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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履行的第二种事前防范功能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制体系。有关现代的“民法”或“商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基本上都是履行这一功能的,它们应当事人的合法请求对不良经济行为进行事后惩罚。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政府以其强制的能力来帮助自己讨回债务。政府承担的这一义务主要是对欠债不还者的一种事后惩罚,但是由于政府承担了这样的义务,债权人就会在借出钱时要求债务人签署有法律效力的借据。在债权人看来,这是他对任何欠债不还行为的最有力的事前防范。其所以是如此,就是因为有政府的法律行为作他的后盾,政府在这里已经成了一个最大也最可靠的为他们履行事前防范功能的社会设施。
政府履行的这第二种事前防范功能已经成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正如希克斯在《经济史理论》一书的第6章中所指出的,现代的交易大都依据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合同,而人们的收入是根据这种合同产生的;现代的公司是按照严格规定的法律条款经营的;而今日的大部分资产都采取了可转让的证券形式,这些证券都服从某些法律条款的管辖。我们可以进一步补充希克斯的这些陈述说:有关现代公司的那些法律条款对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那些经营者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这些措施本身是对公司经营者的不良行为的事后惩罚,但是政府行施这些措施的可能性本身就是现代公司股东事先防范经营者的不良行为的最有力武器。
这里应当特别指出:政府履行的这第二种事前防范功能大大有助于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必要的信息。
?按照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竞争价格已经为市场经济中的决策提供了最好的信息。有些人甚至根据这种理论而断定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在信息上的优势。但是正统微观经济理论之所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是因为它把竞争性市场中的价格就看成是个体最优化行为下的均衡价格,这一价格使产品的边际成本等于其消费者的边际效用。而第二章第三节中已经说明,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其实并没有说明竞争条件下价格如何决定;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竞争市场上的价格也多半会偏离个体最优化行为下的均衡价格。这就意味着,竞争价格不一定能为经济决策提供最好的、最简明的信息,竞争性的市场并不一定象正统微观经济学所说的那样节约信息。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特别是美国政府其实很明白这个道理。它们以自己的第二种事前防范功能来强迫企业为市场提供真实的信息。在这些国家中,政府对会计师这样的经济信息提供者规定了严格的法律义务,对任何假造会计资料者都给予最严厉的事后惩罚;政府还强迫最强大的企业——在股票市场上上市的公司真实、完整而公平地披露信息,否则也将给予严厉的事后惩罚。这样产生的有关大公司经营业绩的信息,已经成了股票价格变动的重要依据。在这里,不是价格提供经济信息,而是经济信息影响价格。而这样的靠事后惩罚保证其真实性的经济信息,已经成了防止人们受金融市场上的各种欺诈行为之害的最重要的事前防范措施之一。
本节前边引述了希克斯在《经济史理论》中所作的一段论述,希克斯作这些论述的目的是说明,政府的征税能力由于现代商业的发展而加强。由于现在个人的收入、公司的经营和资本的持有都是依照政府的法律、在政府法律行动的监督下进行的,政府就可以非常清楚地掌握有关个人收入、公司利润和人们持有的资本的资料,从而有效地征收所得税、公司利润税和资本税。但是本节中的论述已经指出,政府的法律现在对经济生活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其根源在于,市场交换的发达必须以政府暴力(通过法律)的保护为前提。
政府依据法律行施的暴力对市场经济有效率运行的重要性,还体现在政府履行的第一种事前防范功能上。前边已经指出,这一功能就是政府为避免经济当事人受到侵害而专门进行的事前防范。到目前为止,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这种靠政府来进行的事前防范,其主要作用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购买许多领域的物品和服务需要相当高的专业知识,而普通的消费者并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普通的消费者不可能清楚,要向他出售医疗服务的那些医生中哪些个有足够的水平,卖的药中哪些是真正的好药,要帮他打官司的人中谁真正懂法律,他想作账时可以找谁帮忙。现代的政府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条例,要求开业的医生、律师、会计师和出售的药品都必须经过政府的许可,政府并且负责进行严格的考试和检验,以便保证这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有了政府完成的这些事前防范,普通的消费者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购买这些产品和服务。
当代西方国家的政府已经把它们替普通消费者所作的事前防范扩展到了银行领域。现代银行的资金主要来自储户的存款,银行所有者的资本在银行的全部资金中只占极小一部分。这样,现代银行业的最大问题,就是银行经营者有极强的动力去从事风险过大的业务、甚至采用各种手段直接侵吞银行的资金,由此而危及储户存款的安全。由于银行业的这种不良经营曾经引起过多次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对银行业实行了严格的监管。这些监管本质上都是对银行业中可能危及储户存款的不良经营行为进行事前防范,目的在于及时制止这种行为,以防止银行业中的各种欺诈和道德危害行为,保证银行客户的财产安全。
