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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概论(第4版)-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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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征收印花税相辅相成,政府以津贴方法支持、收买一批报纸,并把津贴列入政府预算。在18世纪前期,英国首相承认每年津贴给报纸5千镑,而“秘密委员会”说每年达5万镑【4】。

  以上种种手段,都使得报刊在重压下苟延残喘,种类少,报价高,售量少,发展迟缓。正像恩格斯所描绘的:“诽谤法、叛国法和渎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身上……英国的出版自由一百年来苟延残喘,完全靠政府当局的恩典。”【5】

  列宁在综览近代世界史时曾精辟指出:“‘出版自由’这个口号,从中世纪末到19世纪,在全世界成了伟大的口号。为什么呢?因为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进步性,即反映资产阶级对僧侣、国王、封建主和地主的斗争。”【6】

  时至今日,出版自由(新闻自由)仍是一个伟大的口号,它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化国家的两大基本标志。新闻自由的目的是确保信息的自由流动。这是确保公民的知晓权,进而参与国家、地区公共事务的前提,也是国家政权、企业、家庭(个人)对外界变动及时做出决策的前提条件。那种认为“新闻自由是资产阶级的”说法不是误解就是偏见。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把新闻自由还给人民,社会主义理应实行比资本主义更宽广的新闻自由。

  第三节 新闻自由属于人民

  新闻自由是一种权利。谁拥有新闻自由权?有一种误解认为,新闻媒介才拥有新闻自由权。事实是,新闻自由权属于人民所有。198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这一点上,西方各国的宪法或《人权宣言》都规定得很明确(可参见前一节):每一个公民都拥有新闻自由权。

  那么新闻媒介和公民的新闻自由权是什么关系?有些人以为新闻媒介是代表人民行使新闻自由权。这也是一种误解。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新闻自由权是不可转让的。人民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委托任何机构来行使新闻自由权。当然,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从现实看,争取新闻自由最努力的是新闻媒介,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实践新闻自由权的也是新闻媒介。这原因何在?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新闻媒介为了生存、发展。新闻媒介是向公众提供它们所需要的信息和意见的专业机构,并以此作为新闻媒介的生存条件,一旦新闻媒介不能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那么它们就无法存在。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曾经说过:“保证我们的营养不是面包师的仁爱,而是他个人对利润的追求。”为了满足公众对各种信息的需求,新闻媒介就必须拥有一定的新闻自由即出版权、采访权、发表权,对于新闻媒介来说,新闻自由就像空气、水、阳光对人一样的重要。在这个意义上,新闻媒介争取新闻自由的努力代表了人民的欲望和要求。

  当然,新闻媒介一旦获得新闻自由权,能否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那另当别论。事实上,有不少新闻媒介阻碍了大众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在当今的西方各国,新闻媒介已形成一种垄断局面,一批巨型媒介集团垄断了各国新闻市场,旁人难以插足。尽管西方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每个公民有出版自由。每个公民,不论穷人富人、小公司大公司都可以平等地出版报刊,可以申请创办广播、电视。但是,面对那些拥有几十亿、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美元资产的媒介巨人,那些只有几千、几万美元小资本的个人或小公司怎么可能与之竞争?所以,出版自由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只不过是纸面上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公众深深地依赖着新闻媒体。而新闻媒体却常常有意或无意地会掩盖、歪曲事实真相,误导受众,侵犯受众的知晓权,侵犯公众的名誉和隐私权,等等。

  为了保护公众的各种权利,也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对新闻媒介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

  第四节 新闻法规

  对新闻媒介的社会控制有四种正规的途径。第一种是司法控制,国家以法律来监控新闻媒介;第二种是行政控制,行政部门以各种规定、税收来控制新闻媒介;第三种是资本控制,即大公司垄断媒介市场,使新来者难以进入;第四种是媒体的自律(这一点,我们将在第十六章第二节中讲述)。当然,世界上任何国家,对新闻媒介最具威慑的社会控制是来自公众,即公众乐意还是拒绝接受媒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本国新闻媒介的管理采取法律形式。新闻法规(以立法形式通过的法律条文和行政颁布的规定、规则)是国家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

  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有三种形式:一是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此种方式。其特点是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新闻法》。二是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通用。三是有些国家并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例如《少年法》、《保密法》等等,在日本、新加坡、印度等国中采用,中国目前也是如此。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新闻法规所要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都是:保护新闻自由,同时必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媒体满足公众需要,促进国家发展。

  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新闻自由,这是资产阶级在和封建王朝作斗争并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伟大成果,也是世界上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标志。尽管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民族对新闻自由赋予不同的具体含义,但新闻自由总是任何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价值;保护新闻自由总是现代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条文。

  当谈论新闻法规的时候,我们应该记住:保护新闻自由,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国家最大、最主要的一条新闻法规。正因为有新闻自由,才需要有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的规定;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一定意义上也是保护真正的新闻自由。

  为了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危害国家和公众,各国的新闻法规对新闻报道和评论作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有多有少,执行过程也有宽有严。但国家安全法、诽谤法和隐私法却是大多数国家所共同的。

