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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我国的自首从宽体现为三种不同的处罚幅度:
1.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自首从宽的处罚决定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什么是立功呢?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1.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王某在被警方以涉嫌窝藏赃物传唤后,供述了警方没有掌握的其盗窃的事实,系自首,王某交代了邵某等人的抢劫事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所以在对王某定罪时,法院决定从轻处罚。
法律课堂:
对自首和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采取自首从宽的处罚,对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未来利益的诱惑,而且体现出刑法的人道,它极大地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以及他所知的一些犯罪事实,使得刑事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积极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可以节省刑事成本的支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达到以较少的人力投入、物力消耗获取较佳的刑罚之社会效益。对具有自首和立功行为的犯罪分子,做出较宽大的处理,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了犯罪分子,有利于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惩处罪犯。
犯罪分子“重生”的希望——缓刑
2006年,16岁的晓红,因为初中毕业没考上理想的高中而辍学。父母希望她参加补习班复习迎考,但正处于叛逆期的她,反感父母的管教,反感补习班,反感一切约束她的人和事。为了逃避和发泄,晓红整天待在外面,跟一帮“小混混”混在一起,到网吧上网玩游戏。上网需要钱,钱花光了就问爸妈要,次数多了爸妈不肯给,“小混混”便提议去抢。晓红稀里糊涂地跟在后面,根本不当回事,她以为只要自己不动手就没事,就不算犯法。
抢劫后,受害人报案,警方迅速出击,将晓红等人抓获。晓红这才知道,尽管她没有动手,但只要参与抢劫就算犯罪。2006年4月24日,法院判处晓红犯抢劫罪,但因为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并且认罪态度良好,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晓红在缓刑期间努力用心地学习,终于在2009年7月接到了来自某艺术学院的录取通知书。
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晓红带着喜糖,向法院的法官报喜,感谢她们给了自己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中,因晓红犯罪时还未满18岁,并且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最终判决其缓刑。缓刑,就是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
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并公布陕西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文采村村民周正龙拍摄到的一张野生华南虎的照片。
但随后,陕西省政府公布调查结果,证实华南虎照片是周正龙假造的。周正龙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08年11月17日,“华南虎照”事件的主角周正龙在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法院迎来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处周正龙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这场让国人心神不宁,甚至连外国朋友都被忽悠的虎照风波,终于尘埃落定了。
对周正龙适用缓刑,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是惩办与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
本案周正龙犯诈骗罪,但事出有因,政府也应承担很大责任,在周正龙认错的情况下,适用缓刑,可以让周正龙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时也达到了教育社会的目的,可谓一举两得。
适用缓刑,对犯罪分子和社会都有极大的意义,可以在犯罪分子感受到刑罚威慑力的同时,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进行考察的情况下,更加自觉检点自己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前途;可以避免因为关押而造成犯罪分子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时的困难;缓刑比实刑更加节约成本;可以避免给家人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附《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审判中,我们常听到法院对宣告死刑的犯罪分子施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决定,那这里的“缓刑”与我们文中提到的“缓刑”是不是一回事呢?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中“缓刑”指的是死缓,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缓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刑罚,而缓刑是一种处刑制度。
缓刑与死缓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前提;
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两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法律课堂:
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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