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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方回15岁时,他的妾母被迫离开方家,到另一个地方嫁人为妻或妾(方回用的词汇,字面意思是她被迫放弃了守节的愿望)。几十年后方回写到此事,回想当年,为自己没能站出来与叔叔对着干而深感痛苦。虽然方回没有明确地这么写,但可能是他叔叔在嫁出方回生母时收到一些钱。不论是否部分地由于这些经历,方回从未娶妻,因此成为他所属的社会阶级的中国男人当中较为特殊的一个,虽然按照他自己的记载,他不断地纳妾,妾们生了7个儿子和4个女儿。他如此偏爱妾和女仆,引起很多他的同时代人批评他行为放荡。
本章只是表现女人的命运与财产问题联在一起的几个章节之一。家庭要给女儿提供一份嫁妆,确保她成为一门合适的婚姻中的妻子,使她有一定的自由用嫁资送给别人礼物,有一些财力、物力满足自己的需要。大多数做妾的女孩子往往因为家里不仅无力为她们准备嫁妆,还得被迫卖掉她们赚到一些钱。妾虽然可以通过接受礼物得到一些个人财产,但是她争取到家产的可能微乎其微。作为比妻子边缘化得多的家庭成员,甚至不能保证自己终生的生活供给。所有的她能依靠的仅仅是感情: 她必须指望主人和儿子们因为爱她而继续照顾她。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地疏远家庭里的其他人,因为他们可能阻挠即使是最好心的儿子和主人。
妾的制度可以看做为阶级统治的表现。如果农民不能用把女儿卖给富人做妾或婢女的办法换回一些钱,统治者也不一定能从农民手里榨取更多剩余价值。与此同时,用这种办法侵占贫困阶层的“剩余”女儿使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保持着紧密接触,从而确保精英阶层永远不能完全切断与普通人的道德、价值观和生活经历的联系。穷人家的姑娘作为妾或婢女踏入富人家的大门,如果生养了儿子,就会对下一代人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姑娘们受到可动产一般的对待——被双亲卖掉,被绑架,被迫跟着中间人走,或像小饰物一样被送人——在心理上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在公开地对她有敌意的人群里生活是什么样子?如果她从小被教导,与一个以上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就是被玷污了,当她被卖给第二个主人时会怎样想?很容易想像,这些经历会扭曲妾的人性。妻子们视妾为阴谋家。234也许她们的确经常是阴谋家,不相信其他任何人。除了尽力保全她们的个人利益,留给她们的还有什么呢?
进一步而言,纳妾造成的心理后果不一定限于成为妾的女人。农家姑娘看见邻家女友或自己的姐姐卖给人贩子,换来钱偿还家里的债务,就可能不再感到安全。每一个人都知道女人得依靠男人,她们的幸福完全取决于运气。纳妾用极端的方式证明了这一点。
本章虽然倾向于把妾描绘为牺牲品,但是不能忘记有的女人认为妾对于她们说来是较好的选择。不幸境遇中的女人也许更愿到富人家做妾而不愿做妓女、卖淫者或婢女,甚至于不愿做穷人的妻子。有些女孩子肯定看到妈妈因为干苦工而累坏了。对她们来说,过上舒服日子的一线希望也要比铁定过沉闷困苦的生活更有吸引力。
第十四部分:靠女人延续家庭靠女人延续家庭 1
按照儒家的家庭模式,家庭的意义,家庭责任和荣誉都与从父亲到儿子再到孙子的父系相联。家庭的持续存在源于儿子继承了父亲。父母为儿子娶妻不是由于女人本身很重要,而是因为女人可以生出父系血脉的孙子。事实证明这种延续世系的方式在有些家庭行不通——因为父母没有儿子或儿子在生出儿子以前就死掉了——父母一般会收养一个侄子或其他父系近亲,作为亲生儿子最好、最可能的替代者。
