在2010年重新批准了这一专利。

  然而,在这些嘈杂的争夺声中,存在着一些把人引入歧途的东西。专利之争冠冕堂皇,前提是我们生活在一个前无古人的时代。此话大谬不然。如果花些时间与专利史学家和专利律师谈谈,就会发现,USPTO自1871年成立以来,关于重要的新技术的专利之争屡见不鲜,并且耗时长久。

  人们在历史教科书里赞美企业家,这是一件好事。但为了让历史的卷册尽如人意,人们就必须去芜存菁,把企业家塑造成英雄,而往往遗漏了其为扬名立万所经历的筹谋擘划、勾结倾轧和不择手段的过程。基本上,所有这些企业家之所以能够出现在历史教科书中,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发明了什么东西,更是因为他们在法庭上的抗辩能力强于竞争对手。

  亚历山大·格雷厄姆·贝尔(Alexander Graham Bell)和伊莱沙·格雷(Elisha Gray)花了10年的时间,争讼谁才有权自称是电话的发明人。至今,醉心研究电话发展史的人们对这一称号的归属仍有争议。贝尔和格雷在同一天向USPTO提交了各自的专利,但贝尔提交的是当天第5个专利申请,而格雷却排到了第79号。USPTO忽略了格雷提交专利这本身就需要先搁置贝尔的申请,直到可以对两个专利进行比较方能处理这一事实。尽管这一疏忽导致了将近600个诉讼案的产生,法庭却始终选择支持贝尔的主张。

  莱特兄弟花了数年时间抗辩其有关飞行控制方法的专利。最著名的诉讼案是航空业的先驱者格伦·H。 柯蒂斯(Glenn H。 Curtiss)起诉他们的,此案耗时4年。如果不是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开战了,控告莱特兄弟的专利案件还会延续下去。美国政府迫切需要飞机参战,最终强制整个行业共享专利,创造了交叉授权的协议,以便他们停止彼此争斗,转而参战。

  20世纪50年代,激光的发明人戈登·古尔德'36'由于不熟悉提交专利申请的过程,他没有立即提交申请,而是把记载了他的想法的书做了公证。到他申请专利的时候,他的创意已经被另一位物理学家查尔斯·汤斯(Charles Townes)申请了专利。在其后的30年间,古尔德一直试图从汤斯那里夺回一系列专利权,获得激光技术的法定权利。这一程序非常昂贵,他最终花掉了自己80%的技术使用费来支付法庭费用。尼克·泰勒(Nick Taylor)在其《激光:发明人、诺贝尔奖得主及三十年的专利战争》(Laser: The Inventor; the Nobel Laureate; and the Thirty…Year Patent War)一书中说:“缓慢而滴答作响的法律时钟,会耗尽发明人的所有钱财,并让人精神崩溃;富有的大型公司及其律师阻碍了很多独立发明人的权利主张,直至其彻底丧失战斗的意志和能力。”

  最著名的专利战争之一,要算是19世纪中期首批专利案中的一个。艾萨克·辛格(Isaac Singer)陷入专利诉讼之中长达20年,很多人听到这个名字就会联想到缝纫机的发明。他输掉的专利案似乎和他赢的一样多。但因为辛格有足够的钱在诉讼持续期间进行抗辩,并且其向公众营销的能力强于他的竞争对手,所以独有他被公众记住了,尽管缝纫机还有很多其他发明人。

  辛格甚至都不是第一个申请缝纫机专利的人。实际上,他是最后一批申请该专利的人之一。第一个缝纫机专利在1840年被授予发明人小伊莱亚斯·豪(Elias Howe; Jr。)。那是一台横向走针的垂直缝纫机——对于缝直线不是很实用,工人必须把布料拎在空中送入机器。现代机器则是垂直走针的横向缝纫机,缝纫工可以用桌子来支撑布料。

  从1840年到1850年,发明人又获得了至少7个缝纫机专利,但鲜有人获得商业上的成功。直到那时——看到别人都失败了,辛格才在1850年把自己的机器推上市场。他的机器的优势在于有一个压脚,可以机械地移动布料穿过机器,每分钟最多可以缝900针。当时一般的女裁缝每分钟差不多只能缝40针。

  接下来,辛格和豪两人恶斗了10年。辛格的成功激怒了豪,豪认为辛格不过是对他的想法做出了些许改进,而没有任何新的发明。这一指控倒也没有给辛格造成多大的困扰。根据乔治梅森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教授亚当·莫索夫(Adam Mossoff)在其名为“第一次美国专利丛林的兴衰:1850年代的缝纫机之战”(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First American Patent Thicket: The Sewing Machine War of the 1850s)的论文中的说法,辛格的名言是“我对发明没兴趣,只对钱感兴趣”。当豪来到辛格位于纽约市的商店索要专利使用费时,辛格拒绝了他,并威胁要把他踢下楼去。“辛格是个暴躁的家伙,他一生丰富多彩;他犯了重婚罪,在有生之年用不同的名字和至少4个女人结了婚,还生有至少18个非婚生子女,他是个暴脾气,常常会威胁自己的家人、商业伙伴和同行。”莫索夫如此写道。

