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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研究为止。
导致儿童情绪性条件反射的家庭因素
将来,总有一天,我们有可能抚育人类的年轻一代在婴儿期和少儿期中没有啼哭或者表现出恐惧反应,除非在呈现引起这些反应的无条件刺激情况下,例如疼痛、令人讨厌的刺激和响声等等。由于这些无条件刺激极少出现,因此实际上儿童们是不会啼哭的。可是,让我们观察一下儿童们吧——上午、中午和晚上,他们无时不在啼哭!当婴儿腹痛时,当尿布别针刺入婴儿的嫩肉时,婴儿完全有权利啼哭;同样的,当婴儿饥饿时,当婴儿的头嵌进床板中去时,当婴儿掉入床下和垫子中间时,或者当猫抓了婴儿时,当婴儿身体组织受伤时,当婴儿受到响声侵扰或失去支持时,都会啼哭。但是,在其他任何场合下,啼哭都是没有正当理由的。这意味着由于我们在家庭中未能令人满意地训练婴儿,我们破坏了每个婴儿的情绪结构,其速度像弯一根嫩枝一样快。
哪些情境使孩子啼哭?
为了与这种思想保持一致,琼斯夫人对9名孩子进行了跟踪调查,时间从他们一早醒来开始直到他们晚上睡着为止。每一声啼哭都进行了记录,每一声微笑都得到了观察。笑声和哭声的持续时间也进行记录,同时记下发生的时间(在一天中)。最为仔细的是,把引起这些反应的一般情境都作了记录,同时也记下哭声和笑声对孩子以后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在这个实验小组内,儿童的年龄从16个月到3岁。这些孩子是在赫克希尔基金会里进行试验的,但是他们只是暂时地住在那里。他们以前一直是在家庭中抚养的。在第一批观察进行后的一个月又进行了另一批观察。琼斯夫人尚未发表这些观察的结果,但是,她已经向我提供了主要事实,我现在将它们提供出来。
引起啼哭的情境是根据啼哭的数量来排列的,列表如下:
①不得不坐在便桶上。
②孩子的玩具被拿走。
③洗脸。
④单独留在房间里。
⑤大人离开了房间。
⑥玩弄某种东西但不成功。
⑦未能使大人和其他孩子与自己玩,或者未能使大人和其他孩子看着自己并与自己谈话。
⑧穿衣。
⑨未能使大人把自己抱起。
⑩脱衣。
?洗澡。
?鼻子被擦洗。
上述12种情境仅是引起这类反应的最常见的情境。引起哭泣的情境超过100种。对于这些情境作出的许多反应可以看做是无条件的或条件的愤怒反应,例如:①坐在便桶上面,②玩具被人拿走,③洗脸,⑥玩弄某种东西但不成功,⑩脱衣,?洗澡,?鼻子被擦洗。另一方面,⑤大人离开了房间,⑦未能使大人与自己一起玩,以及⑨未能使大人把自己抱起来——似乎更属于爱的条件反应中接近悲哀情境的某种东西。在这种悲哀情境中,对物体或人所形成的依恋(attachment)被消除,否则便不会表现出惯常的反应(正如“爱”变得冷淡的那种情境)。琼斯夫人声称,在许多情境中,条件反射和无条件反射的恐惧反应对大量的啼哭负责——例如,让孩子们站在滑梯顶端,从滑梯上滑下,站在台子上等。很可能上述分类中的④和⑤两种情境含有一些恐惧反应的成分在内。
在进行这种类型的研究时,人们应当始终记住,啼哭可能由于有机体的一些因素,例如困倦、饥饿、腹痛以及与此类似的一些情况所引起。琼斯夫人发现,大多数啼哭(很可能)由于从上午9时到11时之间机体内部的原因所引起。鉴于这一发现,该研究机构在午餐以前而不是午餐以后,给幼儿安排两个休息时间。这一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了由于机体内在因素产生的啼哭的数量,以及受干扰的行为的数量。
哪些因素使孩子们发笑?
