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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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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或者要求其删除图书。
    这样的和解条款并未得到中国作家的认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正在联合中国涉及其中的作家与谷歌交涉,试图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所谓的免费阅读,看似满足了人们对知识的渴望,但这却是以扼杀版权人创作、创新的欲望为代价换来的。如果真的全部都变成了“天下文章一大抄”,那么对于人类未来长期的发展、创造起到的无疑是釜底抽薪的作用,这种“小善”的结果却是酿成了“大恶”。
    除了这种大规模的盗用行为外,许多小的盗用行为在互联网上更是十分常见。贺先生是一家杂志社的编辑,同时也是一名体育评论方面的专栏作者,经常在几家专业的体育杂志和报纸上发表专栏,在圈内小有名气。但是贺先生经常发现自己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在网络上几乎随处可见,而且也没有署自己的名字。他说,当第一次看到这种情况,觉得有一种被人偷了钱包的感觉,但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天天发生,所以到现在几乎已经麻木了。
    那究竟什么是版权?什么是盗版呢?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
    目前网络盗版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国际性难题,一些国际知名IT企业,如微软、谷歌都不同程度地陷入各种各样的版权官司中。有一种说法甚至是谷歌几乎每隔一天就会接到一张来自法院的传票。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隐蔽性的特点,全世界的网络盗版行为都面临着监管不足、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世界性难题。另外也由于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识,盗版者多,分布范围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所以很多被侵犯了版权的作者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2006年7月1日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使用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许可是唯一的途径。
    2009年9月3日,文化部正式对外发布《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首次将音乐产品链接的监管纳入监管体系中。其中明确规定: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的传播行为的网络音乐经营活动,须由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经营。同时,经营单位要确保通过该种方式传播的是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投入运营的音乐产品。
    我国目前大约有7200多家在线音乐网站,而其中提供正版音乐下载服务的不足20家。之前,已经出现过香港三大唱片公司状告天虎音乐网侵权案、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状告榕树下网络音乐传播侵权案,这两个案件最终都以被告方败诉告终。在网络中,大量正版音乐被免费试听和下载,而收费下载的网站无一家赢利。随着《通知》的出台,数量巨大的非法音乐网站将遭受致命打击,并逐步退出市场,这将使游走在法律之外的非法网站被“断氧”,无法生存。
    法律课堂:
    保护版权,打击盗版,这是现在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打击盗版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消费者从自身做起,拒绝盗版,摒弃这些非法的、免费的、盗版的作品,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清洁工“捡”金是非——侵占罪
    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清洁人员梁丽像往常一样在机场B楼出发大厅里打扫卫生。在19号登机柜台垃圾箱旁,梁丽看到一辆行李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以为是乘客丢弃的,就顺手把小纸箱当做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放在了大厅北侧的残疾人洗手间内,并告诉同事自己“捡”到一个纸箱。
    随后,同事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查看,打开纸箱后却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曹某告诉梁丽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是黄金首饰。梁丽不相信,中午下班后见无人认领,便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傍晚,两名警察来到梁丽家,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在确认他们是警察后,梁丽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随后,警方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在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于是他就到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向警方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和其同事家找回了这批黄金首饰。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其同事处找回的黄金首饰价值172142元。
    在对梁丽的审判中,梁丽的行为究竟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成了本案的焦点。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分析本案中梁丽在捡到黄金后的一连串行为,判决其盗窃罪显然有些牵强。
    首先,从案发过程,可以看出梁丽在看到那个纸箱的时候,以为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在拿走纸箱时,她并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梁丽误以为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对于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通常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当梁丽误以为是他人遗忘或遗弃的财物,但事实是占有他人的财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
    最后,梁丽把这些财物拿回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情节?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指物主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时疏忽而遗忘于特定地方的财物作为犯罪予以惩处。本案中纸箱显然是王腾业因自己一时疏忽而遗忘在行李车上,实际上临时脱离其控制范围,因此,可以把它理解为遗忘物。梁丽在捡到纸箱后,没有交公却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在这里还应注意一点,侵占罪构成要件中还要求存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情节。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或有关机关找行为人索要,而行为人拒不交还,才属于刑法上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应采纳第一种观点。本案中,梁丽在警方找到其家后,交出了捡到的黄金,可见,梁丽的行为不属于“拒不交出”的情节。
    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所以,当检方不起诉之后,金龙公司成为了决定梁丽以后命运的关键。案中,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诚恳地说,公司只想找回失去的东西,并没想过追究谁的责任。这就意味着,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彻底自由了。
    法律课堂:
    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梁丽案件凸显了部分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让人们开始认真反思究竟该以何种心态对待路上捡到的东西,不管那东西是价值百万还是一文不值,“拾金不昧”不仅是对人们道德的要求,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环境污染,后患无穷——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环境”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个词汇,比如,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学习环境等。但这些“环境”却和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环境”存在着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比如,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都是法律保护对象的“环境”的概念和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遇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受到严峻挑战。虽然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不断提高,政府也越来越重视解决环境问题,公众的参与也在不断加强,但我们所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还是不能掉以轻心。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间,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以及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在明知“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该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使2009年2月20日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2009年7月29日,湖南省浏阳市发生镉污染案件;2009年8月16日,陕西省凤翔铅污染事件以及2009年8月18日,湖南省武冈铅污染案件……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防不利,导致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但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工业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限幸福与憧憬,但是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环境资源危机逐渐成为当今社会人们关注的焦点。环境的恶化与资源的短缺已使发展中的人类面临着生存的挑战,环境污染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也成为生态文明发展的障碍。工业的发展不仅使人类品尝到了工业化带来的甘露,同时也品尝到了它带来的苦果。例如,洪涝灾害、干旱、泥石流、地震、滑坡、臭氧层的破坏……
    自环境保护兴起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得到了长足发展。1989年12月26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随之,刑法手段也越来越深入地介入环境保护之中,其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就是我国刑法关于环境保护中的重要罪名之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课堂:
    在高科技工业迅速发展的环境下,环境污染现象不断发生,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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