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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作者:宣炀
编辑推荐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是一本运用于实践的纠纷解决指南,一个服务于生活的简明法律读本,一部贯穿于人生的法律智慧宝典。
百姓日常生活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内容简介
本书以法律概念为出发点,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如:“消费者可以说不——自主选择权”,以法律概念“自主选择权”为出发点,结合人们日常生活中自主选择权被侵犯的例子进行分析。在阅读的过程中读者既可以了解生活中哪些属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同时又能对法律概念“自主选择权”一目了然,这是本书与其他同类法律读物最大的区别。
生活在这个法制社会,我们已经注定不能对生活中的各种热点现象视而不见:
醉驾致死,缘何由死刑改判无期?
人肉搜索,怎样才能掌握好法律尺度?
刺死官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
网络下载,谁来保护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
一房二卖,如何防止开发商合同诈骗?
山寨电器,是馅饼还是陷阱?
……
要想正确理解这些现象,就必须借助法律的一臂之力。不过,面对那些生涩的学理阐述和深奥的法律理论,我们又往往困惑不已。在这种情况下,《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将努力帮助读者解决这一难题。
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读者在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可以开阔视野,增加知识,让自己的生活更轻松、更自如。本书是一把打开充满神秘的法律之门的钥匙,同时它还是一把利剑,在你蒙受冤屈的时候,为你排忧解难。
法律是保护我们每一位公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在当今社会我们都应该树立起维权意识来维护我们应有的权益。编写本书的宗旨也正是让法律真正融人我们的生活,让每位公民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功能,切实体会到法律给予的关怀和保护,使法治真正成为公民的一种现实需要!
作者简介
宣炀,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浙江绍兴人。致力于百姓日常法
律和青少年法律问题研究,曾出版《有益青少年一生的法律知识》、《西点精英告诉你:为什么成功》等著作。其中《有益青少年一生的法律知识》被新闻出版总署推荐为全国青少年优秀图书,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新闻出版报、新华网、人民网等多家媒体对该书作了推介和评论。
前言
有的人,官运亨通、飞黄腾达,却因为经济问题遭受法律的严惩;有的人,事业辉煌、前途无量,却突然遭遇骗局,使之埋头奋斗的事业遭受严重挫折;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无意中触犯了法律,使自己本应大有所为的人生,在一夜之间化为泡影;有的人,遭遇商家霸王条款,却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不能言……
法律问题与寻常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并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其实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法律就像火车前进的铁轨、空中缆车的索道、跨越大江大河的桥梁、漂洋过海的航船。不懂法律,就无法跨越这些阻挡着我们前进的障碍。生活中我们每天都会遇到许许多多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为了保护寻常百姓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为了芸芸众生在人生道路上不再付出惨痛的代价;为了帮助你、我、他都能树立法律观念,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我们编写了此书。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愈加重要。可纵观市场上的法律读物,不难发现,这些读物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生硬的法律条文,让人读起来昏昏欲睡,就算是熟知了法律条文,也很难结合实际应用。还有一些确实与普通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但大部分都是分门别类地编辑成书,例如,职场法律常识、医疗法律常识、消费法律常识等等。读者朋友们在选择的时候,很难买到一本比较全面、接近生活的法律读本。出于让读者朋友们能够花最少的钱,学习最全面的法律知识,了解最权威的法律概念,掌握最贴近生活的法律热点,我们将涉及各个方面的法律常识汇集成书,希望能对您的法律需求有所帮助。
本书以法律概念为出发点,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如:“消费者可以说不——自主选择权”,以法律概念“自主选择权”为出发点,结合人们日常生活中自主选择权被侵犯的例子进行分析。在阅读的过程中读者既可以了解生活中哪些属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同时又能对法律概念“自主选择权”一目了然,这是本书与其他同类法律读物最大的区别。
生活在这个法制社会,我们已经注定不能对生活中的各种热点现象视而不见:
醉驾致死,缘何由死刑改判无期?
人肉搜索,怎样才能掌握好法律尺度?
刺死官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人?
网络下载,谁来保护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
一房二卖,如何防止开发商合同诈骗?
山寨电器,是馅饼还是陷阱?
……
要想正确理解这些现象,就必须借助法律的一臂之力。不过,面对那些生涩的学理阐述和深奥的法律理论,我们又往往困惑不已。在这种情况下,《每天学点法律常识》将努力帮助读者解决这一难题。
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读者在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可以开阔视野,增加知识,让自己的生活更轻松、更自如。本书是一把打开充满神秘的法律之门的钥匙,同时它还是一把利剑,在你蒙受冤屈的时候,为你排忧解难。
法律是保护我们每一位公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在当今社会我们都应该树立起维权意识来维护我们应有的权益。编写本书的宗旨也正是让法律真正融入我们的生活,让每位公民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功能,切实体会到法律给予的关怀和保护,使法治真正成为公民的一种现实需要!
第一章
透析热点法律问题
——人人都应知道的法律常识
醉驾致死,缘何由死刑改判无期?
——有罪必有刑,罪刑相适宜
2008年12月14日,四川男子孙伟铭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四川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终审法院没有改变罪名,但认为孙伟铭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当庭痛哭。但法律不相信眼泪,任何人只要犯罪,就必须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也许有的读者朋友们会问,明明是交通肇事,为什么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是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什么一审判死刑,二审却改成了无期?
原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动机和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后者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
国家对汽车上路行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是因为作为现代交通工具的汽车,在使社会受益的同时,又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本案中,孙伟铭明知国家的规定,仍然漠视社会公众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章,尤其是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事故后,不计后果,在车辆和人流密集的道路上以限速两倍以上的速度逃逸,并违章跨越黄色双实线,造成4死1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元的严重后果。而且孙伟铭对于所发生的一切并没有采取任何避险措施,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所以在最终对其定刑的时候,判决其行为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至于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的原因,是基于各种因素综合衡量的。虽然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该依法严惩,但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同时,孙伟铭归案后真诚悔罪,多次写信或当庭向受害者家属道歉,并通过其父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
从死刑到无期徒刑,孙伟铭案终于尘埃落定。应该说,二审判决体现了“有罪必有刑,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较之一审判决更加适当。中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生效判决对其他案件的裁判没有当然的约束力,但是,这个案件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宣判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标志性意义重大。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作为便利的交通工具,已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由于中国拥有汽车的数量越来越多,交通肇事便成为无法回避的话题。普通的交通肇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辖,一般只涉及民事赔偿,而一旦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则上升为交通肇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一些现实中的恶性交通事故,例如醉驾、飙车,司机明显属于直接或间接故意,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以该罪判处更为恰当。如果别人已经劝阻醉酒司机不要驾车,但他仍一意孤行,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判处其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主要依据应以肇事者的行为来推断他是否具备了主观故意。
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还将进一步进入人们的生活,人们越来越离不开汽车;而喝酒,则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传承,短期内让公众戒酒也是不现实的。如何在汽车社会里更好地处理喝酒与驾车之间的矛盾关系,依然是子孙后代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只有当驾车者自觉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并成为他们一种习惯和自然行为,中国才不致以付出高昂的生命为代价,换得汽车时代的到来。而孙伟铭醉驾案作为一个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正以一种鲜明的姿态向社会宣示:漠视社会公共安全、藐视法律的酒后驾车行为,必然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法律课堂:
孙伟铭案是“有罪必有刑,罪刑相适宜”原则的具体体现。“有罪必有刑,罪刑相适宜”原则在刑法中体现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它是我国刑法的一个最基本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进步,达到了刑罚惩治只是手段,预防犯罪才是目的的结果。
同时,此案还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