引起孩子大笑和微笑的情境以同一方式被记录下来。引起发笑的通常原因按顺序排列如下:
①被逗乐(游戏式穿衣,挠痒等)。
②奔跑、追逐,与其他孩子玩耍。
③玩玩具(一只皮球特别有效)。
④与其他儿童戏闹。
⑤注视其他儿童戏耍。
⑥作一些尝试,结果导致顺应(adjustment)(例如使玩具配对,或者使一些装置拼合或转动起来)。
⑦在钢琴上发出声响,多少有点像音乐;用口琴发出声响;唱歌;敲打器物等。
能够引起笑声和微笑的情境共罗列了85种。挠痒、游戏式穿衣、轻柔地洗澡、与其他孩子嬉闹以及逗乐是引发笑声的最常见的情境。这里,若想讨论这些微笑反应在何种程度上形成无条件反射,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形成条件反射几乎是不可能的。人们需要注意这样的事实,根据操纵情境的方式,以及孩子们的内部机体状态,同样的刺激有时可能会引起笑声,有时却会引起啼哭;例如,尽管孩子们在洗脸时,或者在洗澡时,浴室里发生的啼哭声总是占支配地位,但是也有可能引起笑声。在某种场合,引进一支口琴会引发笑声,从而改变房间的沉闷气氛。当孩子们按通常的程序进行穿衣时,例如拖呀、拉呀、扭曲和翻转等,这时往往会引起孩子的啼哭,而假如使穿衣过程有点儿游戏性质,这时微笑和笑声便会取代啼哭。不过,我们还应当注意这一事实,当孩子们正在做他必须做的事情时,我们往往十分轻易地把逗乐儿童一事做得过头了。我曾经见过被这种方式宠坏了的孩子们所经历的痛苦,由于初来乍到的保姆被召唤进来给孩子洗澡、穿衣、喂食或把孩子放到床上去时,未能顺从孩子要求逗乐的意愿,结果导致孩子在痛苦中哭泣。
尽管我们的实验结果显得不很完整,但是我们已经足够深入地说明:人们可以十分容易地取代家庭中引起啼哭的大量情境,使这些情境反过来引起微笑(而且一般是笑声),就有机体的新陈代谢的一般状况而言,这种有节制的取代毫无疑问是合适的。此外,当我们通过连续的观察,充分了解到儿童环境中的症结是什么时,我们可以重建他们的环境,从而阻止那种不利于儿童的结构继续发展。
我们该不该养成儿童的消极反应?
当前,全国范围内流行的教学法告诉我们,不该把任何消极反应(neg…ative responses)强加到儿童身上,这里面带有某种感伤情绪。我从来不赞成这种宣传。实际上,我认为某些消极反应应当科学地植入,以便对有机体形成保护。我认为,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出路。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应当在条件性恐惧反应(conditioned fear responses)和消极反应之间划清界限。根据原始的(无条件的)恐惧刺激而形成的消极条件反应显然涉及内脏的大量变化——可能对正常的新陈代谢具有破坏性。条件性的愤怒反应,尽管在性质上不一定是消极的(例如在殴斗和攻击中就属于积极反应),但是显然具有同样的破坏作用。这里,我看到了一些简单的事实,这是坎农(Cannon)已经明白表示过的,即在恐惧和愤怒行为中,消化和吸收往往完全受到干扰——食物滞留于胃中进行发酵,从而为细菌提供繁殖场所并释放有毒物质。因此,一般说来,恐惧和愤怒行为对机体有害,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假如一个种族对于噪音和失去支持不作出消极反应的话,或者当活动受到阻碍时不进行挣扎的话,该种族就可能无法生存下去。另一方面,爱的行为似乎总能强化新陈代谢。消化和吸收明显地加快。对丈夫和妻子的询问揭示了这一事实,即在正常的性交以后,胃部开始饥饿或收缩,从而使进食要求加强。
