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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争权夺利”这类口头禅反而能比许多理论的概括更准确、更直接地揭示权与利以及富与贵在古代社会中的关系。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权力掌握在全国最高的封建统治者——皇帝以及听命于他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手中。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除了掌握全国最高权力的皇帝之外,一切大小官吏几乎都可以凭借权力和政治地位而得利。在古代中国,只要当了官,有了权,财富可以不期而至,仕途是获取资财的最主要途径。
官僚与世袭的皇帝有所不同,他们具有流动性的特点。一个官僚即可以平步青云,也可能一落千丈,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保证自己掌握的权力永远不丢掉。这种流动性又同时为那些原来既非官僚,也不是地主的人步入官僚队伍,进而致富成为大地主提供了可能性。
国家应与人民同义——一切公共权力来自国民意志;国民意志是一切合法性的根源。
如果制度不能够约束权力,教育不能够抚育良知,法律不能够保障自由,文化不能够培植创造力,那么,就意味着一个社会从它的未来中抹去了两个字:希望。
国家机器的运行与企业的运行完全是两回事,政治经济学与市场经济学在很多状态下是矛盾的,甚至是格格不入的。处理问题的一种精神,就是一旦下了决心就别犹豫。人不是机器,人是需要有许多空间的,也需要有许多规矩,讲究平衡与人情才是有特色的真正文明。
国家权力之“手”应该如何干预市场
宪政包含了两个很重要的理念:一方面要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按照这一理论,市场经济中的国家权力必须回答下列问题——国家权力干预市场的边界在哪里?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经济生活中,国家权力这只“手”和市场这只“手”应该各自扮演什么角色?各自具有何种地位和作用?国家权力干预市场应当遵循四项宪政原则。
第一,政府不能实施行政控制、行政垄断。国家权力应该退出企业经营,即政企分开。现在需要政府权力与国有资本的代表者分离,也就是政资分开。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合理介定政府职责范围。
第二,国家权力不能随意限制私有财产。除了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不能用公权力来限制和剥夺私人财产权。
第三,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经营行为,市场经济主体都可以从事。
第四,进一步放松经济管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者需要经过特别审批程序的,国家权力不能任意限制营业自由。
强国使命与权力的责任:
当代出现的GDP崇拜不仅仅是管用的政绩观出了问题,更是人们浮躁地追求强国使然。我们国家近代以来所遭受的种种外来的屈辱,使强国理想迅速成为一个民族的宗教,而实现强国理想的使命就落到了权力的身上。由政府掌握国家经济的控制权,成为清末以后中国经济活动最显著的特点。政府以领导强国事业为己任,革命者为建设强大中国而夺取。但是,正是权力与强国使命的结合,使中国的强国道路变得格外曲折。
用权力追求强国的目标自洋务运动开始。对权力的垄断使王朝和官僚始终对任何新崛起的资产者、商人和新贵都保持警惕。他们担心,一个富有的阶层在官僚圈子以外突起,将对既存秩序构成威胁。权力负担起强国使命后,全盘掌控经济似乎就是官员义不容辞的职责了。计划经济把政府控制发展到极至。官员们相信,只要自己始终坚持抓经济,国家的强大就有了可靠保证。
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权力观念:既责任是它的第一重要的品质,权力是有责任的权力。这里说的责任不是强国富民的责任,而首先是权力对自己所做出的每一个决定承担后果。强国富民的责任太大,只有通过每个个人的努力,增加自己的财富,才能最终使社会财富获得增加,因此任何个人或者小部分人无力承担它。
当有人把一项属于全民的和历史的责任包揽无余的时候,他的责任实际上也就是空洞的责任。但是他必须为自己所作的一切承担责任。这源于一条最古老的法则:凡是有行为能力的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官员不能履行最基本的公民责任,其他的责任就是无稽之谈。我们常常看到重大决策的出台,但常常看不到有人为此承担了重大责任。冲动、不负责任的权力在我们社会已是太多。
靠权力来推动改革,首先要推进对权力的改革,使它肩负起它本应负起的责任,放下它不应负起也负不起的责任。一切事情都强调“关键在领导”,它不是加强了责任,而是加强了权力。
党作为一个集体的领导,被一些人理解和分解为官员个人的领导。如今“领导”成为官员的普遍称呼,强化了本不属于他的领导人民的身份。把权力等同于领导的思想,要追朔到孔子创立的政治观念体系。这个体系把人分为上下两等:君子与小人,劳心者与劳力者,治人的人和治于人的人。
真正的政治家,应该是追求名誉的人。他们的利益在于从服务公共利益中获得巨大的个人声誉。这对他的诱惑超过了物质利益对他的诱惑,使他有可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社会事业和改革事业的追求上。但对于更广大的官员,他们所处的职位缺少足够的荣誉,他们很少有机会成为政治家,也就是说,名誉利益对他们的诱惑较小,而手中的权力又使物质利益对他们的诱惑加强了。尤其是当他担任的职务同时又是他谋生的手段时,后者的诱惑就更加强烈。除非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否则,他们中的很多人将用权力追逐自身的物质利益,不会为了追逐名誉而献身于公共事业。但是,一个主要依靠权威进行治理的社会,又必须要非常重视和强调治理者的个人品质,他要非同一般,圣明而又庄重。让老百姓对权力既敬重又畏惧,他们才会服从领导。
官员不是给社会提供领导,而是执行社会的命令。人类设置社会管理者的角色,为的是保护公民财产,维护公民自由。领导者与执行者是不同的角色,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领导者是指挥公众的,执行者是听命于公众的;领导者是傲慢的,执行者是谦卑的;领导者需要被领导者惧怕,以增加自己的权威,执行者惟恐冒犯大众,害怕失去对自己的信任;领导者贯彻自己的意志,执行者落实国家法律;领导者掌握人民的命运,执行者的命运被人民掌握;领导者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执行者随时可能成为公众批评的对象。
