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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妓女权利团体COYOTE的重要成员蕾芙(Caral Leigh)在1979年的妓女权利运动中创造了“性工作”(sex work)一词,为英语注入了一个具有女性主义意识的新名词,也宣告了性产业内女性主体得到能动力的可能性。(何春蕤,2003…2,1)
在台湾,1997年诞生了第一个本土的妓权运动和组织。他们提出“性工作是女性的权利”这一观念。台北128名半文盲的中年公娼于1997年9月开始利用各种场合和机会走上街头,抗议市政府片面取消她们的营业执照。台北公娼自救会在这个历史节点上创造了妓权运动,引入“性工作”的自我命名,持续用各种灵巧的策略来对市府施压,终究赢得两年缓冲,也间接促成了废娼市长陈水扁的连任失利。14国妓权运动代表曾麇集台北,参加公娼自救会举办的“性产业政策与性工作权益国际论坛”,抗议台北市政府践踏公娼的工作权,一起打造性产业合法化与除罪化的可能性。(何春蕤,2003…2,49)
台湾著名女性主义学者何春蕤认为,女性与性工作并不必然对立:许多性工作者发展出自主的力量和能动性,甚至能创造出某些形式的“专业操演”与论述建构,以重新描绘女人与身体情欲之间的可能关系,改写女人的情欲宿命,甚至重新打造有关性工作的文化想象。(何春蕤,2003…2,2)所谓“专业操演”就是性工作者努力将工作和快乐区分开来。性工作者往往以用不用安全套来区分性工作与性关系。性工作时用安全套;与真正的性伴侣进行性活动时不用安全套。何春蕤认为,“婊子无情”的辱骂是抹黑扭曲性工作者的论述,它不但想要否认性工作者的专业自主,更强制要求性工作的性成为工作者生命中全面主导——而非片面操作——的力量。而性工作者坚持“婊子无情”的工作态度,则是维护自己的专业身份不被污名抹杀,以积极拒绝“性”成为个人(女人)生命的价值指标。(何春蕤,2003…2,11…124)
反对禁娼的观点在本次调查中是大多数人的看法,这一调查结果出乎我的预料。
一位农村中年男性讲了自己对于卖淫的观点,他主要从性工作的社会功能和国家增加税收收入的角度来评价的。他说:
我认为这个行业应当让它存在。因为社会有这个需要。社会应当从道德、健康方面给它定个位。国家可以收税。既然禁止不了,为什么不让它正当发展下去呢?我自己从不接触这个行当,但我对它没有偏见。国家扫黄我认为没必要,因为现实社会当中有这个需求。应当让它成为一个正当的行当。有的妇女不想通过别的方式谋生,有的男人想用这种方式消费他的一部分财富,政府不必管。男人如果想从事这个职业,想做男妓,也可以让他做,国家不用去管。可以高收税,作为国家的一个收入。这个行业越公开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越小。人是有尊严的,要面子的。你越压他,他越逆反。你别压制他,让他可以随便做,大部分人还是会把它当成一个低档行业。总之,公开比不公开好。
一位城市青年男性是从解决贫困人口生活来源的角度和减少性犯罪的角度反对禁娼的。他说:
应当允许这个行业的人选择,咱们国家太困难,这样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生活问题。我认为色情行业应当合法化。一方面解决经济问题,使从很穷的地方来的人可以养活自己,补贴家用;另一方面可以解决社会问题,使强奸变态的人少一点。
一位城市中年女性则是从女性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角度和道德选择比较方面为性工作辩护的。她说:
