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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第1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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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六便士。亨利四世二年,又提高至八便士,后二年。又回到一先令。由此时至威廉三世九年止,此税一直为每镑税一先令。吨税及镑税,曾经议会依同一法令,拨归国王,称为吨税镑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在一个长期内,都是每镑一先令,或百分之五,因此关税用语上所谓补助税,一般都是表示这种百分之五的税。这种补助税——现称旧补助税——至今仍照查理二世十二年制定的关税表征收。按关税表审定应纳税货物价值的方法,据说在詹姆士一世时代以前就使用过的。威廉三世九年、十年两次所课的新补助税,系对大部分货物增税百分之五。三分之一补助税及三分之二补助税两者合起来又组成另一百分之五。1747年的补助税,为对大部分货物课征的第四个百分之五。1759年的补助税,为对若干特定货物课征的第五个百分之五。除这五项补助税外,有时为救国家的急需,有时为依照重商制度原理,管制本国贸易,还有许多种税,课加在若干特定货物上面。
重商制度一天一天地流行起来了。旧补助税,对输出货物及输入货物不分差别,一律课征。以后的四种补助税,以及其他不时对若干特定货物所课各税,除若干特殊外,则完全加在输入货物上面。对本国产品及国内制造品出口所课的旧时各税,大部分或则减轻或则完全撤废,而多数是完全撤废。这些货物的输出,甚且发给奖金。对输入而又输出的外国货物,有时则退还其输入时所完的税的全部,而在大多数场合,则退还其一部分。其输入时由旧辅助税所课的税,当其输出,只退还半额;但由以后的补助税及其他关税所课的税,当其输出时,对于大部分货物,则全部发还。此种对于输出所给的越来越大的好处以及对于输入所加的阻碍,不蒙其影响的,主要只二三种制造原料。这些原料,我们商人及制造业者,都愿其尽可能便宜地到达自己手中,并尽可能昂贵地到达他们外国敌手及竞争者的手中。为了这个缘故,所以有时允许若干外国原料,免税输入,例如西班牙的羊毛、大麻及粗制亚麻纱线。有时对国内原料及殖民地特产原料的输出加以禁止,或课以重税。比如,英国羊毛的输出是禁止的;海狸皮、海狸毛及远志树胶的输出,则课以较重的税,英国目占领加拿大及塞尼加尔以来几乎获得了这些商品的独占。
我在本书第四篇说过,重商学说对于民众的收入,对于一国土地劳动的年产物,并不怎么有利。对于君主的收入,也不见得比较有利,至少,在那种收入仰赖关税的范围内是如此。
这种学说流行的结果,若干货物的输入,完全被禁止了。于是,输入商乃迫而走私;在某种场合,走私完全行不通,而在其他场合,所得输入的,亦至有限。外国毛织品的输入,完全被阻止了;外国丝绒的输入,也大大减少。在这两场合,能由这些物品输入而征得的关税收入,完全化为乌有了。
课于许多外国进口物品从而阻止英国消费这些物品的重税,在许多场合,只不过奖励走私,而在一切场合,却把关税收入减少,使少于课征轻税所能收到的数额。绥弗特博士说,在关税的算术上,二加二不是四,有时只能得一;他这议论,对我们现在所说的重税,是十分允当的。假若重商学说,没在多数场合,教我们把课税用作独占手段,不把它用作收入手段,那么,那种重税就决不会被人采用了。
