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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责骂贪官、痛恨腐败、怒斥特权,但当我们生活在一个遭遇权力失衡病毒侵蚀的病态环境时,我们又会自觉自愿地加入追逐权力、以权谋私的行列,只要手里有一点点可以变现的权力,就会加以利用,拿来寻租,并将由此得来的好处心安理得地揣进口袋。
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的思考
近期,河南一起发生在三级政府间的行政诉讼案颇为引人注目。事情的大致经过是:郸城县城关镇政府因不满县政府的一份土地确权决定,越级向周口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周口市政府以超出复议期为由,终止了行政复议。于是,城关镇政府一纸诉状将市县两级政府告上法庭,就此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只是诉讼双方的身份太过敏感,镇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有着清晰的行政隶属关系,于是“以下犯上”成了该案最大的看点。据说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还有学者指出这类案件在世界范围也极为少见。难怪此案一出,舆论喧哗,从法学专家到各界人士众口一词,大多对此案赞誉有加。
从推动我国依法行政的大业看,此案的进步意义毋庸置疑。毕竟,我国有着漫长的行政权力不受控制的历史,有着深厚的官场文化和官场潜规则,而“依法行政”则是最近这些年才提出的概念,要想使依法行政从一个口号变成一种深入人心的治国理念,需要更多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第一次”,也需要更多的部门和个体有这种“以下犯上”的巨大勇气。近年来,为了解决行政权力滥用这一普遍性的突出问题,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与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体系,其中,既有来自人大、政协、舆论、公民等等的外部监督,也有来自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而本案则表明,通过司法这一途径,能够实现行政机关内部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制约,的确可以看作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次重要进步。
不过,在充分肯定此案标本意义的同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为何迄今为止,这类“以下犯上”的案件在我国还是首例?为何在法制健全、法制观念发达的国家,这类案件也十分罕见?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当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发生争议时,诉讼能不能成为一种常态性的解决方式,具有普遍推广的可能和价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这起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城关镇政府显然被看作是“其他组织”。不过,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俗称民告官。行政相对人究竟包不包括下级政府,对此人们看法不一。换言之,在现有的法制框架下,下级政府是否有权状告上级政府,仍然存在分歧。
更重要的是,调整上下级政府之间关系的主要法律,并不是行政诉讼法,而是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等政府组织法。由于制订时间较早、对法治理念认识不深等因素,我国政府组织法更多强调的是下级政府服从上级政府的原则,至于上下级政府就行政决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和渠道,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甚至连行政复议这类基本的救济渠道都没有提及。这种法制滞后的状况显然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此外,行政系统说到底是一种下级服从上级的官僚体系,上下级之间即使发生争议也是内部事务。而法院作为独立于行政系统的一个组织,介入上下级政府间的行政纠纷,很可能产生很多不利之处。因此,许多西方国家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处理政府机关之间的纠纷,这种做法,显然更符合行政管理的需要。
由此可见,郸城县城关镇政府状告市县两级政府的做法,虽然进步意义不容小视,但很难得到推广和复制,要想更合理、更有效地解决行政机关的内部争议,根本出路还在于制度创新。
下级领导公开质疑上级领导的权威,下级可以不听命与上级的领导,那官场就不称其为官场了,做官要将规矩,否则便别当官。有些事情是很无奈的,有些事情仅凭法律条文是不能解决的。权利的私用和权利为个人所用,已经成为惯例,所以遇到下级对上级的质疑,那就是“犯上”,犯上就是作乱。
政府有三项基本职能是必不可少的,这就是人们已经非常熟悉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为了一个政府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力,保护人民的利益,在个体权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均衡,那么政府所要行使的这些权力就应当有个分工制衡,否则权力容易腐败的特性就会促成权力被滥用,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罪恶。实践证明,各项权力明确边界,并且相互之间有所合作与制衡的政府才是最有效的政府,这就是著名的均衡政制理论。
英国法学家维尔在《宪政与分权》一书中,将极权主义无所不包的政府机构与宪政制度中分权政府进行比较,以阐明均衡政制的合理性。政府权力过大并且没有明确边界就会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力,因此政府权力必须分隔,在其各自的行使过程中,形成各自独立的利益中心,对其他各权力形成有效制衡,从而将政府权力驯化成保障而非侵害人权的力量。
政府和民众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权力本来就是老百姓的,只是委托了政府去履行公共职能。这就要求政府必须任何时候都能履行委托代理的职责。行政不作为,其实也是一种腐败。
有些事情,不是政府该做的,政府就不能越位;有些事情是政府该做的,政府就不能缺位。一个是严格限制政府的权力,另一个是严格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句话概括了宪政的基本内容。
中国政府体制2000多年变化很大,几乎一朝一变,但是作为地方政府体制,却维持了相当的稳定性,基本上是郡县制,即三级制,只在个别地方实行两级或者四级制。新中国依然延续了这种三级制。
根据中国的宪法,中国目前的地方政府体制明确规定为省、县、乡三级体制,但现实生活中实行的是“市管县”的四级体制。强县扩权就是市管县体制的自我变革。