  到19世纪50年代中期,I。M。辛格公司在美国已卷进了20个不同的诉讼案——在某些案子里是被告,而在另一些案子里则把自己的主要竞争对手告上了法庭。豪实际上赢了一些早期的诉讼案,但这只会让辛格愈战愈勇。只有当各个缝纫机厂商都明白,要成倍地挣钱,就得停止战争不再继续下去,这场战争才最终停歇。缝纫机为服装这一全世界最大的市场带来了革命。服装得以批量生产,售价却是此前的一小部分。这导致人们对服装的需求大增,反过来又引起了市场对缝纫机的更大需求。

  此案最终的解决方案,正是如今很多人建议苹果摆脱当前专利纠缠的方法——包括辛格、豪和其他两家公司在内的所有起诉的公司,搁置彼此的分歧,创造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利共享团队。这个团体叫做“缝纫机联合体”,他们同意所有的参与者在生产基本款的缝纫机时,对于必需的技术享有同等的权利,其后又拟定了有关交叉授权交易的条款,允许公司发展各自的专长并继续在市场上展开竞争。

  辛格与豪的专利之争和如今的智能手机之战,有着非常明显的相似之处。人们自然倾向于声称软件要比缝纫机高深得多,从而认定二者不可同日而语。但USPTO的法官和陪审团一直在努力理解技术。1912年,法官勒恩德·汉德(Learned Hand)负责审查一个生物医学业专利案,该案件质疑肾上腺素是否可以申请专利。汉德法官的裁决是可以申请,但他同时质疑为何要由他来裁定此案。“我不禁想要唤起大家注意法律的这种不同寻常之处,竟让一个连化学的入门知识都不具备的人来就此类案件做出宣判。论其所导致的恶果,至少也是无休止的浪费时间,因为只有一个受过专业教育的化学家,才真正有能力对这样的事实进行宣判。”

  当今软件专利的真正不同之处在于,尽管已经尝试了30年,区分专利优劣的指导判例依然存在着争议。在电脑业的早期,这个问题的答案还很简单:软件是不能申请专利的,不能把软件看作是独立于电脑之外的产品。当时的法庭认为,软件除了告诉机器进行更快速的数学计算之外,没有什么别的作用。而数学作为自然的一部分,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然而到了1981年,随着个人电脑吸引了商业的注意,出现了软件企业家这个全新的行当,美国最高法院在戴蒙德诉迪尔(Diamond v。 Diehr)案中改变了这个看法。最高法院声称,用来计算机器加热和固化橡胶所需时间的电脑程序可以申请专利。法院裁决,软件不仅仅是一系列数学等式,还是确定塑造橡胶的最佳方式的一个独特过程。没有软件参与的橡胶塑造专利早已过期。但加入了软件,它就变成了一个独特的全新制造方式,并且可以申请专利。

  这一裁定对于20世纪90年代的硅谷企业家至关重要。在那以前,由于法庭一直拒绝承认软件专利,法律惯例还是把软件置于版权法的保护之下。律师认为,编写软件的创造性与写作书籍或制作音乐一样,所以应该接受同样的保护。在英语中,字母是用来形成词句表达思想的;在音乐语言中,乐谱是用来告诉音乐家该用乐器演奏哪些声音的,而在计算机语言中,软件代码是用来告诉机器该做些什么的。

  但在1987年,宝蓝公司(Borland)的一种电子表格软件Quattro把软件版权法推到了极限,并成功地证明了它毫无用处。当时有很多电子表格程序可在个人电脑中使用,莲花公司(Lotus)的Lotus 1…2…3拥有最多用户,因而也是最成功的。Quattro为了让产品更易于使用,逐字逐句地复制了莲花公司的文字和菜单层次结构。它不想让顾客在Lotus和Quattro两种软件之间的反复切换中搞糊涂了。它没有使用莲花的基础代码,而只是给用户提供了一个“莲花仿真界面”,允许他们在Quattro和Lotus软件外观之间切换。

  于是莲花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声称它的菜单系统应受版权法的保护。但结果出乎所有硅谷人的预料,莲花竟然输了这场官司。“莲花公司的命令菜单层次结构在很多方面都像是用来控制的按钮,比如录像机(‘VCR’)上的按钮。”1995年,新罕布什尔州第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诺曼·斯塔尔(Norman Stahl)如是说,“VCR是让人观看和录制视频磁带的机器。用户通过按一系列按钮来操作VCR,这些按钮上一般标注着‘录像、播放、倒退、快进、暂停、停止/退出’。这些按钮的排列方式和标记并不能构成‘文学作品’,也不能通过一套标记按钮而成为VCR的抽象‘操作方法’的‘表达’;相反,这些按钮本身就是VCR的‘操作方法’。”

  这一裁决的反响巨大。举例来说,延续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乔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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