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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写进去。我国宪法的第四十六条对教育问题只简单地说了两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质、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在第十九条中这样写道:“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这里只用了一个“普及”的字眼,那意思可能就是还不能实现全部免费。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完全实现免费教育和义务教育在经费上的确有困难。但在这里,我对我国宪法中所说的这句话又有些不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受教育的权利就行了,怎么后面还要加上个“义务”两字呢?还要有受教育的义务吗?要是这么说,那就是所有的中小学、大学全都敞开大门,让每个公民都进去尽受教育的义务吧。
再来看大学教育。联合国这项公约中是这样讲的:“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这里面用了“根据成绩”、“一切人”、“平等”和“免费”等词。可惜的是我们的宪法里就缺少这样的字眼。由此带来什么社会现象呢?那就是在教育面前人与人不平等。
我的家乡山东蓬莱是个富有学习传统的地区,学生考大学的分数普遍比较高。有一年在闲谈当中得知有的孩子考了600多分仍然上不了大学。而北京的学生考个500多分就能进北大、清华。原因何在?只能是各地区的招生录取分数线不同。为了照顾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的青年多就业,就把这些大城市的录取分数线定得很低。为了卡住某些地区有太多的学生入学,就把这一地区的分数线定得很高。烟台地区就是录取线定得较高的地区。这种做法和美国“平等权利法案”做法简直是背道而驰。美国在1969年出台《平等权利法案》,对少数民族和弱势人口在就业和升学方面实行定额优待。而我国却在对北京和上海这种发达城市进行教育优待。
为了使各地均衡地发展,的确应制定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譬如说烟台地区的考生成绩好,录取分数可以定得高一点,甘肃地区的学生成绩差可以将录取分数线定得低一点。这样做可以避免有限的大学被少数地区的考生挤满。但照顾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却有点不合情理,你又不是落后地区,有这样好的条件,学生有什么理由比落后地区的学生成绩还差?如果在这样好的环境里你的学生成绩还这样差,只能说明这个学生的素质太差。对待这样的学生是不能照顾的。如果采取优惠政策,那只能使这些大城市的孩子更加不努力,最后培养出一批次品。更主要的是,这种做法带来的一种不平等心理会污染社会空气,使社会中充满着优越意识,这对大多数国民是不公平的。
总起来看,今天的中国,计划经济下设计出的教育体制,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已经被新情况扭曲得无以复加。越是在那些改革刚刚触及的领域,不平等的国民待遇现象越多。今后如何理顺中国的教育体制,实在是一篇大文章。
3,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以上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内容。现在我们用小一点的篇幅浏览一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部分内容。中国政府已经签署、有待人大批准的另一项“人权公约”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项公约是联合国制订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共有53条。该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此公约的序言和第一部分的内容几乎是一样的,如第一部分第一条,“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从第三部分开始,出现了公民政治权利等内容。总括这些内容,我找出最基本的几项公民权利待遇,摘其概要,特做如下评述。
'1',生命权。
公约第六条这样规定:“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後判决,不得执行。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五、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生命权这一权利主要是针对人类漫长的历史规定的。在封建时代,人的生命权利没有任何保障。统治者一句话便可以决定成千上万人的性命。这些日子北京电台一直在播放《三国演义》的评书故事,昨天正好说到曹操杀杨修的地方。杨修仅仅是根据口令“鸡肋”两个字揣测了一下曹操想退兵的心理,便被曹操以扰乱军心之罪名推出斩首。杨修是著名的建安七子之一,是当时社会上有名的文人才子。但在那个时代,人的生命有如朝露,说死就死,生死权完全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回顾人类历史,小民的生命轻如草芥,灭绝性的屠杀屡屡发生。中国历史著名的屠杀有过几次,一次是秦国兵坑杀投降了的几十万赵国兵,一次是项羽坑杀秦将章邯手下的20万人。这种大规模的屠杀让今人想象起来不能不感到惊心动魄。但是在历史上被统治者却视同儿戏。古语云“杀人如麻”,便形象地描写了杀人的情景。由此可以想象人的生命在历史上是多么卑贱和渺小!甚至在刚刚过去的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还夺去了几千万人的性命。光是希特勒屠杀犹太人数目就有几十万。