政府又要领导改革,又要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不可能一点问题没有。
20。3 关于政府与土地问题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主要特征是政府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产权交易过程,而基本上是一个行政强制性的过程。
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渠道。土地征用不仅没有富裕农民,而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是加大了社会不公。
中国的一切土地和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政府成为市场上土地的唯一供给者;土地的行政垄断尽管表面上是为了土地开发的有序发展,但是,其造成的诸多深远问题,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现代公平社会的重大障碍。
市场经济的效率体现在通过价格机制对土地、资本、技术、劳动这四个要素资源进行有效灵活的配置;它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确保这四个要素的自由流动。这四个要素中土地是最基本的要素,因为无论是资本、技术还是劳动都必须在一定的土地上才能形成生产力,土地为它们的配置提供了存在的空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把劳动权和资本权从行政权力中解放出来,归还给了个人,他们的自由流动已成大局;但是,但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行政管制却丝毫没有触动,政府对地产的行政垄断,实际上给市场上所有的要素资源套上了紧箍咒。使得他们只能随着政府的行政咒语而动。
开发区好象是政府在经济上的一个壮举,其实不过是民众无奈的选择。因为在土地实行行政垄断下,任何人即使手头有大量的投资和技术或者有能力引进资本和技术,可是没有土地,自己的资本和技术又怎么落脚呢?土地的行政固化,导致资本、技术、劳动不可能自由流动,它们被政府画地为牢,要素配置只能随着政府的“土地之闸”亦步亦趋。由于大城市是中国的行政权力中心,政府的“土地之闸”当然首先在大城市打开,这样导致资本、技术、劳动向着大城市集中,政府的“土地之闸”客观上阻止了要素向低廉的地区自发转移,造成城市越来越大,乡村越来越穷,投资的分散化格局无法改变,地区差异不是变小而是变大。
任何资本、技术在不同地区的优化整合,不可能没有土地生根,也就跳不过地方政府。当地的经济发展不是取决于当地民众的智慧和创业热情,也不取决于外部人的投资热情,而是取决于当地领导的观念。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说过:劳动是创造财富之父,土地是创造财富之母。
由于生产要素只能在政府圈定的土地内进行配置,只有城市的土地对资本、技术、劳动开放,挣钱的机会也只能在城市中才出现,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导致市政公共物品短缺,政府为此要进行宏大的市政投资。这就造成了中国特色的“围城运动”,外面的人想进去而进不去,里面的人想出来又出不来,因为出来以后没有他可以落脚的土地。房地产价格的居高不下也与此有关。
政府对土地的行政垄断,让广阔的农村失去了创造就业的机会,让拥挤的城市失去了降低生活成本的可能;对土地的管制,成了对资本、技术、劳动进行自由配置的紧箍咒,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因为土地的固化而严重扭曲,其效率损失不仅表现在因土地的行政垄断而形成的腐败,更是造成资本、技术、劳动的投入成本增加和边际生产力的下降。
地方政府滥用其权力,以公共利益之名过深介入商业性征地活动,谋取地方政府之私利,常常成为大量征地纠纷始终得不到解决,并演变为暴力冲突事件的根源。
法律中的一个小口子假如符合政府利益,通常会被政府扯成大洞。在现实中,官员们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远远超出宪法学家的想象。在官员眼里,这样的征地是用于公共利益的。你不能说他的想法一点道理都没有,既然整个国家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那经济建设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而妨碍“公共利益”的实现,那政府就完全可以动用专政的力量。
一些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在官员们眼里,也是公共利益所在。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政府再以另外的形式转手以高价将其转让给企业,政府从中获得一笔巨额财政收入,在官员们眼里也是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
这种扭曲的公共利益观,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公然蔑视农民的权利,肆无忌惮地压制农民维护自己权利的正常活动。权利和利益遭到侵害的农民,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救助,只能走上漫漫上访路。
地方政府官员群体不少已经被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精神”所支配,而形成了不惜牺牲农民权利以发展经济的片面狭隘的施政观念。
利用公共权力,贪婪地追求地方政府的利益,政府的这种做法,当然不可能得到民众的认可。相反,在农民眼里,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本身就是最大的、最贪婪的奸商。它所追求的利益,其实没有任何公共性。
对中央政府来说,这也完全是一种有害无益的私利。一些目光短浅的地方政府过深地介入土地经营活动,固然给当地政府带来好处,也增加了官员的政绩,但却导致了重大社会矛盾,侵蚀了整个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败坏了广大民众对中共的整体印象,最终受到损害的是政府进行统治的正当性。
应当通过制度变革,迫使地方政府追求真正的公共利益,那就是,尊重民众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但如何约束地方政府不计后果的贪婪行为,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这样的制度保障,只能是民主与法治。假如地方政府是对民众负责的,也就不会以GDP增长率为唯一政绩指标,地方官员也就不会肆无忌惮到强迫民众为了经济增长而作 出牺牲,假如司法是独立而公正的,不受地方政府控制,也能够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的滥权行为。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土地腐败”一直是中国腐败的主要方面。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农村圈地运动”、“城市拆迁运动”、“开发区运动”中,一些权力腐败者与不法奸商勾结,利用社会转型期改革不成熟产生的漏洞,依靠权力抢占了社会利益的制高点,由此产生了社会危害严重的土地腐败。因此,土地腐败有着鲜明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