我从不歧视卖淫的人。我觉得他们比小偷好,至少他们不是不劳而获。我心里觉得卖淫是一种职业。有的人通过手组装零件挣钱,有的人靠身体一部分器官来获得利润求生存呗。用手劳动就很光荣,用另外的器官劳动就被批判,被人瞧不起。我想不明白。不管做什么,鸡也好,鸭也好,只要道德不坏——我指的是为人坏,不正直,利用别人,人性坏——虽然出卖肉体,但是只要他是善良的,能同情别人,他的道德就是好的。如果说出卖身体换取金钱就是道德不好,没有理由能说服我。他能提供服务,就是因为有人需要,那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事。如果一个鸡或者鸭明知自己有性病、艾滋病还卖淫,那就是道德不好。有的人能通过其他技能谋生,可是也有的人长得好,身材好,又不想付出艰苦的劳动,想吃得好,穿得好,又不愿费劲,那完全是他个人的选择。有的人宁肯饿死也不愿卖淫,这也完全是个人的选择。不能说哪个好,哪个不好。如果一个穷人宁可把孩子饿死也不卖淫,她的道德就高尚吗?我觉得她应当用自己的身体换回饭来让孩子活下去。只要是他觉得没有受欺负,这样做对得起自己,不吃亏,不受侮辱,自己感觉挺好的,别人就不该批判他。卖淫不是什么不道德。有些人认为卖淫不道德,是因为自己不敢干,嫉妒人家,没那个胆量去卖淫。他们看到别人不像自己朝九晚五那么辛苦就能挣来钱,不是没有嫉妒心理。
一位中年男性这样谈到女人做这一行是不是吃亏的问题:
如果我老婆被人挑逗,我就觉得她吃了亏。如果妓女出卖身体换来金钱,她自己就不会感到自己吃亏。无论是鸡为男人服务,还是鸭为富婆服务,为同性恋服务,只要他提供服务换回钱,就与吃亏不能相提并论。
有人将性工作者按工作动机分为两类,一种是出于主动的,为了挣钱;另一种是出于被动的,为生活所迫。认为对这两类人应当有不同的道德评价。一位中年女性说:
作为女人,我感觉有些人是拿这个挣钱,另外有些人是被家庭条件差逼迫的不得不做的。她没有别的生活来路,那是没办法。要是因为堕落,道德就不好了。只要你有生活来路就不该干这个。
有人的对策观点是建立在对国外卖淫政策的以讹传讹的基础上的,据我所知,对国外的这种误解可能相当普遍。一位城市中年女性说:
我觉得在中国卖淫就算罪,在外国就不算罪。所以现在开放了,卖淫就不应当算罪,应当办窑子。
一位生理女性心理男性的易性者的观点比较复杂,他说:
如果让我去卖淫,我觉得受欺负。我不喜欢利用自己的身体去换钱。我看到我喜欢的人,就会跟他上床,那感觉与卖淫的感觉不同。可是对于那些不觉得受欺负的人,我认为就没有问题。我觉得这种想法与男女无关。我从来不愿让人摸我。碰我一下我都受不了——老子是买方不是卖方。但是我并不歧视卖方。
有一位老年男性是从安全角度考虑问题的,他虽然同100多位女性有过婚外的性关系,但是从来不碰性工作者,他这样说:
我有这么多的朋友、情人,但从没找过小姐。我不搞一夜情,因为它有两重的不安全,一个是怕性病,再一个是怕中了别人的圈套,你正做半截,闯进来一个人,说是她丈夫。
这位老年城市男性从自身的经历中总结出中国现行反卖淫法当中的阶层性质,他的看法应当说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遭受惩罚的多是下层人士,上层人士是比较少为他们性质相同的行为受到惩罚的。这当然不是反卖淫立法的初衷,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它不由自主地演变成一个有阶级偏见的不公平的法律。他说:
我认为卖淫的有两种人,一种是生活所迫,农村小姑娘,干累活不愿意,就干这个了。大部分都是这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她也需要。有的人甚至不要钱。但是我认为在中国开妓院不可能。政治上放宽之后,也会只许做,不许说。也许叫女人俱乐部?香港不就是这样吗?其实法都是给底层人制定的,到五星级饭店,这些事就不管了,三星级以上就不管了。社会没有公平,只要有穷有富就没有公平。我要是去个破招待所,找个100块、最多150块的小姐,人家肯定抓我。所以我从不找小姐,找个女朋友不挺好吗?现在对做这一行的,你不进贡就抓你,你进贡就不罚你。是权大还是法大?还是权大。
站在女性主义的立场上,从长远的目标上看,性交易制度是一定要消灭的,因为它是男女两性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地位的产物。到两性平等完全实现之日,就是性交易彻底消亡之时。正如恩格斯所论述的那样,除非婚姻不再在任何意义上是一纸不自愿的、以经济利益为主要依据的契约,婚姻就只可能继续是卖淫(比如,以性换取金钱和商品)制度的一个变种。只有结束了男性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之后,只有在妇女以绝对平等和独立的姿态进入经济领域之后,性爱才不再是基于某种形式的经济强制的物物交易。(米利特,189)