这种父系继承模式支撑着官府制订的财产继承法,鼓励家庭用各种方式收养继承人。然而,并不等于宋代社会每一个成员都接受父系模式的全部含义,这是很明显的。当一个家庭没有儿子时,很多男人,甚至可能也包括更多的女人,宁愿通过与自家的某个女子(女儿、姐妹、母亲、妻子等)有关联的男人延续家庭。他们要么让女儿留在家里,为她找一位加入自己家庭的丈夫(男到女家的入赘婚),要么收养一个与嫁出去或娶进来的女人有关的男孩子。甚至于有的家庭在已经有儿子的情况下还把女儿留在家里,为她招婿,通常由于儿子太小不能劳动,或因为他们有足够的财产,希望用招婿的办法扩大家庭。
多种可供选择的延续家庭的方式使我们回到女人可以拥有财产这个问题上来。由于女方是财产的主人,所以男子愿意到女家做赘婿。这样一来,夫妇二人就可以得到嫁妆,如果那一家没有儿子,他们还可以在父母去世后继承财产。236从财产如何从一代转移到下一代的方式上看,没有兄弟的女儿继承的财产,和出嫁时得到的嫁妆差不多。
让女儿留在家里
自古以来就有的入赘婚似乎总被当作权宜之计,同时也是家庭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的最好、但又比较低级的出路。在宋代,经典著作提到入赘婚时都持批评态度。人们可以援引短语“莒人灭”来表示这类婚姻的危险性,出自《公羊传》对《春秋》一段话的解释,公为女儿招莒国公子为婿,结果国的世系被莒人的取代了。①
由于对怎样把握好女儿的婚姻有共同的理解,把女儿留在家里在宋代一定非常盛行。《东京梦华录》记载,入赘婚的“细帖”一般都写明这桩婚事是男到女家的,还要列出女婿带过来的东西,就像女子嫁到男家前送去的细帖里列着嫁妆的细目一样。类书一般都有适合入赘婚的婚书样本(一部书里有13封)。偶尔甚至有作品可以传世的士人收录了他们为入赘婚写的婚书。②
内闱第十三章靠女人延续家庭洪迈经常顺便注明某个男人是赘婿。③各地没有儿子的家庭都可能为女儿招女婿。从年轻男人的角度看,到女方家里入赘做女继承人的丈夫,可能是取得成功的一条捷径。洪迈讲了詹庆的故事,他原来是一个贫穷农民,接受训练成为乐师。后来他实在忍受不了给哥哥家多添一张嘴的处境,离家沿途乞讨,寻找更好一点的前程。在城里他当上了乐师并入赘到一家。他很快就富起来了并且让儿子读书,培养他学会学者的行为举止。④这种生存策略的问题在于男人会经常因为妻子的父母对待他的态度感到羞辱。我们从洪迈的故事得知,1186年解三师为读过书的女儿招施华为赘婿。不久以后,施华在离家经商的路上写信给妻子表达了不满: “我在汝家,日为丈人丈母凌辱百端,况于经纪不遂,今浪迹汝宁府。汝独处耐静,勿萌改适之心,容我稍遂意时,自归取汝。”无论她父母怎样对待他,妻子一定很爱他,237因为接到信以后她变得非常沮丧,不再吃东西,4个月以后就死了。⑤
有儿子的家庭把女儿留在家里可能出于好几种动机。需要更多劳动力的普通农家,一个小男孩没有多少用,但十几岁的女孩可以吸引来能干活的青壮年男子。北宋初期的一个男人,儿子只不过3岁,他写下遗嘱,把70%财产留给女婿,只把30%留给儿子,让女婿管理全部财产直到儿子长大。⑥留女儿在家有时是为了满足溺爱女儿的妈妈。名宦富弼(1004—1083)的两个女儿及其丈夫、儿子都与富弼夫妇和儿子一起生活。苏岘(1118—1183)容忍寡母为爱女招婿,他和母亲及妹妹一家人在一起生活了30年。⑦
地产充足或有买卖的人家想扩展事业时也可能用招婿的办法扩大家族事业。990年,郭载(955—994)记载,他在四川南部任官时,注意到那儿的富人家常常招赘婿,像对自家儿子一样对待他们,并且分给他们一份产业。郭载认为这种做法导致贫穷的男子抛弃父母而且经常引出官司,出于这些原因他希望宣布入赘婚违法。入赘婚流行的其他地区,情况可能与此类似。福建人范致明(1100年中举)记载湖南一带到处都可以看到入赘婚,常常是外来移民的赘婿愿意为妻子家卖力干活,以便及时得到掌控财产的权力。刘清之(1130—1195)在鄂州(湖北)辅佐州官时,发现当地人不认为穷人家的儿子离开自家到女方家当赘婿有什么错。⑧