对国内产物及制造品输出有时所给的奖励金,及对大部分外国货再输出所退还的税金,曾引起许多欺诈行为,并且引起了最破坏国家收入的某种走私。如一股所知道的,为要得到奖励金或退税,人们往往把货物载在船上,送出海口,马上又由本国其他沿海地方上陆。关税收入由奖励金及退税招致的短缺,非常的大。其中一大部分落到欺诈者之手。至1755年1月5日为止的那一年度的关税总收入,计达五百零六万八千镑。由这总收入中支出的奖励金(虽然该年度对谷物还没发给奖励金),达十六万七千八百镑。按照退税凭证及其他证明书所付的退税金,达二百一十五万六千八百镑。此两者合计,共达二百三十二万四千六百镑。把这一大金额除去,关税收入就不过二百七十四万三千四百镑。再由此额扣除官吏薪俸及其他开支的关税行政费用二十八万七千九百镑,该年度关税纯收入,就只有二百四十五万五千五百镑了。这样,关税行政费,相当于关税总收入百分之五与百分之六之间,相当于扣除奖励金及退税后的剩余部分的百分之十以上了。
因为对于一切输入货物几乎都课以重税,所以我国进口商,对走私输入力求其多,而对报关输入则力求其少。反之,我国出口商,有时为了虚荣心,装作经营免税货物的巨商,有时为了获取奖励金或退税,其所报关输出的,往往超过他们实际输出的数量。因为这两方面欺诈的结果,我国的输出,就在海关登记簿上,显得大大超过了我国的输入,这对以所谓贸易差额衡量国民繁荣的政治家们,真给予了一种说不出来的快感。
一切输入货物,除极少数特别免税品外,都课有一定关税。假若输入某种未载入关税表的货物,此货物就凭输入者宣誓的申报,对其价值每二十先令课以四先令九又二十分之九便士的关税,即约略相当于前述五种补助税或五种镑税的比例的关税。关税表所包含的极其广泛,种类繁多的商品,都被列举其中,有许多而且是不大使用、不为一般所知道的。以此之故,某种货物,应属于那个品目,应课以何种税率,常常无从确定。这方面的差错,往往使税吏失败,并常常使输入者感到很大麻烦与苦恼和花很大费用。所以,就明了、正确及分别清楚各点说,关税实远不若国内消费税。
为使社会大多数人民,按照他们各自费用的比例,提供国家收入,似乎不必要对于费用所由而支出的每项物品课税。由国内消费税征取的收入,与由关税征取的收入,在想象上是同样平等地由消费者负担的。然而国内消费税,则只课加于若干用途极广消费极多的物品上。于是,许多人有这种意见,以为如果管理适当,关税也可同样只课于少数物品上,而不致亏损公家收入,而且可给对外贸易带来很大的利益。
英国用途最广消费最多的外国货,现在主要是外国葡萄酒和白兰地酒,美洲及西印度所产的砂糖、蔗糖、酒、烟草、椰子,东印度所产的茶、咖啡、磁器、各种香料及若干种类纺织物等。这种种物品,恐怕提供了现在关税收入的大部分。现在对外国制造品所课的税,如把刚才列举的外货中若干货物的关税除外,那就有一大部分,不是以收入为目的而征收,却是以独占为目的而征收,即要在国内市场上,给本国商人以利益。因此,撤废一切禁令,对外国制造品课以根据经验可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的适度的关税,我国工人,可依然在国内市场上保持有很大的利益,而现在对政府不提供收入以及仅提供极少收入的许多物品,到那时亦会提供极大的收入了。
一种重税,有时会减少所税物品的消费,有时会奖励走私,其结果,重税给政府所提供的收入,往往不及较轻的税所能提供的收入。
当收入减少,是由于消费减少时,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减低税率。
当收入减少,是由于奖励走私时,那大抵可以由两种方法救济:一是减少走私的诱惑,一是增加走私的困难。只有减低关税,才能减少走私的诱惑;只有设立最适于阻止那种不法行为的税收制度,才能增加走私的困难。
根据经验,国产税法防止走私活动,比关税法效果大得多。在各税性质许可的范围内,把类似国产税的税政制度,用于关税方面,那就能大大增加走私的困难。这种变更轻而易举,许多人是设想得到的。
有人主张,输入应完纳关税的商品的进口商,可把这些商品搬进他自己所备的货栈,或寄存国家所备的货栈,一听他自决,不过,在国家货栈保管的场合,其锁钥当由海关人员执掌,海关人员未临场,他不得擅开。假若这商人把货物运往自己的货栈,那就当立即付税,以后决不退还;并且,为确定那货栈内所存数量与纳税货物数量是否相符,海关人员得随时莅临检查。假若他把货物运往国家货栈,以备国内消费,不到出货时可不必纳税。如再输往国外,则完全免税;不过,他必须提供适当的保证,担保货物定要输出。此外,经营这些货物的商人,不论其为批发商或零售商,随时都要受海关人员的访问检查,并且还须提示适当的凭证,证明他对自己店铺中或货栈中全部货物,都付了关税。英国现在对于输入蔗糖、酒所课的所谓国产税,就是依此方法征收;这种管理制度,不妨扩大到一切输入品的课税,只要这些税,与国产税同样,只课在少数使用最广、消费最多的货物上。如果现在所说的一切种类货物,都改用这种方法征收,那要设备十分广大的国家货栈,恐怕是不容易吧;况且,极精细的货物,或者,在保存上非特别小心注意不可的货物,商人决不放心寄存在别人的货栈内。