在性工作问题上,女性主义的目标应当分为策略(短期目标)和战略(长期目标)两个层面:从策略上,应当争取性工作的非罪化,以将伤害减到最少(拿非法化使性工作者受剥削与非罪化相比,两害相权取其轻);从战略上,应当争取提高女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以最终消灭卖淫。
二、 淫秽品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淫秽品的出版和发行都是合法的产业,淫秽品本身被视为人类想象的产物,属于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的范畴。因此,在那些将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写入宪法的国家,淫秽品的出版和发行不受禁止。
例如在美国,对淫秽品的检查制度只针对儿童淫秽品,对于成人淫秽品是没有限制的。淫秽品在美国有100亿美元的产值。1989年,美国人每个月购买900万册《花花公子》、《阁楼》和《妓女》杂志,全年租淫秽色情录象带4亿部,在1991…1993年间,成人录象带的批发和零售在一般录象带商店增加了75%。(Chancer; 64)此外,在美国,有线电视用户为2200万户,成人娱乐电视台200家,其播放的节目中有大量淫秽内容。
根据2005年的杜蕾斯调查,全球各国人最常用的助性工具前三项分别是色情录像(41%)、按摩油(31%)和润滑剂(30%)。22%的人使用振动器。33%的女性使用按摩油来增加情趣,男性则更喜欢看色情录像(49%)。中国台湾地区的人使用振动器的比例最高(47%)。泰国人使用色情录像来增加性情趣的比例最高(62%)。润滑剂的使用在新西兰最为普遍(60%)。50%的保加利亚人通过情趣安全套来增加性生活情趣。16%的中国人靠看色情录像来助性。在淫秽品的制作与传播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16%实在是一个高得惊人的比例。这一比例不仅反映出淫秽品在中国的普及程度,而且反映出传播淫秽品的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当一个法律被人们如此严重地普遍不遵循的情况下,很难认为它还是一个活跃的法律——它事实上已经陈旧、过时,濒临死亡了。
在此次调查中,从对淫秽品的个人经验中发现,淫秽品的普及程度在中国恐怕也早已超过了一般人的想象。由此可见,刑法中关于淫秽品的条款不仅已经名存实亡,而且它与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条款的矛盾也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位河北农村的中年男子说:
我看过色情片,但是没有买过。过去要三五元,现在一两元就能买到,城市的过街天桥上,农村的音像商店里都会有。男人女人都看,但是男人看的比例特别大。这是人的心理需要。我在单位的宿舍看过,也在哥们儿家看过。过去是录象机,后来有了影碟机。我在老家就在家里看,红白喜事上也放,一到晚上,没女人的时候就公开放。女人看一般都是以夫妻的形式看。我们村大概有三成人家有影碟机,凡是有影碟机的人家都有毛片。只有老人不看。我在北京打工,三环路以外的地方,民工多的地方,录象厅夜里两点以后放,一晚上收两块钱。
在淫秽品问题上,西方女性主义阵营中出现了尖锐的对立,争论的焦点在于:它是应当受到压制的,对女性有伤害的,还是可以被允许的一种自由的表达方式?辩论双方一方认为它违反了女性的公民权,应当被禁止;另一方则认为它是可以被允许的自由的表达形式。
在女性主义当中,这场围绕着淫秽品的论争已经变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这场论争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一直没有停止过。反对淫秽品一派的主要力量集结在妇女反淫秽品组织WA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