第十四部分:靠女人延续家庭靠女人延续家庭 2
入赘婚在这些地方的盛行多半可以由新开拓地区的条件解释,那里人口压力小而土地相对丰足。没有资源的外来移民显然乐于利用这种有利于自己的机会,通过结婚进入一个既有的兴旺之家。除此以外,以往长期定居在新开拓边疆地带的人大多是具有自己独特婚姻习俗的非汉族人群。看到这些的汉人多半会错误地把母系婚姻描写为一种以入赘婚、性混乱、且易导致离婚为特征的婚姻系统。比较接近入赘婚的其他类型也会被视为入赘婚的流行,比如有的婚姻规定新郎必须为岳父家干活(作为聘金的替代),导致新郎必须在新娘家住上一定年限。来到这类地区的汉族定居者会发现,自己称之为入赘婚的做法很适于与不认为它丢人的非汉语同伴结成族群交汇的同盟。
考察一桩又一桩的入赘婚经常会发现它们与移民有关。在四川南部,新移民的儿子赵之才入赘到牟里仁家当女婿,238得到一份与牟里仁儿子一样多的产业,使牟家与赵家原有的联系纽带更牢固了。赵之才的两个女儿也与舅舅的儿子结了婚。⑨昆山(江苏)县志表明那里的入赘婚非常普遍,特别在12世纪北方沦陷以后,很多北方人来到南方定居。因为身为名人而有传记的9个男人中就有6个是通过自己或先人的入赘婚而加入当地户籍的。他们对宗族的记述会提到一个祖先是作为赘婿迁移到这个地方的。比如金华张氏记载,第一位定居本地的祖先是为了当潘家女婿而来的。
有时是男方家里断定入赘婚是最好的办法。戴表元(1244—1310)记载,戴家在奉化(浙江)城南3里定居已有6代。他的高曾祖父已经有了6个儿子、12个孙子。孙子之一即戴表元的祖父戴汝明(1176—1254),由于迟钝、呆滞而使人不得不注意他。兄弟们认为他迟钝的原因是房屋狭小,因此应该让戴汝明“嫁”出去,他们安排他移居到县城,加入妻子郑氏(1190—1274)家里。(可能很难为他找到妻子,他肯定已30岁了;比妻子大14岁。)郑家并不是因为缺儿子而招婿,郑氏有一个哥哥在地方上做教师,可以及时地教妹妹的儿子读书。郑氏,多半因为住在自己家,给孙子留下的印象比丈夫的要好。戴表元记得她非常聪明,勤写善记,还是一个严格的管家。
宋濂(1310—1381)用同情的笔触描写了可能导致把女儿留在家里的感情和想法,他记述了南宋一个第一次招赘婿的家庭。我尽全力重建的楼—王—泰三家联姻的方式见图表7。楼约和住在婺州(浙江)的王氏结婚,他们至少有一个儿子,但仍把女儿妙清留在家里,为她招王氏哥哥的儿子王野为赘婿。王氏结婚时陪嫁丰厚,这成为她后来给女儿女婿很多财产的基础。由于这笔财产最初来自于王家,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又回馈给了王家。“王氏爱妙清甚,乃于湖塘上造屋一十七间,别置薪山若干亩,蔬畦若干亩,腴田若干亩,招妙清夫妇谓曰: ‘此皆吾捐嫁赀所营,毫发不以烦楼氏令悉,畀而主之,畀其慎哉。’” 239楼妙清和丈夫有两个儿子,都夭折了。他们把大女儿嫁给住在同一个州的楼汝浚,使妙清有了一门住得很近的亲戚。这个女儿显然没姓母亲的姓,否则的话,与同姓男子结婚就有些奇怪。楼妙清和丈夫王野把小女儿“莹”留在家里,莹长大时浙江沦陷于蒙古人手里,一个蒙古人泰不华成了莹的入赘丈夫。莹生了泰不华的儿子“野仙”。现有史料没有泰不华多少信息。(事实上,把这门亲事说成入赘婚可能为了掩盖一些事,比如女儿被入侵的蒙古士兵强暴后怀了孕,或成为士兵的情妇但一段时间后又被抛弃了。)莹的母亲妙清一直掌管着这个家,因此我们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