人们对官员的敬畏,既是出于政治传统,也是出于他们手中的权力——那种有能力控制民众命运的权力。但官员作为领导者的地位,在当代社会中已经遭到那些贪婪官员的严重侵蚀,后者的所作所为与他们声称的崇高目标之间差距太大了。当代人的心理出现的最明显变化是,一向敬畏权力的中国人大大减少了对权力的敬畏。
领袖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不予以消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就无从确立。从根本上来说,权威不是来自外在世界,而是来自内心世界,来自自我判断。每个人都把自我判断当作权威判断的时候,民主法制原则就会在人们内心确立起来。人是解放,最后都归结为自我解放;在自我解放的过程中,人们表现出更多的独立自由,表现为对外来领导的依赖越来越少;公民的自我解放必定走向完全自治。
官员是想方设法重建领导权威,还是及时转变领导的角色?现在提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但如果权力没有角色和地位的转化,即官员不由领导者的角色转为执行者的角色,服务型政府是建立不起来的。领导者的服务终究不是执行者的服务,前者的服务如果不是一种象征,就需要社会支付难以支付的代价。世界上没有人能消费得起领导自己的人提供的服务。当官员们不担负社会领导之责,而仅仅负责执行法律的时候,法治 出现了。依法行政提出了政府执行法律的职能。依法行政的角色与领导者的角色是相互冲突的。依法行政者没有自己的意志,他仅仅是体现法律的意志;而领导者必然要体现自己的意志,并把自己的意志加之于被领导者。
服务型政府的核心任务就是执行法律,它的服务,归结到底是通过执法服务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的任务虽然已经提出,当尚未给法治以预期的发展。不少官员对经济和商业活动的兴趣远远超过对法治的兴趣。因为插手商业活动使他们获得丰厚的利益,而推动法治则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法治是一种制度结构,从非法治的制度结构转向法治的制度结构,决不是干部自我教育就能完成的。公共权力在推进法治上采取切实行动,除了完成属于它的义务,还有另外一层责任,即兑现承诺的责任。
7。5 关于新闻媒体的权力
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中国也存在三种并非分庭抗礼的权力:即党、政、司法(主要指公、检、法系统)权力。这三种权力既以党权力为中心,又在具体运用上各有其特殊性。虽然说不上相互制衡,却也各有一定的独立性,只有通过利益交换才能联结通畅。
把视为权力顽症的腐败,其实是一种高风险性的操作,它之所以能够普遍弥漫,是因为腐败者一开始就意识到了风险,一出手就两手抓:既致力于增强以权攫利能力的关系网,又着手编织预防风险的保护网。这两种网络往往是交织重叠的。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今天腐败的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证明了腐败网络已经无孔不入,已经覆盖了党、政、司法三种权力体系。在不同位置上执掌不同权力而又互相能够发生作用的人,因为互相需要,已经通过利益交换形成了一张张大网。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已经形成一个个“利益共同体”,形成了一个个利益分肥机制。掌握不同权力的人,分别处于分肥机制的不同位置。
这种共同体兼有以权攫利和自我保护两大功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反治理能力。以权攫利在大多数时候都必然要损害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当受损者起而反抗时,他只能求助于体制本身提供的“合法途径”。而这些途径都掌握在权力者手中,往往早已被纳入腐败关系网的一部分,成为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即使当时没有被纳入,事件发生后也很快会被纳入。保护网是不允许出现致命缺口的,这样的缺口一旦被发现,保护网的所有触须都会向此处延伸,直至将其包裹在网中。抗拒纳入者将要面对整个关系网的压力和排斥,不可能持久。
历时多年,这已经沉淀成了官场潜规则,甚至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默守的潜规则。谁都知道遵循正常途径公道难求,只有与关系网攀上关系才好“办事”,而且办事只能通过利益交换,必须付出代价。你首先必须承认对你实施利益侵害的人的不正当利益也具有某种正当性,然后才能通过关系网在付出代价后讨回部分利益,并且还不能对关系网造成伤害,这就是在中国办事的潜规则。因此,无论是纪检、监察、还是检察部门,接到举报其实都很高兴:生意又上门了,而且必定是赚钱买卖——如果被告是自己关系网中人,此举报即可作为自己在共同体内要求增加分肥的筹码;如果被告不在自己关系网中,要么他会通过其他关系婉转过来,这样就可以扩大增强自己的关系网;要么他只是个“无能之辈”,可以“从严惩处”,既可以正面邀功,又可以背面立威。
在这种权力格局下,无权无势者几乎无自保之力,只能任人宰割。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由于有新的权力出现,官场关系网出现了缺口。所谓新的权力,指的是部分新闻媒体及人大代表个人,它可以对应于西方社会的第四种权力“舆论”及第五种权力“非政府组织”。
媒体在中国具有权力是就近几年的事情,它随着媒体的市场化取向而逐步形成的。传统媒体只是官方工具,它完全依附于党政权力。但是,当媒体被推向市场,其生存依赖于市场的时候,市场就成了媒体的衣食父母,媒体对党政权力的依附就大为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就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又使其拥有了一定的干预社会的能力。
党政权力当然不愿意媒体摆脱其控制,但是,媒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市场经济社会也不可能没有服务于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