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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下属媚权心理,导致了权力递延。一些为官者不认真工作,不以优异的政绩获取职务上的提升,而是处处迎逢领导,甚至到了“爱屋及乌”的地步。只要是与领导有一定关系的人,就百般巴结,不管他们办什么事,甚至违反原则、纪律的事,都一路“绿灯”,使权力发生了递延。这种权力递延,是下属惯出来的。
三、防止权力递延的对策
(一)要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
要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首先必须进一步弄清权力的性质,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它来自于民、用之于民,只有每个党员干部真正认清了权力的性质和来源,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把权力看成一种责任,在行使权力时才能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责任感,这样权力才可能不被异化、扭曲、变质和寻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权力递延。其次是加强正反典型教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用权为民的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教育,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警示教育 。再次是加强群众的权力观教育。
(二)要切实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的监督力度
如不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很容易使权力递延到工作时间、范围以外,这就要切实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的监督。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向家庭和社会延伸,针对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的盲点和软肋,通过开展比如“廉内助”等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的反腐倡廉教育和家庭防范教育,构筑监督的“辅助”防线,有效杜绝和减少妻子的枕边风,亲朋的“照顾情”,子女的“软廉功”以及各类“应酬风”对领导干部的干扰。
(三)要切实加大领导干部反腐败工作责任追究力度
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做到洁身自好,同时也要管好自己的妻子、儿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出了问题,也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管好亲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这也是领导干部的一份职责。一份教育管理的责任,如果他们出了问题,说明领导干部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属于失职行为,追究各种失职行为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
(四)要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
反腐倡廉是一项社会工程,而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人人喊而打之的舆论氛围,这样腐败现象就没有了市场。
加强“递延权力”监督的思考
“递延权力”是指领导干部身边的家属、子女、亲友及秘书等工作人员借助领导权力、地位、威信等影响,享有并行使的一种附庸权力,是由领导职务衍生出来的权力,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定义摘于《领导科学》)。
当前,各级组织都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但往往只注重对领导职务权力的监督,而忽视和放松对“递延权力”的监督,导致由其引发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其实,“递延权力”腐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递延权力”具有“隐身性”,更易导致隐性腐败。“递延权力”腐败不是领导者所为,因而也一般不易被察觉,其隐身性很强,往往领导的亲属、秘书等借其权力犯案后,领导者本人却蒙在鼓中,备受其害。
二是“递延权力”腐败明显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极易有损领导形象。很显然,领导者身边的人借领导手中的权力行自己之便,往往在干群中造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错觉与误区,人们极容易错误地认为“领导身边的人可违所欲为”,由此产生极坏影响,并有损我们的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从而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三是“递延权力”腐败造成的后果更严重。领导者身边的人利用领导权力谋私利往往肆无忌惮、毫无顾忌,因为它是“借鸡生蛋”,所以往往不计后果,即使出了问题,也认为前面有领导扛着,所以往往造成的犯罪实事更严重,影响更坏。
鉴此,“递延权力”监督应引起各级组织的重视,那么,如何监督呢?
一是加强“递延权力”监督,要从源头入手,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观的教育。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并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经常开展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的教育,使之真正心为民想、权为民用、利为民谋,坚持掌权为公,执政为民。同时,要教育和引导他们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用高尚的人格力量去教育和影响身边的人抵御各种诱惑。
二是加强“递延权力”监督,要截断“递延权力”的传递途径,着力管好领导干部身边的人。管好领导干部身边的人,必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管好配偶、子女的一系列规定,细化、硬化各项具体措施,让他们静有其位、动有其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人员的警示教育,增强他们的免疫力。要充分发挥好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表现和领导干部身边人员日常行为的监督。
三是加强“递延权力”监督,要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一方面,积极适应“入世”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机构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市场配置资源的力度,降低诱发“递延权力”产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对人事任免、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实行“票决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切实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或“走私”。