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联合国的人权公约才再次强调人的生命权利,不许随便剥夺人的生命权利。正是在世界各国的努力下,二战之后,世界政治中的暗杀事件少了,流血冲突少了。自从美国总统肯尼迪在60年代遭到暗杀后,进入70年代发达国家的政界很少再发生此类时间。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和一些特殊的国家,刺杀、暗杀这类剥夺人生命权的行为却仍在发生。譬如埃及萨达特总统被政敌刺杀,以色列总理拉宾被刺身亡。但总的说来,世界的政治文明进步多了,政治权力的更换更多的是以和平、竞选的方式进行。
但在各个国家,人们对待生命权的认识和态度仍然不同。在那些不发达的国家,人们对待生命权仍有视若草芥的现象,象卢旺达前年发生的种族间大屠杀。还有些国家政权的更替仍然靠流血和死人的方式来进行,仍有暴力镇压抗议者的现象,暗杀仍然持续不断。例如在前南斯拉夫国家,米洛舍维奇下台后,原塞族领导接二连三地遭到暗杀。
2001年5月17日的《中国经济时报》上发去一条消息:现年77岁的波兰前领导人雅鲁泽尔斯基受到审判,罪名是命令大屠杀。法庭指控他在担任国防部长期间命令军队向示威工人开枪。1970年12月7日,波兰北部波罗的海的海港口城市格丁尼亚、格旦斯克等地造船厂工人因物价上升进行抗议,军队开枪镇压,使44人死亡,1000多人受伤。因此事,北部造船厂后来成为波兰右翼的发源地,团结工会的领导人瓦文萨就曾参加过1970年的示威。
这件事便反映了当时波兰政府对工人生命权的不重视。随便开枪,最后酿成社会矛盾冲突爆发,雅鲁泽尔斯基今天也遭到惩罚。总起来看,通过剥夺人的生命权利来维护政权或社会秩序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上,这一冲突形式不知多少次的重复。中国十几年前的6月4日也是通过流血才解决了争端。这一形势至今没有消失。例如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冲突至今以夺取生命的方式进行着。人们总是不能平静的坐到谈判桌前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
我们的社会发展得有点怪,经济越发达,漠视生命权的现象越厉害。据《经济观察》报2001年5月14日的一篇文章透露:中国近年来频频发生“官杀官”的现象。1995年江西安义县县长陈锦云买凶杀该县县委书记胡次干、副书记万先勇。1997年3月广东省阳春市委书记严文耀、副市长杨启周、财办副主任林启菊等人密谋杀害原阳春市长等人。1999年6月28日,原舞钢市委书记李长河谋杀该市八台镇吕净一夫妻俩,1999年3月16日,海南国税局税官谋杀检查官黄崇华。1999年3月26日,抚顺司法局局长谋杀县委书记这种夺取人性命的事情在阶级斗争那个年代也实属罕见。怎么到了改革开放20年后,社会反而退步了!
再如湖南常德以张君为首的杀人团伙,把杀人更不当会事。此团伙自1993年作案以来,先后杀死28人。张君这个家伙为了实验一下新买来的枪好不好使,便将两个云南妇女骗到山里当靶子杀掉。为了试试重庆情妇的胆量,便将一男子带到山中让其打死。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当前我国一部分人的意识中,生命权利是多么得淡漠!这些人从小就没有生命权利的概念,可能从小就没有人叮嘱过他们不能杀人。我们的小学课本中也没有不能杀人的内容,好象这一点用不着说似的。如果不从小就树立起珍惜生命、维护生命权利的意识,那么长大后也不会有重视生命权的概念。因此,中国人生命权观念的淡漠完全是法律落后和教育落后的结果。今后不在国民中大力进行宣传和教育是不行的。
曾经在电视上看过这样一则报道,辽宁营口地区的一个杀人团伙先后杀死八九个人,其中一个主要的杀手被捕之后,在警方感化教育下,利用狱中一年的时间写出了厚厚的一本书,内容主要是他的反省觉悟和经历。其实他原本是一个淳朴的农村青年,就是因为从小缺乏正确的教育,仗着膀大腰圆力气大,慢慢走上武力抢掠的道路。当他随同首犯在北京第一次作案,将一名出租司机杀死后,几乎没有一点心理障碍。随后的杀人似乎也没有什么心理反映。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这些人的心理空虚,意识空虚,头脑中没有一点犯罪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如不加强公民权利和国民待遇知识的教育,今后的社会光靠一次又一次的严打是无济于事的。
在发达国家,由于人们对生命权如此重视,有些国家目前已经废除了死刑。象美国有时将一个罪犯判刑80年而不枪毙。这在中国人看来有点不理解。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留着他干什么?象常德的杀人魔头张君这种人还留着干啥?恶贯满盈,死有余辜。
由于每个国家发展程度不同,对待生命权的看法也不同。最近一个比较引人注目的案子是厦门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远华集团的头目赖昌星。此人据说案发后逃往加拿大,并已被加国拘捕,但就是不往中国引渡。理由是中国有死刑,送回来后就会被杀掉,因此不能引渡给中国。这种论点简直让中国人没法接受。有死刑又有什么不对?象这种对国家对人民犯下滔天大罪的人有什么理由不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全国有多少人希望将这个腐败分子处以严惩,有多少人盼望法院开庭审判赖昌星!但问题就这么奇怪,厦门走私大案就这样草草收兵,也没看到中方向加方提出抗议,也不知赖昌星何时能被押送回国。
生命权问题由于人们的看法各不相同,常常引起很多争论。例如,最近中国展开的“安乐死”问题。西安有9名患肾衰竭病的病人联名上书有关部门,要求用安乐死的方法尽快结束自己的生命。结果迟迟得不到批准,并引起一场社会范围的争论。这些病人渴望安乐死的原因是,活着太痛苦了,另外还要消耗家庭和社会大量的钱财。一个肾衰竭的病人每周要透析血液两次,一个月要花五六千元的治疗费,一年至少要花掉七八万元。得了这种病就别想治好,只有靠药物和透析活着。用病人的话来说,那就是非把整个家庭和亲戚全部拖垮不可。活一年就要扔进去七八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以李林为首的9名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