现在,让我们回到消极反应上来。至少,我的意思是,消极反应建立在动作行为(manual behavior)上(条件化了的)——例如通过运用模糊的令人讨厌的刺激引起手、腿、身体等退缩,这里很少涉及内脏。为了使我的论点更清楚些,我来引述一个例子:我可以用两种方法建立起对一条蛇的消极行为。一种方法是,当我出示蛇的时候,我同时发出可怕的响声,结果孩子跌倒并完全因惊吓而哭叫。不久,只要一眼瞥见蛇便会产生相同的效果。另一种方法是我可以几次出示蛇,每次当孩子想伸手去捉蛇时,我用一支铅笔轻拍他的手指,然后逐步地在没有震惊的情况下建立起消极反应。我并没有用蛇来做这种试验,而是用了一支蜡烛。一个孩子可以因一次刺激即通过严重烧伤建立起条件反射;也可以多次呈现蜡烛的火焰,而且每次让火焰只使手指发热到缩手的程度,这样一来用不到严重的震惊便可建立起消极的条件反射。可是,建立没有震惊的消极反应是需要时间的。
今晚我不能过于详细地讲述在建立消极反应中涉及的一些有趣的心理和社会因素。
我能不能武断地说,我们的文明是建立在“不”和许多戒律之上的呢?以顺应方式生活于这种文明之中的个体,必须学会遵从这些戒律和“不”字。消极反应必须尽可能在心智健全的状态下建立起来,而不涉及强烈的情绪反应。例如,儿童和青少年不可以在马路上玩,不可以在汽车前奔跑,不可以与陌生的猫狗一起玩,不可以朝马脚那边跑并站在马脚下,不可以将武器指向人们,不可以冒染上性病或生私生子的险;他们不该做我所能提及的数千种其他的事。我并不是说社会要求的一切消极反应在道德标准上都是正确的'当我说到道德标准时,我是指今天并不存在的新的实验伦理学(experimental ethics)'。我不知道今天人们坚持的许多戒律是否最终有益于机体。我只不过说社会上存在着这些戒律——这是事实,假如我们生活于其中,那么当社会习俗说退回去时我们便必须退回去,否则我们一定会让我们的手受到猛击的惩罚。当然,世界上许多人的手是倔强的,他们干了许多禁止做的事,从而受到了随之而来的社会惩罚。这类人的数目在日益增加。这一现象意味着社会的尝试与错误实验正在成为可能——现在,在餐馆和旅馆中,甚至在家庭中容忍妇女吸烟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只要社会通过它的一些代理者(例如政治制度、教会、家庭)统治着每项活动,那么便不可能对新的社会反应进行任何学习和任何试验。在以往20年间,我们已经目睹了妇女社会地位的显著变化,婚姻约束的显著减弱,政党全面控制的显著减少(也即实际上推翻了所有的君主政体),教会对真正受过教育的人们的控制也显著减弱,以及对性的清规戒律的弱化,等等。当然,危险来自控制的迅速减弱,对行为新形式的尝试过于表面化,也来自未经充分试验便接受新的方法。
在建立消极反应中使用体罚
在家庭和学校里抚育儿童,体罚(corporal punishment)问题定期地冒出来供人们讨论。我认为我们的实验差不多解决了这个问题。惩罚是一个不该进入我们语言中来的词。
鞭打或棒击肉体是一种与我们种族一样历史悠久的习俗。甚至,现代对罪犯和儿童实施惩罚的观点,其根源来自教堂中古老的受虐狂实践。圣经意义上的惩罚,即“以眼还眼和以牙还牙”充斥着我们的社会和宗教生活。
对儿童惩罚肯定不是一种科学方法。作为父母、老师和法官,我们只对建立符合团体行为的个人行为感兴趣,或者说必须感兴趣。你们已经掌握了这样一种概念,即行为主义者是严格的决定论者——孩子或成人必须做他应该做的事。使一个人作出不同举止的唯一方法,首先是使他缺乏教养。然后再使他变得有教养。儿童和成人的行为不符合家庭和团体建立起来的行为准则,主要是由于下述事实,即家庭和团体未能在个体成长时期对他进行充分的训练。由于成长是伴随一生的,因此社会训练也应当在一生中贯彻始终。那么,个体(有缺陷者和精神变态者除外)误入“歧途”,也即背离确定的行为标准,便是我们的过错了——而所谓“我们的过错”,我是指家庭的过错、老师的过错和团体中每个成员的过错;我们已经忽视和正在忽视我们的机会。
不过,现在让我们回到鞭打和殴斗上来,对此不能原谅!
首先,当父母在家庭中实施体罚行为之前,这种偏离社会常规的行为便已经产生。条件反应无法通过这种不科学的过程而建立起来。认为在晚间狠揍一顿儿童,以便惩罚他在晨间的行为,这样可防止儿童今后的不良行为,这种主张是滑稽可笑的。同样可笑的是,从预防犯罪的观点看,我们的法律和司法的惩罚方式允许在一年中犯罪,而在一年或两年以后才实施惩罚——假如确实这样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