四是加强“递延权力”监督,要对权力运行实行全程监督,健全完善防范预警机制。要完善并坚持个人财产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积极探索个人财产公示等制度,为群众监督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党风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制,谁出了问题,谁承担责任。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推行公开选用、定期轮岗、任职回避等制度,干部调动时严禁带秘书。要创新监督机制,逐步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递延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
“递延权力”现象,关键在于权力者自身
“递延权力”是个什么权力?家族侵占公共权力资源这种现象被作家周梅森称为“递延权力”。在《绝对权力》一书中他写到:“作为领导干部的权力,除了党和政府赋予的绝对权力外,还有递延权力,比如说,一个市长的夫人被安排在了一个单位,也许市长并不会告诉该单位的领导要如何如何地提拔她,但是市长的秘书或者说是该单位的一些领导会主动去做一些取悦于市长的事情。以前很多作品一说到反腐败,就单纯把目光盯向了领导干部,其实这种由‘下面的人’干出来的事危害也是很大的。很多时候,权力是在正派者的手中,但是通过诸如秘书、下属,甚至社会等第三者的递延,腐败便滋生了。”
中央要求领导干部要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其中权力观是基础,是起决定作用的。权力是用来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利益,还是用来为最大多数的人民群众谋利益,就成为区分权力观进步与腐朽、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也是权力观的核心内容。“递延权力”现象的出现,应该说是一种严重以权谋私,是对正确权力观的扭曲,是对人民所赋予权力的亵渎。权力外延的扩散,并逐渐形成一种虚幻的光环。就像古时所称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封妻荫子”是一个道理,这种权力观具有明显的封建社会的烙印。最近,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昭耀的腐败案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家族占据公共权力资源,王昭耀一家被称为“安徽第一权力家族”。在王昭耀当选副省长后,其妻弟杨枫,原在某县师范学校当化学教师,成了淮南市气象局局长,后改任宣城市委副书记。其妻二弟,货车司机杨誓信升任砀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后又调至宿州市委组织部任职;而曲艺演员出身的妻子及其身为普通公务员的大儿子王伟,也先后做上了省直机关的正处级官员。
如果没有王昭耀呢?没有他身居省委副书记的高位呢?那么“安徽第一权力家族”还会出现吗?所以说:“鸡犬”之所以能够升天,关键在于“一人”得道后的表现,这个“道”可以是光明大道,可以是道德沦丧、道德败坏。看来王昭耀所得之“道”非前“道”也,以至王家鸡犬得以升天。现在议论此事,虽有“棒打落水狗”之嫌,但这个“棒子”举的好,不但要举的高高,更要狠狠的打下去,要妙杀这种“权力家族”现象的蔓延,这样才会争得民意,赢得民心。
12。11 关于家庭腐败问题
古往今来,官和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官有多大,权就有多大。有官就有位,有位就有权,有权就有钱,有钱就有威。所以,“官”在职业排位中属于首位,人人都想做官,做了小官,想做大官;做了大官,还想做更大的官。官场中人又以男性居多,所以女人都希望自己的男人当官、当大官。因为只要做官的男人手中有权,做“官太太”的就或多或少地与某些“特权”相伴随。
那么,“官太太”有哪些“特权”呢?有文章归纳为:公车附加使用权、公款消费参与权、公私馈赠接受权、特殊指令代理权、干部任免建议权、内幕信息披露权、经商办企优惠权、提拔晋升优先权等。这些特权有的是官员夫妻主动争取或者强索的,有的则是“身边人”或者“下边人”自觉营造或奉送的。正是有了这些“特权”,有的“官太太”比巨贪还贪。当男人还处于“有贼心没有贼胆”的时候,“官太太”自己已经捷足先登,提前进入角色。正是这些“官太太”们的贪欲、自私与享受,毁了自己的丈夫,严格地讲,她们是杀害丈夫的真凶。妻贤夫祸少,古来使然;妻贪夫遭殃,今天活证。
在反腐败中有这样一句话:夫人的项链可能就是丈夫的锁链。却同时告诉人们一个行贿的诀窍——找夫人。事实上,多少人的行贿都是通过夫人实现的。只要夫人动心了,收下了,丈夫就是刀枪不入,对老婆也毫无办法。
当官与家属在一起很麻烦,家里天天有人送礼;如果一个人,只要自己把好关就行了,家一搬去要堵好几个门户。到时候老婆的工作,孩子的教育,都有人给你操心,你不得不领好多人情。干部不敢找你,却敢找你老婆。家属一天给你出个主义,不听都不行,你不知道她出这些主义是因为收了别人的贿赂,还是听了别人的一面之词。如果你要认真,家里就得天天吵架,如果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说不定就会酿成大错。
所谓“家族腐败”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概念,因为如果不出意外,一切权力腐败必然导致家族腐败或者家庭腐败。利用权力牟取私利,这就是权力腐败。但是,我们从未见过自私到只为自己一个人牟取私利的腐败官员。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纵容儿子非法经商、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鑫发利用职权为儿子开办公司牟取私利等等。利欲熏心的官员们无论是积极主动出击、以权敛财,还是守株待兔、愿者上钩,权力腐败的“阳光雨露”总是“无私”地播撒在自己妻子儿女的头上。而在诱人的利益面前,我们更没有见到哪个贪官污吏的家庭或者成员有过符合法纪底线的行为。
并且,从权力腐败的过程看,官员个人腐败与家族腐败胶着在“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死圈之中,二者紧密得无法分别。比如,在众多“老子当权,儿子捞钱”的案件中,我们无法分辨是“儿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诱使“老子”滥用了权力,还是“老子”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利用“儿子”做自己的“遮羞布”;我们搞不清楚是妻子的贪欲击溃了丈夫的理智,还是丈夫的贪欲毁灭了妻子的人生。其实,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是:在一个“双赢”的大目标下,“老子”和“儿子”,“丈夫”和“妻子”配合默契、协同作战、步调一致如一人。
更为关键的是:家庭或者家族极容易成为最坚实的腐败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的信任、信息共享和利益兼容程度最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意志最为坚固,对外界进犯力量的抵抗能力也最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