在今日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公司的股票要在股票市场上市,必须通过政府的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才能在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这也是政府为股票购买者们的利益所作的事前防范,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的创办人利用发行股票骗取股票购买者的钱财。各国政府还都建立了专门的股票市场监管机构,密切注意股市的运行状况,对操纵股市的各种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熟悉股市运作的人应当能指出,在政府监管股市的各种手段中,哪些具有事前防范性质,哪些是事后的惩罚。即使是政府的事后惩罚,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也是对不良行为的最有力的全社会性事前防范。
本章的全部论述不仅说明了市场经济中必须有秩序,而且说明了不可能将一切经济活动都市场化,因为市场经济的持续存在以一系列非市场的社会因素为基础,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更要求有许各种各样非市场的社会设施。在这些社会因素和社会设施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而政府正是靠它对所有人都适用的强制性权力,才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存在和运行效率如此重要。这就足以说明,反对政府出面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要求政府对一切都放任自流,是十分荒唐的。应当说,相信这种主张的人根本就不知道实际的市场经济是如何运行的。
附录:以货币为交易媒介可以提高效率的条件
假设社会中的代表性经济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偏好,想用自己拥有的物品1去交换物品2。但是由于信息不完全,他不能确定谁想用物品2交换物品1。他必须一个人一个人地询问,以查清谁想作这种交换。他每询问一个人所需付出的代价为A。他所询问的人可能想用别的物品而不是物品2交换物品1,也可能想用物品2交换别的物品而不是物品1,也可能既不想换出物品2也不想换入物品1。令他询问一个人时该人想交换到物品1的概率为 ,想以物品2交换别的物品的概率为 ,则该代表性经济当事人询问一个人时该人想用物品2交换物品1的概率为 ,该代表性经济当事人平均要询问 个人才能用物品1交换到物品2,他为完成这一交易所需付出的获取信息的费用或交易费用的期望值就为。如果他询问一个人时该人想以物品3交换别的物品的概率为 ,想交换到物品3的概率为 ,则当时,该代表性经济当事人先以物品1交换物品3,再以物品3交换物品2就比直接以物品1交换物品2所花的交易费用低。这时该代表性的经济当事人将选择先用物品1交换物品3、再用物品3交换物品2的“交易链”。类似地,如果参加交易的人想以物品4换得其它物品的概率为 ,想换得物品4的概率为 等等,
那么当时,代表性经济当事人先用物品1交换物品3、再以物品3换物品4等等以最后换得物品2就比力图直接以物品1换物品2所付交易费用为少。这时他就会从事这样的一系列转手交易,从而形成布鲁纳和梅茨勒所说的那种“交易链”。这时对该经济当事人来说,在交易链中用作以物品1换得物品2的中介的那些物品(物品3、物品4等等)都是“交易媒介”。
显然他要寻找一条交易费用最低的“交易链”;而一种物品被人愿意换出和换入的概率越高,它就越容易被人们用作“交易媒介”。这就使那些最频繁地被人们换出和换入的物品成为人们在交易中最愿意使用的媒介物。奥地利学派的创始人门格尔已经清楚地指出了这一点。
但是人们使用某种物品作交易媒介的意愿与该物品被换出与换入的概率成典型的正反馈关系:一种物品被人们换出和换入的概率越大,单个的个人就越愿意使用这种物品作交易媒介;而愿意使用该物品作交易媒介的人越多,换出与换入该物品的概率又会越大。这二者互相影响、互相推动,形成了一个典型的动态演化过程。其结果是:一种物品可以换入与换出的概率一旦明显大于别的物品,它就会逐渐发展为普遍使用的、而且是唯一的一种交易媒介。
布鲁纳和梅茨勒看到了这种动态演化过程,但他们把这种动态演化过程的动力更多地归因于个人的交易行为对他自己的“学习效应”:一个人越多地使用同一种资产作交易媒介,他使用这种物品作交易媒介的效率就越高;这就意味着他越来越清楚应该把自己寻找交易对手的努力限制在哪些人中,从而提高自己每次交易行为的成功概率。而本节则把这一动态演化过程的动力归结为社会环境(换出与换入某种物品的概率)与个人行为(选择某种物品作交易媒介)之间的相互作用。
上述动态演化过程的终结是货币的形成及其使用的制度化:每个人在每次交易中都使用并只用同一种物品作交易媒介。使用货币制度化的好处可以很简单地用公式1来说明:这里用作交易媒介的物品3就是用作货币的那种物品, 是在碰到的人中想用货币换得别的物品的概率,则是想用别的物品换到货币的概率。公式1所述的条件等价于
在一个交换经济中,一旦使用货币制度化了,每一个人必定会要么想用货币换得其它物品,要么想用其它物品换得货币。因此,对于货币物品我们有
如果令 ,式(3)就可转换为
式(5)意味着:在使用货币制度化的条件下,只要交易对手想换入物品1的概率与换出物品2的概率之和小于0。5,则想用物品1换得物品2的人就可以通过用货币作交易媒介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会用货币作交易媒介来进行交换。
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也会由于使用货币作交易媒介而降低:可以把代表性经济当事人以物品1交换物品2的活动看作是两个人之间的一次最基本的交换活动,整个社会中的交换活动是每两个人之间的所有各次这类的基本交换活动之总和。降低这种单次的基本交换活动的交易费用的交易方式至少以相同比例降低了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除此之外,采用货币作交易媒介的每次基本的交换活动都增大了交易对手想换入或换出货币的概率,从而进一步降低了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
第四章 虚伪的自由
从第一章的论述中就可以看出,那些误导中国经济的错误观点,其要害都在于把个人的自由、特别是个人的经济活动自由抬高为至高无上的原则,夸大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偶像。在这些观点背后隐藏着一种理念,那就是只要个人的经济自由,而不要其它的一切,不要公平,更不要平等,甚至连秩序、良心、对他人的怜悯也都统统不要。
本章因此而不能不讨论自由和平等这样的根本性的社会价值观。本章将说明,没有平等和公平,没有起码限度的强制,就不会有真正的自由,个人自由的社会也存在不下去。这些论述将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只讲“效率”,不讲公平和平等,主张放纵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的观点是何等的错误。
第一节 “自由”的观念和自由主义