  1.国家安全法

  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国家安全,尽管表达上有所不同,但这是各国新闻法规不可或缺的条文。这包括:不得煽动以武力及其他手段推翻合法政府,破坏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煽动宗教、民族对立,等等。例如,英国制定有“公务机密条例”,严禁新闻媒介泄露有关国家安全的机密。在法国,如果新闻媒介刊载政府认为危害国家内外安全的消息,政府有权没收报纸,取消广播电视节目,甚至逮捕有关记者、编辑。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几乎所有有关国家安全的新闻,都须经有关部的部长亲自签字同意才能发表。而美国自1884年国会通过《煽动法》、《叛国罪》两个法案以来,从未明确宣布取消过。所以,西方的新闻学者都明确地说,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一切危害国家安全或者说危及资产阶级统治、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自由”在西方是不容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我国的新闻媒介严禁公开传播下列文字和图像:

  禁止公开传播一切诽谤和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字和图像(宪法第一章第一条);

  禁止公开传播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文字和图像(宪法第一章第四条):

  禁止公开传播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文字和图像(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文字和图像,都是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

  禁止泄露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机密(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关于新闻诽谤

  新闻诽谤是各国涉及面最广、案情最为复杂,也是令新闻界、司法界最挠头的案件。“不准利用新闻媒介诽谤他人”是任何国家新闻法规必备的条文。但一涉及具体案件,是否构成诽谤罪,是轻微伤害还是严重伤害,那就变得非常复杂,有时官司一打几个月甚至拖上一年半载。

  什么是诽谤?各国法律的解释各有不同。美国法律研究会编辑的《法律的重述》所下的定义为:“无确凿的证据而散布对他人不真实的事实并损害他人的名誉”;“传播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使其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或有碍其与第三人的往来。”

  诽谤的对象一般有三种:一是个人(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二是某个特定团体(企业、事业及政府部门);三是企事业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包括服务)。

  诽谤罪的确认,在西方国家通行的标准,一般有四个条件:一是特定的对象,可以让他人确认的对象,不是泛指。例如“无官不贪”、“无商不奸”,虽然指责了所有政府官员、所有商人,但不是指向特定对象,不构成诽谤罪。二是歪曲、夸大、捏造事实;三是必须含有恶意;四是公开传播,造成对象的名誉损害。

  在中国,诽谤罪称作新闻侵权,又称作侵害名誉罪。近些年,随着新闻侵权案的日益增多,新闻官司不断跃升。最高法院于1998年8月3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久,最高法院副院长提出判定新闻媒介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标准是两条:一看报道是否真实;二看是否有借机诽谤诋毁的内容。如果媒体报道“严重失实”或“主要内容失实”或有诽谤内容就会构成侵权【7】。这个标准和西方通行的标准基本相同。

  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在新闻报道中,真实性是防止触犯诽谤罪的最主要手段;在确认诽谤罪时,新闻真实是否定诽谤罪的最有力的辩护措施。

  3.关于隐私权

  英国的《法律大辞典》对隐私权下了这样的定义:隐私权是“不被干涉的权利;免于被不正当地公开的权利……个人(或组织)如果愿意,可使他本人和他的财产不受公众监视的权利”。

  隐私权虽然是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存权,但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宪法中都没有提到这个概念。在法律词汇中出现隐私权的条文还是近百年的事,但也只有近几十年才逐渐被社会所重视。因为随着各种电子监视器无孔不入地侵入人们的私生活,人们越来越感到正常生活受到威胁,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威廉·L·布鲁塞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新闻法规》一书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情况分为四类:①闯入原告的私人禁地。例如,记者用远摄镜头、监听器或装扮成其他身份的人混入他人家庭、病房或私人聚会获取材料,并在媒介上公开传播。但在公共场合所获取的任何个人资料均不在此列。②公开私人物件,使原告的正常社会生活被破坏。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公开私人信件、日记、病例、档案。③在公众面前将原告置于错误位置。例如,某家地方报纸在报道警察抓获一名盗窃犯时,不小心将协助警察抓盗窃犯的居民名字错写成盗窃犯,该居民上诉当地法院,获得50万美元名誉赔偿费。④未经本人同意,利用原告的姓名、肖像等进行商业活动,例如刊登商业广告、拍摄广告片等。

  在确认诽谤罪时,真实性是防止触犯诽谤罪的最强大武器;但在确认犯隐私罪时,真实不起作用,唯一能起作用的是“新闻价值”。法院在判决时,常以传播内容是否有新闻价值作为决定性依据。例如,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的女儿安娜公主在度假时,和其男友在游泳池裸体游泳,被人偷拍照片,登在报纸上,引起全英轰动。安娜公主上诉法院,法院以此照片有新闻价值为由,令安娜公主败诉。

  在中国,新闻媒介还有其特殊性。我国的绝大多数新闻媒介,尤其各级党委机关报,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因此,新闻媒介还必须受到党的纪律约束。《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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