假若通过这种税务管理制度,就是关税相当的高,走私亦可大大阻止;假若各种税时而提高,时而减低,提高能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就提高,减低能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就减低,老是把课税用作收入的手段,而不是用作独占的手段,那么,只须对使用最广、消费最多的少数货物课以关税,其所得似乎就有可能至少与现在关税纯收入相等,而关税还可因此成为和国产税同样单纯、同样明了、同样正确。在这种制度下,现在国家由外货再输出(实则会再输入以供国内消费)的退税所蒙受的收入上的损失,就可完全省免了。这项节省,数额非常的大,再加上对国产货物输出所给奖励金的取消——这些奖励金事实上没有一种是以前所付的某某国产税的退税——,其结果,关税纯收入,在制度变更以后,无疑至少可和其未变更以前相等。
假若制度这样的变更,国家收入上并无何等损失,全国的贸易及制造业,就确要获得非常大的利益。占商品最大多数的未课税商品的贸易,将完全自由,可来去运销于世界各地,得到一切可能得到的利益。这些商品,包含有一切生活必需品及一切制造品的原料。生活必需品既是自由输入,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平均货币价格必低落,因此,劳动的货币价格亦必在此限度内低落,但劳动的真实报酬却不至减少。货币的价值,和它所能购买的生活必需品的数量相称,而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则与它所能换得的货币数量全然无关。劳动货币价格低落,国内一切制造品的货币价格,必然伴着低落,这一来,国内制造品,就可在一切国外市场上获得若干利益了。若干制造品,因原料自由输入,其价格可降低更大。假若中国及印度生丝能够无税输入,英格兰丝制业者,就比法兰西意大利的丝制业者,能更低廉地出卖其制品。在那种场合,外国丝绒的输入,就没有禁止之必要了。本国制造品的廉价,不但会保证我国商人,使能占有国内市场,而且能大大支配国外市场。就连一切课税品的贸易,亦会比现在有利得多。假若这些商品,因输往外国,由国家货栈取出,由于在这种场合,一切税都蠲免,那种贸易,就完全自由了。在此制度下,各种货物的运送贸易,将享有一切可能得到的利益。假若这些货物由国家货栈取出,是供国内消费,那就因为输入商前此在未找着机会把货物卖予商人或消费者时,没有垫付税金的义务,所以和那一经输入就要垫付税金的场合比较,他这时就能以更廉的价格,出卖其货物了。这样,在同一的税率下,就连有税的消费品的外国贸易的经营,也会比现在获得大得多的利益。
罗柏特·沃尔波尔有名的国产税案的目的,在对葡萄酒及烟草设立一种与上面所提议的无大出入的税制。他那时向议会提出的提案,虽只含有这两种商品,但依一般推想,那只是一种更广泛计划的绪端。因此,与偷运商人利益结合在一块的营私党派,对这提案,掀起了一种极不正当的反对骚闹。这骚闹的猛烈程度,使首相觉得非撤回那提案不可,而且以后再也没有人敢继起提议这个计划了。
对于由外围输入为国内消费的奢侈品所课的税,有时虽不免落在贫民身上,而主要则是归中产及中产以上的人民负担。如外国葡萄酒、咖啡、巧克力糖、茶、砂糖等的关税,都属此类。
对于国内产出、国内消费的较廉奢侈品,所课的税,是按照各人费用的比例,很平均地落在一切阶级人民身上。贫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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